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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效能监察工作规定(试行)模版x

    时间:2020-10-30 07:33:02 来源:小苹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小苹果范文网手机站

    规章制度汇编(版)——综合管理部 ZH--23公司效能监察工作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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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制度汇编(版)——综合管理部 ZH--23公司效能监察工作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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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公司

    公司效能监察工作规定

    (试行)

    编号:ZH--23

    批准:

    制订部门:

    综合管理部

    批准日期:

    年4月

    总 则

    为加强公司效能监察工作,建立健全企业监督保障运行机制,促进企业人员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企业效能,保障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国机集团《效能监察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效能监察是针对企业的各项业务和活动,对其相关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恪守廉洁自律和廉洁从业进行监督检查,纠正行为偏差,发现管理缺陷,规范企业管理,推进持续改进,提高企业效能。

    公司及其子公司效能监察工作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实行统一要求、分级负责。建立健全党政领导、主要经营管理者负责、监察机构组织协调和实施、相关部门配合、发动群众积极参与的效能监察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1.4效能监察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科学发展原则。围绕企业中心工作,服从服务于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依法监察原则。有章必循、违章必纠、执法必严,激励守法合规行为,追究违法违规责任。

    实事求是原则。求真务实、客观公正、注重实效。

    协调统一原则。效能监察与纪律检查、监事会监督、审计监督等其他监督相协调;监督检查与服务企业目标相统一;纠建并举与标本兼治相同步;教育与奖惩相结合。

    1.5效能监察工作遵循以下标准:

    合法性。监察与被监察者履行岗位职责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获得授权;其履行岗位职责的行为(以下简称履职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和有关廉洁自律、廉洁从业的规定;监察与被监察者必须依法接受监督。

    合规性。监察与被监察者必须按照国家和企业的相关管理规程、业务流程和技术规程履行岗位职责。

    合理性。监察与被监察者应当从实际出发,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合理量裁,按照降低成本、增加效益和持续经营的原则履行岗位职责。

    合约性。监察与被监察者必须按照要求和时限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标。

    1.6 效能监察的监察者与被监察者:

    1.6.1监察者为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监察机构。

    1.6.2被监察者:

    按照产权关系,为所出资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及企业经营管理层人员。

    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为企业内部的各个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所属企业及其领导人员。

    1.7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公司及其所属企业。

    机构 职责

    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效能监察工作在各级党政领导下,由各级主要经营管理者负责,建立由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监察机构和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组成的工作体系。

    主要经营管理者的职责是:

    明确效能监察工作分管领导,建立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注重发挥效能监察在经营管理中的综合监督作用,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确定效能监察的范围和应当接受监督检查的人员;批准效能监察选题立项、工作报告、监察建议和监察决定等重大事项,定期听取效能监察工作情况汇报。

    建立健全监察机构,配置与企业效能监察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监察人员,为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提供组织、资金和工作条件等保证。

    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2.3.1研究部署效能监察工作。

    2.3.2 督促、指导和检查效能监察工作。

    2.3.3 协调效能监察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协调监察机构与监事会、审计部门等相关监督职能部门的关系;重视和提高各种监督资源综合利用效果,保证效能监察工作顺利开展。

    3.4处理与效能监察工作有关的重大事宜。

    监察机构的职责是:

    按照主要经营管理者、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会同企业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编制效能监察工作计划,提出效能监察选题立项意见。

    根据选定项目,牵头并组织协调企业有关部门组建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开展效能监察工作。

    2.4.3根据效能监察结果提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

    2.4.4 受理对监察建议提出的异议和对监察决定的复审申请,组织复审以及有关异议和复审的回复。

    2.4.5跟踪、督促、检查监察建议的落实情况和监察决定的执行情况;

    2.4.6 协调、指导和督促所属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组织开展效能监察的宣传教育、调查研究、理论研讨、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

    2.4.7 负责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完成主要经营管理者、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2.5其他部门的职责是:

    2.5.1 参与并配合监察机构、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提供相关情况、文件、资料和必需的工作条件。

    2.5.2落实监察建议、执行监察决定。

    5.3向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或建议。

    2.6 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的主要职责是:

    2.6.1按照监察机构的授权和要求,开展效能监察项目监督检查具体工作。

    2.6.2针对效能监察项目提出监察报告。

    内容 程序

    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强化执行力,维护指令畅通。监督检查被监察者履行岗位职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恪守廉洁自律、廉洁从业的情况;监督检查执行企业重大决策、决定的情况。

    改进和加强内部管理监控,提高风险控制能力。监督检查有关业务和活动,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发现行为偏差、找出管理缺陷;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制度,规范流程,切实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损害企业和职工利益的问题,按照规定参与调查,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避免和挽回资产损失。

    促进节能减排,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发生的重大、特大责任事故,按照规定参与调查处理。

    效能监察项目由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效能监察基本工作程序包括:确定效能监察项目、实施准备、组织实施、编写监察报告、做出监察处理、跟踪落实、总结评审和归档立卷等。

    3.2.1确定效能监察项目。

    效能监察项目由监察机构组织有关部门选定,报主要经营管理者审批,并报上一级监察部门备案。

    选定项目的途径主要有: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统一要求确定效能监察项目;根据主要管理者的要求确定效能监察项目;根据调查分析,研究确定效能监察项目。

    3.2.2实施准备。

    成立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对检查组成员进行相关业务知识、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培训。检查组由监察机构提名,报企业分管领导批准。检查组成员由监察人员、相关部门人员及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经验和技术的人员组成。小组组长原则上由监察人员担任。

    检查组会同相关部门对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的业务流程、管理规程和技术规范进行清理,确定主要业务流程、关键环节、关键岗位,了解关键岗位的岗位职责和权限,找准主要监察点。

    制定效能监察项目实施方案。由检查组会同相关部门拟定,经监察机构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效能监察的目的、范围;监察点及监察的依据、内容和要求;检查方法、步骤和时间进度安排等。

    监察机构向被监察者及相关部门发送效能监察通知书(见附件);在企业内部通报效能监察立项信息,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邮箱)。

    被监察者及相关部门按照通知书要求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3.2.3组织实施。

    检查组向被监察者通报实施效能监察的目的、要求和有关事宜。

    检查组根据效能监察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的内容、方法、步骤进行检查,收集与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陈述。

     3)检查组与被监察者及相关部门沟通检查情况,听取意见,对检查结果予以确认。

    4)监察机构、检查组会同有关部门对发现的行为偏差、管理缺陷进行分析,查找有关体制、机制和制度等方面的原因,研究整改的意见和建议。

    3.2.4编写监察报告

    检查组负责编写监察报告,经监察机构、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批准。

     监察报告的内容包括:监察依据、检查过程、发现的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管理控制制度分析、提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的意见和建议等。

    3.2.5做出监察处理。

    监察机构根据效能监察结果提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报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批准后,以书面形式(见附件)送达被监察者及相关部门。

    对监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重要案件线索,监察机构负责向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纪检部门和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对需要追究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责任的问题,按权限报批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对涉及本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问题,移送到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

    3.2.6跟踪落实

    监察机构负责跟踪、检查和督促被监察者及相关部门落实监察建议、执行监察决定;向企业各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通报效能监察结果、监察建议和监察决定的执行情况。

    3.2.7总结评审、立卷归档

    监察机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完成的效能监察项目进行总结评审。总结评审结果报主要经营管理者批准,并报上一级监察部门备案。总结评审的内容包括:效能监察项目情况概要和效能监察过程简要描述;发现的行为偏差、管理缺陷及原因分析;改进管理、规范流程和建立健全制度的情况;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贡献情况;有关责任追究、纪律处分和奖励的情况;对项目的综合评价等。

    监察机构负责效能监察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保管工作。立卷归档的内容主要包括:立项报告,实施方案,效能监察工作过程记录及其相关的文件资料,报告书,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总结评审材料等。

    4 权限 责任

    4.1监察机构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主要权限:

    4.1.1 要求被监察者及相关部门提供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情况说明等。

    4.1.2查阅、复制、摘抄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4.1.3 列席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的会议;组织召集与效能监察项目实施有关的会议。

    4.1.4 经主要经营管理者批准,责令被监察者及相关部门停止和纠正发现的、正在进行的或有可能损害国有资产、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建议相关部门暂停涉嫌严重违法违纪人员的职务。

    4.1.5 经主要经营管理者批准,对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的财务账册、资料、资产、物品和非法所得,暂予封存和扣留。

    4.1.6 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干扰或影响效能监察项目实施的部门和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视情节给予提示、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4.1.7行使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赋予的其他权力。

    4.2监察人员(包括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成员,下同)的责任和义务:

    4.2.1 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了解必要的生产经营管理知识,掌握相关业务技能。

    4.2.2 遵守法纪,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秉公执法,客观公正,严守秘密,维护当事人的民主、人身和财产权利。

    2.3调查取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

    4.3 监察人员本人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应当回避。

    4.4被监察者的责任和义务:

    4.4.1 配合效能监察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隐瞒事实真相,不出具伪证,不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不故意拖延或拒绝提供与效能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和情况,不包庇违法违纪行为。

    4.4.2落实监察建议、执行监察决定。

    监察建议 监察决定

    监察机构对效能监察中查明的尚不够做出行政纪律处分的行为偏差事实、管理缺陷,报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批准后,下达整改监察建议。有关行为偏差事实和管理缺陷主要是:

    对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拖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企业章程、企业重要决策、决议或决定,应予纠正的;

    不执行、不严格执行或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业务流程、管理规程、技术规范,应予纠正的;

    违反工作原则和程序进行决策、决议,或做出的决定、指令、进行的业务和活动明显不适当,应予纠正或撤销的;

    5.1.4存在管理缺陷,应予改进和完善的;

    5.1.5 给国家、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予采取补救措施、需要予以经济赔偿的;

    1.6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5.2 监察机构对效能监察中查明的需要依法做出行政纪律处分的违规违纪事实,报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批准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做出监察处分决定。有关违规违纪事实主要包括:

    5.2.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应当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纪律处分的;

    5.2.2不按规定追缴,或者不按规定退赔非法所得的;

    5.2.3已经给国有资产或企业、职工利益造成损害,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2.4其他需要做出监察处分决定的。

    被监察者及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认真整改,切实落实监察建议,严格执行监察决定。

    被监察者及相关部门对监察建议有异议或者对监察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监察文书之日起15日内向监察机构提出。监察机构自收到提出的异议或申请复审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回复或复审决定。复审期间,不停止原监察建议和监察决定的执行。仍有异议或不服的,自收到回复或复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可向上一级监察部门申请复核或提请裁定。

    考核 奖惩

    6.1建立效能监察与干部考核相结合的制度。

    6.1.1 对被监察者及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由监察机构做出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提交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作为干部考核和使用的依据。

    6.1.2 对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的监督由监察机构负责,监督结果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提交有关部门作为干部考核和使用的依据。

    6.1.3 对监察机构的监督由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和上一级监察部门实行双重监督。监督结果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提交有关部门作为干部考核和使用的依据。

    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对效能监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向有关党政领导提出给予表彰和奖励的意见或建议。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人员包括:

    6.2.1 被监察者及相关部门正确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经营管理成效显著的;

    6.2.2监察机构认真组织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成绩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

    6.2.3 监察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效制止违法违纪行为,避免或挽回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成绩突出的;

    6.2.4检举、控告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

    2.5其他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的部门和人员。

    6.3 违反本规定的被监察者及相关部门,监察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接受批评教育和改正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提交人事管理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主管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构成违纪的,由监察机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违反本规定的情形主要包括:

    6.3.1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或者拒不执行监察决定的;

    6.3.2阻挠、拒绝效能监察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6.3.3拒绝提供与效能监察相关的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6.3.4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6.3.5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3.6其他需要责任追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

    6.4 违反本规定的监察人员由主管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接受批评教育并予纠正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提交人事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构成违纪的,由监察机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违反本规定的情形主要包括:

    6.4.1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6.4.2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6.4.3利用职权包庇或者陷害他人的;

    6.4.4滥用职权侵犯他人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

    6.4.5泄漏企业商业秘密的;

    4.6其他需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

    6.5 对效能监察工作中的违法违纪人员,是共产党员的,由纪检部门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 则

    7.1 本规定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公司所属各子公司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7.2本规定经董事长批准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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