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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分析与研究

    时间:2020-10-20 07:42:13 来源:小苹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小苹果范文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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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职务犯罪工作机制的分析与研究

    【摘要】

    腐败现象是困扰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一个突出问题,而腐败现象最极端的表现就是职务犯罪。如何有效地控制职务犯罪,把一个公正、廉洁、高效的中国政府带入21世纪,这是当今政治家们面临的艰巨使命,也是学者们苦苦思索的重大课题.科学地界定职务犯罪的概念,是研究职务犯罪及其控制方略的前提和基础。对此,诸多领域的学者以自己独特的视角作出了阐释。例如,有人从政治学的角度出发,认为职务犯罪是运用公共权力来实现私人目标的行为;有人从社会学的角度出发,认为职务犯罪是公职人员违背公认规范,背离既定的管理目标的行为;还有人从伦理学的角度出发,认为职务犯罪是社会道德尤其是公务人员道德的堕落,等等。具体到世界各国,定义更有不同,笔者就不在赘述。这些从不同角度所下的定义,对拓宽研究思路、深化关于职务犯罪现象的认识十分有益。另外,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其中涉及到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保护知识产权、开放服务业市场、政府采购、外商投资等等一系列国际经济行为。这就要求我国的相应职能部门要具备专业化、规范化、国际化的运作方式和人员素质。然而就我国目前政府行为还不甚规范、人员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的状况,在国际经济交往中难免会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行为出现。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及时发现犯罪并严厉查处腐败分子和触犯刑法的国家工作人员,纯洁政府工作人员的队伍,保障国际经济交往的有序进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是对涉及破坏经济领域内的刑事犯罪进行侦查,进而将影响市场经济体制健康发展的“毒瘤”铲除,维护市场经济体制有序发展。上述问题的产生对中国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本文共分三部分,笔者重点介绍我国职务犯罪工作机制的构建,第一部分着重揭示我国职务犯罪现状的深层次原因;第二部分是谈如何构建我国的职务犯罪工作机制。第三部分结论,强调加强惩治职务犯罪的立法。

    【关键词】职务犯罪;犯罪现状;犯罪原因;加强立法;

    职务犯罪问题已成为当前社会生活中的严重问题,呈现出泛滥之势,已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世界各国都十分注重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并根据本国国情建立独具特色的打击和预防机制。同时,在国际领域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合作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就全球范围而言,法国是较为廉洁的国家之一,在“透明国际”廉政指数排名中位列20—24名之间,但单就发达国家特别是欧洲而言,法国则是腐败问题较为严重的一个国家,近几年更有大案频频曝光。美国属于现今世界上腐败水平最低的国家,但美国在历史上是腐败泛滥的国家。总之,在反腐败问题上,法国、美国正反面的经验都值得我们关注。下面笔者重点就我国现阶段的职务犯罪情况进行简要分析。

    一、我国现阶段的职务犯罪情况

    进入90年代,大案、要案基本集中在这段时间,如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的陈希同、成克杰、胡长清、李嘉廷、程维高、高严、慕绥新、马向东、李乘龙、李真等等,有些还是连窝端掉,如由成克杰、胡长清带出的广西、江西腐败窝案,另一些是受其他经济大案牵出来的腐败大案,如厦门、汕头、湛江等地的走私大案,由贵州省交通厅厅长牵出的刘方仁腐败窝案。改革开放以来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表现是:

    1、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在建国初期至改革开放前,由于特殊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法律环境,我国的职务犯罪处于较低水平。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职务犯罪案发数量总体上呈现上升趋势。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字五年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223378件。1993--1997年3年之间,职务犯罪的立案数量上升至387352件,比上一个三年增长70%。1997年后,由于新的刑事诉讼法对案件管辖划分进行了调整,相当一部分职务犯罪如公司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等那件划分归公安机关管辖,检察机关本身的立案数量有下降的现象,但职务犯罪的案发总数人和涉案金额仍呈增长趋势。1998年至2002年之间,检察机关共立案职务犯罪案件207103件。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20多亿元。200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9562件,涉案人员43490人,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3亿元。2004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43757人,比上年增长0.6%,其中涉嫌贪污、贿赂犯罪35031人,渎职侵权犯罪8726人,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5.6亿元。2005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41447人,其中涉嫌贪污、贿赂犯罪35031人,渎职侵权犯罪8726人,挽回直接经济损失74亿元。以上数据说明,我国职务犯罪处于高发期,发案率具高不下。

    2、犯罪严重程度加剧。以贪污、贿赂犯罪为例,犯罪金额快速上升,大案、特大案件占案件总数的很大比例。在经济发达地区,大案、特大案件甚至占案件的大多数;在相对贫困地区,大案、特大案件也时有发生。从犯罪主体的职务级别看,高级干部犯罪增多,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百万元以上的大案5541件,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干部12830人。而2003年一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此类犯罪高达18515件,其中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就有123件。全年立案侦查涉嫌犯罪县处级以上干部2728人,其中地厅级干部167人,省部级干部4人。2004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正查此类大案1275件,涉案的县处级以上干部2960人。2005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处贪污、贿赂10万元以上,挪用公款百万元以上人员8490人,涉案的县处级以上干部2799人,其中地厅级干部186人,省部级干部8人。成克杰、胡长清、徐炳松、曹秀康、黄纪诚、铁英、韦泽芳、欧阳德、丛福奎、李嘉廷、王怀忠、刘方仁、张国光、韩桂芝等一系列省部级以上高职人员犯罪案件被查处。

    3、职务犯罪领域从普通部门向行政执法、司法等重要部门扩展,由传统领域向新领域蔓延。20世纪80年代,职务犯罪案件主要发生在经济部门,如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等。90年代以后,行政执法部门(如国土、税务、财政、交通等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职务犯罪显著增多。河南三任交通厅厅长“前赴后继”就是明例。随着扩招与合并,大学也成为职务犯罪的新“增长点”。

    4、群体犯罪现象明显,窝案、串案大幅上攀。与改革开放初期职务犯罪以单人犯罪为主相比,当前职务犯罪向群体化发展。一些地方出现了领导班子集体犯罪的现象。串案、窝案增多,因而往往是“拔出萝卜带着泥”。山东曾有一个举报电话,牵出了9起贿赂案。据《工人日报》报道,福建南清县长塔煤矿的前后三任矿长、副矿长、书记等十人因为收贿,全部被判刑,其原因就是“集体研究”、“集体腐败”、“集体参与职务犯罪”,最终导致“集体坐牢”。湛江走私案、厦门远华走私案、辽宁慕马案等,也都是由一些“扎成堆”、“抱成团”的位高权重的腐败分子组成的,贪污贿赂人员形成了具有严密分工的“一条龙”的犯罪集团。这种群体犯罪教之单人犯罪,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社会影响更为恶劣。对司法机关查处起来难度更大。

    笔者认为,我国职务犯罪现状既有内在的原因,也有外在的原因。内在的原因主要是:一是我国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在党内和社会生活中至今仍然存在;二是一些地方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得不紧,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在部分党员干部中滋长;三是我们工作中存在的不少缺点和问题也是职务犯罪高发的重要原因。外在的原因主要是:一是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过程中,由于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完善,行政行为、企业行为和市场行为还不能做到严密规范和有效约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健全和完善需要一个过程,这就使得职务犯罪的滋生蔓延有了客观条件和可能性;二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所有制结构和分配方式等发生了深刻变化,给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带来了一系列新问题。所有制结构方面我们形成了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各个利益主体都希望通过各种方式去获取有限的资源,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暴利不择手段,不惜用重金、美色等方式拉拢腐蚀领导干部。而一些干部手中掌握的权力比较集中,权力运作缺乏透明度,又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制约,这就容易产生权钱交易等职务犯罪行为。从分配制度的变化看,我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但在分配调节机制不健全的情况的下出现了分配不公的现象。一些公务员对收入低和收入差距较大不满意,产生心理失衡,这也是诱发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构建中国今后职务犯罪工作机制立法方面的建言

    (一)加强职务犯罪的预防立法工作。世界各国预防职务犯罪的立法模式概括起来有三种:一是专门立法形式,如印度的《1988年防止腐败法》;二是行政法模式,如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德国等;三是专门立法与行政立法结合形式,新加坡、韩国属于该种模式。由于职务犯罪的复杂性和行业的多样性,后两种模式更趋于科学,选择什么模式取决于不同的政治体制。我国是人大之下的“一府两院”体制,笔者认为更适合专门立法与行政立法结合模式。首先应有人大制定《职务犯罪预防法》,对预防职务犯罪的原则、主体、各种主体预防权限、方法、程序及监督予以全面的规定。各行业制定严密的行业规范,行业规范中还应有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衔接规范。其次可借鉴法国的《政治生活资金透明法》,要求公职人员必须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状况,包括财产数量、来源、增减等情况向指定的监察机关、社会公众作出报告,以接受审查和监督。一旦发现公职人员所拥有的财产与其合法收入不符,而又不能说明其正当来源,即视为非法所得并予以惩处。最后建立以人大为领导和监督核心,检、法、行政、社会团体、媒体共同参与的职务犯罪预防信息网络。只有人大能够有效行使协调、领导和监督权力。参与主体的权限、义务、责任应明确,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能够在法律限度内有序运作。

    (二)适应我国加入WTO后反腐败斗争面临的形势的需要,加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方面的立法

    1、加强金融体制方面的立法。加入WTO后,要求我国必须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评估、预警、监测、防范机制,建立对借贷者划分信用等级制度,提高金融运行的透明度,这就迫切需要我们完善相关法律,通过治本措施的实施,从体制上、机制上预防和治理金融方面的职务犯罪。

    2、完善企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入WTO后,促使我们通过立法使国有企业加快改革步伐,建立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对权力的制约,最大限度地减少因腐败问题造成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增加,国有资产的流失。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的腐败问题。

    3、制定反垄断法,规范政府权利,提高政府决策行为的透明度。加入WTO后,在市场准入方面,WTO市场准入原则要求必须放宽企业进入市场的条件,取消关税贸易壁垒;在市场秩序方面,要求取消地方保护、条块分割等各种不利于形成统一市场的行政措施,改变政府为保护某些企业垄断而制定的政策。

    三、加强惩治职务犯罪的立法

    (一)严密立法,在领域方面应拓宽

    我国现行刑法,对职务犯罪的领域限定较窄,如从贪污贿赂罪的构成条件来看,我国刑法却显得过于宽松,例如贿赂范围仅限于财物,反观国外立法,大都对贪污贿赂罪的构成标准规定得极为严格。如法国刑法中的受贿罪,贿赂范围不限于财物,而包括一切不法利益,无论是既得利益,还是约定取得的利益;无论是利用现在的职务,还是将来的职务,都可以构成犯罪,例如在司法实践中,有大量接受财产性利益及非物质性利益的案例。非物质性的不正当利益同样用作贿赂双方交易的内容。行贿受贿也可用其他非物质性利益如女色、职位等作标的。行贿人因提供这些好处给受贿人而得到其所谋取到某种私利,双方都为此而得到满足。贿赂内容为何,以其行为的性质影响不大。如果对此类贿赂犯罪者不予刑事制裁,而仅作党纪、政纪处分,一方面不足以有效制止和预防该种贿赂犯罪的发生,另一方面也易导致纵容罪犯、纵容犯罪的不利后果。目前,贪污贿赂内容的客观发展,既给司法机关执法提出了挑战,也给立法机关提出了应从立法上扩展范围的迫切要求。

    (二)在体制上加强改革

    1、推进行政体制机制制度创新。要以完善两级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为龙头,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调整行政审批权限,规范行政审批权力,使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向纵深发展。要加强监督检查,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进入市场四项制度。要下大气力清理“小金库”,彻底解决“小金库”这个滋生腐败的温床。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从根源上减少和遏制行贿受贿、索要回扣等现象。特别是政府采购程序的完善,政府采购透明度的提高,从源头上减少不法分子“钻空子”的机会。

    2、强化行政监督和效能监察。对公共行政的监督应该更多地以行政监察的名义进行。这就要求监察机关加强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控制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自由裁量的空间,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要在继续加强廉政监察的同时,把效能监察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监察机关要会同财政、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对企业改制的经验进行总结,并制定国有企业在改制、资产重组、产权交易等重大问题上的操作规范,以及在重大资金调度使用、产品采购、销售等经营活动上的决策程序,明确与决策权和经营权相对应的法律责任,建立必要的监督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3、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落实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的监督检查,要会同组织部门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对党政领导干部推荐提名、考察考核、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促进干部考察预告、差额考察、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制度顺利推行。严肃查处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杜绝买官卖官、贿赂选举的等在干部人事制度领域的职务犯罪。

    这些措施,法国和美国早期打击与预防行政领域内职务犯罪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三)全面加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查处工作

    1、深化“检察权”的相对独立是前提

    我国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主要由检察机关承担,由于实际施行的双重领导体制,检察机关的人员管理、经费来源、职务任免等等受制于地方党委、行政部门和权力机关,当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发生冲突时,检察机关往往维护的是地方利益,导致检察机关执法日益地方化。同时,一旦涉及到查办地方重要党政领导干部的案件,检察机关往往受到各种堂而皇之甚至强制命令等不正当的干扰,其结果就是导致案件的不了了之,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成了一句空话。因此,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执法的公正性越来越显示出疑惑。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检察机关实行的是垂直领导体制,这种体制对保证法律的统一实施,有效打击犯罪,防止地方势力保护主义的不正当干扰,具有明显的积极作用。笔者认为我国的检察体制改革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加强和改善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将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权交由中央统一行使,地方各级党委只对同级人民检察院党组实行监督;(2)改变现行的组织人事、管理制度和检察官的产生方式,使检察官的任免、晋级、奖惩与地方脱钩;(3)检察机关经费由中央财政作为专项支出实行单列,由上至下逐级下拨,保障检察机关经费独立;(4)重新划分司法管辖区,使其不与行政辖区重合一致。

    (四)谈一下对《建立和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的认识。

    2005年1月,中共中央颁发了《纲要》,这一文件是党中央从完成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任务,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全局出发而制定的,目的是建立起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完整体系。从一年多的实践看,《纲要》所起的作用是: 一是营造了良好的反腐败氛围,显示了党中央反腐败的决心;二是在总结执政规律和反腐败规律的基础上,明确了反腐败的大思路,预期在2010年初步建立起反腐败的体系框架,并对这个框架做了初步的设计,这就使各地党政机关在制定各种具体制度、法规时,可以与防止腐败结合起来;三是提高了公众对反腐败的信心和对中国共产党的信任度。但是,《纲要》毕竟是政治文件,提出的是在现实政治条件下我们能够做到的事情,并不是完整的政治体系改革方案,也不是包括了党和国家权力运行的各个方面的完整方案,更不是具体的制度设计。《纲要》的实际效应是在长时期内才能显示出来的,因此它对于中国反腐败斗争的具体效果,也还需要一定的时间考验,才能证实其功能达到了原定设想,作为一个政治文件,只能是提供一个大思路。世界上所有的制度体系或法律体系,都不是靠一个文件就设计出来的,而是在实际中形成了各种制度,逐步形成了相互配套的完善的制度体系,并最终上升为法律。因此,笔者认为,《纲要》的最大作用,就是提供了一个指导思想和总的方向,而要形成我国完整的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体系,立法才是最终目的。

    【参考文献】

    1、张穹。职务犯罪概论 中国检察出版社,1991。

    2、樊凤林,宋涛。职务犯罪法律对策及治理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

    3、王昌学。职务犯罪特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4、萧功秦。监督的缺位 中国国情国力杂志社。中国热点 中国统计出版社,1999。

    5、贝卡里亚,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

    6、郭星华。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与犯罪研究 文物出版社,1999。

    7、《公务员世界贸易组织知识读本》……卢进勇 王福明等编著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12月北京第一版

    8、《WTO对检察工作的影响及对策》……载《检察日报》2001年11月16日“理论新苑”栏目

    9、应对入世,检察机关如何作为》……载《检察日报》“专家

    10、法国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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