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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商行效能监察办法 模版 x

    时间:2020-10-30 07:33:05 来源:小苹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小苹果范文网手机站

    农商行效能监察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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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保证全省农商行廉洁高效地完成好各项改革发展目标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联社、各办事处(市联社)、各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基层营业网点及其全体工作人员。

    本条款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编人员和派遣、借调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效能,是指经营管理活动的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综合体现。所称效能监察,是对全省农商行所有机构网点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服务活动中的工作规范、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等实施检查、调查,提出监察建议或做出监察决定,并进行纠正、惩处和督促整改的活动。

    第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全省农商行任何经营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效能低下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受理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效能监察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标本兼治,坚持预防与惩处、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重难点、重调查、重证据、重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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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效能监察的领导责任体系

    ?第六条 省联社纪检监察室在省联社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全省农商行效能监察工作,并接受省纪委监察厅、省政府行政效能建设领导组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各办事处(市联社)、各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本辖区效能监察工作,对本级管理机构和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效能监察工作责任体系,形成在农商行党委(党组)领导下,由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负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和实施,相关条线部门密切配合,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效能监察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八条 省联社、各办事处(市联社)、各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应当成立农商行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本单位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担任,办公室、人力资源、财务、信贷、稽核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各级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部署并指导和组织检查本辖单位的效能监察工作;

    (二)确定实施效能监察的重点范围和应当接受检查的机构网点及工作人员,批准效能监察立项、工作报告、监察建议和决定等重大事项,定期听取本级及下一级单位的效能监察工作情况汇报;

    (三)建立健全纪检监察机构,根据实际需要配置与纪检监察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纪检监察人员,为本辖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第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本辖效能监察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结合本辖经营管理实际,提出效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和效能监察立项意见;

    (二)组织协调相关业务条线部门参与效能监察工作;

    (三)根据选定项目,建立相应的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实行效能监察项目负责制;

    (四)建立健全工作效能举报、投诉的受理机制和推行办事流程公开,提升服务效能水平的约束机制;

    (五)受理对效能监察决定有异议的申请,并组织复审;

    (六)开展调查研究,组织理论研讨、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总结、宣传和推广所辖单位和部门加强效能建设的经验和做法;

    (七)完成本单位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和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省联社、各办事处(市联社)、各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的业务条线部门应当积极有效地参与效能监察工作,形成综合监督力量。

    (一)对照本级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的效能监察年度计划和重点内容,按照各自部门职责协同做好效能监察工作;

    (二)在效能监察工作中负有参与配合、通报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

    (三)负责落实针对本部门的效能监察建议或决定,以及向同级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效能监察人员依据本办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不得打击报复效能监察人员。

    第十二条 效能监察人员办理的效能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效能监察人员应当熟悉效能监察业务,了解信用社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情况,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遵纪守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第三章 效能监察的内容和职责权限

    ? 第十四条 效能监察工作的内容:

    (一)检查全省系统各级单位、部门在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以及农商行内部规章制度,贯彻落实重要决策部署、决议、决定以及监管部门要求中的问题;

    (二)检查全省系统各级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工作(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三)调查处理全省系统各级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纪律规定的行为;

    (四)检查其他影响工作效能的事项。

    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社务公开工作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监察的单位、部门和人员提供与效能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就效能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文件、资料、物品和非法所得;

    (四)责令被监察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停止可能损害信用社利益和管理服务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建议相关单位和部门暂停涉嫌严重违法违纪违规人员的职务;

    (六)效能监察人员可以列席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的会议;

    (七)对效能监察中发现的先进典型,提出宣传、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八)对效能监察中发现的违规违纪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向有权单位提出给予纪律处分的建议。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在办理重大、复杂的效能监察事项中,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报请上一级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同意,提请公安、纪委、会计事务所等部门和机构在确定的事项和要求内予以协助。

    第十七条 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可以办理下一级纪检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效能监察事项;省联社纪检监察室可以办理全省系统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效能监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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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效能监察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第十八条 效能监察的基本程序包括确定效能监察项目、实施准备、组织实施、拟定监察报告、作出监察处理、跟踪整改落实和归档立卷等。

    第十九条 效能监察项目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统一组织的效能监察项目;

    (二)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本辖单位的中心工作和工作重点或管理服务相对人反映比较强烈的工作效能问题等,研究拟定并报同级党委批准的效能监察项目;

    (三)本级单位党委、纪委领导直接指定的效能监察项目。

    第二十条 效能监察实施前准备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成立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检查组成员以纪检监察部门人员为主,相关条线部门派人参与。经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批准,也可委托相关条线部门人员组成检查组。

    (二)对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成员进行相关业务知识、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培训;

    (三)收集整理监察依据,理清监察项目的主要业务流程和关键岗位权限,找准主要监察点,明确监察目的、要求和方法步骤,制订实施方案;

    (四)向被检查的单位(部门)发送效能监察通知,但不宜提前通知的除外。监察通知书应当写明监察的内容、时间和具体要求。相关单位(部门)应当提供效能监察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一条 效能监察组织实施的主要内容是:

    (一)向被检查的单位(部门)通报实施效能监察的目的、要求和相关事宜;

    (二)依据效能监察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的方法和步骤对有关单位(部门)进行检查;

    (三)现场检查效能监察项目确定的内容;收集与监察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陈述;通过检查发现并梳理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

    (四)向被检查的单位(部门)通报监察情况,听取其意见,并予以确认;

    (五)会同相关部门对发现梳理的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进行分析,并查找问题存在的根源,研究提出监察建议或决定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效能监察项目实施后,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拟定效能监察报告,并报本单位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批准。效能监察报告内容包括监察依据、检查过程、发现的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存在问题根源分析和监察建议或决定意见等。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监察中发现的需要追究党纪处分、政纪处分或者法律责任的问题,按权限报批后,移送有权部门处理。对需要进行监察处理的,经本单位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批准后,下达监察建议或者监察决定。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监察建议或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整改意见的落实,及时将效能监察结果及整改情况抄送给相关领导和部门阅知。

    超过监察建议或决定限定时间而未能整改的项目,整改承担部门或机构要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整改进度报告,讲明原因。

    第二十五条 每年末要对全年效能监察工作进行总结,并对完成的效能监察项目进行效果统计和成效评定。年终(度)书面工作总结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第二十六条 建立效能监察档案制度。已经完成的效能监察项目资料要及时立卷归档、妥善保管。卷宗内容包括立项报告(表)、实施方案、监察报告、《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被监察单位或机构的整改报告以及相关文件等全部原件资料。监察文本资料以及卷宗装订应当统一使用省联社纪检监察室设定的制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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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监察建议和决定

    第二十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对查明的下列尚不够作出纪律处分的行为偏差事实,报批后,下达整改监察建议:

    (一)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者拖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重要决策、决议、决定等,应予纠正的;

    (二)不执行、不严格执行农商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或存在管理缺陷的;

    (三)经营管理决策、计划以及管理服务活动不适当,应予纠正或应予撤销的;

    (四)需要完善相关制度的;

    (五)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第二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对查明的下列尚未涉嫌犯罪的违规违纪事实,报批后,作出监察处分决定: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农商行内部管理制度,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应当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政纪处分的;

    (二)不按规定追缴,或者不按规定退赔非法所得的;

    (三)已经给农商行利益造成损害,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其他需要作出监察处分决定的。

    第二十九条 监察建议或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被监察的单位(部门),被监察的单位(部门)应当采纳或必须执行。

    作出监察建议或决定一般应根据整改项目工作难易程度、牵扯面大小、经费投入等情况,设定办结时限。

    第三十条 被监察的单位(部门)应当在收到监察建议或决定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采纳或执行意见,采纳或执行情况要书面报告相应的纪检监察部门。

    第三十一条 在设定的整改时限内办理完毕的,被监察的单位(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作出监察建议或决定的纪检监察部门上报监察结果。

    第三十二条 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被监察的单位(部门)可以在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作出监察建议的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回复;对回复仍有异议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提请本级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裁决。

    第三十三条 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作出监察决定的纪检监察部门申请复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认为下一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责成下一级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的复核决定和省联社纪检监察室的复查决定或者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五条 被监察的单位(部门)对纪检监察部门作出的监察建议或决定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应当按要求抓紧整改落实。超过整改设定时限三个工作日未办结的,纪检监察部门要下达催办通知书,被监察单位(部门)要在十个工作日内回复整改进度报告。超过设定时限三十个工作日仍未办结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单位或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见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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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各级农商行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对效能监察工作中的先进单位、部门和人员,可以按规定建议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一)能够正确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农商行内部管理制度,经营管理成效显著,贡献突出的;

    (二)纪检监察部门尽职履责、扎实工作,效能监察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三)纪检监察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贡献突出的;

    (四)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有功人员;

    (五)其他应当奖励的单位、部门和个人。

    第三十七条 被监察单位、部门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不接受效能监察,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效能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三)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四)拒绝就纪检监察部门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五)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六)对效能监察人员或者协助效能监察工作的人员进行诬陷或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

    第三十八条 效能监察人员在实施效能监察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滥用职权侵犯他人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

    (四)泄漏农商行商业秘密的;

    (五)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报告,致使农商行财产遭受损失或使损失增大的;

    (六)纵容、包庇违法、违纪行为或借机打击报复被监察部门和人员的;

    (七)其他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

    第三十九条 受到效能监察责任追究的单位、部门和工作人员,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第四十条 对于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受到效能责任追究一年内,又因影响工作效能行为应当受到追究的;

    (二)干扰、阻碍调查处理的;

    (三)对举报人、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一条 主动发现并纠正错误、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效能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工作效能责任追究,要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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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农商行联合社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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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商行联合社效能监察项目立项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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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立项时间

    ?

    计划完成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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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负责人

    ?

    参与部门

    及人数

    ?

    效能监察

    工作方案

    (包括:监察依据 、监察目的、监察内容、组织领导与人员分工、工作方法、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

    省联社纪检

    监察室意见

    ?

    ?

    ?

    ?

    年 月 日

    省联社纪委书记意见

    ?

    ?

    ?

    ?

    ?

    年 ?月 日

    ?

    农商行联合社

    关于对XXXXX进行效能监察的实施方案

    ?

    ?

    一、 监察依据

    二、 监察目的

    三、 监察内容

    四、 组织领导与人员分工

    五、 工作方法

    六、 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七、 工作要求

    ?

    ?

    ?

    ?

    农商行联合社

    效 能 监 察 通 知 书

    ?

    ? 农信监通〔 〕 号

    ?

    ?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经省联社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实施效能监察,请予协助配合。

    特此通知

    ?

    (省联社纪检监察室印章)

    年 月 日

    ?

    ?

    ?

    ?

    ?

    ?

    ?

    关于对XXX进行效能监察的情况报告

    ?

    省联社纪委:

    一、效能监察项目基本情况

    二、通过效能监察发现的主要问题

    三、查证情况及原因分析

    四、监察意见及建议

    ?

    ?

    ?

    ?

    ?

    农商行联合社

    监? 察? 建? 议? 书

    ?

    农信监建〔 〕 号

    ?

    关于×××的建议

    ?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通过对×××进行效能监察,认为你单位在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

    二、

    …………

    依照××规定,特提出如下监察建议:

    一、

    二、

    …………

    请于××年××月××日前将办理结果上报本部门。对本建议如有异议,请自收到本监察建议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部门提出复议。

    ?

    ?

    (省联社纪检监察室印章)

    ××××年××月××日

    ?

    ?

    ?

    农商行联合社

    监? 察? 决? 定? 书

    ?

    农信监决〔 〕 号

    ?

    关于×××的决定

    ?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第一部分:违纪人的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纪检监察部门在×××效能监察工作中调查认定的违规违纪事实、证据、法律法规制度依据;

    第三部分:作出的监察决定。

    对本监察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监察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部门申请复审。

    ?

    ?

    ?

    (省联社纪检监察室印章)

    ? ××××年××月××日

    ?

    ?

    ?

    ?

    ?

    ?

    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件

    ?

    ?

    ? X农信联发〔 〕 号 签发人:

    ?

    ?

    关于XXX监察建议(决定)办理情况的报告

    ?

    省联社纪检监察室:

    一、监察建议(决定)整改落实情况

    二、采取的具体措施

    三、办理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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