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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市市级领导出国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海口市地名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8-11-20 06:24:36 来源:小苹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小苹果范文网手机站

      专项经费是用于支持各项项目顺利开展的重要资金,是各项项目得以成功的重要保障,对发展及综合能力的提升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下文是海口市市级领导出国(境)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海口市市级领导出国(境)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市级领导出国(境)专项经费的管理,强化预算监督职能,保证对外交往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外事财务制度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领导出国(境)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用于市党政机关、市人大、市政协等在职副厅级以上(含副厅)领导(以下简称“市级领导”)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境)访问、考察和参加国际活动等经费。

      第三条 专项经费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原则。市级领导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境)访问、考察和参加国际活动等,应根据出访任务,制定年度出访计划,编制和执行年度出国(境)专项经费预算,严格执行《海南省厅(局)级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琼办发〔2006〕32号)的规定,严格控制出国(境)团组、出国(境)人数和出访次数,压缩出国(境)团组规模。

      (二)坚持“勤俭办外事”原则。在核定的年度财政预算内安排市级领导出国(境)活动,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

      (三)坚持专款专用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

      第四条 专项经费预算申报程序

      (一)市外事办于每年年终前征求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的意见,并参考当年部门预算安排专项经费的数额,草拟下一年度市级领导出国(境)计划报市领导批准。

      (二)根据市领导批准的下一年度市级领导出国(境)计划,市外事办负责编制专项经费详细预算,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报送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外事办上报的预算,并根据当年市级财力情况安排年度专项经费预算。

      下一年度市级领导出国(境)计划未经市领导批准,年度专项经费预算按照上一年度年初预算数编列。

      第五条 专项经费开支范围

      (一)市级领导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境)访问、考察和参加国际活动等发生的国内国际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等。

      (二)陪同市级领导临时出国(境)的市外事办人员和翻译的国内国际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等。

      在专项经费中列支的市级领导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境)每个团的外事陪同人员不得超过2人。其中,外事工作人员1人,翻译1人。随四套班子正职领导干部公务出访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干部一名),产生的费用可在专项经费中列支。

      (三)市级领导对外公务活动发生的赠送礼品费、宴请费等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六条 专项经费开支标准

      (一)市级领导及随行人员出国(境)发生的国际旅费、境外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等,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的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务院加强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礼品管理的要求,市级领导对出访赠送礼品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对外赠送礼物金额标准的规定》(〔93〕财外字第834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市级领导出国(境)一般不搞宴请活动,特殊情况确需宴请,需在出国(境)计划支出项目中申请,并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第七条 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2〕314号)的规定,属于专项经费开支范围的临时出国(境)用汇要与团组其他用汇分别提出申请,并单独办理核销手续。出访所有外汇支出必须经外汇部门办理核销手续,且所有人民币支出部分必须经财务负责人签字,方能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八条 专项经费按照项目经费单独核算,次年2月份前专项经费使用单位应将出国(境)团数、人数、用汇、国际旅费等支出情况报市财政局。专项经费结余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除市级领导出国(境)专项经费由市外事办列入部门预算安排外,市直属各部门年度部门预算一律不安排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国(境)经费。市直属各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出国(境)学习、考察、访问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市直属各部门有关人员经批准参加上级有关部门或外事机构组织的出国(境)学习、考察、访问等活动,所发生的国内国际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等,未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所发生的上述费用一律由派出单位自行负担。

      (二)市直属各部门有关人员经批准参加上级有关部门或外事机构组织的出国(境)学习、考察、访问等活动,所发生的国内国际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等,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市财政按上述费用总额的50%给予追加安排,另50%由派出单位从公务费中自行调剂解决。市直属各部门无经费来源的,可不派员参团。

      (三)因工作需要,市直属各部门工作人员陪同市级领导出国(境)访问、考察和参加国际活动的,所发生的国内国际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等,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给予追加安排。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专项经费预算申报程序

      (一)市外事办于每年年终前征求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的意见,并参考当年部门预算安排专项经费的数额,草拟下一年度市级领导出国(境)计划报市领导批准。

      (二)根据市领导批准的下一年度市级领导出国(境)计划,市外事办负责编制专项经费详细预算,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报送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外事办上报的预算,并根据当年市级财力情况安排年度专项经费预算。

      下一年度市级领导出国(境)计划未经市领导批准,年度专项经费预算按照上一年度年初预算数编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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