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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放学校体育设施 外包方式更可行:设施设备外包

    时间:2019-02-28 12:04:47 来源:小苹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小苹果范文网手机站

    在全民健身的推进中,公众对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的需求越来越迫切。但“学校该不该开放”“开放应符合什么条件”“开放存在哪些困难和问题”“开放后学校和公众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政府在推动和保障开放中应承担哪些责任”这些问题在法律法规层面依然悬而未决。2月27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黄伟忠主持召开《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有关问题立法论证会。会议专门就条例第31条、第32条关于“学校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的规定进行研究论证。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杨洋

    现状:

    广东六成体育场地设施在校园

    据广东省体育局群体处副处长张壮文介绍,据统计,广东省60%的体育场地设施在学校,现实中,一些学校的体育设施不仅没有向公众开放,且在课余时间对本校学生也不开放。而在条例第31条明确规定,学校体育设施应当在课余时间对本校学生开放,然后对学校在非教学期间,以及优先满足本校学生体育健身需求的前提下,要求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很多群众反映,我家明明住在旁边,周末、暑假它就关了。”张壮文说,群众有需求,但很多学校出于安全角度不对外开放。“广东从2007年开始推动,动员全省具备条件的学校尽量开放,满足群众需求。”张壮文介绍,目前全省具备开放条件的有6500所学校,有3600所开放,但有些地区还达不到群众的期望。

    学校开放体育设施有隐忧

    最关心安全风险和责任问题

    隐忧声音

    “有体育运动肯定会有运动伤害事故,我办理的涉体案件,社会公众到高校或者其他体育场馆,出现体育伤害事故的,目前法院案例大部分是场地所有者或经营者要承担责任。”广州律协文化(含体育)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邹耀明表示,安全风险问题是学校最关心的。

    对于开放的管理模式和纠纷解决机制,讨论中提出了三种方案,一是教育、镇街等部门参与协调解决纠纷,与学校共同管理;二是通过政府指定单位或者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外包管理;三是如发生人生意外伤害等安全事故,由属地人民政府承担安全责任。

    “学校压力太大,伤害事故责任是承担不过来的。如果把责任归结社区或基层政府,也增加了基层的压力。”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郭飏认为,从全民健身的角度出发,公办学校应该免费提供场地,设备损耗由政府适当补贴,同时采用外包运营的模式,由专业人员处理,“社会化运营是非常好的化解和分散矛盾的方式”,就是“学校免费,政府补贴,外包运营,适当收费”。

    同时,除了体育运动可能造成的伤害事故,对于开放时间段和场所等具体问题,多位参会人员认为必须“讲究”, 学校开放的程度,开放哪些场地,对哪些人群开放,政府补贴等问题需要一一具体考虑,有待明确。例如游泳池等场所考虑到中小学生抵抗力较弱的问题,就不适宜对公众开放等等。邹耀明指出,“把学校当公园也不行”,可通过预约、收费等模式来调整,否则难以保障秩序,也可能会出现“霸位”带来的纷争。

    学校体育设施应该免费还是收费?

    多数意见认为采取外包方式更可行

    支持声音

    广州市越秀区清水濠小学是学校场地对外开放的示范单位之一。该校总务处主任潘少聪坚决支持学校场地对外开放。他说,不仅是对普通公众的开放,也是对学生的开放。“开放体育设施也是考虑到学生要加强体质。”他说。

    潘少聪指出,公办学校对外开放,如果学校本身对公众收费,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没办法管理。该校通过体育俱乐部来管理,采取了夜间和周末向公众开放的模式,以公益的模式收取使用者合理的低费用,以支付保安报酬等。他认为,第三方管理模式更为合理。至于是学校体育俱乐部管理更合适还是第三方招投标来管理更合适,应由主管部门来明确。

    按照条例规定,公办学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向社会开放体育场地设施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校安全的,应当向公众开放;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场地设施。同时,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开放可以根据国家规定采取免费、优惠或者有偿开放方式。

    多数意见认为,公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是社会责任的体现,十分必要。同时,建议充分考虑学校开放体育设施过程中存在的管理成本、安全责任、纠纷处理等方面的现实问题,进一步明确学校开放时间、对象、范围和方式,明确开放工作的主管部门、开放期间风险责任分担及经费保障等问题。在开放管理问题上,多数与会者认为采取外包方式更切实可行,并建议出台学校开放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等配套规定,部分与会者建议乡镇、街道社区参与配合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相关条例

    条例第31条明确规定学校体育设施应当在课余时间对本校学生开放,然后对学校在非教学期间,以及优先满足本校学生体育健身需求的前提下,要求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条例第32条规定新建公办学校的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应当考虑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实际需要,与教学区域隔离,已建公办学校的体育场地设施未与教学区域隔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学校结合实际进行隔离改造或者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向社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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