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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依法行使监管权是有效银行监管保障

    时间:2021-05-28 08:12:28 来源:小苹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小苹果范文网手机站

    法律论文:依法行使监管权是有效银行监管的保障

      许多人都认为银行监管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是个“权力”非常大的部门,因为它自2003年设立伊始,就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和发布了一系列对银行业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对银行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实施了一系列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监法》)颁布后,又赋予其许多对违法违规的银行机构、业务、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多种监管措施及处罚措施的重大“权力”;“主宰”银行从“生”(设立)到“死”(退出)的全过程及“命运”。事实果真如此吗?为什么银行监管机构会有这种权力,这种权力的实施又有哪些限定呢?

      其实,银行监管者的权力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由国家以法及法律的形式,赋予监管者针对被监管对象(包括机构和个人)的具体行为,按照法定程序可以采取的一系列的纠正措施和强制措施的权力。“国家以法及法律的形式赋予”说明其权力的来源,“按照法定程序”说明监管者应依法监管,不可滥用权力。

      以法律的形式赋予银行监管机构独立监管权是国际通行做法。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认为,一个国家的银行监管当局能否对银行实施有效监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是否赋予银行监管当局“正式监管权力”,以及监管当局能否依据法律的授权充分、及时、公平、公正地行使相应的权力。在《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以下简称《核心原则》)中,原则22具体体现了“正式监管权力”的。该原则强调:银行监管者必须以法律或法规为后盾,并掌握完善的监管手段,以便在银行未能满足审慎要求或当存款人的安全受到威胁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在紧急情况下,这些措施应包括撤销银行执照和建议撤销银行执照。

      对监管者正式权力的阐述

      监管当局行使监管权力必须有法可依;监管当局必须依法、独立行使监管权力;法律应赋予监管者针对被监管机构的不同采取灵活的、递进的纠正措施和处罚措施的权力;监管当局行使监管权力应受到严格的监督和问责

      原则22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概述如下:(一)监管当局行使监管权力必须有法可依。即任何监管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才能存在。否则,监管者无权对被监管对象实施任何监管手段、监管措施以及行政处罚。

      (二)监管当局必须依法、独立行使监管权力。即监管者必须有充分的自主权,及时、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力,不受任何干扰(包括政府的行政干预)。

      (三)法律应赋予监管者针对被监管机构的不同问题采取灵活的、递进的纠正措施和处罚措施的权力,以保护存款人和债权人,最终保护整个银行系统的稳定。纠正措施中既包括比较温和的处理,如当所发现的问题相对较小时,监管者可采取与银行管理层进行简单的口头或书面联系、特别报告、专项审计等非正式措施;也包括其他的挽救措施或整改措施;还包括其他具有惩罚性的处理,如有权力对银行的业务进行限制(如限制银行当前开展的业务,并停止批准其开办新业务或收购活动),对银行实现盈利的分配进行干预(限制或暂停向股东支付红利或其他收入),对银行的资产转让及购回自己的股权提出禁止性要求(禁止资产转让及购回自己的股权),具备有效的手段解决银行管理方面的问题(其中包括有权撤换银行控股方、银行管理层或董事,限制其手中的权力,并可在监管者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将这批人永远逐出银行业)。在情况严重时,监管者应有能力对未达到审慎要求的银行进行接管。在极端的情况下,监管者可对不具备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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