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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纪委: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机关与监察委员会配合协作正确姿势

    时间:2020-09-21 11:35:47 来源:小苹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小苹果范文网手机站

    中央纪委: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机关与监察委员会配合协作的正确姿势!

    【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在调查职务违法犯罪过程中,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如何配合协作?

    中央纪委研究室:

    1、公安机关:监察委员会在调查职务违法犯罪过程中,需

    要采取技术调查措施、作出通缉决定、作出限制出境决定、

    需要到公安机关管理的羁押场所向被羁押人员调查取证、要

    求协助查找被调查人、要求配合做好留置人员看护等工作,

    应当经监察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后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

    关接到通知后,应当予以配合。

    2、检察机关:监察委员会经调查,认为被调查人涉嫌职务

    犯罪应当移送的,检察机关应当对移送案件进行审查。认为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认为

    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或自行补充

    侦查;对于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情形的,经上一级检

    察机关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监察委员会认为不起诉

    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

    当在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随案移送。对被调查人通缉一

    年后仍未到案或者死亡的,监察委员会应提请检察机关依照

    法定程序,向审判机关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3、司法

    行政机关: 监察委员会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可以指派、

    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需要司法行政机关推荐司法

    鉴定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应积极支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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