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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木材运输巡查试点工作管理制度

    时间:2020-11-29 07:32:38 来源:小苹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小苹果范文网手机站

    《木材运输巡查试点工作管理制度》

    《木材运输巡查试点工作管理制度》

    1、巡查队伍管理制度;

    2、木材运输巡查执法管理制度;

    3、巡查人员文明规范;

    4、巡查工作的检查监督制度。

     巡查队伍管理制度  

     要加强和规范巡查队伍管理,配备好必要的巡查业务设施设备:

       ①在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②配备必要的木材运输巡查专用车辆;

      ③配备必要的通讯、检查、取证等巡查执法工具;

      ④每月按时向省厅资源林政处报告试点单位巡查执法基本情况,及时反映执法中遇到的问题;

       ⑤必须严格按照公路“三乱”治理的要求,做到文明检查、依法行政、秉公执法,杜绝“三乱”行为;

       ⑥坚持收支两条线。林业主管部门不得给巡查大队和巡查人员下达罚没款指标,不得将罚没款收入同巡查人员的奖金、福利相挂钩;

      ⑦除持证上岗的巡查人员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上路拦车检查,不得利用巡查进行搭车收费和检查。

    木材运输巡查执法管理制度

      1、木材运输巡查仅限于辖区内县、乡公路和山场源头执法,不得上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拦车检查。

      2、巡查工作不得影响道路畅通,查扣的违法违章运输木材,如不能及时处理,应引导到就近较为宽敞、安全的场所或木材检查站处理。

      3、巡查人员必须统一装识,配戴林业行政执法证巡查执法,使用木材检查停车示意牌拦车检查。

      4、检查时,除查验相关的《木材运输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准予运输(携带)证》、《植物检疫证》、检尺码单外,不得检查其他票证。

      5、巡查必须严格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有关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管理的规定,实施检查和处罚。

      6、巡查查办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做到程序正确,证据确凿,文书完备,依据充分,处理结果合情合理。

      7、巡查查处的案件,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必须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8、必须做好上路执勤登记工作,处理案件时,案件来源统一填写“巡查”。

      9、巡查中,对具有明确航班、船期期限的涉外运输违法、违章案件,要在不能延误外运航班、船期的前提下速办速结,并不能损坏外运产品及其外包装

      

    巡查人员文明规范

      

      巡查人员必须十分注意执法形象,做到着装整齐、文明拦车、亮证检查、热情服务、礼貌待人,不刁难人、不与当事人争吵,耐心说服解释,坚持使用以下文明用语:

       1、请停车。

      2、您好,我们是木材运输巡查员(出示证件),请接受我们的检查。

       3、请您出示木材运输证件。

      4、请稍等。

      5、己检查好,您慢走。

       6、对不起,您运输木材违反了……规定,请协助我们处理。

       7、为确保公路畅通和安全,请您把车开到停车场内。

       8、请您如实向我们反映情况。

       9、这是我们刚才的谈话记录,请您过目,如无意见,请在此签字。

       10、请您稍等。我马上向领导(有关部门)请示(联系)一下。

      11、根据……规定,我们将对您违法、违章运输的木材或无证承运木材的行为作……处理,如有不明之处,请向我们提出。

      12、您如果对我们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请复议或者向法院起诉。

      13、不客气,这是我们应该做的。

       14、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合作),请多提宝贵意见。

       试点县(市区)林业局应在原木材检查站规章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本方案制定木材运输巡查执法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巡查工作岗位责任制。

     巡查工作的检查监督制度

      开展巡查试点工作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会同纪检纠风等部门,对巡查组织和人员加强检查监督,了解工作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省林业厅将会同纠风办和市林业局等部门,不定期地开展明查暗访,加强对巡查试点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在检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l、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该巡查人员执法检查工作或者取消其巡查资格:

       ①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的;

      ②徇私舞弊,袒护违法者的;

       ③故意刁难当事人或者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④将巡查证交给他人使用的;

       ⑤仪容不整,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⑥办错案件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巡查执法资格,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①擅自上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检查的;

      ②发生违法乱纪行为,情节恶劣的;

       ③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实施处罚的;

      ④徇私舞弊、袒护违法者,情节严重的;

      ⑤被暂停检查两次以上的。

      3、县市区林业局或巡查大队发生下述情形的,一经查实,即作为严重公路、水上“三乱”行为论处,免去巡查大队主要领导职务,追究其他相关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报请省政府取消该县(市、区)的巡查试点资格,并严肃追究直接当事人与有关领导的责任:

      ①选用或默许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参与巡查执法检查;

      ②组织或默许在林区县乡道和山场源头以外的范围巡查执法;

      ③下达罚没款指标,将罚没款收入同巡查人员的奖金、福利相挂钩的;

      ④不按标准收费、罚款,随意处置罚没木材或为其他部门搭车收费的;

      ⑤未制定木材运输巡查执法内部管理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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