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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制主播直播算侵权吗【直播游戏的合理使用与侵权边界在哪?】

    时间:2019-09-07 20:04:10 来源:小苹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小苹果范文网手机站

    玩家直播打游戏的画面是否受版权保护?直播游戏的合理使用与侵权边界在哪?游戏厂商申请诉前禁令会产生什么竞争影响?

    9月5日,南方都市报大数据研究院在北京举办“游戏直播行业竞争与发展研讨会”,来自法院、高校、律所和企业的多位嘉宾围绕相关话题展开了讨论。

    针对游戏直播行业出现的版权纠纷和竞争问题,有专家认为,游戏画面的价值分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多个主体的贡献程度。司法中应考虑互联网整体环境和纠纷机制变化,实现不同价值之间的平衡和制约。

    A

    谈游戏画面的可版权性:需类型化分析具有独创性表达

    近年来,游戏直播行业取得迅猛发展。艾瑞咨询发布的《2019中国游戏直播行业研究报告》显示,2018年,中国游戏直播市场规模增长超过60%,达131.9亿元。

    当天,南都大数据研究院发布的《游戏直播行业合规风险报告》指出,游戏直播是对游戏的再加工、再创作,受游戏行业影响明显。目前,掌握版权的游戏企业已越来越注重著作权保护,这对直播平台经营和行业竞争具有重要影响。

    游戏直播画面是否构成作品?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刘鹏表示,应从独创性角度来判断其是否构成作品,对于符合独创性要求的游戏整体画面,可以归属于类电影作品予以版权保护。

    在游戏直播中,并非只有游戏商的参与,也有玩家的智力投入。那么玩家在游戏中形成的连续性画面,是否满足独创性要求?

    南都记者注意到,在此前的判例中,有法院认为不同的动态画面只是不同用户在预设系统中不同操作产生的呈现结果,用户在动态画面的形成过程中无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劳动。

    “主播玩家的展示行为只是再现其他作品吗?”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提出疑问,“至少在相当一部分情况下,用户或者主播在里面有独创性贡献或者创作行为。”

    在她看来,游戏直播产生的画面涉及多个主体的贡献,因此无法统一适用默认规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多个主体的贡献程度。

    按照分类,游戏可分为竞技类和非竞技类,也可划分为单机和在线游戏,不同游戏类型,玩家的投入程度也不同。比如竞技类游戏直播,人们更关注的是主播酷炫的操作和技巧,而不只是看游戏的剧情主线或精美画面。

    “一款玩家拥有很大自主权的游戏,如果我们依然认为这只是在原有游戏设定的情况下展现几帧画面,玩家不具备任何独创性表达,可能违背很多人的直觉。”刘晓春说。

    B

    谈游戏直播画面的合理性使用:需论证合理需要,是否影响正常使用和损害权益

    为什么游戏厂商对游戏画面版权及归属问题如此重视?

    长期从事游戏直播研究的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高级法律顾问孙磊认为,对拥有电竞业务的游戏厂商而言,主张游戏画面受版权保护,未经授权不得以直播的方式传播,有利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安身立命”。

    南都记者注意到,由游戏画面著作权属延伸出的另一个焦点争议在于,游戏直播的合理使用问题。

    在当天的研讨会,刘鹏提到,我国现行版权立法并未明确规定类似于国外(如美国)的合理使用或者转换性使用等规则,但是已有法院引入或采纳了相关论证,在判决中直接引用“转换性使用”概念。

    “还有一种情况是,把转换性使用纳入到合理使用的范畴,比如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个问题就适用合理使用。”刘鹏说。

    据南都记者了解,《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上述情况下,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如何认定游戏直播侵权与合理使用的边界?刘鹏认为,可以从作品使用目的和性质、对作品潜在市场的影响等角度考虑。合理使用制度是为了确保公共利益和作者权利之间的平衡。如果这种转换性的二次创作行为越有助于公众利益的实现,那么转换程度越高。

    “梳理直播平台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主播对作品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是其中一个审理难点。”北京互联网法院第二审判庭法官朱阁说,审查这类抗辩事由时,法官会要求原被告结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围绕着使用的合理需要、是否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有无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等问题进行陈述与举证。

    C

    谈游戏直播竞争:诉前禁令是双刃剑,如运用不当被申请人会承担损失

    研讨会当天,南都大数据研究院发布的《游戏直播行业合规风险报告》指出,如果将游戏直播的产权全部赋予游戏商,其他平台未经授权直播游戏均构成侵权,这可能导致想看直播的观众只能在与游戏商利益相关的直播平台之间做选择,而且要求每一位主播和直播平台均获得游戏商许可,成本较高。

    南都记者注意到,一些游戏厂商进行版权保护时,通常会通过诉前禁令来要求其他直播平台停止直播游戏。

    今年1月31日,有法院裁定“西瓜视频”App关联的“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今日头条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立即停止“西瓜视频”App以直播方式传播《王者荣耀》游戏内容。

    这种做法是否合理,也成为当天研讨会上专家们讨论的热点。

    国标律师事务所主任姚克枫称,游戏厂商要求主播或直播平台立即停止直播游戏,核心目的是否真的为了保护游戏作品的著作权,值得思考。在他看来,游戏直播不仅不会损害游戏作品的著作权,还会促进游戏的玩家增多,增加游戏的收益。区别对待不属于自己投资的平台,要求播主停止公开直播游戏,恰恰是一种利用法院禁令而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竞天公诚律所合伙人赵烨指出,《著作权法》第一条除了提到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也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也就是说,这不是封闭和僵化的系统。”赵烨表示,“游戏直播著作权问题需根据现实情况、产业发展及各方利益予以平衡。”

    朱阁法官认为,一款手游的生命周期通常较短,而法院的审理过程需要一定时间,因此禁令保护有其必要性。但禁令也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运用不当会让被申请人承担很大的损失,因为这个周期对谁来说都是一样的。

    刘晓春进一步指出,在权利人不需经过实体审判而能够直接申请到禁令,且制度上十分轻易倾向于认定侵权成立的情况下,可能会使得具体的侵权和合理使用分析没有机会在法庭上得到实质性讨论和验证。

    “一旦诉前禁令形成的威慑性效应传递出去,平台会倾向于采用过于严格的审查标准,这就可能使一些新类型的创作成果,如各种新型的短视频,无法出现在市场上,也不存在通过司法进行事后分析的可能性。”她说。

    因此刘晓春建议,除了要对各种市场行为进行类型化的细致分析外,司法中还要考虑互联网整体环境和纠纷机制变化,实现不同价值之间的平衡和制约。

    曾代理过多起知名反垄断案件的赵烨提到,其实发生在游戏直播行业的版权纠纷与竞争问题,也可能出现在其他领域。在游戏直播行业,这可能影响直播平台、游戏主播,也可能影响到看直播的人。

    “我们应该以长远的眼光,审慎看待互联网行业出现的问题。”赵烨说。

    采写:南都记者 李玲 刘嫚 尤一炜 南都见习记者 黄莉玲 韩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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