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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cp343伪上帝_废止收容教育将“最后一个法外之刑”送进历史

    时间:2018-12-29 08:04:50 来源:小苹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小苹果范文网手机站

    勾特/漫画

    12月24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作关于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时透露,目前启动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工作时机已成熟,建议有关方面适时提出相关议案。这一信息意味着,继收容遣送、劳动教养之后,中国 “最后一个法外之刑”——收容教育,有望被送进历史。

    最后一个“法外之刑”

    收容教育制度是历史产物。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开宗明义,“为了严禁卖淫、嫖娼,严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气”,决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决定”精神,1993年9月,国务院制定发布《国务院关于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收容教育,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外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县级公安机关即可决定收容教育,收容教育期限为6个月至2年。

    收容教育制度由此而生。它与收容遣送制度、劳动教养制度一样,都是在上世纪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分别针对卖淫嫖娼人员、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和轻微违法犯罪人员而制定的强制性教育改造制度,是在刑法和行政处罚之间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制度。

    上述三项制度都属于未经制定法律而对人身自由实行的强制限制,都不需要经过正常的刑事诉讼、行政处罚程序,就可直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且缺乏坚实的救济程序,权力使用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并且,在实施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执行机关滥用权力、公民权利受损甚至人身遭受严重伤害等问题。

    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2003年6月,取消了收容遣送制度;2013年12月,取消了劳动教养制度;现行的收容教育制度,是中国最后一个“法外之刑”。

    多处“硬伤”不符法治精神

    历史产物自然也能发挥一定的历史作用。正如沈春耀在此次报告中所述,“收容教育制度实施多年来,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制止不良社会风气蔓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尽管如此,收容教育制度在法律上存在的多处“硬伤”也不容忽视。

    “硬伤”一:不符合立法法。2000年公布的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立法法第九条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也就是说,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不能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因此,收容教育制度不符合立法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硬伤”二:与治安处罚法相抵触。按国务院制定的“办法”,公安机关的收容教育是一种行政处罚,但该行政处罚并没有明确包括在2005年通过的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列举的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中。行政处罚法第九条更明确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收容教育制度既不是由法律设定,也给执法实践造成困扰。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可收容教育制度,在规制上明显更严。这两种标准,导致执法过程两种选择,无形之中也给权力寻租提供了弹性空间,导致执法的公正性备受质疑。

    “硬伤”三:与刑法确立的刑罚秩序相冲突。刑法对轻微刑事犯罪的处罚,有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的拘役、不予关押的管制,还有定罪免刑的规定。收容教育制度针对的卖淫嫖娼是行政违法行为,并不是犯罪行为,却可以限制人身自由六个月到两年,其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比对犯罪行为的处罚还长。

    中国的立法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是采取法律而非“决定”的形式。立法法由全国人大通过,其法律位阶显然要比“决定”高。有法律专家指出,无论是从“新法优于旧法”角度,还是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角度,收容教育制度都不符合法治精神。

    废止时机“已经成熟”

    沈春耀在此次报告中指出,“目前启动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工作时机已成熟”。他所说的“时机成熟”,“开腔”认为包括三个方面。

    一、执法机关认同废止。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特别是2013年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执法机关意识到了该制度存在的先天缺陷,近年来收容教育措施的运用逐年减少,收容教育人数明显下降,有些地方已经主动停止执行。

    二、民意关切需要回应。2014年5月15日,演员黄海波因嫖娼被北京警方处以行政拘留15日处罚。拘留期满后,黄海波并没有被释放,而是被转为收容教育6个月。此举当时就引发公众对收容教育制度的热议。公众的热议某种程度上体现出民意。近年来,不断有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应该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分别于2014年、2016年、2017年,三次在全国两会期间呼吁废除收容教育制度。今年全国两会,朱征夫第四次提出相关建议。前三次的提案角度是收容教育制度违宪,第四次的角度是要进行“合宪性审查”。

    三、备案审查行稳致远。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这是“合宪性审查”概念首次出现在党的正式文件中。今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原来的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专门机构“法律委员会”,变更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此次变更,预示今后的法律法规事先和事后审查机制将因此进一步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建议,就是基于全国人大履行“备案审查职能”。

    废止收容教育,将中国最后一个“法外之刑”送进历史,既体现中国法治进步,更体现了中国宪法制度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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