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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对口部门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表

    时间:2020-09-24 09:57:51 来源:小苹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小苹果范文网手机站

     国务院对口部门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表

     项目编码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备注

     处理建议

     32050

     林业局

     林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

     无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第7项“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3号)第二部分主要职责(十一)项规定:“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无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取消 □ 下放 □ 保留 □

     32005

     林业局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十六条:“……(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无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

      取消 □ 下放 □ 保留 □

     32009

     林业局

     在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

     1.在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审批

     行政 许可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第十一条:“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无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个人

      取消 □ 下放 □ 保留 □

     2.在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

     无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个人

      取消 □ 下放 □ 保留 □

     32036

     林业局

     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二条:“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同意,不得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

     无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取消 □ 下放 □ 保留 □

     32043

     林业局

     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年度定额审批

     无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及编制“十一五”年度定额的通知》(林资发〔2006〕184号):“征占用林地定额编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与发展改革委和国土部门的协调,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内做好林地定额的编制,林地定额报我局汇总批准。” 《国务院关于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0〕69号):“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规模,国家每5年编制或修订一次征占用林地总额,并按年度分解到省(区、市)。” 国家林业局印发的《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林资无

     行政机关

      取消 □ 下放 □ 保留 □

     发〔2011〕98号)第七条:“定额每5年编制一次。省级林业部门编制的定额建议指标和编制报告,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定。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的定额单独编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定”。第十条:“……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定的省级定额,按年度下达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32006

     林业局

     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根据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七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批准……”

     无

     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单位

      取消 □ 下放 □ 保留 □

     32008

     林业局

     重点国有林区、其他地区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5公顷以上及其他林1.其他地区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5公顷以上及其他林地20公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无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

      取消 □ 下放 □ 保留 □

     地20公顷以上的林地临时占用审批

     顷以上的林地临时占用审批

     第2号,根据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六条:“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2.重点国有林区林地临时占用审批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0年,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第三条:“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收、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申请;需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林地,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提出占用林地申请。”

     无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

      取消 □ 下放 □ 保留 □

     32014

     林业局

     重点国有林区木材运输证核发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78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三十五条:“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无

     在重点国有林区运输木材的公民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取消 □ 下放 □ 保留 □

     32023

     林业局

     在重点国有林区经营(加工)木材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令278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三十四条:“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无

     重点国有林区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 取消 □ 下放 □ 保留 □

     公民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2028

     林业局

     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林木天然种质资源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条:“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无

     事业单位、企业公民个人

      取消 □ 下放 □ 保留 □

     32029

     林业局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40项“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 ”。实施机关:国家林业局。

     无

     事业单位、企业、公民个人

      取消 □ 下放 □ 保留 □

     32030

     林业局

     林木种子(含园林绿化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七十六条:“草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木质藤本等木本植物及用于林业生产和国土绿化的草本职务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无

     企业

      取消 □ 下放 □ 保留 □

     32044

     林业局

     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预审

     无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建立征用占用林地专家评审制度和林业主管部门预审制度。” 国家林业局印发的《建设项目占用征用林地预审办法》(林资发〔2008〕247号)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占用征用林地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家林业局预审。(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二)占用或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三)临时占用防护林地、特用林地分别或者合计达到2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在50公顷以上的;(四)占用(含临时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林地的”。

     无

     行政机关

      取消 □ 下放 □ 保留 □

     32054

     林业局

     重点国有林区森林采伐限额审批

     无

     非行政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九条:“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无

     东北、内蒙古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取消 □ 下放 □ 保留 □

     32056

     林业局

     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审批

     无

     非行政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条:“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计划管理的范围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二十九条:“采伐森林、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国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但是,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无

     东北、内蒙古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取消 □ 下放 □ 保留 □

     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规定:“除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外,其他地区木材生产计划实行备案制,林业局不再下达木材生产计划。”

     32034

     林业局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直接申请省级审定或者国家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办法应当体现公正、公开、科学、效率的原则,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第十六条:“通过国家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良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第十七条:“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经营、推广,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林业局令第8号,2003年)第二十四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对审(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同意命名、编号,颁发林木良种证书,并报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

     无

     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人

      取消 □ 下放 □ 保留 □

     32035

     林业局

     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根据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改)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无

     单位或者个人

      取消 □ 下放 □ 保留 □

     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称品种权)。”第十一条:“为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审批机关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品种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审批机关裁决。品种权人对强制许可决定或者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2074

     林业局

     林业部门管理的植物新品种权授予、更名、宣告无效审批

     1.植物新品种权授予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通过,2004年、2013年修正)第十二条: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的植物品种,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根据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改)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称品种权)。”

     无

     公民个人、事业单位或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

      取消 □ 下放 □ 保留 □

     2.植物新品种权更名审批

     无

     公民个人、事业单位或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

      取消 □ 下放 □ 保留 □

     3.植物新品种权宣告无效审批

     无

     公民个人、事业单位或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

      取消 □ 下放 □ 保留 □

     32031

     林业局

     林木种子苗木(种用)进口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从事商品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除具备种子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依照有关对外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从事种子进出口贸易的许可。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无

     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人

      取消 □ 下放 □ 保留 □

     作物、林木种子的进出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1〕76号)规定:“二、种子种源进口免税条件(一)免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林业生产的下列种源:……三、种子种源进口免税申请。种子种源进口单位应适时向种子种源进口免税政策执行单位(以下简称执行单位,即农业部或国家林业局)提出种子种源进口免税申请……四、种子种源进口免税核定。每年3月31日前 ,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并通知本年度免税进口计划。执行单位在核定的年度免税品种、数量范围内签发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证明文件(以下简称免税证明文件)。执行单位应核定、确认种子种源进口单位的资质、进口种子种源最终用途以及免税进口申请数量合理性等事项,确保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免税条件。经核定的种子种源免税进口年度计划以及执行单位签发的免税证明文件在公历年度内有效,不得跨年度结转。未经核定或未列入年度计划的进口种源应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本年度种子种源(不包括警用工作犬、繁育用的工作犬精液及胚胎)免税进口计划下发前 ,对于上一年度免税进口计划中已列名的种子种源品种,执行单位可以在上一年度确定的免税进口额度的30%以内,提前签发免税证明文件 ,有关进口单位可凭免税证明文件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32033

     林业 向外国人转让 1.向外国人 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 无

     公民个人、

     取消 □

     局

     林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植物新品种权审批

     转让林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审批

     许可

     号,根据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改)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称品种权)。”第九条:“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国有单位在国内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审批机关登记,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

     事业单位或企业或社会其他组织

     下放 □ 保留 □

     2.向外国人转让林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

     无

     公民个人、事业单位或企业或社会其他组织

      取消 □ 下放 □ 保留 □

     32049

     林业局

     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审批

     无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第166项“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审批”。实施机关:国家林业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3号)第三部分内设机构(四)项规定“国家林业局负责重点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批”。

     无

     重点国有林区省级森工管理部门

      取消 □ 下放 □ 保留 □

     32061

     林业局

     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审批

     无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的通知》(林计发〔1999〕82号):“国有林场要通过出让、合资、股份经营、委托经营、抵押等方式改变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关系的,必须依法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或登记,未经审批或登记的变动一律无效。”

     无

     行政机关

      取消 □ 下放 □ 保留 □

     32003

     林业局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

     无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43项“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国家林业局。

     无

     事业单位、企业或公民个人

      取消 □ 下放 □ 保留 □

     32004

     林业局

     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42项“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

     无

     企业

      取消 □ 下放 □ 保留 □

     32032

     林业局

     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四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07第21号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林木种子质量抽查任务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委托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执行。承担质量抽查工作的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符合《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办法》(国家林业局2003年8月15日林场发〔2003〕131号文印发)第四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国家级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工作,颁发资质证书。” 《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建设规定》(国家林业局2003年4月21日林场发〔2003〕54号文印发)“四、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队伍建设……(二)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考核 国家林业局负责国家级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考核工作;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考核工作。”

     无

     种苗质量检验机构

      取消 □ 下放 □ 保留 □

     32037

     林业局

     林业质检机构资质认定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无

     事业单位、企业

      取消 □ 下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第三十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检验机构,负责本行业、本部门的检验工作。” 《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4号)第五条“申请设立林业质检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国家林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要求的机构与人员、仪器设备、设施与环境和质量体系等;(二)具有与从事林业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相适应的资金;(三)国家林业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留 □

     32045

     林业局

     农业综合开发专项项目(林业)审批

     无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第114项“农业综合开发专项项目审批”。实施机关:农业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农发办)

     行政机关

      取消 □ 下放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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