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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士官退役政策_2017年退役士官标准

    时间:2019-01-07 06:21:32 来源:小苹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小苹果范文网手机站

      士官退役的政策是什么,关于士官退役有哪些新的政策发布。士官退役有哪些条件。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士官退役政策,希望你们喜欢!

      2017士官退役政策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措施、创新办法、规范程序、强化监督,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开的安置工作机制,着力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确保军转安置任务和政策落实。

      ——健全运行机制,促进安置工作公开透明。改进军队转业干部移交、安置各个环节的工作,使安置工作信息更加公开,程序更为规范。

      ——加强管理监督,确保安置任务和政策有效落实。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监督制约,有效防止和纠正移交安置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使安置计划得到全面执行,各项政策规定落实到位,组织协调更加有力。

      ——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安置制度建设。适应国家和军队各项改革特别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积极探索创新,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措施配套、保障有力的政策制度体系,不断推进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安置制度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通盘考虑,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

      ——坚持公平公正、规范有序,不断提高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坚持注重德才、注重实绩,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与其服役期间表现和贡献挂钩。

      ——坚持妥善安置、合理使用,努力使军队转业干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二、严格落实安置计划

      (一)科学编制安置计划

      各级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根据上级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结合本地区实际,分解细化接收安置计划,明确安置工作要求。各接收安置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军转安置计划和政策要求,明确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具体岗位或岗位的行政、事业、企业性质,报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确认。

      (二)落实好中央垂直管理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任务

      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并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要为所属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创造条件,积极支持并督促其完成安置任务。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垂直管理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增加行政编制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维护安置计划的严肃性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是指令性计划,必须无条件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认真落实国家和上级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不得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采取通报批评、行政问责等措施予以纠正,或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考试录用、聘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三、改进和完善分配办法

      (一)基本要求

      各级党委、政府应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结合地方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工作和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采取考核选调的办法安置;接收营级以下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的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等办法安置。

      (二)考核

      对军队转业干部进行考核,要以军队转业干部的德才表现、能力专长以及职务等级、任职时间、服役年限、立功受奖、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情况为主,使其服役期间德才表现和贡献得到更好体现。实行考核量化赋分办法的,考核量化赋分标准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相对统一。要注重改进考核工作,探索完善档案审查与实际考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不断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三)考试

      采取考试的办法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考试内容应根据军队转业干部特点合理设置。考试工作应由省级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组织,军队转业干部移交工作部门予以配合,避免出现接收单位分散多头组织、军队转业干部反复参加考试的现象。考试中有面试环节的,应在考试方案中明确面试比例并在笔试成绩公布前公布,严格按照笔试成绩排序确定面试对象。要积极探索按照接收岗位分类组织考试,促进安置考试与定岗定位相一致。

      (四)指令性分配

      指令性分配是落实军转安置计划的重要保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实行指令性分配:按照政策规定应予重点照顾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安置期限内,军队转业干部未能落实安置单位,接收单位未能完成安置计划的;安置人数较少的地区,经省级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坚持突出安置重点

      (一)重点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

      要把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结合市、县级领导班子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对个人有意愿且符合任职条件的,在本地区范围内统一调配、合理安排使用。要采取空出领导职位、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措施,切实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对担任师级领导职务和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但应有一定比例安排领导职务。安排军队转业干部,可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增加的非领导职数实行单列、专用。

      (二)照顾安排好功臣模范、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

      对服役期间立功受奖,或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以及从事飞行、舰艇等特殊岗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各地要在现行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优惠政策,从优安置。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安置上述军队转业干部的,要给予适当加分,加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制定。

      五、积极拓宽安置渠道

      (一)发挥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主渠道作用

      各级党政机关、参公单位要带头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制定年度增人计划时,要综合考虑自然减员、招录公务员和军转安置情况,预留一定比例行政编制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中央下达的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增加行政编制,必须全部用于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实行专项管理、专编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要充分利用中央下达各地使用的政法专项编制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二)事业单位要积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各级各类事业单位要积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用于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其军队职务等级直接安排相应的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首次安排管理岗位的不受接收单位竞聘上岗等规定限制;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不受接收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事业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订立聘用合同的,合同期满可续订长期聘用合同,人事档案管理和社会保障应按照接收单位与军队转业干部同等条件人员的规定执行,所需编制由各地、各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相应增加,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三)吸引军队转业干部到国有企业工作

      国有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积极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要充分考虑军队转业干部职务、特点和专长,提供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和发展的安置岗位。企业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应根据本人意愿签订无固定期限或中、长期劳动(聘用)合同,薪酬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有关规定执行,非本人原因不得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四)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中小城市和基层一线工作

      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中小城市、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工作。对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其配偶子女可选择在原符合安置条件的地区安置。边疆民族地区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军队转业干部留在边疆民族地区工作。要结合组织政权建设和工作需要,每年有计划地选调一批懂民族语言、熟悉当地社情民情的军队转业干部,充实到县、乡领导班子,符合条件的可任党政正职,长期培养和考察。

      六、大力推进安置信息公开

      (一)建立安置信息发布制度

      建立健全安置工作信息发布制度,着力促进安置工作公开透明。进一步完善安置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科学拟定安置信息发布范围,不断改进安置信息发布方式和程序,确保安置信息及时发布。安置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安置政策、安置计划、分配办法、工作程序和有关要求。安置信息主要通过政府网站、定期公告、会议通报等多种形式发布。发布安置信息时,要注意保守国家和军队秘密,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二)建立工作进展通报制度

      建立健全工作进展通报制度,着力促进安置任务落实。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单位或部门,应制定落实计划方案和推进工作计划。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及时通报本地区安置计划执行情况和安置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可采取阶段性通报等方式,促进安置计划落实。国家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中央国家机关和军队有关部门,及时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安置计划以及部队各单位转业干部离队报到的情况。

      (三)建立考试考核结果公开制度

      建立健全考试考核结果公开制度,着力促进安置工作规范运行。对军队转业干部进行考核量化赋分的,要将赋分要素和赋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对军队转业干部进行考试的,要将考试范围和考试成绩在适当范围予以公布。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完善工作机制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工作指导,健全军转安置任务和政策落实情况检查验收制度,建立工作督查和责任追究机制。要探索建立军转安置仲裁机制,军转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主动解决军转安置工作遇到的突出矛盾和困难。军地安置工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军地合署办公等办法,共同抓好军转安置任务落实。

      (二)科学统筹工作

      各级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根据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积极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科学安排、高效运行,严格按时间节点开展工作,确保军转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三)加强监督检查

      军地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军转安置工作的检查督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问题。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军转安置工作的监督,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规政策的行为。要将军转安置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的内容,作为“双拥”模范城(县)评选的标准。各地制定军转安置工作的政策性文件或规定,必须与中央的相关政策相符,并报上级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四)抓好教育管理

      军地要加强安置期间转业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已经发出报到通知但在规定期限内不到地方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处理。对未按政策规定安置的,由安置地予以调整纠正;对符合政策规定的,要教育督促本人离队报到,经教育仍不报到的,由所在部队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严肃工作纪律

      各级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制定安置工作纪律,教育军转安置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依法行政,按制度办事,廉洁自律。对在移交、接收和安置工作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对严重违反政策规定以及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军官转业退役政策

      安排干部转业的一般条件

      这是一个决定干部是否脱军装还是在部队干的现实问题。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计划:

      一是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

      二是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三是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

      四是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军队改革期间,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不超过53 周岁(截止上年度12 月31 日),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政策依据:中发〔2001〕3 号、中发〔2016〕13 号

      不得安排干部转业的条件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年龄超过50 周岁的;

      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政策依据:中发〔2001〕3 号

      干部转业复员的批准日期以及年龄、军龄和有关年限计算

      干部转业复员的批准日期为当年的3 月31 日,转业复员命令由各级党委按照任免权限批准下达,于当年7 月31 日前公布;

      转业复员干部军龄、配偶随军年限以及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干部转业复员当年的3 月31 日;

      计算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直接入伍的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年限条件时,其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时间一并计算;

      师级干部转业年龄计算的截止日期,为批准其转业上一年度的12 月31 日;

      干部转业复员当年3 月31 日以前符合晋升军衔或者调整文职级别条件的,应当在向省军区转业办移交档案前办理完毕,办理时间填写为当年3 月1 日。

      ——政策依据:政干〔2012〕81 号

      选择自主择业的条件

      中发〔2016〕13 号文件放宽了军转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军龄和职级条件,明确规定“军龄满18 年的师级以下职务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同时,放宽了师级职务军转干部转业年龄条件“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53 周岁以下的,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也就是说,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如果军转干部军龄不满18 周年,只能选择计划安置的方式。如果军龄满18周年、年龄不超过50 周岁的团级以下干部,或者军龄满18 周年、年龄不超过53 周岁的师级(含局级文职干部)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转业,则可以选择计划安置或自主择业安置方式。其中,军龄满19 年、18 年选择自主择业的干部,其月退役金计发基数比例,分别按照79%、78% 的标准执行。

      ——政策依据:中发〔2001〕3 号、中发〔2016〕13 号

      转业干部的安置地点

      安置地点是军转干部的转业去向,也是回归地方的落脚点和归宿,能否作出对自身有利的选择,一方面要正确评估自身需求,不能这山望着那山高;另一方面要吃透政策,在诸多可选项中找准适合自己的最佳答案。

      军转干部可以选择到原籍、入伍时所在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这是常规动作,也是基本准则。

      也有一些具体规定。如想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的,就需满足这样的条件:已婚军转干部,截至转业当年的3 月31 日,配偶必须已随军且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 年,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 年,其他省会( 自治区首府) 城市及副省级以上城市常住户口满2 年。

      未婚或离异的军转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军转干部已婚但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可以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转干部可以到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军转干部的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选择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可以到本人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如果选择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 年,或者荣立战时三等功、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因战因公致残的,也符合到上述所在地安置的条件。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

      如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或者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转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 到该地区安置。这些是对特殊情况的说明,广大干部可以对照执行。

      军改期间,安置地选择的条件有所放宽。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在服役地安置;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 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政策依据:中发〔2001〕3 号、中发〔2007〕8 号、中发〔2016〕13 号

      转业干部配偶子女随调随迁

      军队干部确定转业后,如果不是到配偶户口所在地安置,就要考虑配偶和子女的随调随迁问题,因为这关系着家庭能否团聚和一家人后半生的幸福。

      配偶或未婚的子女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或企业的合同制工人,需要随本人转业跨县安置的,可以办理随调;没有工作的配偶和子女可以办理随迁。

      中发〔2016〕13 号文件对军转干部随调随迁家属工作安置和子女就学问题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如果随调配偶为公务员的,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专业相应合理安排;如果随调配偶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仍安置到事业单位工作;配偶为企业职工的,一般在企业妥善安排。

      如果随调配偶不愿由安置地政府指令性安置,也可选择自谋职务,并采取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费等措施进行安置,自谋职业的随调随迁配偶,可享受随军家属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如果军转干部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并且不准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随迁子女在干部转业当年升学、报考军队和地方各类院校时,与现役干部子女同等对待。

      ——政策依据:中发〔2001〕3 号、中发〔2016〕13 号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月退役金计算方法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月退役金数额=〔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生活性补贴)〕×(80% +增发%)+军龄工资+自主择业生活补贴。

      其中,军龄满19 年、18 年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月退役金计发基数比例,分别按照79%、78% 的标准执行。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地方高等院校毕业直接入伍的,其在校学习时间,与其军龄合并计发退役金。

      增发内容指:

      军龄满20 年以上的,从第21 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 年、15 年、20 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每年定期增加基本退役金,标准为副师120 元、正团100 元、副团85 元、正营70 元、副营65 元、连以下50 元。

      ——政策依据:国转联〔2006〕7 号、国转联〔2015〕6 号、中发〔2016〕13 号

      转业干部离队报到手续办理

      组织转业干部离队报到,通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旅级以上单位机关应当为转业干部开具转业(复员)干部行政介绍信、供给关系介绍信、办理军官(文职干部)转业证,连同地方报到通知书等材料一并交转业干部,并通知转业干部如期到安置地军转安置部门报到;

      2、转业干部持安置地军转安置部门出具的行政介绍信,以及预备役军官登记报告表,到安置地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手续;

      3、转业干部持安置地军转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以及转业证、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照片、预备役军官登记证明,到安置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4、计划分配的转业干部,持供给关系介绍信和军转安置部门出具的行政介绍信到接收单位报到;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应当及时将新入户的户口本或者身份证复印件交所在县(市、区)军转安置部门。

      5、转业干部的党(团)组织关系和社会保障手续等,按照有关规定转接。

      ——政策依据:政干〔2012〕8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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