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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司法法律改革背景下基层法官权力制约研究x

    时间:2020-09-30 07:34:37 来源:小苹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小苹果范文网手机站

    法律论文:司法法律改革背景下基层法官的权力制约研究

    本文是一篇司法制度论文,本文主要围绕如何在制度上限制基层法官权力这一问题展开写作。在此过程中,首先对权力的特点,宪法学中权力制约的基本理论进行研读和总结;其次,对司法权的特殊性以及基层法官的特点进行说明,明确制约基层法官权力的现实必要性;再次,通过阅读、总结我国学者在之前的研究中对制约司法权的有益成果,并寻找其中存在的问题;最后,通过与身边法官的交流,结合本人工作实践心得,对如何制约基层法官的权力提出自己的见解。

    第一章权力制约基本理论

    第一节权力的特点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孟德斯鸠对权力的深刻论断,成为此后学者们研究权力、权力制衡理论的前提性知识。从历史上看,不受制约的权力的确极容易被滥用,进而给社会公众带来痛苦。我们不禁要追问,为什么有权者都容易滥用权力。对该问题的回答,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权力,进而为如何有效制约权力提供依据。

    首先,权力与利益相关,权力的行使过程也是扩张或者缩减利益的过程。在人类社会发展中,有限的资源和无限的人类需求之间始终存在着紧张的矛盾。反映到社会生活中,人们总是容易为了利益而陷入争斗之中,如果该矛盾得不到有效解决,容易引发个人之间的争斗、族群之间的战争,导致社会动荡。国家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该问题:国家以其强制力对有限资源的取得方式制定规则;在个案中,对当事人是否违反该规则进行审查,以此控制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纠纷。可以看出,国家权力与社会公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具体而言,权力的行使结果对当事人的利益有两种影响:有可能扩张某些人的利益,也有可能缩减某些人的利益。以行政权为例,行政机关是否赋予公民以行政许可权(比如,是否许可行政相对人开设驾驶员培训学校、是否许可行政相对人开设网吧等等),可能使得该公民是否具有法律承认的进入特定行业的资格,进而对其利益造成严重影响。国家的其他权力也或多或少,或直接或间接地对公众的利益造成影响。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在涉及自己利益的权力行使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千方百计干扰权力的正常运行,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其次,权力的行使是权力者自由意志的结果,这使得权力具有了不确定性。可以想见,如果权力的行使过程不涉及任何的个人自由意志,权力腐败也就不可能存在空间。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即使法律对权力的边界做出了较为清晰的规定,权力者也拥有对当事人是否符合该规定的解释权。比如,法律法规对在某地开设工厂规定了具体的条件和要求,当两个均满足该要求的当事人同时提交了开设工厂的申请时,行政机关就享有将开设工厂的权利赋予何方的裁量权,由于两家工厂均符合条件,违规违法向权力者输送利益一方更有可能获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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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权力制约理论概述

    既然权力所具有的特点使得权力极有可能被滥用,进而沦为掌权者攫取个人利益的工具。自权力诞生之日起,如何限制权力也就成为人类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进入近代社会以来,宪法成为赋予国家机关权力的依据。由人民制定的宪法对国家权力的种类、界限作出了规定,如何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也一直是宪法学的主要研究内容。

    在宪法角度谈论权力制约,主要是从权力的分立以及权力之间的制约而言的,其中,对该问题的探讨最为经典的是西方的权力分立理论。启蒙运动时期的思想家们认为,既然绝对的权力导致腐败,那么,在制度设计中,应该将权力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并加强不同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与监督。当然,在权力的具体划分方式上,美国、英国、德国等西方国家之间也存在不同。因为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被视为西方民主的典范,本文以美国制度为主对西方权力分立理论作出说明。在美国,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者分别属于国会、总统和法院,并且三大权力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权力中心,三大权力之间互相制约、互相监督。虽然英国、德国等国家的权力分立方式并不像美国如此典型,但是,在这些国家,分权原则也得到了广泛的承认。

    分权是限制国家权力的有效方式,我国宪法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如何划分国家权力这一问题。不过,我国宪法对权力进行的分类,明显不同于西方的三权分立。从我国《宪法》第3条第3款的规定可以看出,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为了行使好人民赋予的权力,权力机关将权力划分为三大部分,即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分别由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具体行使。这就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代表大会基础上的“一府两院”制。在总体上而言,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一府两院”均要对其负责,接受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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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制约基层法官权力的必要性

    第一节时代必要性:司法改革的要求

    十八大以后,中央陆续出台文件推进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可以说,司法改革是最近几年司法领域的核心和关键词。在当今这个时代,法律领域的变革均或多或少地打上了司法改革的烙印。随着具体改革措施的落实,司法改革的方向和前景进一步明朗。

    在过去,对于重大案件或者疑难案件,法官一般倾向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进而根据审判委员会的结论作出最终判决。因为法官的判决是依据审委会的决定作出,因此,审判委员会在客观上可以起到限制法官权力的作用。即使案件未提交审判委员会,庭长或者分管院长也会经常过问或者要定期向他们汇报判决意见。审判委员会以及类似制度虽然在客观上起到了限制法官权力的作用,但是,却使得判决是由未亲历庭审过程的成员作出,这明显与法治基本精神相违背。目前,“审委会审理案件,审理与裁判脱离而不符合司法规律”的观点,在学术界已经基本达成共识。

    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核心内容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由裁判者负责”的前提是“让审理者裁判”。“让审理者裁判”就是让法官亲自审理和判决,这意味着判决不能由未参与庭审的法官作出,即法官被赋予更多权力,因此,司法改革必然会强化法官在司法决定上的自主权。除此之外,新一轮司法改革在诉讼结构上的改动主要体现在“以审判为中心”理念。该理念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即在公、检、法三大机构的关系上,强调法院的中心地位,改变了过去公安机关以及检察机关的强势地位,确立了法院的中心地位,这也使得法院的权力较以前有了大幅提升,相应地,法官的权力也得到了增强。总之,司法改革会增加法官的权力,在此背景下,加强对法官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司法改革的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也是时代留给我们的全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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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对象必要性:司法权力的特点

    司法权是解决争端的权力。自从人类社会产生之日起,矛盾就广泛地存在于人类社会之中,相应地,解决社会矛盾的权力一一司法权一一也就一直以不同的形式存在着。作为国家最为重要的权力之一,司法权具有权力所共通的属性,也具有自身的个性。

    在我国历史上,人们对司法官员一直存在一定的偏见。比如,在民谣中就存在“大盖帽两头敲,吃完原告吃被告”的说法;冤假错案在我国文学作品中也占据着重要的比例,比如人们耳熟能详的窦餓冤、杨乃武与小白菜等。一般认为,在历史上出现枉法裁判、冤假错案的根源在于,我国古代长期缺乏对于权力的有效制约,导致司法权力极易沦为腐败的载体。其实,在我国历史上,司法权力并非没有受到制约,我国历代统治者为了制约司法权力均制定了较为精细的法律制度,比如,制定了复杂而严密的监察体制,负责对文武百官的监察,同时,对于官吏的职务犯罪,尤其是对贪赃枉法的官吏进行严惩。这些措施在特定的历史吋期也能够减少法官违法裁判的概率,也曾经起到较好的效果,但是,一旦国家的控制力弱化,司法腐败现象就会卷土重来。笔者认为,造成司法腐败现象层出不穷的原因在于司法权所具有的特性,只有通过分析司法权具有的特性,进而根据其特殊性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才能有效地制约司法权力。

    以刑法为例,“凶器”一词经常在犯罪的构成要件中出现,携带的工具是否属于“凶器”,有时对是否定罪产生影响,比如,在盗窃罪中,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数额的大小,一律构成盗窃罪;有时涉及轻罪与重罪的区别,在抢夺罪中,如果携带凶器抢夺,则该罪直接转化为抢劫罪。如何对“凶器”进行界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毫无疑问,凶器的核心含义是明确的,比如,枪支、管制刀具等均属于凶器。实践中行为人携带的改锥、锤子等工具(这些一般作为犯罪工具使用,也不排除在犯罪行为被发现后使用该工具攻击他人的可能性),是否可以将它们视为凶器?显然,根据“语言文字可能的含义”不能对凶器的范围作出较为准确的界定。即使在判例法国家,法官也需要运用其自由裁量权。对于一个案件,可能存在若干个类似的“先例”,最终遵循哪个“先例”,还是自行创设“先例”,也需要法官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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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基层法官权力制约措施.........13

    第一节案件审理时的措施...........13

    第二节案件判决中的措施...........15

    第三节案件监督的措施..........16

    第四节法官具体惩戒措施.............17

    第三章基层法官权力制约措施

    第一节案件审理时的措施

    参考文献(略)

    • 生活居家
    • 情感人生
    • 社会财经
    • 文化
    • 职场
    • 教育
    • 电脑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