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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援助中心部分专题规章新规制度汇编

    时间:2020-09-21 11:34:37 来源:小苹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小苹果范文网手机站

    成城市XXX法律援助中心部分规章制度汇编

    接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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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周一至周五为值班时间。每日:早晨8:30至12:00,下午2:30至5:30。

    二、值班接待人员应按时到岗,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岗。

    三、值班接待人员实施挂牌上岗,配证服务,接收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接待人员应衣着整齐,举上端庄、态度热情,正确、耐心、细致地一直访(电)者解答法律咨询。

    五、如碰到重大、紧急、特殊等情况,应立即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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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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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认真填写法援来访(电、信)咨询记录表,做好接待登记,做到一件一表;

    二、对关键咨询来访,应在咨询记录表上注明并附上相关材料复印件,以备查。

    三、对受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及法律援助咨询来信(函),实施逐件登记,登记分类为:案件登记和信(函)登记。

    四、登记内容包含:案(事)由、受援人、承接人、收案(信)时间、处理意见、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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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审查指派制度

    一、根据司法部“四统一”标准,建立受理审查指派制度,对不符正当律援助条件案件不予受理指派。

    二、凡接收法律援助咨询来访(电、信)接待咨询者,由值班接待人员填写《咨询记录表》后,经初步审查,能够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三、依据法律援助申请表,由经办人员填写法律援助审批表中相关栏目内容,不仅要审查申请人个人情况和经济情况,而且要审查和申请援助相关案件材料,尤其对时效、实体胜诉可能性等,必需仔细审查,审慎处理。

    四、经办人员认为申请人提交证件、证实材料不齐全,能够要求申请人作出必需补充或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说明,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证件、证实材料需要查证,经主任同意,向相关机关、单位查证。

    五、法律援助中心应自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援助决定;对符正当律援助条件,经主任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中心应该在三个工作日内指派人员承接;对不符正当律援助条件,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理由。

    六、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应指派局直属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中心专、兼职律师承接,或指派社会组织中法援机构工作人员承接。

    七、指派案件时,本着高效便利标准,结合案件性质、承接人员专业化优势、办案时限、承接案件数和被告羁押地远近等原因,合理指派或安排。

    八、对同级法院送交法律援助案件逐一登记造册,注明签收时间,经审查,对不符合相关要求要求而送交法律援助案件,一律退回。

    九、强化法律援助监督检验工作,根据“案前告之,案中指导,案后监督”标准,对办案过程实施动态跟踪。做到既要协调服务,又要查处投诉,从而促进办案人员增强责任心,提升服务质量。

    重大、疑难及经典案件请示汇报制度

    一、承接法律援助案件人员在碰到重大、疑难及经典案件时,应立即向本法律援助中心汇报。

    二、需请示汇报案件范围:

    1、在案件定性、关键性证据确定、适使用方法律方面有疑义;

    2、群体性案件或集团性犯罪案件;

    3、在本区有重大影响案件。

    三、法律援助案件请示汇报应于开庭5日前进行,特殊情况下应不迟于3日。

    四、对于请示汇报案件,法律援助中心认为有必需,应召集办理该法律援助案件人员和相关教授召开案件研讨会,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五、请示汇报案件,凡经过研讨会所提出指导性意见,承接法律援助案件人员在辩护、代理、代措施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必需落实实施。

    六、对重大、疑难及经典案件,法律援助中心应派员旁听庭审。

    七、对在本区有较大影响,经请示汇报过办结案件,法律援助中心应立即向市法律援助中心汇报,其中,对于含有普遍指导意义办结案件,应书面汇报市法律援助中心。

    重大案件讨论制度

    一、重大案件是指群体性、疑难复杂和在本区有影响案件。

    二、凡接到重大案件,应立即开会讨论,进行法律论证。

    三、重大案件讨论由主任召集并主持,相关工作人员参与,必需时,能够邀请律师、从事法学教学或法学研究等工作相关教授参与。

    四、每次重大案件讨论会议讨论经过及论证结果,均应形成专门会议统计,由参与会议同志署名认可,以备查。

    五、对于案件讨论及论证结果所形成指导意见,承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必需落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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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质量检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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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验对象:法律援助承接人员所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

    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验内容关键是:检验案件定性是否正确,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使用方法律上是否正确,案卷归卷材料是否齐全,承接人员是否切实推行了法律援助职责。

    三、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验形式:

    (1)旁听庭审;

    (2)征求法律援助当事人意见;

    (3)征求公、检、法和仲裁机构和工、青、妇、残、老等相关部门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意见。

    (4)评查归档卷宗。

    四、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验方法:

    (1)法律援助承接人员自查;

    (2)法律援助中心对办案卷宗材料进行审查及抽查;

    (3)对重大、疑难及经典、群众反应强烈案件,由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关键检验。

    五、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验通常每十二个月组织进行一次。

    案件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一、受援人或相关单位对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有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不尽援助职责等行为,造成法律援助质量严重不符合行业标准,能够向我区法律援助中心投诉或举报。法律援助中心对投诉或举报由专员进行接待,并认真作好登记和统计工作。

    二、法律援助中心对举报或投诉,依据情况认真进行处理,需要承接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作出解释,能够直接发出投诉意见质询通知,限期作出解释。

    三、法律援助中心在处理投诉工作中,发觉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职员作中有轻微违规行为时,应立即要求其进行整改,并通报相关部门。

    四、法律援助中心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觉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有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为时,应立即向局领导进行汇报,并经过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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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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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严格遵守国家《档案法》要求,法律援助事项档案为长久档案。

    二、律师在办结援助案件后,自签收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仲裁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承接律师应使用部颁统一法律文书格式,按相关要求,将相关案件材料加以整理装订成卷,交法律援助中心审查。

    三、办案材料归档要求:法律援助指派函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批办单;委托代理协议及其它委托手续;起诉书、上诉书、申诉书或行政复议(申诉)申请书、国家赔偿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副本;会见委托人、当事人、证人谈话笔录及其它相关调查材料;答辩书、辩护词或代理词等法律文书;其它和承接案件相关材料;判决(裁定)书、仲裁裁决书、调解协议或行政处理(复议)决定等法律文书副本;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卡(由承接人向审判人员、受援人征求办案质量意见);结案汇报。

    四、法律援助案件档案要做到一案一卷。

    五、法律援助中心自收到结案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将材料退还,由承接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归档保管。

    六、经当事人申请并给法律援助,应将当事人提交法律援助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审批表、授权委托书、判决、裁定等相关材料归档;提供了指定辩护,应将判决书等相关材料归档。

    七、法律援助咨询来信回复函件归档内容包含:来信、回信(函)正稿。

    八、对法律援助咨询来访(电)记录表归档。

    九、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工作由内勤负责。

    十、卷宗由主任检验审批后归档,并登记立案。

    业务统计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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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由本中心内勤负责业务统计报表工作。

    二、由本中心内勤负责本中心法援咨询来访(电、信)统计汇总工作。

    三、建立月统计制度,每个月末上报统计报表。

    四、由本中心内勤上报法律援助中心六个月报表及整年报表,做到真实、正确、立即。

    五、业务统计报表要经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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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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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努力学习和掌握党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钻研法律援助业务;

    二、严格依法办事,坚持实事求是,秉公办事标准;

    三、严格遵守司法部“四统一”标准,按要求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一监督检验;

    四、热情服务,文明接待,依法解答法律咨询和处理法律援助事项;

    五、接访工作实施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通知制,尽力为来访群众提供方便;

    六、爱岗敬业,尽职尽责,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岗;

    七、挂牌上岗,配证服务;

    八、廉洁自律,不得接收当事人礼品、礼金和宴请;

    九、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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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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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严格执法,依法行政。认真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推行法律援助工作各项职责;

    二、严格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国家法律公平、公正标准;

    三、依法依规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尽职尽责维护受援人正当权益;

    四、严格根据要求时限处理法援事项,对申请法律援助当事人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援助决定,对决定给予援助事项3个工作日内指派法援人员给予办理;

    五、接待当事人举止文明,态度和蔼,不推诿,不拖延,做到来访必接,来电必答,来信必复,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六、审查和同意法律援助申请,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坚持清廉服务;

    七、承接法律援助案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八、坚持政务公开,主动接收受援人和社会监督,认真处理当事人投诉。

    成城市XXXX法律援助中心

    二○○六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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