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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新规制度

    时间:2020-09-21 11:35:16 来源:小苹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小苹果范文网手机站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

    为了全方面落实《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立即发觉、阻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结合我县实际,实施土地巡查制度以下:

    一、 巡查范围

    各乡、镇土管所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计划、矿产资源总体计划和基础农田划定区域,结合当地情况,对所辖区域划分不相同级巡查范围,实施动态巡查。

    1、一级巡查区域:

    ①基础农田保护区;②县城计划区、工业园区红线内;③建制镇、城镇结合部;④关键建筑石料采矿区,通常性矿产开采点。

    2、二级巡查区域:

    ①基础农田保护区以外耕地;②县道、乡村道两侧50米范围内;③小集镇周围和项目建设用地。

    3、三级巡查区域:①一级区域、二级区域以外土地;②一级区域、二级区域以外采矿区。

    4、一级区域为关键巡查区域,每七天巡查一次,二级区域每两周巡查一次,三级区域每个月巡查一次,重视抓一、二级区域,兼顾三级区域;全方面掌握辖区建设用地和矿区开采动态,实施全程监控。

    二、职责分工

      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由县局执法大队、乡镇国土所监察员和村信息员负担,县局执法大队关键对一级巡查区域土地利用情况实施巡查,并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乡镇国土所监察员和村信息员巡查活动;监督检验和考评村信息员巡查情况和效果。

      2、各乡镇国土所监察员对所辖范围内二级巡查区域土地利用情况实施巡查,对巡查过程中发觉问题随机、立即给予处理,并向执法大队报处理结果,问题较大,应立即上报执法大队立案查处。

      3、各村信息员负责对三级巡查区域进行巡查,关键巡查乡村道路两侧和村庄周围等,发觉问题,立即阻止,并报乡镇国土所给予处理,同时,亲密配合执法大队和乡镇国土所对一、二级巡查区域巡查活动。

      三、巡查人员职责

      1、全体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专职和兼职人员,必需认真推行职责,总结本区域国土资源违法特点,违法发案区域和分布,对一级巡查区域随时巡查和定时巡查。

    2、实施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县执法大队及分管领导负总责,执法监察人员实施定人、定位、定责任,包查、包处理、包监督、包结案。乡镇一级要以村、组为单位,将本行政区分成若干责任片,责任人为组长。组长全程负责本片土地登记、建设用地管理(报批资料、开工放线、收工验收)和执法巡查及违法用地发觉、阻止、上报和帮助查处。

      3、巡查人员应该熟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在巡查中要持证上岗。

    4、立即发觉和阻止多种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已形成违法事实,立即汇报并立案查处;对正在发生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阻止。违法用地发觉率、阻止率、汇报率均达100%。

    5、建立规范巡查台帐,对每次巡查情况做具体统计;对在巡查中处理问题应登记完整,做到有据可查,有章可循;对巡查中发觉关键情况要立即汇总上报主管部门。

    6、巡查队员发觉有违法行为时,要立即阻止,责令停工,并在两小时内查清基础情况,由中队长向县局监察大队汇报。

      四、责任考评

      1、县国土资源局建立量化考评指标,对动态巡查责任制实施情况和效果定时进行考评。县国土资源局把实施动态巡查,立即发觉和阻止国土资源违法情况,作为考评下级部门执法监察业务首要指标,并依据考评情况给予奖惩。考评情况要和奖惩、挂钩。

      2、考评为优异档次乡、镇土管所专业执法监察人员,由县国土资源局通报表彰,并列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模范评选表彰范围;考评为不合格档次乡、镇土管所、专业执法监察队伍,由县国土资源局通报批评,并不得评优异。

    第一条 为落实执法监察工作“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方针,立即发觉、有效阻止和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和《四川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度》相关要求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国土资源所是实施动态巡查主力军,根据本级国土资源局(分局)确定巡查责任区域,实施分片包干,具体落实到人,随时巡查和定时巡查。

    ?第三条 国土资源所动态巡查关键内容:? (一)立即发觉和阻止正在发生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并对拒不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已形成违法事实,应立即汇报本级国土资源局(分局),由执法监察科(队)立案查处,并主动配合调查取证工作。

    (二)对已供土地实施跟踪检验,检验用地单位或个人是否按同意用途进行建设,是否按土地有偿使用协议约定或建设用地同意文件要求动工期限开工建设。

    (三)设置举报电话,建立乡、村、组为联络点执法监察信息网络,依据实际情况设置信息监督员,并有专员负责和信息监督员保持联络和互动工作状态。

    (四)在动态巡查中,广泛宣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增强人民群众保护土地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意识。

    第四条 国土资源所要建立规范执法信息台帐;案件调查处理台帐;信息传输台帐和供地跟踪管理台帐。巡查人员外出巡查时必需2人以上同行,亮证执法,并对每次巡查情况做详实统计。

    第五条 国土资源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计划和矿产资源计划,结合当地情况,对所辖区域划分不相同级巡查区,实施动态巡查。

    下列区域应作为一级巡查区,实施关键巡查:

    (一)基础农田保护区;

    (二)城镇结合部、公路干线两侧、独立工矿区、集镇村庄周围;

    (三)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及关键项目建设区域;

    (四)国家、省级计划矿区及本辖区内关键矿区;

    (五)旅游风景区和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地质遗址保护区。其它区域应作为二级或三级巡查区。

    第六条 对巡查工作不负责,疏于巡查,造成群体违法或重大违法案件,对巡查中发觉问题隐瞒不报甚至弄虚作假,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条 国土资源所动态巡查工作列入本级国土资源局(分局)年度工作目标考评。

    国土资源所动态巡查奖惩措施按本级国土资源局(分局)相关要求实施

    为了强化国土资源管理,规范用地行为,全方面落实基础农田保护制度,确保立即发觉土地违法行为、将其处理在萌芽状态。依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甘肃省土地监督检验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实施国土资源动态管理,特制订本巡查制度:

    第一条 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责任单位是华池县国土资源局、华池县国土资源局执法队为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向国土资源局负责。

    第二条 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标准,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三条 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范围和对象为华池县境内使用国有、集体土地全部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内容包含:

    1、检验辖区内土地利用现实状况情况。

    2、监督土地利用总体计划和年度计划实施情况,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3、检验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建设,预防乱占滥土地、闲置、荒凉土地违法行为。

    4、检验国家建设用地,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情况。

    5、检验采矿许可证、立即阻止无证开采、非法开采等违法行为。

    6、检验耕地开垦费、闲置费、复垦费、土地有偿使用费、矿产资源赔偿费收缴情况。

    7、土地开发、复垦完成情况。

    第五条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实施领导负责制。分管领导及县执法队负总责,每次巡查必需有领导带队。

    第六条 巡查依据依据:

    1、《中国土地管理法》

    2、《中国矿产资源法》

    3、《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中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基础农田保护条例》

    6、《土地监察暂行要求》

    第七条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计划、矿产资源总体计划和基础农田划定区域,结合实际情况,划分不相同级巡查范围,实施动态巡查。1、一级巡查区域:①基础农田保护区;②省道及县乡公路沿线;③县城、乡镇所在地、城镇结合部;④油田生产关键区域。

    2、二级巡查区域:①基础农田保护区以外耕地;②乡村道路沿线;③村庄集居地。

    第八条一级区域为关键巡查区域,由国土资源所每七天巡查一次,二级区域每个月巡查一次,兼顾二级区域;全方面掌握辖区建设用地和矿区开采动态,实施全程监控。巡查应作到定时和不定时相结合。

    第九条 华池县国土资源局执法队每个月集中在公路沿线、乡镇所在地及城镇结合部巡查不少于一次。各国土资源所亲密配合执法队对一、二级巡查区域巡查活动

    第十条 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实施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执法监察人员实施定人、定位、定责任,包调查、包处理、包监督。

    第十一条 巡查责任:

    1、认真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采取多个形式增强执法人员和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法制观念。

    2、全方面、正确落实实施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行政,照章办事,不得曲解法律、法规,不滥用职权,随意执法。

    3、根据“预防为主,防治并举”标准,对辖区内耕地,尤其是基础农田,关键矿区进行定时或不定时巡回检验,立即阻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切实保护耕地。

    4、立即依法调处或查处经同意受理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发生土地权属纠纷和违法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正确,处理合适,手续完备,适使用方法律、法规正确,符正当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5、立即受理土地纠纷、案件行政复议。

    6、对巡查中发觉问题,区分不一样情况按以下程序办理:

    (1)现场停工,丈量占地面积,登记占地类型,施工现实状况。

    (2)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3)依据总体计划,看能否修建,提出处理意见汇报局务会议审定。并做出合适处罚。

    第十二条 巡查义务:

    1、学习、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

    2、依法保护土地使用者、采矿权人正当权利。

    3、、为群众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第十三条 动态巡查必需有巡查方案和统计。并建立完备巡查台帐,对每次巡查情况做具体统计;对在巡查中处理问题应登记完整,做到有据可查,有章可循。

     巡查人员立即发觉和阻止多种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已形成违法事实,立即汇报并立案查处;对正在发生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阻止。违法用地发觉率、阻止率、汇报率均达100%。

    第十四条、华池县国土资源局每个月按时向市局执法队上报当月巡查情况,各国土资源所依据本月巡查原始统计,认真填写“国土资源所巡查月报表”,于月底报县国土资源局执法队。内容包含本区域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生实际情况、现场阻止处理和结果。国土资源所难以阻止或处理具体原因,应该立即向局务会汇报,提出需要立即组织拆除等阻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提议。

    第十五条、各国土资源所碰到下列重大土地违法行为,自发觉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县国土资源执法队汇报,同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通告:

    (1)县、乡级人民政府及村委会等违法使用土地案件。

    (2)占用基础农田土地违法案件。

    (3)买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基础农田土地违法案件。

    (4)群体性土地违法案件。

    (5)在查处时,受到干扰土地违法案件。

    (6)信访反应比较频繁土地违法案件。

    (7)超出本级管辖职权范围土地违法案件。

    第十六条 县国土资源局建立量化考评指标,对动态巡查责任制实施情况和效果定时进行考评。县国土资源局把实施动态巡查,立即发觉和阻止国土资源违法情况,作为考评下级部门执法监察业务首要指标,并依据考评情况给予奖惩。考评情况要和奖惩、任用挂钩。

    第十七条 实施百分达标年度考评:100分为达标,80分以上为良好,达标者表彰奖励,良好者通报表彰,60分以下者检验整改,并追究部门领导和执法人员责任,具体指标及分值:

    1、国土资源监督检验等关键行政执法工作全部达标识30分,一项未达标扣10分。

    2、对基础农田巡查每个月不少于4次,年累计巡查不少于50次,立即发觉,阻止违法占地行为次数占当年违法案件98%以上计10分,巡查少一次者扣2.5分。

    3、对违法案件能立即查处,查处率100%,计10分。

    4、行政处罚正确率98%以上计10分,下降1%扣1分。

    5、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率95%以上计10分,下降1%扣1分。

    6、土地违法案件控制在总农户1‰以内,计10分,下降1%扣1分。

    7、严格按程序、政策办事,执法人员无违纪、违法行为,计20分,发觉一次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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