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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制度的财政论文】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时间:2018-10-28 06:20:20 来源:小苹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小苹果范文网手机站

      老年人口是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成效信息的直接感受者。老年人口对社会养老政策的满意度和支持率,应该成为衡量社会养老制度运行质量的主要标准,作为社会养老制度设计的重要依据。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养老制度的财政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养老制度的财政论文

      养老制度的财政论文篇1

      浅谈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

      摘 要:农民工――城镇化和工业化过程中出现的一个特殊群体,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既维护了农民工应有的权益,也维护了社会公平、保障了人权。本文基于农民工的特殊身份,在对农民工养老保险现状进行剖析的基础上,分析农民工养老保险现存问题的原因,建立适应我国农民工的新型具有弹性的养老保险制度以解决农民工的养老问题。

      关键词: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新型构思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市转移,形成了社会转型时期特殊的劳动群体――农民工,其队伍的日益庞大使得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受到社会各界关注。由于农民工养老保险是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因此构建合理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现实考量

      (一)农民工的身份厘定。

      农民工是指持有农村户口却在城镇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者。他们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村人,也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城镇居民。他们是介于城乡之间的边缘群体。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身份双重性。他们既非传统意义上的城镇居民,亦非农村居民。第二,流动性。其工作频繁变动使得他们处在城市和农村的双向流动过程中。第三,年轻化。据调查30岁以下人口占农民工总数51.14%,45岁以下的人口占农民工总数82.17%。第四,廉价性。农民工普遍较低的文化层次使其在城市获取的工资收入水平远低于城市居民。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现状剖析。

      1.参保率低。不管是因农民工收入低下、工作不稳定、企业不愿承担农民工的养老保险缴费,还是农民工的“短视”等原因,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参保率或覆盖率都无法保障其未来的老年生活。

      2. 退保率高。由于农民工就业的流动性很强,转移目标地不确定,同时现行城保制度规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只转个人账户资金,不转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统筹基金使得农民工在离开一个就业城市时选择退保。

      3. 跨地域转移难。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大和各地政策的差异性,很多外省农民工在参加了养老保险后,虽然在离开时可封存或一次性拿走“个人账户”部分,但养老保险关系却难于与其他省份续接,这使得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异地转移成为一大难题。

      二、制约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因素

      (一)制度设计的缺失。其一,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多样化。在各地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中,缴费基数与比率存在区域性差异。其二,在《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关于“转移接续”的规定中,对资金的“转移接续”没有个明确说法。在转移过程中,由于规定模糊,出现社保部门转出时只转个人账户基金,不转或少转社会统筹账户基金的问题。其三,根据规定,“农民工达到待遇领取年龄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参加了新农保的,由社保机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入户籍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关待遇”。然而全国建立了新农保的区县只占到全国的1/10,因此,未参加者只能“比照城镇同类人员,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显得很不合理。

      (二)农民工就业特征。一是农民工就业的季节性、流动性大。由于国家尚未实现社会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根据现行政策,农民工转换工作城市和就业岗位时无法接续的养老保险关系对“迁移不定”的农民工而言是一种负担,因此引发断保、退保等问题出现。二是农民工工资低、经济收入不稳定。农民工就业主要是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和第三产业,其劳动简单、收入报酬不多、可支配的收入数量少,既要维持自己的城市生活,又要赡养老人、抚养子女。因此大多数农民工无力承担养老保险费用而不愿参保。

      (三)用人单位利益冲突。现在许多民营企业大量雇用农民工,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积极性不高。究其原因,一是从成本开支角度企业难以接受,考虑到自身利益,企业往往只给中层管理人员和部分技术骨干办理养老保险以挽留人才,而不给农民工投保。二是大批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农民工为生计怕失工作机会而不敢向用人单位争取社会保障权利,给用人单位提供了用工条件限制的强势空间。

      三、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新设计

      考虑到农民工的农业户口属性,我们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为契机,重新设计农民工养老制度,使得该制度能很好地保护该群体退休养老生活,为统筹城乡发展做出良好的制度安排。

      (一)为农民工设立三个养老账户。目前,我国试点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鉴于此,我们可依托区县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一个户籍在本区县的农民工设立三个账户:即农民工的基础养老金账户,在其工作地设立的实际账户以及个人名义账户。农民工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全县统一,所需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共同筹集,列入财政预算;个人实际账户由工作地社保机构负责建账、缴费、投资和日常管理;个人名义账户只保留缴费、收益相关记录,并与个人实际账户每年年末对账一次,以确保数据完整。

      (二)个人实际账户缴费基数及比例。由于农民工在城市工作,他们的缴费基数应该参照工作地城镇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设立,采取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缴费比例可以根据农民工养老制度的总体替代率水平和农民工的承受能力划分为几个档次,如4%、6%、8%等。企业缴费比例则按照农民工缴费比例对等支付,最终全部划入农民工个人实际账户。

      (三)农民工养老金的领取设置。目前新型养老保险试点地区采取个人缴纳15年后取得基础养老金这一办法,然而在取得了基础养老金之后,人们往往缺乏续缴的动力。因此我们应该设立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以此来增加积累。

      (四)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方式。对于跨省流动就业人员,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再按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转移统筹资金。另外对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依据其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参保地不一致时,以参保地满10年为参保界限,如不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这样统一灵活的转接管理使得跨地区流动就业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总之,新型的具有弹性的养老保险制度较当前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更为符合农民工身份的特殊性、切合农民工自身的利益、保障其合法权益。只有给予农民工稳定的、可预期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切实保障农民工应有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最终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

      参考文献:

      [1] 李强.农民工与中国社会分层[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13.

      [2] 喻琳.农民工养老新思路[J].社保论坛,2011,(01):32―33.

      养老制度的财政论文篇2

      浅谈提高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摘要:随着老龄化浪潮汹涌而来,农村养老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紧迫。时值新农保正在全面辅开,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已不仅仅是农民的愿望和要求,而是市场发展本身的客观必然。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动态帐户

      1 农村养老保险的历程

      时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已经开始启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从80年代中期,就已经探索性地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段历史可以大体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试点阶段。1986年,民政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在江苏沙洲县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会议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决定因地制宜地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成为首批试点地区。

      第二阶段为推广阶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确定了以县为基本单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决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公布实施。此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各地推广开来,参保人数不断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万农民投保。

      第三阶段为衰退阶段。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这个阶段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一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甚至陷入停顿状态。1999年7月,国务院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向商业保险过渡。

      从以上几个发展阶段来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上是不成功的,可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还没有来得及成长时就已面临夭折的危险,但它却切实关系到占我国人口约80%的人民目前或将来的生活质量,随着老龄化浪潮汹涌而来,农村养老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紧迫。时值新农保正在全面辅开,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已不仅仅是农民的愿望和要求,而是市场发展本身的客观必然。

      2 进一步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议

      新农保政策的实施,让我们不得不去思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从起步到建立起完善的制度之间,还有一个相当大的跨度,它的关键就在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符合农民的实际情况,所以综合考虑有以下几点建议。

      2.1 建立农民养老保险的动态账户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速,农民的流动性也随之极具增长。针对农民工流动性较强这一特点,应该使农民工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工作城市的转变而转移。因此,在设计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农民流动的特点,设立农民养老保险的动态个人账户,无论参保农民流入那里都会根据所在单位的性质和特点接续个人账户的养老基金。通过动态个人账户把流动农民的养老保险缴费统一起来,使农民工在进入到新的工作地仍能连续缴费,保障其能够在缴费达到一定年限后根据个人账户的状况进行养老金发放。

      2.2 根据农村人口的分化情况,进行分类实施政策

      对不同类型的参保农民实施一个体系、两种制度,把纯农人员纳入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把农村各类企业从业人员和进入本地的农民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我们可以把农村人口分为纯农业人口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两大类别。一是为以经营土地为生的纯农业人口建立农村养老保障。

      在已经推行的农村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调整与改革。最重要的是改变“个人缴纳为主、集体缴纳为辅、国家给与政策扶持”的原则,国家应该给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定的财政投入,由国家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国家投入一部分纳入到社会统筹基金,农民个人缴费和部分国家投入划入个人账户,国家投入要偏重于经济欠发达地区。

      同时鼓励建立由集体补助的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式的商业养老保险。二是为农民工建立类似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即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农民工个人缴费和企业部分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对于刚刚进入城市的农民工,鉴于他们的就业、收入不稳定的状况,最初仍把它们纳入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当他们在城市工作超过一定年限,就业稳定后,就可转入到为农民工建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为农民工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协调好就业与社会保障的关系。另外对于在城市从事个体工商业的自雇性农民工,可以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养老保障,实行自愿原则。

      2.3 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应与土地转让相结合

      如果被纳入到社会养老保障的农民不愿意放弃农村的土地,就不利于土地规模化经营和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因此,要对已纳入到社会养老保障的农民工的土地实现有偿转让,让纯农户对土地进行规模经营。纯农户的收入提高了,参加社会养老保障的积极性自然就会提高。此外还应该建议农民运用“以土地换保障”的制度,对于通过出租、委托经营、代理经营土地的农民,可以由土地使用者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或双方约定代其缴纳养老保险金。对于出售土地的农民,可以一次性得到补偿并取得养老保险年金。对于无偿将土地赠与子女或他人的农民可视不同情况而定,对其中失去劳动能力者,应由土地的使用者代为缴纳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金。

      2.4 应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以解决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支付问题。

      这应该说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目前我国风险较小、回报较高的投资渠道很少,但是有一些 文献为我们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改革的方向。比如,一是可以通过 法律程序,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资代理制,将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交由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以提高积累资金的增值率。二是由于农村养老保险以县为覆盖范围,因此基金大多集中在县级保障部门,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资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规定如果不能保证适当增值率的投资主体,就要在一定期限内放弃投资权,将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缴,由省级部门负责保值增值并承担责任。省级部门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可以将基金交由全国有关机构管理。

      2.5 转变农村居民的思想意识

      由于长期以来农村依靠家庭养老,在短时间内大面积的推广养老保险制度有一定的阻力。即使在已经倡导使用农村养老制度的地方,由于基金监督不到位或者挪用现象的存在,造成农民对养老保险还不够信任。各级政府要组织力量通过各种方式向农民宣传社会养老保险,特别是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制度方面的宣传要到位,深入农民中讲道理,扩大宣传渠道,禁止硬性摊派、行政命令等抑制农民积极性的工作作风,要在潜移默化中使各项制度深入民心,使农民能主动接受并建立起对农村养老保险的认识与信心。

      2.6 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使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得以规范化。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单独的农村养老保险法,有关农村养老的问题只散见于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继承法、保险法、民法通则等等之中,这种分散的规定方法会影响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考虑到农村的特殊性和养老保险的复杂性,应该本着“公平与效率兼顾、权利与义务和谐”的农村养老保险立法初衷去建立保险法体系,通过立法提高各级政府和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重视和认识。

      总之,根据农村养老的现状和随着农村老年人口比重的增加,“老来难”已经成为农村一个十分突出的现实问题,农村养老走上正轨已迫不及待,因此在实践中要进一步完善,它的完善直接关系到我国农村秩序的稳定与农业的可持续 发展,认真研究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探索出一条适合 中国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并逐步扩大覆盖范围,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 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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