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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防职务犯罪讲稿-20210605122801

    时间:2021-06-07 07:18:21 来源:小苹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小苹果范文网手机站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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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防职务犯罪讲稿

    预防职务犯罪

      这天有幸和大家坐在一齐,共同探讨预防职务犯罪。我这天主要讲三个问题,一是了解什么是职务犯罪,二是几种职务犯罪介绍,三是我国目前的反腐败体系和预防职务犯罪措施。

      一、了解什么是职务犯罪

      1、职务犯罪的概念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职务犯罪主要是指掌握一定管理、支配公共财产、等多种实权的国家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谋取、侵犯的高层次、高智商犯罪,其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主要表现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和渎职侵权犯罪,是腐败现象最突出的表现。腐败制造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冲突,对经济建设和政局稳定起着破坏作用,使国家和人民身受其害。当中国全面进入现代化进程和市场经济建设的关键阶段的今天,反腐败斗争是关系到我国改革开放的成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兴衰命运甚至生死存亡的严峻斗争。

      职务犯罪行为古已有之,在中国古代,职务犯罪行为表现为官吏犯罪,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对职务犯罪的惩治,历来有“治吏甚于治民”的刑事司法指导思想,其惩治力度不可谓不大,但纵观整个中国历史,官吏的职务犯罪仍然是愈演愈烈,不绝于史。鲁迅认为的晚清四大谴责小说是中国清末4部谴责小说的合称。即李宝嘉(李伯元)的《官场现形记》、吴沃尧(吴趼人)的《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刘鹗的《老残游记》、曾朴的《孽海花》。《官场现形记》,晚清谴责小说,南亭亭长即李伯元着。写的多是实有人物,只是改易姓名而已,这确是不假。曾在为此书做的序言中论说过这种情况:“就大体上说,我们不能不承认这部里大部分的材料可以代表当日官场的实在情形。那些有名姓可考的,如华中堂之为,黑大叔之为,都是历史上的人物,不用说了。那无数无名的小官,从钱典史到黄二麻子,从那做贼的鲁总爷到那把女儿献媚上司的冒得官,也都不能说是完全虚构的人物。”对做过较深入的研究和考据,他的话无疑是有根据的。当然,实际上小说中的某个有名有姓的人物也未必完全是影射某一个人,而可能是包括这一个在内的几个实有人物的集合。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深入发展,使国家工作人员在生存方式、个体观念的演变等方面经历了一场前所未有的心理与心灵考验,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在金钱和物质利益的诱惑下,以手中的权力作为筹码,大搞权钱交易而腐化堕落,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屡禁不止,且有蔓延趋势,依靠打击,职务犯罪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不能从根本上扭转腐败蔓延的趋势,在当前反腐败斗争依然严峻的状况下,务必加大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实践证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

      2、职务犯罪的种类

    修订后的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渎职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394—396)包括:1、2、3、受贿罪4、单位受贿罪5、行贿罪6、对单位行贿罪7、介绍贿赂罪8、单位行贿罪9、10、11、12、。

    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4个罪名。包括:1、滥用职权2、玩忽职守3、枉法追诉裁判罪4、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有七个: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3、刑讯逼供罪4、暴力取证罪5、虐待被监管人罪6、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3、职务犯罪的危害

      职务犯罪是腐败现象的极端表现,较之一般的刑事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其危害性主要表此刻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务必服务于人民,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把人民赋予的职权当作牟取私利的工具,滥用职权或失职渎职,歪曲人民的意志,就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造成严重的破坏。

      二是严重践踏社会主义法制。实行依法治国,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执法者,务必严格依法办事,如果执法犯法,就会严重损害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和法律的尊严。

      三是严重破坏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国家管理社会各种事务,是透过国家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来完成和实现的,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就会侵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四是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损失和流失,破坏竞争的经济秩序,造成市场的失控和混乱,危害改革开放,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五是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污染社会环境,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精神礼貌建设。

      总的来说,职务犯罪的危害最终指向是国家政权的核心,综观我国历史,能够清楚地看到,每个朝代的衰亡,几乎都与政治腐败和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违法犯罪行为有着直接的联系。因此党中央多次指出:“反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这都反映了职务犯罪的危害结果十分严重。

      4、产生和存在职务犯罪的根源

      我国产生和存在织物犯罪的根源有多种说法,比较全面的是经济、政治、思想和文化这四个方面的根源。

      ①经济根源。这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最直接、最现实的原因。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社会生产力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解放,经济的迅猛发展使人们的心理骚动不安,金钱的诱惑对于已经穷了大半辈子的中国人来说影响巨大,但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观念却并未完全成为人们自觉的行为规范,贫穷、贪图享乐、利益分配不平衡、行业之间的差别、激烈的商业竞争等等,都是职务犯罪的诱因,在现阶段,不规范的经济行为、经济观念、经济体制构成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经济根源。回顾多年来所办理的贪污贿赂案件,无一不是受到经济体制改革的刺激和影响,受利益的驱动而铤而走险,才沦落在犯罪的道路上。

      ②政治根源。我国不仅仅是一个经济上尚处发展中的国家,与之相适应,社会主义政治,即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也还不健全和不完善,尚处在发展阶段,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超多存在,大到国家的法律,小到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可谓不健全,但有的缺乏相应的配套和细化措施,有的落后于实践,加之执行国家法律、制度的国家工作人员素养不高,导致这些法律、制度难以落到实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而监督制约机制尚待完善,权力缺乏监督是导致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就是对发展中政治的真实写照,因此我们尚不能做到从政治上杜绝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既然杜绝不了,发生也是必然的,这就是职务犯罪产生和存在的政治根源。

      ③思想根源。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思想根源体现为这样的事实:在相同的客观环境和条件下,有的能做到两袖清风,一尘不染,有的则经不住各种各样的诱惑,利用职权违法犯罪。究其原因,这说明人的思想能够反作用于物质客观条件,很多国家工作人员最初都能勤勤恳恳做事,踏踏实实做人,但时光一长,在种种外因的诱惑下,产生了贪图享受、好逸恶劳的消极思想,追求高档、豪华的生活方式,追求感官刺激,既而利用职权大肆贪污受贿,中饱私囊,以供自我享乐、挥霍,这是特权思想和享乐主义思想相结合的结果。在中国人固有的观念中,特权思想是极易被人民认同的一种观念,早在两千多年前就有“当官做老爷”的说法,那些身为“父母官”的官宦阶层,既然以草民的“父母”和“大老爷”自居,那么享受种种法外特权自然是顺理成章的事,时至今日,虽然法律明文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不是所有人的观念能够随着法律的明文规定而转变,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思想上仍然存在着“官老爷”的特权思想,仍然存在着利用职权作威作福的衙门作风,这就是多年来我们虽然竭力反对特权思想和衙门作风,而特权思想和衙门作风仍然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乃至身边的道理。

      ④文化根源。在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根源的探讨中,对文化根源的讨论较少,实际上,相对于制度而言,文化是一种更根本的因素。与西方职务犯罪不一样,我国职务犯罪受到了传统文化的强烈熏染,但由于久处其中,加之文化所具有的隐性功能,只但是更加难以发现和把握。相对于思想,思想观念是一个个体概念,而文化则是一个整体概念,是国家工作人员所处的整个人文社会环境和氛围。在中国古代的文化氛围是读书是为了做官,作官是为了发财,当官不发财、谁请都不来。所谓“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就是对这种世俗化理想的最通俗的表达。这种世俗化的价值取向造成了中国古代“无官不贪”的腐败官场文化,只要置身其中,则很难幸免,即所谓的“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虽然旧的官场制度和习俗随着封建王朝的覆灭而被废除,但这种旧官场的习俗观念、文化氛围仍会影响到这天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几种职务犯罪介绍

      (一)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贪污罪的立案标准

      贪污罪是我国刑法中为数不多的由法律直接规定数额标准的犯罪之一,这个立法模式的构成,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79年制定的刑法对贪污罪的数额问题没有具体规定,没有数额规定在执法中不好操作,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在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透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对贪污罪的犯罪数额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2000。00元以上或虽然不满2000。00元但情节严重的,均够上贪污罪,应追究刑事职责。在97年新刑法修订后,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将贪污罪的法定最低刑的数额标准从2000元提高到5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理解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①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这是根据刑法中规定的贪污罪的法定最低刑的数额标准作出的规定。

      ②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扩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这是为了处理一些贪污数额虽然未到达刑法中规定的贪污罪法定最低刑的数额标准,但影响恶劣,不查不足于平民愤的特殊案件,如:

    某检察院在办理的小学校长李爱民贪污一案,当时某组织向县捐助一笔资金,用以救助特困得失学儿童,对特困的失学儿童,每人每学期救助200元,该款由各乡镇小学负责发放,李爱民利用担任小学校长的职务之便,采取实领少发的手段,少发24人的救助资金4800元,将该款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导致十余个特困儿童因无钱上学而缀学,在该案中虽涉案金额不满5000元,但影响恶劣,所以检察院对其进行立案查处,并起诉法院对其做出有罪判决。

      2、贪污罪的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3、“利用职务之便”的含义

      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是贪污罪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

      什么是“利用职务之便”,“利用职务之便”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职权所构成的便利条件,例如某单位出纳利用职务上管理单位现金得便利条件,盗窃由其保管的公款,就构成贪污罪。如果出纳员仅是利用对本单位状况熟悉的条件,盗窃由单位其他人经管的财物,则构成盗窃罪,其原因就是没有利用职务之便。

      4、关于在公务活动礼物不交公的定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对外交往中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论处。新刑法不仅仅吸收了这一规定的资料,而且还将礼物不交公以贪污论处的范围扩大到国内公务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变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职责,这证明法律对礼物不交公问题的规定更加严格。当然,那里所说的礼物是公开的,而不是隐性的,如果是隐性的、私底下理解礼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就构成受贿罪,而不是贪污罪。

      (二)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可分为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营利活动型挪用公款和超过三个月未还型挪用公款三种。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中的“非法活动”是指为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活动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如走私、贩毒、赌博、嫖娼等。营利活动型挪用公款中的“营利活动”是指进行各种能获得经济利益的活动,如经商办企业、投资股市、公款私存吃利息等。

      1、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理解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①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②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③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

      所谓“挪用”,是指行为人无权动用其所经管的公款,但却违反财经纪律,未经批准和允许而擅自予以动用,具有擅自动用的特点。

      在挪用公款罪中,最关键的就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在司法实践中,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状况很复杂,在执法过程中往往难以认定,因此两高就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作出司法解释,以便执法中操作。下边大家大致了解一下: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或者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那里所说的个人利益,既包括财产性利益,也包括如子女上学、就业等非财产性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是经本单位领导同意或领导班子群众研究决定将公款借给个人或其它单位的,一般不按挪用公款罪处理,对其中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领导或主管领导按渎职罪处理。但如果里边有个人利益,单位领导思考到个人利益而决定将公款借给个人或其它单位的,则构成挪用公款罪。

      4、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的认定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决定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认定为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

      ①、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②、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用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③、行为人截留单位收入不入帐,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帐目中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④、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潜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三)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理解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②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③强行索取财物的。

      2、受贿罪的两种情形

      ①、索取他人财物。对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对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人务必同时具备“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

      从上述两种状况看,索取他人财物主观恶性教大,实践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所在单位的职权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影响较之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更为恶劣,性质更为严重,因此刑法第386条规定,对索贿的从重处罚。

      3、对受贿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86条之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和情节,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处罚。

      4、案例

      某单位副科长兼会计陈霞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2002年12月10日至2004年1月15日,陈霞先后三次从其管理的困难企业帮困基金专户中擅自给县上的某些企业拨款60000元,从中收受贿赂16000元归个人所有,这是其受贿的犯罪事实。2003年12月25日至2004年3月11日,陈霞先后五次从其管理的困难企业帮困基金专户中给某些公司汇款共计433400元,将汇票存根予以隐匿,而后将上述款项提出,为自我开办的公司购买电器及交房租,装修等支出,这是其贪污的犯罪事实。2004年3月26日至2004年11月3日,陈霞私自从其管理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中,分5次拔出610000元,存入其自我捏造的人员存折上,先后将款提取用于其开办的公司购置设备,经营周转,购商住楼,购车辆等开支,至案发时未归还,这是其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以上共计1059400元。

      从陈霞的犯罪过程看,一个手握实权的人,一旦失去监督和制约,必将导致腐败。陈霞所在的科室,她既是领导又是具体办事的人,票据、印鉴一应俱全地保管在她的手里,陈霞一个人就能够独自完成拔付和提取。在感到自我囊中羞涩时,她从寺庙中求来了“财神”,期望有朝一日能大富大贵。但寺庙中求来的“财神”,毕竞变不成现实的财宝,于是乎,开办公司,便成为她发财的期望。东借西凑,解决不了所需的资金,动用公款,以权换钱,便“顺利成章”的开始了。由于相应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几乎能够说形同虚设。何时动用公款,如何动用,对陈霞来说,能够说是随心所欲。因此说,权力失控必然导致腐败。

    陈霞一案,暴露出当今社会相当一些人的思想动态,同时提醒我们,决不能放松对政治理论的学习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否则,防线一旦失守,资本主义腐朽思想便会乘虚而入,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等私欲就会更加膨胀,腐败这个幽灵就会来到你身边。

    (四)渎职罪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规定渎职罪是为了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

    2013年1月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发布,释放出从严惩处渎职犯罪的信号,致死1人以上应定罪。

    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及《刑法修正案(四)》共规定有三十五个罪名。根据渎职罪的客观表现分为以下三类犯罪:

    1、滥用职权型渎职罪

    包括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私放在押人员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2、玩忽职守型渎职罪

    包括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3、徇私舞弊型渎职罪

    包括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裁判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八条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三、预防职务犯罪措施

      1、正确理解打击和预防的关系。

      坚决打击腐败是我们党执政潜力的重要体现,有效预防腐败更是我们党执政潜力的重要标志。打击和预防是反腐败工作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两个方面。只有抓好从严惩处腐败案件,才能以打击促预防,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才能为预防创造前提条件,分析犯罪产生的原因,以对症下药。同样的,只有抓好预防,从源头上不断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才能巩固打击所取得的成果,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进行有效预防本身就要求实行严厉打击,而严厉打击本身又有利于进行有效预防。过去我们反腐败侧重于打击,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未能从根本上扭转腐败蔓延的势头,因此,无论从当前还是从长远看,反腐倡廉既要抓好打击,更要注重预防,只有预防才是治本之策,这就是我们搞预防职务犯罪的原因所在。否则,如果我们只注意查办具体案件,不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可能是一时见效,但往往会产生查不胜查的状况,一些腐败问题很可能查了又查,纠而复生,所以我们务必抓好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从源头上治理腐败。

      2、预防职务犯罪的根本措施是教育、制度和监督并重。

      由于导致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也应综合治理,多管齐下,能够说,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务必齐抓共管,才能有效。在诸多的预防措施中,教育、制度和监督并重是最根本的预防措施,这也是我们党经过千锤百炼才总结出来的经验。

      教育、制度、监督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三个关键环节,也是三大支撑点。分析职务犯罪等腐败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无一不是教育不扎实、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得力的结果,因此教育、制度和监督并重的思路是科学的、发展的思路,是我们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一条基本经验。

      教育侧重于教化,是基础环节;制度侧重于规范,是保证环节;监督侧重于制约,是关键环节。三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教育要取得经常性的效果,不仅仅取决于教育的资料和形式,还要靠制度和监督来做保证。制度的实施,不仅仅需要制度本身的合理性、科学性,还需要有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有效的思想教育来推动。监督工作要取得实效,不仅仅取决于监督的权威性,还需要加强教育,提高党员干部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以及制度规范作用的保障。教育、制度、监督只有统一于反腐败的全过程,才能实现反腐倡廉的战略目标。

    3、加强自身修养,自觉抵制职务犯罪

    一是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作为一名中层管理者,不管你文化水平多高、业务能力有多强,如果没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就不可能当好领导的左右手,服务好你的员工,服务好你的客户。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主要靠学习,必须有一个健康的心态,要正确对待自己的得与失,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不能盲目与他人攀比。

    二是严格自律,不断学习,树立正确的权利观。要不断加强对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纪、国法知识的学习,增强自己的廉洁自律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单位规章,遵守廉洁规定,不断提高反腐倡廉的自觉性和自身免疫力,增强自己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感。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水平,把学习当成一种追求、一种能力和一种责任,把握好自己前进的方向,工作中踏踏实实做事,生活中清清白白做人。

    三是谦虚谨慎、慎重交友。从普通职工到各级领导,角色虽然不同,手中都有一定的权力,每个人身边都有朋友。与朋友交往时,必须把握好分寸,做到清清白白做事,不能与朋友有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关系。要听得进不同的意见,尤其是批评的意见,良药苦口,忠言逆耳,不要让自己失去改正错误的机会。道理也许每个人都明白,但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做好这一点也许并不容易。

    四是警钟长鸣、时刻提醒自己。不能存在任何侥幸心理,你所做的每一件事,你的领导,你的同事,你的职员都看得一清二楚,其中的错误也被看的明明白白。因此,不要以为别人什么都不知道,不要以为向你行贿的哥们儿会永远为你保守住这个秘密,也不要以为自己为单位、为国家付出这么多这是自己理所应得。要记住,只有勤政廉政,才能使自己永远立于不败之地,才能拥有幸福的家庭和自由的生活。

    中国职务犯罪预防网,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主办、正义网络传媒承办的专业网站。主要任务,是配合高检院的部署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宣传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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