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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犯罪侦查总结

    时间:2021-03-07 07:18:46 来源:小苹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小苹果范文网手机站

    职务犯罪侦查

    职务犯罪侦查: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为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查 获犯罪人,而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

    ( 1) 职务犯罪侦查的主体是 人民检察院

    ( 2) 客体是职务犯罪案件

    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非法谋取经济利益,或者 在履行职责或行使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权 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的社会、组织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犯罪行 为。

    侦查对象具体包括四类:一是贪污贿赂犯罪

    二是渎职犯罪 三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非法搜 查、暴力取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虐待被监管人员、破坏选举等七种犯罪案件 四是利用职权实施的, 其他需要由 直接受理的重大犯罪案件。

    ( 3) 手段是 专门的调查工作 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 4) 任务 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

    职务犯罪侦查的特点: 1 侦查方式“由人到事”

    (往往对象明显,犯罪事实属性不清,或者是事情性质清楚,但 是具体的犯罪数额、结果、危害程度不明确,所以这些需要认真调查,依法收集证据加以 支持) 2 案件线索难暴露(首先,职务犯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文化 素质较高,通晓法律、工作程序,手段更为隐蔽;其次,多数没有确定的被害人;再次, 这类案件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往往在短时间内难以表现出来,不易被人察觉,群众对 案件的举报、控告也缺乏积极性)这一特点要求侦查工作要积极主动去发现、揭露案件。

    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强(一是自身的素质决定了反侦查能力 强,二是犯罪主体易利用职权,地位编织关系网、制造保护层;三是与其他参与人、利害 关系人之间订立攻守同盟,共同毁灭证据、转移赃款、逃跑等)

    言词证据突出,收集、固定证据难(首先,这类案件大多没有

    可供勘查的犯罪现场和痕迹,往往也没有直接的被害人和相关物证,主要通过证人证言、 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等证据来证明。其次,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时间间隔较大、犯罪事实 发生的时就和被发现的时间间隔也较大,所以证实犯罪的直接证据、原始证据较少;间接 证据、传闻证据较多,时过境迁,证据很难被取得、固定)

    职务犯罪往往与其他犯罪相关, 部分案件 “案中有案” (如涉及 到伪证、包庇等犯罪案件,有些往往从偷税、虚报注册资本等犯罪入手;而渎职类犯罪案 件的侦查,涉及到“原案”——一种是渎职犯罪构成要件,如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 裁判罪等;一种原案是认定该类犯罪重要的事实和证据,如放纵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 就要先查清是否构成了“销售伪劣商品罪” )这特点加大了侦查的工作量,而对于“原案” 的取证更难。

    职务犯罪案件的线索来源:

    ( 1) 单位和个人的报案、举报

    ( 2) 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的线索(自侦部门的“以案带案”;相关业务部门发现的线索; 侦查人员自行摸排的线索)

    ( 3) 犯罪嫌疑人自首(三机关都应接受,对不与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对于不属于自 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先采取紧急措施,再移送。

     )

    ( 4) 被害人的控告

    ( 5) 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海关、纪检、审计、税务等)

    ( 6) 新闻媒体的披露

    ( 7) 领导机关交办的线索(上级人民检察院、同级党委、人大交办) 线索的审查、处理(主体:举报中心、职务犯罪侦查部门)

    举报中心:基本职能是接受自首、控告、举报、报案,审查确定管辖并管理案件线索 基本方式是 书面审查 一般不进行初查,但遇到性质不明、难以归口,情况紧急的除外 线索审查后, 7 日内分情况处理: (不属于管辖的,移送;属于的,讯送分 流,移交有关部门;属于下级、其他的,移送)

    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围绕“是否属于职务案件线索、是否具备可查性”展开。

     线索审查后,不属于管辖的,返回举报中心

    有犯罪嫌疑,但条件不成熟的,由专人保管、待时机成熟 后再调查

    认为可查性较大的,依法进行初查。

     初查:检查机关在获取相关犯罪线索后,为进一步判明是否需要立案侦查,而对现有材料 进行分析、鉴别、做必要的调查活动。

    任务: 1 审查是否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收集有利于办案工作的各种信息

    基本要求: 1 一般应秘密进行

    一般不接触查对象

    不得采取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书面审查与适度调查想结合 贪污犯罪案件的侦查:

    贪污犯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 法占有公务财务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特点: 1 犯罪人为国家工作人员

    犯罪手段复杂多样

    犯罪事实一般有书证可查 (原始单据、记账凭证等会计资料;白条、小金库 等书证)

    赃款赃物是重要证据 (有书证可查,有赃款赃物可追) 主要侦查手段: (一)查账

    (二)综合运用侦查措施( 1 搜查、扣押,控制和保全涉案证据,其 中,搜查、扣押强调突击性和保密性。

     2 查询、冻结存款汇款,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

     3 追缴赃款赃物 一是综合运用多种侦查措施,二是探索建立追赃工作长效机制,加强部门合 作、建立信息通报制度等。三是加强国际合作,研究处理境外追逃追赃的途径和办法。

     ) 查账 是贪污案件侦查工作的根本措施和中心环节 查账的步骤:做好查账前的准备 掌握被查单位的性质、业务范围、财产管理状况、 会计核算方法等

    控制会计资料,防止被涂改、销毁、隐匿 查账的重点: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 主要查账方法:现金账

    银行存款帐

    往来账

    物质帐

    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 贿赂案件包括受贿、行贿、介绍贿赂

    案件特点:

    犯罪手段日趋智能化 (一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活动 二以“期权化”规避制裁,在职为人办事,退休后再收钱 三“去刑事化”以正常的民事经济活动为掩护 顾问费、咨询费等 四 “跨国化” 打入境外账户,作案后潜逃境外

    五 “现金化”)

    犯罪多发、高发领域向权力热点部位集中 (林业、国资、税务、工商) 资金密 集、垄断程度高、竞争激烈的行业 这与我国市场经济发育不完善,行政执法运行不规 范、行政权力配置不合理

    直接证据难获取,间接证据作用突出 (首先,行贿方、受贿方,包括介绍贿赂方是利益共同体,相互利用,一损俱损, 在利益同盟没有被打破的情况下案件难以被发现,即使发现了直接证据获取也难 其次,受贿主体反侦查意识较强,一般最大限度地减少知情面,非现金不收、第 三人在场不收等,使得获取直接证据很困难

    因此,间接证据在突破案件、认定犯罪中作用突出。

     )

    “窝案”、“串案”突出(亲友勾结 亲、情、友 上下级勾结)

    侦查重点:围绕犯罪构成要件

    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上便利的证据 (一是直接利用二是利用职 权行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实施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证据

    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证据

    侦查途径 1 从行贿人入手 2从被索贿人入手 3 从介绍贿赂的人入手 4 从共同受贿犯罪嫌疑 人入手调查 5 从受贿犯罪嫌疑人的其他违法犯罪问题入手

    以收集 间接证据 为重点突破贿赂案件

    对线索进行经营,对嫌疑人进行监控,伺机获取相关间接证据

    利用再生证据突破

    从行贿款物的来源和出处收集间接证据 (这对防止翻供具有重要意义, 注意调查行贿方 近期银行汇款记录、会计账目等)

    再生证据:是指在犯罪行为实施后,犯罪嫌疑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为了掩盖犯罪事实,逃避 法律制裁而进行串供、毁证等反侦查活动中派生出来的,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证明原 始证据、直接证据存在或证明反侦查活动存在的一切事实材料。

    法律规定, 再生证据并不能直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而是要进行必要的转化然后加以运用。

     而且有的再生证据并不能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只能证明反侦查互动的存在,还需进一步 运用侦查措施获取证据。

    一方面要从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活动中发现并获取再生证据。

     (一是监控法,二是扣押、搜 查获取书证物证,三是获取其他参与人的证言。

     ) 另一方面要创造条件,调动犯罪嫌疑人进行反侦查活动,使其自我暴露,从而获取再生证 据。

    渎职犯罪案件侦查:

    渎职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 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类、玩忽职守类、具有徇私舞弊情节的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类) 特点: 1 涉案环节多,责任分散(涉及多个部门,甚至多个工作环节,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 比较复杂,导致责任人难以确定)

    犯罪行为隐蔽性强,且常与其他犯罪交织(其一,被正常职务行为所掩盖,甚至 为一些假象或工作失误所掩盖;其二,往往有深层次的利益驱动,往往与重大责任事故、 诈骗、贿赂等犯罪交织在一起)

    侦查面临干扰阻力和公开说情(一方面,过失犯罪较多,涉及部门环节多,涉案 人员多,涉案人员不论责任大小,极易形成利益共同体,互相遮掩;另一方面,贪利性不 明显,是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容易引起同情,搞部门保护、地方保护。

     )

    犯罪损失严重,侦查启动具有较好的舆论支持 (都是结果犯罪,社会影响较大) 侦查的重点:

    一 查明损害结果(查明物质性损害结果、非物质性损害结果、确定直损和间损、要有明确 的群人标准和有效的确认文件, 如物价局作价、 权威机构鉴定等。

     损害结果的表现形式:

    人身伤亡、 2 经济损失 包括直损、间损 <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的利益,为恢复正常的管 理活动、挽回经济损失所支付的开支费用 >3 重大影响)

    二查明行为人的职责范围(由法律规定或国家机关授权,所在单位的制度或岗位的明文规 定 其中,岗位职责证据是重点。

     首先要查明行为人的身份、职务和岗位,其次要查明 担任某项职务的制度规范、 工作流程等职责要求, 对于临时职务还要查明授权、 会议记录、 决定和任命等)

    三确定渎职行为( 1 应当正确行使职权、 履行职责的规范要求 2 实际行使职权、 履行职责的 行为 3 渎职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侦查步骤: 一找出损害后果的全部原因 二从原因中查出渎职行为(各原因中是否存在渎职行为,可能是直接导致,也可能只是损 害结果的形成条件,还有可能是环节多,个人员所起的作用不同) 三确定渎职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可能是直接必然导致,多数情况是间接、 偶然导致,但不能否认这种因果关系) 四确定相关责任人(分清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直接负责 的领导和具体实施人员的责任)

    侵权犯罪案件侦查 侵权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 取证、报复陷害、虐待被监管人员、破坏选举等七种犯罪案件

    侵权犯罪的特征:

    1 犯罪嫌疑人多为 基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侵权犯罪的被害人往往与犯罪嫌疑人有较长时间的接触(能够详细陈述犯罪嫌疑人 的特征、犯罪工具、犯罪手段、犯罪过程)

    直接取证较难(现场除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外,一般没有证人,要善于在犯罪必经 环节和周围环境中寻找证人,如御医、看守、同监犯、邻居等)

    多是共同犯罪(根据具体分工及实施情况确定责任大小) 侦查方法:

    1 从询问被害人入手,开展侦查

    2 从询问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入手,开展侦查

    提高现场勘验、 检查的发现率、 提取率、 利用率, 发现固定证据 (要抢时间、 及时 从 实施暴力的场所、被害人身体等寻找)

    以证促供,制服犯罪嫌疑人(迅速讯问,注意策略)

    从硬审讯法到软审讯法 硬刑讯——肉体折磨,刑讯逼供

    软刑讯——精神折磨,疲劳审讯法、水板审讯法

    软审讯法 不等于软刑讯 软审讯法是建立在心理科学和行为分析基础上的审讯方法;其基本模式是通过语言或 其他人体行为来说服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创立者:美国佛雷德。英博教授以及约翰。雷 德

    这种审讯法包含“哄骗因素”但是 “不得使法庭和社会受到良心上的冲击;不会导 致虚假供述” ,成功的审讯往往需要审讯人员在合理程度上使用欺骗策略。

    雷德审讯技术:第一环节 事实分析阶段

    第二环节 询问嫌疑人 也可称为“行为分析询问”通过无关话题谈话 了解嫌疑人的心理特征和行为特征。这些特征可以在后面的正式讯问中,作为评断其陈述 真伪的参照标准。

     可以从共同兴趣或爱好作为话题, 审讯人员使用的问题需要精心设计, 以便掌握嫌疑人在真实陈述和说谎时可能出现的语言特征、准语言特征和非语言行为特征。

    第三环节 正式讯问犯罪嫌疑人 供述的犯罪嫌疑人往往有着基本 相同的心理变化程式:否认——辩解或反驳——沉默——模糊的承认——正式供述。在其 沉默时是审讯人员进行说服的最佳时机。

    雷德九步审讯法: 第一步,直接正面地告诉被审讯人,他已被视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然后观察其反应 第二步,审讯者说出自己对实施该犯罪行为的原因推测,从而给有罪的被审讯人提供 一个可以在道德上为自己开脱的理由

    第三步,打断无罪辩解,回到第二步的主题上 第四步,打断被审讯人关于该犯罪原因的辩解 第五步,抓住被审讯人的注意力 第六步,加强目光接触 第七步,使用选择疑问句让被审讯人以可以接受的方式承认该犯罪行为 第八步,让其讲出只有作案人自己知道的细节 第九步,让被审讯人讲出全部犯罪事实并制作书面供述

    软审讯法的原理和运用: 审讯本身就可以使嫌疑人产生心理压力 理想的审讯室应该是空间比较狭小的,室内摆设尽量简单 “单向玻璃窗” ,既可以使嫌疑人产生被人监视和观察的不舒适感,也可以让其 他侦查人员和律师观看和监控审讯的过程。

    设法减轻嫌疑人对说真话的不利后果的感知程度,对犯罪后果的描述要“软” , 不要轻易谈及有关刑罚。但也不能随意许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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