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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援助文档-20210411140552

    时间:2021-05-07 07:19:24 来源:小苹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小苹果范文网手机站

    民事法律援助公函范文

    范例

    关于为错案被害人XXX申请制作司法

    建议书

    的公函

    司法部法授(20xx)第1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魁星化工公司宁阳化工厂退休人员XXX,于1970年8月22日被原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市红卫区(现为建邺区)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以“破坏宝像”的xx罪判有期徒刑五年,交原单位执行;1975年9月24日,建邺区人民法院又信函回复执行单位,延长XXX刑期半年。该案历经三十余年的申诉,终于在贵院的指导下,经建邺区人民法院的再审,于20xx年9月2日宣告XXX无罪。

      在上述案件的再审改判中,我部受XXX的委托曾派律师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援助,为XXX出庭辩护。此案无罪宣判后,XXX向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诉讼,被建邺区人民法院以国家赔偿法没有溯及力而裁定驳回。XXX双多次来信,要求我部继续提供法律援助。

      我们认为,此起错案虽经三十余年的申诉终获无罪改判,但错案造成XXX的损害并未得到彻底解决,主要是因错判造成经济损失,至今未得到应有的赔偿。根据建邺区人民法院《赔偿决定书》【(20xx)建法赔字第1号】认为“XXX人身自由被侵犯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之前,并未持续到1995年1日1以后,其被侵犯人身自由权和其他权益的事项,应依照《国家赔偿法》颁布前的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国家赔偿法》”。错判法院不应只是制作“驳回赔偿请求XXX的赔偿申请”,而是还应督促相关机关使其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为了体现彻底纠正错判案件的责任,也为了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及有利于社会和谐,我们特去此函,恳请贵院或指定建邺区人民法院能以制作“司法建议书”的形式向相关机关送达,协助被冤狱人XXX得以“以依照《国家赔偿法》颁布前的有关处理。”妥否,敬请考虑!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法院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刑事法律援助部(签章)

      20xx年12月18日

    格式

    民事法律援助公函民事法律援助公函

      存根

      编号:( )援民函字[ ]第 号

      领函人:_______________ 发往单位:_________________

      事 由: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

      批准人: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函专用于民事、行政、仲裁等法律援助工作,交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处理机关外本函也专用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向检察院、法院提交)

    民事法律援助公函

      编号:( )援民函字[ ]第  号

      _________:

      本中心(处)接受_________的申请,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现指派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律师担任你院办理的________案件中的____________代理人。

      特此函告。

      法律援助中心(处)章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附:授权

    委托书

    一份

      律师姓名: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邮编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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