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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审判工作总结

    时间:2020-07-31 07:44:49 来源:小苹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小苹果范文网手机站

    民事审判工作报告范文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在,我向本次会议报告区人民法院二00六年民事审判工作,请予审议。

    过去的一年,民事审判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追求公正、廉洁、高效的工作目标,积极创新工作机制,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依法公正、快速地审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2006年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119起,结案118起,其中婚姻案件51件,占案件总数的42.8%,侵权案件23件,占案件总数的19.3%,商事案件36件,案件标的额170,9600元,占受案总数的30.25%,其它案件9件,占受案总数的7.65%。其中上诉案件9起,维持原判7起,更审改判率22%。总体而言,民事审判工作实现了新的突破,迈出了新的步伐。主要表现在:

    一、围绕“调判结合”,追求案结事了

    一年来,我们按照肖扬院长的讲话精神,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事审判工作指导原则,以定纷止争,胜败皆服为最终目标,积极探索调解与判决的最佳契合点,尽量做到多调少判,能调不判,先调后判,民事审判干部在调解上倾注大量精力,做到用真情感动当事人,用真情打动当事人,使当事人与我们的民商事法官之间建立信任感。通过实践,总结出了情感互动法、直陈错误法、宣讲法律法、换位思考法、四级调解法等调解工作经验,使之融于民商事案件的全过程,在向当事人讲解相关法律知识,深入浅出地使当事人明白法律的过程中,很自然地将纠纷化解,矛盾排除。调解中,一是我们注重把握诉前立案关,特别是对家庭纠纷案件,接待中详细了解纠纷的起因和事情的经过,对一时赌气来诉的当事人尽力做调解工作,使其息诉;
    二是把握庭审调解关,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在庭审中对每一起案件都进行必要的调解工作,把握住当事人的思想脉搏,不放弃做和解工作的一丝机会。特别是对婚姻家庭纠纷等事关全区稳定的案件,我们在处理时更是审慎对待,在坚持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对那些感情破裂甚至已 1 死亡的婚姻及时依法解除,有效防止伤害、凶杀或自杀等恶性案件的发生,但同时我们也尽量挽救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家庭,在调处中,做到三看三品,即看婚姻基础是否牢固,品离婚是否是唯一出路;
    看婚后感情走势,品和好的概率多大;
    看诱发原因,品症结能否解除,从而综合考虑,避免轻率处理,以维护家庭的和谐,社会的安定。2006年共审理婚姻家庭纠纷51起,其中判决7起,调解42起,调解率占82.3%。

    二、围绕诉讼效益,降低诉讼成本。

    我们在审判大流程管理的基础上,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基本上形成以公开举证、质证、认证和裁判为主要内容的民事审判方式,进一步强化案件流程管理,明确各个审判环节的工作时限,同时注重简易程序的适用,在扩大简易程序适用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提倡当日、当周、当月结案。为使无争议或争议不大的案件以更简便的方式结案,达到“简出效率、繁出精品”目的,首先明确简易程序民事案件种类,推行对简易案件的“提速”审,即实行案件的繁简分流,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一律适用简易程序,其次,我们整合现有的审判资源,将法警队与立案庭业务衔接,由法警队负责送达,根据简易案件特点,法警队尽量采取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初次送达时即征求当事人是否需要举证期间和答辩期的意见,不需要的就立即送达开庭传票,并由立案庭排期法官迅速将案件移交民商事审判庭相关承办人,及时审理,使案件流程缩短30日左右,很大程度上缩短了案件的审理周期。既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又节省了人民法院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证了案件的及时审理,防止了矛盾的激化,2006年提速审理的案件达20余起,使得这些案件在当天或一周内解决,受到当事人的欢迎。

    三、围绕“绿色诉讼”,解决诉讼困难

    我院以解决群众诉讼难为目的,从解决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为突破口,首先按照上级院关于加强立案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立案接待大厅的规范化建设,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为当事人配备了休息用的桌椅、水壶和水杯等便民物品,充实了立案庭接待办量,细化了接待法官、排期法官、移送案件法官及庭长的责任,使立案大厅基本形成集立案、接访、咨询、查询诉讼流程、传递诉讼材料等于一体的为民、便民的窗口,干警基本做到有诉必立,有案必接,对待群众热情、耐心, 2 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办案有回声。立案庭在2006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共青团中央命名为出席全国“优秀青年文明号”。

    其次针对民事审判工作的特殊性,还相继制定了节假日接待制度、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特别是对外来投资者或老年人、妇女、儿童涉案的,我们做到在立案环节快立案、审理环节做到快审判、执行环节做到快执行。同时我们积极开展司法救助活动,按照救助制度的规定,对确因生活一时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当事人予以减、缓和免诉讼费,全年共缓交诉讼费4200元,免交诉讼费50元。

    过去的一年,虽然我们的民事审判工作总体上态势良好,上诉率较之上一年有所下降,更审改判率低于全市平均值,但工作中仍有不足亟待解决。如个别干警司法理念转变不快,不能自觉地把个案的审理置身于全区经济建设之中,造成个案质量不高,有的案件几次重审;
    加之个别审判人员业务素质偏低,工作方法不科学,不讲审判艺术,办案不细、跑粗,对待当事人不够热心、接待不够耐心,,表现在对当事人态度冷、硬等,笔录有错字、别字,庭审时有接打手机等有损形象的现象、甚至出现因校对不认真,法律条文引用错误的失误,严重损害司法形象的现象;
    现在仍有牛传龙与李乐华借贷纠纷、隋培玉与龚卫国债务纠纷等案件判后未息诉而上访,这些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整顿和改进。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2007年的第一季度已经过去。目前我院受理民商事案件52件,已经审结33件,其中调解29件。

    2007年,我们院党组将借案件执法质量年活动之契机,继续全面深入地贯彻市、区政法工作会议和区委第十九次党代会精神,按照中院工作安排,在全面提高干警的两个素质上下功夫,使干警扎实地树立程序公正、司法公开的理念,注重调解原则运用,审理好涉及我区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民商事案件,为我区的经济建设发挥出应有的作用。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快民商事案件办案节奏,提高办案效率,维护公平正义

    我们要按照实践司法为民这个大方向、总纲领,一要从发挥审判职能入手,通过民事、商事审判,依法平等保护不同诉讼主体、不同地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促进市场信用的建立;

    3 认真审理好涉及我区外来投资办企业的或旅游开发和体制改革方面的民、商事案件,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婚姻、家庭等纠纷,维护我区的社会稳定。二要从抓好便民诉讼工作入手,通过推行节日办案制度、首问负责制以及实行案件繁简分流、设速审组适用简易程序等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树立法院的良好形象。

    二、要严格执行新的诉讼收费办法

    虽然我们院属政企合一体制,经费相对紧张,但我们一定要以阿城法院收费事件为教训,经费再紧张绝不向当事人伸手,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
    同时为保证困难群众能及时行使诉权,对暂无经济能力交纳诉讼费的当事人,加大救助力度,按诉讼收费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给当事人办理减、免、缓交诉讼费,并对调解或撤诉等案件及时办理相关退费手续,健全并完善诉讼费结算机制,确保诉讼费用预收规范、结算准确、退费及时。

    三、进一步强化主管院长和民事庭长的监督管理职责。 年初我院党组与各庭庭长签定了责任状,明确了民庭庭长必须做到管案件和管事相结合,从案件抓起,切实负起严明审判纪律的管理职责,特别是要管好审判程序,对那些该回避不回避、该公开不公开,该合议不合议的做法,要及时监督,依法予以纠正,确保严格按照程序办案;
    同时要抓好案件质量,通过旁听庭审、列席合议庭评议、审核签发裁判文书、抽查案件等方式,主动发现问题,及时指导合议庭办案,确保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形象公正。

    四、认真开展案件审判质量评查。

    在总结原有评查工作的经验和不足前提下,继续在评查内容的针对性、评查方式的科学性和评查工作的延伸性上下功夫,形成政工科考评目标管理、审判监督庭评查案件质量、纪检组查处违法违纪事件、立案庭管理案件流程、督办室督促检查等五方面的监督评查体系,从案件评查入手,评查中不仅要看程序,更要看实体,不仅要发现表面上的问题,而且要注意发现深层次的问题,对办案质量做出全面的评析。评查的范围以个案评查为主,以随机抽查为辅,但对被改判、发回重审、引起当事人上访或投诉以及上级部门督办等重点案件,必须做到严格、全面评查。在此基础上,今年建立并完善法官办案质量档案,每次的评查结果都记录入档,作为民事法官业绩考核、评优晋升的重要依据,以此强化 4 法官责任心,促进办案质量提高。

    五、全力掀起“塑造服务型法院、学习型法院”活动,提升法官素质。

    今年我们在全院干警中开展了“五项承诺”活动,即即每位干警向党组和当事人做出承诺:不让工作失误和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前来法院办事的人在我这里受冷遇,不让可以马上办好的事在我这里耽搁,不让审判流程的运作在我这里延误,不让法院的形象在我这里受到损害。同时结合市法院“八条禁令”的规定,抓好班子建设,提高干警的“两个”素质,重点针对2005、2006年以来的上诉、上访案件和交办案件进行查摆和剖析,通过案件查责任、追根源,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相应规章制度,以此促进干警形成学习的风气,引导干警拓宽知识领域,重点提高民、商事法官的的六种司法能力,即面对新刑疑难复杂案件适用法律的能力、对群体性纠纷的协调处理能力、对突发性纠纷的应急处置能力、对简易纠纷的速裁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以及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审判工作需要。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2007年是我区构建和谐新林区的重要之年,我们深知审判责任重大,我们一定带领民事审判干警,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立足审判主阵地,自觉地将民事审判工作置身于全区的工作大局之中,着眼于维护全区稳定,为全区经济社会又快又好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5

    金山屯区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工作报告

    ------------2007年7月27日在金山屯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

    法院院长:丛喜武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在,我向本次会议报告区人民法院二00六年民事审判工作,请予审议。

    过去的一年,民事审判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追求公正、廉洁、高效的工作目标,积极创新工作机制,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依法公正、快速地审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2006年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119起,结案118起,其中婚姻案件51件,占案件总数的42.8%,侵权案件23件,占案件总数的19.3%,商事案件36件,案件标的额170,9600元,占受案总数的30.25%,其它案件9件,占受案总数的7.65%。其中上诉案件9起,维持原判7起,更审改判率22%。总体而言,民事审判工作实现了新的突破,迈出了新的步伐。主要表现在:

    一、围绕“调判结合”,追求案结事了

    一年来,我们按照肖扬院长的讲话精神,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事审判工作指导原则,以定纷止争,胜败皆服为最终目标,积极探索调解与判决的最佳契合点,尽量做到多调少判,能调不判,先调后判,民事审判干部在调解上倾注大量精力,做到用真情感动当事人,用真情打动当事人,使当事人与我们的民商事法官之间建立信任感。通过实践,总结出了情感互动法、直陈错误法、宣讲法律法、换位思考法、四级调解法等调解工作经验,使之融于民商事案件的全过程,在向当事人讲解相关法律知识,深入浅出地使当事人明白法律的过程中,很自然地将纠纷化解,矛盾排除。调解中,一是我们注重把握诉前立案关,特别是对家庭纠纷案件,接待中详细了解纠纷的起因和事情的经过,对一时赌气来诉的当事人尽力做调解工作,使其息诉;
    二是把握庭审调解关,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在庭审中对每一起案件 1 都进行必要的调解工作,把握住当事人的思想脉搏,不放弃做和解工作的一丝机会。特别是对婚姻家庭纠纷等事关全区稳定的案件,我们在处理时更是审慎对待,在坚持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对那些感情破裂甚至已死亡的婚姻及时依法解除,有效防止伤害、凶杀或自杀等恶性案件的发生,但同时我们也尽量挽救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家庭,在调处中,做到三看三品,即看婚姻基础是否牢固,品离婚是否是唯一出路;
    看婚后感情走势,品和好的概率多大;
    看诱发原因,品症结能否解除,从而综合考虑,避免轻率处理,以维护家庭的和谐,社会的安定。2006年共审理婚姻家庭纠纷51起,其中判决7起,调解42起,调解率占82.3%。

    二、围绕诉讼效益,降低诉讼成本。

    我们在审判大流程管理的基础上,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基本上形成以公开举证、质证、认证和裁判为主要内容的民事审判方式,进一步强化案件流程管理,明确各个审判环节的工作时限,同时注重简易程序的适用,在扩大简易程序适用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提倡当日、当周、当月结案。为使无争议或争议不大的案件以更简便的方式结案,达到“简出效率、繁出精品”目的,首先明确简易程序民事案件种类,推行对简易案件的“提速”审,即实行案件的繁简分流,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一律适用简易程序,其次,我们整合现有的审判资源,将法警队与立案庭业务衔接,由法警队负责送达,根据简易案件特点,法警队尽量采取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初次送达时即征求当事人是否需要举证期间和答辩期的意见,不需要的就立即送达开庭传票,并由立案庭排期法官迅速将案件移交民商事审判庭相关承办人,及时审理,使案件流程缩短30日左右,很大程度上缩短了案件的审理周期。既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又节省了人民法院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证了案件的及时审理,防止了矛盾的激化,2006年提速审理的案件达20余起,使得这些案件在当天或一周内解决,受到当事人的欢迎。

    三、围绕“绿色诉讼”,解决诉讼困难

    我院以解决群众诉讼难为目的,从解决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为突破口,首先按照上级院关于加强立案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立案接待大厅的规范化建设,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为当事人配备了休息用的桌椅、水壶和水杯等便民物品,充实了立案庭接待办量,细化了 2 接待法官、排期法官、移送案件法官及庭长的责任,使立案大厅基本形成集立案、接访、咨询、查询诉讼流程、传递诉讼材料等于一体的为民、便民的窗口,干警基本做到有诉必立,有案必接,对待群众热情、耐心,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办案有回声。立案庭在2006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共青团中央命名为出席全国“优秀青年文明号”。

    其次针对民事审判工作的特殊性,还相继制定了节假日接待制度、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特别是对外来投资者或老年人、妇女、儿童涉案的,我们做到在立案环节快立案、审理环节做到快审判、执行环节做到快执行。同时我们积极开展司法救助活动,按照救助制度的规定,对确因生活一时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当事人予以减、缓和免诉讼费,全年共缓交诉讼费4200元,免交诉讼费50元。

    过去的一年,虽然我们的民事审判工作总体上态势良好,上诉率较之上一年有所下降,更审改判率低于全市平均值,但工作中仍有不足亟待解决。如个别干警司法理念转变不快,不能自觉地把个案的审理置身于全区经济建设之中,造成个案质量不高,有的案件几次重审;
    加之个别审判人员业务素质偏低,工作方法不科学,不讲审判艺术,办案不细、跑粗,对待当事人不够热心、接待不够耐心,,表现在对当事人态度冷、硬等,笔录有错字、别字,庭审时有接打手机等有损形象的现象、甚至出现因校对不认真,法律条文引用错误的失误,严重损害司法形象的现象;
    现在仍有牛传龙与李乐华借贷纠纷、隋培玉与龚卫国债务纠纷等案件判后未息诉而上访,这些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整顿和改进。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2007年的第一季度已经过去。目前我院受理民商事案件52件,已经审结33件,其中调解29件。

    2007年,我们院党组将借案件执法质量年活动之契机,继续全面深入地贯彻市、区政法工作会议和区委第十九次党代会精神,按照中院工作安排,在全面提高干警的两个素质上下功夫,使干警扎实地树立程序公正、司法公开的理念,注重调解原则运用,审理好涉及我区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民商事案件,为我区的经济建设发挥出应有的作用。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快民商事案件办案节奏,提高办案效率,维护公平正义

    我们要按照实践司法为民这个大方向、总纲领,一要从发挥审判职能入手,通过民事、商事审判,依法平等保护不同诉讼主体、不同地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促进市场信用的建立;
    认真审理好涉及我区外来投资办企业的或旅游开发和体制改革方面的民、商事案件,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婚姻、家庭等纠纷,维护我区的社会稳定。二要从抓好便民诉讼工作入手,通过推行节日办案制度、首问负责制以及实行案件繁简分流、设速审组适用简易程序等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树立法院的良好形象。

    二、要严格执行新的诉讼收费办法

    虽然我们院属政企合一体制,经费相对紧张,但我们一定要以阿城法院收费事件为教训,经费再紧张绝不向当事人伸手,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
    同时为保证困难群众能及时行使诉权,对暂无经济能力交纳诉讼费的当事人,加大救助力度,按诉讼收费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给当事人办理减、免、缓交诉讼费,并对调解或撤诉等案件及时办理相关退费手续,健全并完善诉讼费结算机制,确保诉讼费用预收规范、结算准确、退费及时。

    三、进一步强化主管院长和民事庭长的监督管理职责。 年初我院党组与各庭庭长签定了责任状,明确了民庭庭长必须做到管案件和管事相结合,从案件抓起,切实负起严明审判纪律的管理职责,特别是要管好审判程序,对那些该回避不回避、该公开不公开,该合议不合议的做法,要及时监督,依法予以纠正,确保严格按照程序办案;
    同时要抓好案件质量,通过旁听庭审、列席合议庭评议、审核签发裁判文书、抽查案件等方式,主动发现问题,及时指导合议庭办案,确保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形象公正。

    四、认真开展案件审判质量评查。

    在总结原有评查工作的经验和不足前提下,继续在评查内容的针对性、评查方式的科学性和评查工作的延伸性上下功夫,形成政工科考评目标管理、审判监督庭评查案件质量、纪检组查处违法违纪事件、立案庭管理案件流程、督办室督促检查等五方面的监督评查体系,从案件评查入手,评查中不仅要看程序,更要看实体,不仅要发现表面上的问题,而且要注意发现深层次的问题,对办案质量做出全面的评析。评查的范围以个案评查为主,以随机抽查为辅,但对被改判、发回重审、引起当 4 事人上访或投诉以及上级部门督办等重点案件,必须做到严格、全面评查。在此基础上,今年建立并完善法官办案质量档案,每次的评查结果都记录入档,作为民事法官业绩考核、评优晋升的重要依据,以此强化法官责任心,促进办案质量提高。

    五、全力掀起“塑造服务型法院、学习型法院”活动,提升法官素质。

    今年我们在全院干警中开展了“五项承诺”活动,即即每位干警向党组和当事人做出承诺:不让工作失误和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前来法院办事的人在我这里受冷遇,不让可以马上办好的事在我这里耽搁,不让审判流程的运作在我这里延误,不让法院的形象在我这里受到损害。同时结合市法院“八条禁令”的规定,抓好班子建设,提高干警的“两个”素质,重点针对200

    5、2006年以来的上诉、上访案件和交办案件进行查摆和剖析,通过案件查责任、追根源,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相应规章制度,以此促进干警形成学习的风气,引导干警拓宽知识领域,重点提高民、商事法官的的六种司法能力,即面对新刑疑难复杂案件适用法律的能力、对群体性纠纷的协调处理能力、对突发性纠纷的应急处置能力、对简易纠纷的速裁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以及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审判工作需要。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2007年是我区构建和谐新林区的重要之年,我们深知审判责任重大,我们一定带领民事审判干警,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立足审判主阵地,自觉地将民事审判工作置身于全区的工作大局之中,着眼于维护全区稳定,为全区经济社会又快又好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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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山县人民法院 2010年民事审判工作总结

    2010年以来,我院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中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下,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着力打造‚服务型、文化型、创新型、规范型、和谐型、廉洁型‛法院,全面加强民事审判工作,为化解社会矛盾、定纷止争、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构建和谐鲁山发挥了重要的职能作用,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

    2010年,我院依法受理各类民事案件 件,占全院各类案件收案总数的 %;
    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 件,结案标的金额1200万余元。在审结的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件,占结案总数 的 %;
    调解(含撤诉)结案 件,占结案总数 件的 %。在裁判的案件中,当事人提起上诉 件,二审法院审结 件,在二审法院审结的案件中,维持一审裁判(含二审调解和撤回上诉) 件,占二审法院结案总数的 %;
    改判 (含指令继续审理) 件,占二审法院结案总数的 %;

    发回重审 件,占二审法院结案总数的 %。

    二、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做法

    2010年以来,我院始终把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定纷止争、促进发展与稳定作为民事审判工作的任务与目标,围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努力提高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力求实

    - 1谐精神,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高度重视对就医、就学、劳动争议等事关民生问题案件的审理,着重保护劳动者、受损害一方当事人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圆满审结了原告张红卫、张朋银、刘丙合、郭振峰、郭轻民5名职工诉河南省达昌机械厂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纠纷等案件。

    ——认真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我院始终牢固树立信访意识,采取有力措施做好涉诉信访工作,一是信访工作关口前移,搞好源头治理。要求每位民事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意识,将信访意识贯穿于案件审判环节的始终。二是要求每位民事审判人员树立办‚精品案件‛意识,公正司法,把每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以公正促稳定。三是积极推行判后答疑制度,对宣判后当事人对裁判文书提出质疑的案件,由承办人和庭长针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向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由于措施到位,2010年以来没有出现新的涉诉信访案件。

    ——创新民事审判工作机制,着力提高民事审判的办案质量和效率。案件质量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线。为此,我院采取了以下几项措施:一是进一步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用足用活简易程序,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二是实行审限跟踪通报,由立案庭每月逐庭对审限已超过三个月的案件进行通报,对即将超审限案件进行警示,督促各庭尽快审结,逾期则按超审限对庭长及承办人予以追究。三是适时组织民事审判人员开观摩庭,给各位民事审判人员提供一个互相交流、共同提高的平台,以提高每位民事审判人员驾驭庭审的能力。四是切实提高民事判决书的内在质量,主要是认证断理水平,增强说理性,确

    - 3事案件 件中,调撤结案率达 %。如:原告张金定、刘霞诉被告张国民、张国文、张国现赡养纠纷一案,原告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原告自2003年2月起曾三次向我院起诉,经我院审理,先后两次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因三个儿子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赡养义务,我院曾对长子张国民、次子张国文采取过强制执行措施。使人更加生气的是原告刘霞在生病住院期间,三个儿子未支付任何费用,也不到医院探望,导致家庭矛盾日趋激化。我院受理后,承办法官曾先后三次深入到辛集乡贯刘村找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由于家庭矛盾日积月累,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但是,承办法官不言放弃,在村组干部的陪同下第四次深入到贯刘村农户家里、田间地头广泛与群众座谈,详细了解矛盾纠纷的根源,寻找突破口,同时反复与村组干部及其邻居耐心细致地做调解工作,动员各方力量协同化解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矛盾。经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感化、疏导,双方当事人为承办法官的真诚和敬业精神所打动,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妥善解决了一起历时8年的赡养纠纷案件。

    与此同时,我院各业务庭结合自身的工作实践探索出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新方法。民一庭采用‚庭审‛变‚课堂‛的方法,以婚姻家庭纠纷为重点,邀请其他同类正在诉讼的当事人及其亲朋好友旁听案件审理,台上调判给台下调解工作做出了典范。民三庭总结出了‚用热心去帮助、用耐心去解释、用诚心去感化、用公心去调判‛的‚四心促调法‛, 调解率一直保持在90%以上。昭平湖法庭针对辖区经济较发达、民事案件多的实际情况,坚持吃住都在法庭,保证充足的办案时间,利用业余时间和调解网络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这些闪耀着干警智慧的调解方法在实践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另外,我院还将开展调解年活动与深化‚马锡五审判方式‛有机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巡回办案,尽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一是以巡回审判推进调解工作。要求民庭及各人民法庭对受理的赡养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宅基地纠纷、土地承包纠纷以及群体性、敏感性、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原则上一律深入到案发地乡、镇审判点巡回审判,全年庭长担任审判长巡回审理的案件不少于10件,主管院长担任审判长巡回审判的案件不少于3件。院巡回审判活动办实行月通报制度,每月排名通报一次,好的表彰,差的批评。实践证明,开展巡回审判、送法下乡活动,深入田间地头,到案发地开庭审案,注重依靠群众,调查研究,既解决了纠纷,也使群众在审判活动中得到教育。如: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针对此类案件发案率高、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特点,积极推行巡回审判,到案件发生地巡回开庭,就地调解,扩大了社会影响,赢得当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调解创造了有利条件。民二庭在审理原告八里仓村二组与被告张铁伟等22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到案件发生地琴台街道八里仓村巡回审判,旁听群众达200余人,最终上述22起案件全部案外和解结案。

    二是积极引导群众参与审判。在开展巡回审判的过程中,我院还坚持走司法大众化道路,让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司法,认真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使司法过程最大限度地公开化、透明化,确保人民群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实现对司法工作的有效监督。如:张良法庭在巡回开庭时向群众发放《社会调查表》、《巡回审判征求意见表》等,让群众发表对

    - 6证金300元,如果年度内本人出现廉政问题,除扣发本人的廉政保证金外,主管领导与庭长也要承担责任。据不完全统计,一年来,全体民事审判人员拒收当事人现金及礼品折款5万余元,拒吃请300多人次。

    我院的民事审判工作经过近年来的不懈努力,取得了长足发展,民事审判工作已进入全市法院先进行列,如今,民事调解工作已成为我院的一个亮点:原张良法庭庭长郑留生同志,长期在基层法庭工作,经他所审理的案件调解(含撤诉)率达90%以上,2009年6月份,郑留生同志经省高院选拔,参加了全省法院民事调解技能讲师团,在全省法院系统巡回介绍了自己开展调解工作的先进经验。2010年9月,省高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袁永新到我院调研时,对郑留生同志‚调解是宝、官了民了‛的审判理念给予了很高评价。2009年12月,我院被评为‚全省法院‘调解年’活动先进单位‛。2010年6月,《河南法院网》、《平顶山法院网》、《平顶山法院工作信息》以《鲁山县法院民商事案件调解率超八成》为题报道了我院的‚一二三四五‛ 调解工作法,即:把‚调解优先、多调少判‛作为审判的‚第一选择‛,强化调解理念;
    坚持自愿原则、合法原则‚两个原则‛,依法规范调解;
    找准案件争议焦点、矛盾转化交叉点、法理与情理融合点‚三个切入点‛,及时公正调解;
    做到公开调解过程、公开案件事实、公开双方证据、公开调解结果‚四个公开‛,提高调解水平;
    尽到以爱心赢得当事人认同、以诚心赢得当事人信任、以耐心赢得当事人理解、以公心赢得当事人尊重、以恒心赢得当事人支持的‚五心之责‛,增强调解能力。平顶山市中级法院院长郭保振同志阅后作出批示:‚鲁山法院‘一二三四五’调解工作法值得在

    - 8做得不够。个别法官对涉诉信访工作存在畏难、悲观厌战情绪,缺乏工作热情、疲于应付。总认为只要依法办案,上访是当事人的权利,与案件无关。

    (四)民事司法环境方面。民事审判面临的外部环境不尽如人意,有待进一步改善。少数当事人以非诉讼渠道给审判工作施加不当影响,个别当事人和案外人以缠访、闹访、自杀、等相威胁,采取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谩骂法官等做法,给民事审判法官施加压力,使公正司法受到挑战;
    个别民事审判法官有回避矛盾,偏袒人多势众一方之嫌,不能很好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机遇与困难同在,希望和挑战并存。我院的民事审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上级领导的要求、同兄弟单位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院将虚心学习和借鉴兄弟单位的先进经验,以卓有成效的工作,为构建和谐鲁山,实现鲁山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2012年6月13日,我们文法学院法学10-3班全体同学在文综楼模拟法庭进行了一次正式的民事诉讼案件模拟审判活动。此次模拟之前我们进行了多次的演练,在最后的实施过程中从程序上来说也算流畅进行了下来。我在这这次模拟之中是原告马四威。我认为学院安排这样的活动我认为是很有必要的,因为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对法官的要求也就越来越高,法学教育就不能停留在传

    统形式上。此次模拟审判活动,目的就是在于让我们能够了解民事审判的一般程序,对民事审判有一个初步的认识,特别是本学期我们学习了民事诉讼法,经过这样的活动,能让我们的理论知识与应用实践来一次结合,而且经过模拟让我们认识到程序的重要性。

    接下来简单介绍一下案情。我们班选择的是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原告:,男,195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丽水市莲都区水阁街道余庄前村28号。

    原告:(系原告之妻),女,195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丽水市永晖新村1幢2单元B403室。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丽水市莲都区联城镇敏河村38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2006年2月19日19时15分许,被告驾驶未年审的浙K24273号二轮摩托车从丽水市区驶往火车站方向,途经330国道119KM+400M莲都区水东大桥西端时,碰撞前面同向行驶因系头盔停在机动车道内由原告驾驶的浙K18960号二轮摩托车(后搭乘原告),造成两车损坏,两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两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待证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及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的事实;

    2、两原告的门诊住院病历、出院记录,待证两原告的伤势及治疗情况;

    3、医疗诊断证明书,待证两原告的误工及护理情况;

    4、门诊收费收据、住院收费收据、费用清单,待证原告花去医疗费用的事实;

    5、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交款书,证明原告从事木板加工业,其收入110元/日;

    6、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收款收据,证明原告摩托车的损失情况;

    7、施救费、停车费、复印费、鉴定费、检查照片等发票,待证原告的损失;

    8、丽水天平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书,待证原告已构成2个10级伤残的事实。

    下面说一下这次模拟审判中的学习情况。首先在这次模拟中我感受比较大的就是证据的整理工作,众所周知,民事诉讼证据是证明案情的各种资料,所以做起来十分繁琐复杂。在案件的前期准备过程中,我准备了原告马四威的大部分证据,其中包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两原告的门诊住院病历、出院记录、门诊收费收据、住院收费收据、费用清单、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交款书、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收款收据、施救费、停车费、复印费、鉴定费、检查照片等发票、丽水天平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书等,由于是第一次收集整理诉讼资料,每一个证据都需要查资料,经过资料的整理我觉得以后只要从事法律相关的工作,都一定要做到细心细致,因为证据对案情是最具说服力的,如果证据环节出现了问题,可能会使当事人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就像美国历史上著名的世纪答案“辛普森案”因为取证过程中警方出现了严重的违规操作结果使辛普森逃脱了刑事惩罚。还有就是在整理证据过程中学会了从国家税务局网站、国家工商局网站下载一些表格发票模板,这也是以前从未做过的。

    其次在本次模拟审判中,我们对民事审判的一审普通程序有了一次完整的认识。上学期我也去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过民事案件的旁听,但是他们也许是处于现实的考虑,适用的程序非常简洁,这是我们以前在课程学习中所不能想象

    的情形,而且通过类似的旁听并不能完整的了解到审判的流程。所以我觉得通过这次审判,在程序方面学到的知识还是非常多的,因为我们从头到尾都精心投入到了其中,进行了认真的准备,每一个环节我们都经过了激烈的讨论,所以我们得到的,在脑海中留下深刻印象的东西,要远比我们单纯的去听几次庭审要多的多。当然在这样的活动中,有些同学之担任了旁听,并没有真正的参与到其中,我觉得是比较遗憾的,希望在下一次模拟审判中更多的同学可以实质性的参与到其中。下面说一下通过模拟以后我对审判流程的大致理解。首先在审判开始前应当核对双方当事人到庭情况,然后书记员要宣布法庭纪律。法庭调查阶段可分为四个部分,诉辩、质证、问答和认证。审判过程中最复杂的就是质证阶段,双方当事人要针对案件提出证据由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我们班在此次模拟中采用的是一项证据一项证据的质证所以用时比较长,但是调理比较清晰,不容易出现差错。然后法庭应当对案件基本情况进行总结以及做出认定,并由双方当事人做最后辩论。接着可直接进入调节阶段,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如果不同意则进入下一个环节。下面法庭进行宣判,法庭可以当庭宣判也可以择日再判,当然为了模拟一次完整的程序我们选择了当庭宣判。最后双方当事人还要仔细阅读庭审笔录,然后在庭审笔录上签字。以上就是我从模拟审判中得出的总结,可能有点乱,但是对程序还是有了初步的了解,这对我以后的学习和工作肯定都会有很大影响。

    我们本次模拟审判有两位指导老师,在正式审判前王丽娜老师对我们进行过一次指导,中间对我们提出了许多建议。比如质证过程有点混乱,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说话太少,审判长要保证绝对的权威等等,这些都是我们在模拟审判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经过我们共同的努力在正式模拟中这些毛病也都被我们改掉了。当然通过这样的模拟我们也学到了一些在日常审判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比如证人、鉴定人员不能旁听等等,在现实中就许多次出现过这种情况,老师也给了我们充分的提醒,我相信在以后的实践过程中我们也能做到更好。在模拟结束后,指导老师说了许多方面的东西,既有理论又有现实。从整体上看我们的程序走的还算流畅只有结尾出现了一点小问题,这些都是我们充分准备的结果。

    还有通过这样的活动,我觉得是可以提升我们对法律的学习兴趣的。这与我们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模式,当然这两者都是必不可少的。但是这一次毕竟是我们两年来的第一次模拟,从兴趣上来说还是非常高的,我想这就是新事物的魅力。以前的学习从来都是老师讲课,我们听课,但是听到了多少只有自己才清楚,而且学到的东西很容易混乱忘记。但是模拟审判就不一样,虽然次数很少,但是需要我们准备思考学习的东西却非常多,而且大多数都是我们愿意自主去学习的东西,所以从学习的效果上来说是比较好的,比课堂上的学习印象要深刻的多。而且课堂上的学习有一部分人单纯是为了应付考试。所以从整体上来说我还是比较喜欢模拟审判这项活动的。我有自己的角色,我自己能够认真的投入进去,去完成这个角色所赋予的任务。这也是我们班级的一项工作,我们是一个团队。通过这样的活动我想大家对法律的热情只会有增无减,大家对法学专业课程的学习肯定会更上心更用心,而不会像以前那样兴趣不太高,我们的学习是生动有趣的,即复习了以前学过的知识,又学到了新东西,这才是大学教育中的理想模式。

    最重要的是本次我们将平时学到的知识第一次与实践联合到了一起。众所周知,当前的大学教育中,大学生最缺乏的就是实践应用能力,学到了许多本专业的专业理论知识但是却不懂去应用,这就是学习的失败。而我们应该在理论学习

    的过程中就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虽然学校安排有寒假实习、认知实习,毕业实习,但是效果有限或者基本流于形式。而本次模拟活动我们从头至尾都认真参与其中,从程序到实体都学到了许多有用的知识,而且我们这次活动和本学期的民事诉讼法课程做到了紧密结合,这才是最重要最完美的,真正是在最需要的时候做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总之,通过这次民事诉讼案件模拟审判活动,不仅检验了我们的课程学习内容,还帮助完美体验了一次完整的民事审判,将理论与实践结合了起来。这是我的第一次模拟审判,我想也是最重要的一次。

    审:全体请坐

    书:报告。。。完毕

    审: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在核对到庭的诉讼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审:请原告通报姓名,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家庭住址? 江:。。。。

    审:原告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代理权限?

    王:王xx,xxx师事务所,一般代理

    审:请被告通报姓名,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家庭住址? 被告:。。。。

    审:被告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代理权限? 谢:谢xx,华东交大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 殷:殷xx,华东交大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 审:原告方对被告方的出庭人员有异议吗? 王:没有

    审:被告方队原告方的出庭人员有异议吗?

    谢,殷:没有

    审:现宣布各方诉讼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江西省华东交大模拟法庭受理原告江x诉被告李x房屋侵权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今天在本院民一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由审判员陈婷和人民陪审员张xx、陈xx组成,由胡x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雷xx担任法庭记录。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有关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应承担的诉讼义务,这些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已在开庭前告知各方当事人,原 被告方你们是否清楚了? 江x:清楚 李x:清楚

    审:原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王:不申请。

    审:被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谢,殷:不申请

    审:为了便于双方举证,质证,双方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 原:有证人。

    被:有一份证人证言。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124条,第125条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原被告应围绕本案争议的范围提出自己的主张,原告提出自己主张的,应提出证据或说明理由,被告反驳对方主张的,提出自己主张的也应提出证据或说明理由,否则要承担对己不利的后果

    审:现由原告当庭陈述起诉的请求和理由,宣读起诉书 原代:

    审:被告方,刚才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你是否听清楚了? 被:

    审:现在由被告进行答辩? 李x:宣读答辩状。。

    审:其他诉讼参与人还有什么补充意见吗?

    谢,殷:没有

    审:现在由原告方进举证

    王:第一份证据是常住人口登记卡,这份证据表明原告的身份、姓名和曾用名。

    审:被告方对其有无异议? 殷xx:对第一份证据没有异议 审:原告继续进行举证

    王:第二份证据是土地使用证即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来源于政府的颁发,这份证据主要证实本案所争议的该栋房屋的宅基地拥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号余集建93字第01-3-05157号,土地使用者是江x,地址是站前村竹溪小组,土地类别是宅基地,面积是72.92平方米。整栋房屋所占的宅基地使用者为江x,批准使用权限为永久,填发机关为余江县土地矿产管理局,颁发时间为93年4月17日,土地证盖有省人民政府的印章及填发机关的印章。

    审:被告方对其有无异议?

    谢:对这份证据的来源和内容是真实的,关键性的一点是原告在申领该土地使用证时,没有征得被告方的同意,这只是一份土地使用证书,原告起诉的案由是房屋确权纠纷,对房屋的确权与本案没有因果关系。

    王:整个申领土地使用证得过程是没有反映的,土地部门发放土地使用证时,这一土地的左邻右舍及相关人都必须在登记簿上签名,如没有异议,就颁发,有异议就不发。本案争诉的是房屋产权纠纷,所争议的房屋宅基地是相连的,在农村土地的登记是根据房屋所有权归谁来定的,土地使用证表明了这一块宅基地是谁的,土地附建的房屋是谁的。在农村土地使用证和房屋基本上是合一的,土地使用证比本上是准房产证,是紧密相连的。

    殷:首先原告在诉状中提到这房屋是父母建的,他母亲是2003年去世的,1993年他母亲肯定在世,土地使用证应当登记为母亲的名字。农村的房屋是没有房屋产权证,一般情况是这样的,但也不排除例外,93年国家是对农村所建的房屋发放土地使用证。

    王:房屋是父母所建的,这是不争的事实。93年发放土地所有证时他母亲还在,那为什么没有以他母亲的名字发放土地使用证,而是以原告的名字发放土地证,这恰恰证实了1980年全栋房屋由原告一人顶下的事实,土地使用证的发放人征得了相关人的同意。这有力表明了原告一人顶下房屋的历史事实存在。

    殷:有待于原告方向法庭提供详细的证据来证实。

    审:原告继续进行举证

    王: 第三份证据是调查笔录,第一份调查笔录是对证人刘xx(原、被告的妹妹)的证言,第二份调查笔录是对张xx(原、被告的叔叔)的证言。

    审:传证人刘xx出庭。

    审:证人你要如实陈述,事实求是不能作伪证,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你清楚了吗? 刘:清楚

    张审:证人你的姓名等情况

    刘:刘xx,1964年出生,种田,现住在西坂大队下坂村,江x是我哥哥。

    审:现由原、被告方对证人发问

    王:你娘家在竹溪村的老房你清楚吗,这发问是归俩个哥哥所有还是归一个哥哥所有?给钱的时候你在场吗?

    刘:清楚,当时我也有十六七岁了,归一个哥哥所有。当时作价七百元给了江x,过两天给钱的时候我在场。给了二百块钱给李x,另外一百五十元从老屋里扣除。

    王:你和江x是同胞兄妹关系吗? 刘:是同胞兄妹。

    王:你和李x是同胞兄妹关系吗? 刘:不是,但我把他当亲哥哥看待。

    审: 被告方要发问吗?

    谢: 有,除了兄妹关系,你和原被告还有什么关系? 刘:江x的老婆和我的丈夫是兄妹关系。

    殷: 原告给200块钱给被告的时候有写收据之类的凭证吗? 刘:没有

    审:当时对房子处理时,写了协议吗,有谁在场? 刘:没写协议,就我们一家人在场。

    审:最后这房子作价多少?

    刘:作价七百元,过了几天给了钱给李x,当时我看到了。

    审:江x写了条子给李x了吗? 刘:没有。

    审:请证人刘xx退庭 审:传证人张x出庭

    审:证人你要如实陈述,事实求是不能作伪证,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你清楚了吗? 张x:清楚

    陈审:证人你的姓名等情况 张x。。。

    审:现由原被告对证人发问

    王:对竹溪江家的老屋你了解吗?请你就你所知的情况说一下。

    张x:听哥哥说过。1980年听哥哥说这房子作价七百元,江x给李x三百五十元,给钱的时候我不在场,因为我工作在外地。街上的老屋80年元月份处理的,做竹溪侯家的房子时就向我借了三百元,80年元月份街上的老屋当时作价一千二百元钱,我就要给付六百给哥哥,除去欠我的三百元,我还要给三百元给哥哥,当时这三百元给在李x手上。

    王:80年你处理街上老屋的时候你写过协议吗?

    张x:写过,但不记得放哪了。

    王:你说给了三百元钱给李x,他们兄弟俩当时分了这钱吗? 张x:没有。

    审: 被告方有什么要问的吗

    殷:江x的岳母和你老婆是什么关系? 张x:和我老婆是俩姐妹。

    审:请证人张x退庭

    审:现由被告方举证

    谢:原、被告在78年7月份分家的时候写的记录,两兄弟都有签字。

    审:原告方对这份证据有无异议

    王:这份证据没有分家主持人的签名,也没有参与分家人的签名。分家的记录没有涉及对房屋的分配,被告方提供的这份证据与本案无关。

    谢:在农村七八十年代,不会写得那么规范,两兄弟连小件物在分家的时候都会写的很清楚,为什么大件物房屋没有协议呢?

    王:邓埠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即关于赡养母亲方面的内容而达成的调解协议,第五条内容写得很明白。原告在诉状中提到被告在父亲过世前和过世后没有提出过任何异议,这不是事实。被告一一主张了对该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原来的调解协议上也载明了对该房屋的意见。

    原代:这只代表个人意见,是乡镇场自制式的调解书,对原被告母亲的赡养。如果这是赡养协议,当事人一方应该是赡养人,另一方应该是被赡养人,但调解书上的当事人仅仅是两个赡养人,没有被赡养人的名字。这份自制式调解书,填写不规范,没有江x的签名,也没有原被告母亲吴春花的签名,也就是没有另外两方当事人的签名。这份协议毫无价值,对本案起不了任何证明作用。

    审:被告方继续举证

    殷:最后一份证据是邓埠镇站前良种场出具的一份证明,时间是2004年12月2日,主要证实今天原被告争议的房屋时他们共同所建的,被告李x很好地尽了赡养义务。

    审:原告方对这分证据有何异议??

    王:证明的内容不明,如果是赡养证明,则与本案无关,如果对房屋所有权的证明,他们也无权证明,证明的主体更是不明。

    殷:证人熊润林,邓银茂主要证实被告李x尽了赡养义务。。。。。。。。。。。《提交证据》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王:见(代理词)

    审:被告方你有什么辩论意见要陈述吗?

    谢:通过刚才的庭审调查和原告方的代理词,我作如下答辩,原、被告虽然不是亲兄弟,但毕竟在一起共同生活多年,这份亲情是割不断的,本案争议最大的是原被告父母共建的房屋原告是否取得所有权,原告说出资三百五十元顶下那房屋,另有证人刘xx的证词,证人张x也从侧面证实了这一点,这份证据的效力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证人刘xx的陈述是矛盾的,刘xx就这一事实的陈述前后是矛盾的,原被告虽不是亲兄弟,刘xx另外与本案的原告还有其他的亲戚关系。江x的老婆和刘xx的老婆是亲姐妹,刘xx的证词不能证实江x用三百五十元买断了这房屋的所有权。在农村处理房子时,应会有协议,原告却没有向法庭提供。在处理街上老房子都有协议。关于土地使用权证的问题,涉及到土地权属应当由相关人民政府调处,本案今天庭审可能解决不了根本性的问题,因为被告已经向相关政府申请撤销原有的土地使用权证,重新颁发的问题。

    78年刘xx说给了钱,他的说法是自相矛盾的。当时协议这房子时没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就没有写协议。

    王:既然这房屋没有卖,我们哪来土地使用权证,如果93年发放土地使用权证,被告还会阻拦吗?

    审:原告方是否还有第二轮辩论意见?

    王:希望原、被告能够珍惜多年以来你们兄弟之间的情谊,真正出现了财产纠葛,这就要讲清原则。首先在是非面前,要弄清事实,讲求法律,弄清楚房屋所有权的属向。被告方代理人说原告方是否取得了整栋房屋的产权,我方举证已经基本形成了一个证据链。在场的证人、当时商议这事时候的人员刘xx是唯一的当事人以外的证人。这事原始、直接证据,还有传来证据的证人原被告的叔叔张x,与直接证人、原始证人是相吻合的,印证了证言的客观性、真实性和相关性。原告所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概括了一切,证据力很大。原告方的诉讼主张是成立的,希望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审:被告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殷:第一,关于证人刘xx的证词内容是否真实,是否合法有效,通过证人当庭陈述的事实,我们仔细分析一下内容,他说在家里给了二百元,另外一百五十元从叔父那街上老屋款中扣除,在原告的诉状中说在叔父那街上老屋款中拿去了一半,但现在讲被告全部拿去了。这是自相矛盾,原告方证人的证词不真实。对于房屋权属问题应是相关政府部门解决的问题,不是法院权属管辖问题。

    王:在诉状中所谈到的原、被告对作价的房屋各一半,这是从总的概念上来讲的,这是一个事实,从证人张x的证言中可知,那三百元是个人一半的,至于怎么拿的,具体细节问题,诉状要讲得那么清楚吗?

    审:原告方还有什么要陈述的吗? 王:没有。

    审:被告方还有什么要陈述的吗? 谢,殷:没有。

    审:对于原告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在法律角度上予以承认,被告方提出行政主管部门的异议,应通过行政手段由相关行政部门来裁决

    审: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188条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原告你是否同意调解? 原:同意,但要看调解得合不合理。

    审:被告,你是否同意调解? 被:不同意。

    审:由于被告不同意调解,法庭调解不成立

    审:被告,对于原告方提出的那三块门,你都拿掉了吗? 李x:是的

    审:休庭十五分钟,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 审:(击法槌)现在继续开庭本案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护,法庭调解,合议庭经过评议,对本案的事实确定如下:本院认为:1980年期间,被告向父母提出将1966年家里建造的一房屋与原告分家拆产,在经得父母及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原告出资购买该栋房屋中被告共有的另一半,即整栋房屋由原告一人顶下。原告取得整栋房屋所有权以后,余江县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局于1993年4月17日确认了原告对该栋房屋所占宅基地,并发给了原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告主张编号为01-3-050157宅基地上的房屋产权归己所有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2004年期间,被告占据原告半栋房屋,属侵权行为,被告应当停止对原告的房屋侵占,搬出其在房屋内的堆放物,返还原告房屋的三片房门,恢复原状。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余江县邓埠镇站前村委会竹溪村小组地号01-3-050157宅基地上的房屋归原告所有

    二,被告应当停止对原告房屋的侵占,搬出其在房屋内的堆放物,返还原告房屋的三片房门,恢复原状

    以上款项限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原被告你们是否清楚了?。。。。

    审:休庭

    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审判规则

    [庭前准备]

    书: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核对到庭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身份(核对当事人、非律师代理人身份证;
    律师担任代理人的,核对其律师证,查验其律师事务所函)。

    书: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见附件)。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书:报告审判员,原告XX,原告代理人XX,被告XX,被告代理人XX到庭。原告(被告)提供的证人XX,鉴定人XX庭外候传。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开庭审理]

    审: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当事人为公民个人的,核实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现住址、工作单位、籍贯;
    当事人是公司的,核实其工商登记情况,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审查诉讼代理人身份,对违法代理行为作出处理;
    明确各代理人代理权限)。审: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

    审: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

    审:经审查,原、被告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庭审活动。

    XX市XX区人民法院现在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XXX诉被告XXX XX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XXX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书记员XXX担任本案记录。

    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庭前已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原、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书面告知见本院诉讼须知)

    原:——————

    被:——————

    (当事人不清楚的,应予以宣告;
    代理人为律师的,可不予宣告)

    审: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

    审: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

    [法庭调查]

    可分为四个阶段:

    1.诉辩阶段:因诉状已向各当事人送达,诉状内容不再当庭陈述;
    答辩状庭前已送达各当事人的,答辩意见不再当庭陈述;
    没有书面答辩状或因未在答辩期内提交而没有送达的,由答辩人简要陈述答辩意见;
    被告提出反诉的,征得原告同意后由原告当庭答辩。

    法官听取双方意见后进行第一次焦点总结:总结围绕案件事实进行,首先总结出双方认可的事实,以提纲挈领,避免重复调查无须质证的内容。其次,总结双方争议的事实,按

    1、

    2、

    3、顺序逐一列出。焦点总结不宜过多,可用大的焦点涵盖几个小的争议点。暂时不总结双方法律关系方面的争议点。

    诉辩阶段结束,双方对全部事实均无争议的,法律关系明确的,可直接进入法庭调解阶段;
    对事实无争议,但法律关系不明确,可能产生争议的,无须质证,直接进入辩论阶段;
    双方对事实有争议,进入质证程序。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鉴于诉状(答辩状)已依法送达给各方当事人,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XX被告的答辩意见)不再当庭陈述。

    原告对诉讼请求、事实、理由有无变更或补充?

    原:————————

    审:被告对答辩意见有无变更或补充?

    被:————————

    (审:被告简要陈述你的答辩意见?

    审:第三人简要陈述你的意见?

    审:被告的反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庭决定与本案合并审理。原告简要陈述你的答辩意见?)

    审: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庭认为以下事实是双方认可的事实:

    1、

    2、

    3、本庭予以确认,本庭确认的事实,无须质证和辩论。双方争议焦点有

    1、

    2、

    3、

    4、————。原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

    审:被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被:——————————

    (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庭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本案事实无争议,本庭予以确认。本庭确认的事实,无须质证。双方法律关系方面的争议焦点有

    1、

    2、

    3、。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围绕本庭归纳的焦点发表对本案性质、法律关系、法律适用、责任承担等方面的意见。)

    (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责任分明,无须质证和辩论。原、被告是否同意由本庭主持调解?)

    2.质证阶段:法官指导当事人围绕法庭总结的焦点,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出发进行举证、质证、辩论。法庭已确认的事实,当事人不再举证,法庭也不认证。

    审:现在由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举证应围绕本庭归纳的焦点进行,按

    1、

    2、

    3、的顺序一一列举,并简要说明每一证据来源及其证明的事实。对对方出示的证据有权质证,发表承认或否认的意见,否认对方证据应简要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所有证据应在质证阶段出示,否则本庭不予认证。

    审:由原告出示证据?

    原:证据一,————————,证明————————

    证据二,——————,证明————————

    审:将原告出示的证据交由被告质证?

    被:————————

    审:被告出示证据?

    被:——————

    审:将被告出示的证据交由原告质证?

    原:——————————

    审:本庭依职权调查的证据有:

    1、

    2、

    3、——————,现出示给原、被告双方,原告对本庭调查的证据有何意见?

    原:——————————

    审:被告对本庭调查的证据有何意见?

    被:——————————

    3.问答阶段:法官针对当事人未提供证据证实,但又必须查清的事实,询问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也可针对此类事实互相发问。法官提问应简单明了,避免包揽调查。当事人发问应具有针对性,避免对已经质证的事实重复调查。

    审:——————————?

    原:——————————

    被:————————

    4.认证、总结阶段:法官对能够当庭认证的证据作出认定,不能当庭认证须庭后调查的,可宣布休庭;
    基于证据的认定,对全案的事实作出基本认定,双方对事实和法律关系无争议的,

    可直接进入调解阶段;
    有争议的,总结双方对案件的性质、法律关系的认识、法律责任的承担等方面的争议点,指导当事人围绕焦点进行辩论。

    审:经过法庭质证,本庭对以下证据予以认定:原告出示的证据

    一、证据

    四、、、被告出示的证据

    一、证据

    三、、、。经过法庭调查,本庭对以下事实给予认定:———————

    基于事实的认定,本庭认为双方在法律关系方面的争议的焦点有

    1、

    2、

    3、———————— (审:经过法庭调查,本庭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鉴于双方对本案事实、法律关系、责任承担已无争议,无须进行法庭辩论,原、被告是否同意由本庭主持调解?) (审:由于本案还需进一步补充证据,本庭决定另择期日继续审理。现在休庭。)

    [法庭辩论]

    审: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围绕本庭归纳的焦点发表对本案性质、法律关系、法律适用、责任承担等方面的意见。

    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

    审: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

    审:原、被告是否有新的辩论意见?

    原:——————————

    被:——————————

    [法庭调解]

    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规定,由本庭主持调解。

    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

    审: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被:——————————

    审:原告提出你的调解方案?

    原:——————————

    (略)

    审: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

    2、

    3、————————本庭认为,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自觉履行。

    现在闭庭。

    书:全体起立,请法官退庭。

    [裁判]

    〈当庭宣判〉

    审:因原告(被告)代理人无调解权限,本庭不主持调解。(由于原、被告不同意调解或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成)。

    现在对原告XXX诉被告XXXXX纠纷一案进行宣判。

    原告认为————,请求——————,

    被告认为——————,请求——————。

    本庭认为,本案事实是——————————————。基于以上事实,本庭认为(法律关系、责任承担)。依据《——————》、《——————》之规定,判决如下:(书: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起立)

    1、————————

    2、————————

    原告发表对本庭判决的意见?

    原:————————————

    审:被告发表对本庭判决的意见?

    被:——————————————

    当庭宣判案件,宣判后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拒绝签名的,不影响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宣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庭后于 X月X 日到 领取民事判决书。现在闭庭。书:全体起立,请法官退庭。

    定期宣判〉

    审:由于本庭对本案事实和法律关系还需进一步确认,本案待后宣判。

    现在休庭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员退庭。

    一、开庭前准备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下面请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解释》第9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之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是否到庭?

    原 告:到庭

    书记员:原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告代理人(霞):到庭

    书记员:原告证人是否到庭?

    原告证人:到庭

    书记员:被告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

    被 告:到庭

    书记员:被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告代理人(涛):到庭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
    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现在请本案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起立。

    (合议庭入庭)

    报告审判员,当事人以及委托代理人经合法传唤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判长:谢谢书记员,全体座下。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由原告向法庭报告首先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基本情况。

    原告:易鑫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地址是宜昌市得胜街24号,法定代表人为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孙泳儿。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代理人(霞):我是张梦霞,湖北华建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人的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代理人(达):我是黄腾达,湖北华建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人的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请说明你方代理的具体内容。

    原告代理人(霞):我方代理起诉、质证、辩论以及和解。

    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基本情况。

    被告:襄铁中心投资公司,住址为宜昌市西陵区开发街道20号,法定代表人是邓倩莹。

    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代理人(芬):我是陈少芬,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代理人(涛):我是何建涛,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请说明你方代理的具体内容。

    被告代理人(涛):我方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庭审,进行辩论,进行和解。

    审判长:原告,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判长: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

    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现在开庭。(敲法槌)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第120条的规定,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易鑫花园住宅小区系告襄铁中心一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本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刘斯娜担任审判长和本院审判员曾伟治,以及人民审判员梁杰飞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吴银英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现在告知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45、46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在开庭过程中得知需要回避事项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且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

    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3.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以申请重新调查、勘验和鉴定。4.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5.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反诉的权利;
    上诉人有放弃、变更、增加上诉请求的权利,对方当事人有进行答辩反驳的权利。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反诉,上诉人增加、变更上诉请求,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自觉履行下列诉讼义务:

    1、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听从审判长指挥;

    3、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歪曲事实,提供虚假证据,不得伪造证据。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原告,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原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请求?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请求?

    被告: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应当说明理由。先由原告陈述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代理人(达):2003年,被告开发建设宜昌市西陵区得胜街24号易鑫花园住宅小区商品房.同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小区商品房。同年年底,该小区商品房销售完毕。2004年10月,被告为额外牟取利益,擅自将该小区原设计为“会所”部分建成住宅商品房进行出售。原告认为,被告违反小区原设计规划,擅自将“会所”改建为住宅商品房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予以解决。

    审判长:原告是否有补充。

    原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发表你们的意见。

    被告代理人(芬):原告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的理由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而本案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完全与物业管理无关,怎么无关本案原告即使有业主大会授权,也因该授权超出业主大会本身的职责而无效。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与物业管理无关的个别或部分业主的事宜,业主委员会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综上,原告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答辩人的行为未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请求赔偿损失于法无据,因此答辩人无须向原告支付任何赔偿金。

    审判长:被告,是否要补充?

    被告:没有。

    审判长:现在进行庭审举证和质证,当事人举证和质证必须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1.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2.举证时应向法庭及对方当事人提交自己一方的证据复印件,书记应同时提供原件,以备当庭核对,物证要提供原物,原物确实无法提供的,要说明原物存放的地点。

    3.出示和宣读证据时,应向法庭陈述证据的名称、证据的来源和证据的基本内容,说明提供该份或该组证据的目的,要证明什么问题。

    4.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对该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提出意见,同时,应明确提出该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对方的主张。反驳对方的意见应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关证据。

    5.对对方提供的证据不作肯定或否定的表态,视为对该证据无异议。对质证意见的辩解也要求明确作出同意或者反对的表态,否则视为无异议。

    6.对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另一方质证时可以就相关问题提问,但提问须经审判长许可。 现在,原告按诉讼请求的各项内容分别举证。

    原告代理人(达):我方提交的证据主要有4份:

    1.《易鑫花园商品房买卖合同》

    2.《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3.全体业主授权易鑫花园业委会代表业主的委托书

    4.《易鑫花园小区前期及过渡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芬):我方对被告方出示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

    审判长:原告是否有新的证据要出示?

    原告代理人(达):没有。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下面请原告回答合议庭的问题。

    审(英):原告,证据中全体业主授权易鑫花园业委会代表业主的委托书关系到认定易鑫花园业委会是否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商品房所有权问题,是否可以当庭提交?

    被告:可以,在这,都是原件。

    审(英):请当值法警递交上来。

    (法警递交,法官核对,给书记员)

    审判长:原告对此材料是否有异议。

    原告:没有。

    审判长:合议庭提问完毕,被告是否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代理人(芬):是的,审判长,我方出示的证据共有2份:

    1.宜昌市房管部门已经为购买人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规定唯一能证明房屋所有权的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证明易鑫花园业委会如果对该权证有异议,也只能向宜昌市房管部门申请,而无权直接要求襄铁中心赔偿损失。

    2.房管部门办理的易鑫花园会所房屋所有权证。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被告,对原告的提供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代理人(芬):我方对原告方提供的第四份证据有异议。请审判长允许我对被告发问。襄铁中心在整个开发活动中根本没有修建公用停车库,易鑫花园业委会所争议的“公用停车库”的位置是襄铁中心经规划部门批准,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的会所,襄铁中心出售自己拥有产权的会所合理合法,且该部分未纳于公摊面积。何以认定襄铁中心将“公用停车库”赠与全体业主?

    原告代理人(达): 被告与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公司订立的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组成部分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也约定,将“公用停车库”赠与全体业主,应认定“公用停车库”归全体业主所有。

    (审判长征询合议庭成员有无需要向当事人发问的问题。)

    审判长:合议庭发问完毕。

    审判长:原告,被告,还有其他证据材料需要补充提交没有?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长:根据原告陈述的诉讼理由和被告陈述的答辩意见,合议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应该是以下两个方面:第

    一、易鑫花园业委会是否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第

    二、襄铁中心在本案的商品房买卖活动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

    审判长:原告,对以上争议焦点你是否同意?

    原告:同意。

    审判长:原告,是否有补充?

    原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对以上争议焦点是否同意?

    被告:同意。

    审判长:被告,是否有补充?

    被告:没有。

    审判长:由于各方都无异议,就请围绕辩论焦点发表辩论意见。首先,法庭辩论阶段给各方当事人确立几个共同的辩论原则:第一,不许进行人身攻击;
    第二,在辩论的时候不得重复发表意见,包括不再重复事实、不再重复证据以及质证意见。

    三、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针对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霞):易鑫花园小区位于宜昌市得胜街24号,是由被告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

    被告在销售房屋时向小区业主表示,为了解决业主停车难的实际困难,开发商已将原规划图纸所标明“会所”处,即A座第一层面积共275平方米,改变命名为“公用停车库”,由全体业主入住后共同享有、使用。然而,各业主人住后才发现, 被告公然违反诚信,不仅未依约定将“公用停车库”交付给物业管理公司以供全体业主使用,反而建成住宅进行销售牟利。而且, 被告与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公司订立的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组成部分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也约定,将“公用停车库”赠与全体业主。综上,易鑫花园业委会认为, 被告将本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用停车库”改建为住宅予以发售,属于擅自处分属于易鑫花园业委会的财产,既构成违约又侵犯了易鑫花园业委会的财产所有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共用建筑的所有权依法应属全体业主享有。《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易鑫花园业委会有权要求 被告赔偿损失。为保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免受不法侵害,易鑫花园业委会现依法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易鑫花园业委会赔偿损失609 050元。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作辩论发言。

    被告代理人(涛):
    第一,易鑫花园业委会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首先,本案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襄铁中心作为开发商从未与易鑫花园业委会签订过商品房买卖合同,易鑫花园业委会不是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易鑫花园业委会不能主张合同权利。其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而本案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完全与物业管理无关。所以,即使本案易鑫花园业委会提起诉讼系经过业主大会的授权,也因为该授权超出业主大会本身的职责而无效。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个别或部分业主的事宜,业主委员会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相关意见,易鑫花园业委会亦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第二,襄铁中心在本案的商品房买卖活动中没有违约行为,更不存在侵权行为,原告认为“被告违反小区原设计规划,擅自将会所改建为住宅商品房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理由不成立。襄铁中心在与易鑫花园业委会的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从未承诺提供公用停车库供业主使用;
    襄铁中心与物业公司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中,双方也从未约定提供公用停车库给业主使用;
    襄铁中心在整个开发活动中根本没有修建公用停车库,易鑫花园业委会所争议的“公用停车库”的位置是襄铁中心经规划部门批准,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的会所,襄铁中心出售自己拥有产权的会所合理合法,且该部分未纳于公摊面积。

    第三,易鑫花园业委会无权要求襄铁中心赔偿损失。本案是因“公用停车库”房屋所有权引发的纠纷,因为宜昌市房管部门已经为购买人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证是国家规定唯一能证明房屋所有权的权证。易鑫花园业委会如果对该权证有异议,也只能向宜昌市房管部门申请,而无权直接要求襄铁中心赔偿损失。

    综上分析,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易鑫花园业委会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双方互相辩论。

    原告代理人(霞):审判员,我认为被告擅自将会所改建为住宅商品房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代理人(涛):原告代理人,你方认为被告擅自将会所改建为住宅商品房进行销售的行为为侵权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那么你认为原告权利的来源是什么?

    原告代理人(霞):在被告与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7月9日签订的小区前期及过渡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第二条,关于小区基本情况的说明中表明小区有公用停车库共计275平方米,公用停车库所在位置即为原设计中的“会所”;
    且《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设施配置及注意事项的第五项消防设施说明表明2号楼车库内设立四个消防箱。易鑫花园住宅小区共有住宅78套。

    被告代理人(涛):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只是说明了小区的内部规划,但是这并不表明我们承诺提供公用停车库供业主使用

    原告代理人(霞):当初和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你们提供的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就有相当的合同效力,既然你们也肯定这两份文件说明有公用停车库这部分,那么你们就应该履行合同义务。

    被告代理人(涛):襄铁中心作为开发商从未与原告签订过商品房买卖合同,易鑫花园业委会不是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易鑫花园业委会不能主张合同权利。其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完全与物业管理无关。所以,即使本案易鑫花园业委会提起诉讼系经过业主大会的授权,也因为该授权超出业主大会本身的职责而无效。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个别或部分业主的事宜,业主委员会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相关意见,易鑫花园业委会亦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原告代理人(霞):首先原告提起的是侵权之诉,而并非买卖合同之诉,其次,本次的诉讼是由全体业主授权易鑫花园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提起的,再次,业委会为业主取回公用停车位的权利实质上就是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事物。

    审判长:法庭辩论阶段即将结束,各方当事人就各争议焦点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审判长:原告

    原告代理人(达):没有

    审判长:被告。

    被告代理人(芬):没有

    审判长:法庭审查结束,围绕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双方无新的辩论,辩论结束。现在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在最后陈述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简单明确的表明对于本案的处理意见和各自是否坚持诉讼主张的意愿。首先,由原告发表你方的最后陈述意见。

    原告:被告违反小区原设计规划,擅自将“会所”改建为住宅商品房进行销售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法院支持我方诉讼请求,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被告: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不清,依法无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易鑫花园业委会的诉讼请求。

    四、法庭调解判决阶段

    审判长:下面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对本案进行调解。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不同意。

    审判长: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被告:不同意。

    审判长:由于原被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组织调解,合议庭需要对本案休庭十分钟进行评议。

    审判长:下面宣布休庭十分钟,合议庭进行评议。请双方当事人查阅庭审笔录,并且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如果认为庭审笔录有错误或者有遗漏,征得书记员许可后,可以申请另页补正。

    五、合议庭评议阶段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退庭。(合议庭下)

    (十分钟后)

    书记员:休庭时间到,请全体起立,请合议庭人员到庭。

    审判长(坐定后):请坐下。

    六、宣布判决阶段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经过开庭审理,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本法庭就本案的开庭审理已经完毕,现在进行宣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宜昌市西陵区得胜街24号易鑫花园住宅小区系襄铁中心于2003年开发建设并销售完毕。其中2号楼规划设计及许可为主体7层,使用情况为居住和物业管理,前期设计第一层含有部分面积为“会所”。2004年10月,襄铁中心将原设计为“会所”部分建成住宅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其中已出售7问,总面积为243.62平方米,产权证载明价值为609 050元。

    另查:(1)2003年7月9日,襄铁中心(委托方、甲方)与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受托方、乙方)签订小区前期及过渡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其中第二条基本情况说明表明公用停车库共计275平方米;
    《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设施配置及注意事项的第五项消防设施说明表明A座车库内设立四个消防箱。(2)易鑫花园前期广告载明发展商为襄铁中心、宜昌易鑫物业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3月以后公司名称变更为宜昌易鑫实业有限公司)。(3)易鑫花园住宅小区共有住宅78套。2004年7月22日至8月13日,易鑫花园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采用书面表决方式,组织召开了首届业主大会,成立了业主委员会。2005年1月26日,易鑫花园小区业主大会决议,授权易鑫花园业委会就开发商未按约定向全体业主移交“公用停车库”等。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诉及房屋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等书证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公用停车库”房屋所有权引发的纠纷。现庭审查明,易鑫花园业委会所主张的“公用停车库”即易鑫花园住宅小区2号楼一层约275平方米前期设计为“会所”的部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主体7层,使用情况为居住和物业管理。襄铁中心建成住宅出售后,已在房管部门为购买人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且该部分未纳入房屋公摊面积而由易鑫花园住宅小区业主承担。易鑫花园业委会主张二被告将应依约交付给物业管理公司以供全体业主使用的或已赠与给全体业主的“公用停车库”擅自出卖,构成违约又侵犯了易鑫花园业委会的财产所有权,应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但易鑫花园业委会向本院提供的主要证据如《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中的基本情况说明及消防设施说明,不能表明二被告与全体业主之间在“公用停车库”方面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亦不能证明易鑫花园业委会的上述主张。故易鑫花园业委会请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法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易鑫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2.原易鑫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告负担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中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我已将法庭审理笔录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已经过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双方当事人是否当庭查阅笔录。

    书记员:原告方?

    原告:是

    书记员:被告?

    被告:是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退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各级人民法院刑、民

    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的通知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 19561017

    【实施日期】 19561017

    【章名】 通知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

    为了提供国家立法机关草拟刑、民事诉讼法的实际资料,督促各地人 民法院贯彻人民法院组织法,总结各地人民法院审判程序的实践经验用以 改进审判工作,本院在1955年上半年内,总结了北京、天津、上海等 14个大城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刑、民事案件审判程序的经 验,作出了“关于北京、天津、上海等大城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刑、民事 案件审理程序的初步总结”,于同年8月印发给北京、天津、上海等14 个大城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参酌试行,并发给全国各级人民法 院在准备总结自身审判程序和干部业务学习时参考。今年上半年内,本院 根据各大城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试行经验和部分省、市高级 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报来的第二审刑、民事案件审判程序的总结材料 ,以及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程序的实践经验,提出了对上述“初步总结 ”的进一步修改、补充的意见,提请本年2月召开的第三届全国司法工作 会议讨论研究;
    又在同年6月邀请河北省和北京市的几个法院的部分审判 人员进行座谈,征求意见;
    以后又反复作了修改。这次总结和上述“初步 总结”在轮廓上基本相同,但在内容方面,则根据各地试行经验和实际工 作需要,作了较大的补充和修改,并定名为“各级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 审判程序总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讨论通过。除报请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外,特印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参酌试行。应 当指出,这个“总结”是在各地现有的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加以总结和 提高的,各地在试行中如有新的经验和意见,仍希随时提出,以供国家立 法机关草拟诉讼法时参考。关于死刑案件的判决和核准权限问题,中央最 近将有新的规定,新的规定下达后,应即遵照新的规定执行。

    【章名】 附:各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 (1956年 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一、案件的接受

    1955年上半年以前,在各级人民法院接受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中, 由公安机关和其他机关、企业、团体直接起诉的占很大比重;
    被害人提起 自诉的案件也很多。1955年下半年以来,由于各级人民检察院已经普 遍建立并且逐步加强,由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刑事案件的比重,正在日益增 加。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1956年检察工作计划和1956年至 1957年检察工作规划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必须担负起除轻微刑事 案件以外的全部刑事案件起诉工作的任务。因此,今后除直接侵害个人权 益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外,其余刑事 案件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用起诉书,并且将案卷、证物一并移送人民 法院。如果被告人的罪行依法可以免予起诉的;
    可经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免 予起诉的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或者其他公民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出控诉,或者是经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 被害人又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的时候,人民法院都应当接受控诉,再 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并告知控诉人。

    自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应当用诉状,并按被告人人数提出诉 状副本,被害人不能自写诉状和副本的,可以由法律顾问处或者人民法院 接待室代写。

    二、审理案件前的准备工作

    根据各地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实践经验,为了保证案件得到正确、合 法、及时的处理,审判人员在接受案件后,必须认真地审阅案卷材料,并 做好审理案件前的准备工作:

    (一)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组织预审庭,就案件的侦 查工作是否合法和有无根据,应否将被告人交付审判,进行审查,预审庭 由审判员一人和人民陪审员二人组成,审判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 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担任记录。人民检察院是 否派员出席预审庭一般由人民检察院自行决定,但审判人员如果认为有必 要,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在预审庭上审查案件的时候,不必传 唤证人和通知鉴定人到庭讯问,通常也不传讯被告人。

    预审庭开庭后,首先由检察长(员)报告案情,检察长(员)如未出 庭,即由审判员报告案情。其次,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查明起诉有无证 据和证据能否作为起诉的根据,如有疑问,应当提出问题,由报告人加以 说明(如果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在审阅案卷材料后,认为不需要重复报告 案情的时候,也可以直接就本案事实或者证据不够明确的地方提出问题, 由检察长(员)或审判员加以说明)。然后由审判人员进行评议,决定案 件是否交付审判。在评议中,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享有同等权利,一切问 题均须共同研究解决。如果意见不一致的时候,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 定,但必须将不同意见记入评议记录。

    根据各地审判实践经验,预审庭应当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 作出下列裁定:

    1.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即作出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的裁定。在退回补充侦查的裁定内,必须明确提出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

    同时并告知被告人本案已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2.对被告人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依法应当 免予起诉的案件,即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或者由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驳回起诉的裁定应当写明理由,除向人民检察院送达外,同时也要送达 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如果不同意这种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后依法提出 抗议。抗议书副本应当送达被告人。

    3.对案情明确、有足够证据材料的案件,即作出将被告人交付审判 的裁定。对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次要问题不清、证据不足但不影 响审判的案件,也应当作出将被告人交付审判的裁定,同时可以要求人民 检察院补充材料,或者由人民法院在审判进行中加以调查。

    对于决定交付审判的案件,在预审庭上还要就下列问题作出决定,并 将决定内容在裁定书内写明:

    (1)开庭审理案件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2)案件依法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

    (3)检察长(员)是否必须出庭。

    (4)是否给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被告人有权自己委托辩护人,人民 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自己委托辩护人。有检察长(员)出庭支持公诉 的案件,应当告知被告人委托辩护人,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或者被告 人要求人民法院给他指定辩护人的时候,人民法院应当给他指定辩护人。

    如果被告人是聋、哑或者是未成年人,必须给他指定辩护人。

    (5)是否需要配置翻译人员。当事人如有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 字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庭上配置翻译人员。

    (6)传唤或者通知哪些人出庭。

    (7)应否变更人民检察院已经对被告人采用的强制措施,或者对以 前未采用强制措施的被告人采用强制措施。对已经在押的被告人,如果认 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采用取保候审(人保和提供财产保证可以同时 使用或者分别使用)或者监视居住的措施。对于未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的被告人,如果根据起诉材料,认为他是比较重大的犯罪分子需要逮捕的 时候,预审庭应即作出逮捕的决定。

    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如果根据证据材料认为未经逮捕的被告人确 有逃跑(或者在逃)、企图毁灭证据、伪造证据、串供或者经常没有一定 住处等情况的时候,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第五条规定, 采用临时羁押的措施。对于现行犯,无论是经人民法院发现的或者是由公 民扭送来的,都必须立即依法予以处理。

    为使开庭审理案件工作顺利进行,经预审庭决定交付审判的案件,审 判人员在开庭前,必须详细了解案卷材料,研究确定审理的方法和步骤, 对重大案件并应拟定审讯提纲。

    担任记录的书记员应当根据预审庭决定的事项,负责作好下列工作:

    1.向人民检察院送达预审庭的裁定书正本。向被告人送达决定交付 审判的裁定书正本和起诉书副本,或者送达驳回起诉的裁定书正本。在向 被告人送达决定交付审判的裁定书正本和起诉书副本的时候,可以告知他 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请求传唤新证人和提出新证据。传唤证人、附带民事诉 讼原告人或其代理人一律用传票,通知辩护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一律用 通知书。传票和通知书一般要在开庭3天以前送到,向被告人送达决定交 付审判的裁定书正本和起诉书副本,同样的也要在开庭3天以前送到。送 达传票、通知书、预审庭裁定书、起诉书等一切诉讼文件的时候,都要有 送达证,收到上述诉讼文件的人须在送达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和时间,并签 名或者盖章(或者用捺指印代替签名、盖章,下同)。

    2.对于决定公开审理的案件,公布审理案件的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3.被告人经预审庭决定继续羁押的,即办理换押手续;
    决定取保候 审的,必须有保人出具保证书,并办理对保手续。

    (二)对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审判员在接到案件和审阅案卷材料 后,如果认为是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报经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由审判员 一人独任审判。

    审判人员在开庭审理案件以前,应当作好准备工作。首先,审查案件 应否归本法院管辖,是否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的行为是否 构成犯罪。对于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用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处理。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接受控诉 ,再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并告知控诉人。被告人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的 案件,可以用裁定驳回起诉,或者由自诉人撤销案件;
    如系依法应当由行 政机关处理的问题,可以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其次,审查起诉是否有证据材料以及证据材料是否足够作为起诉的根 据。对于起诉缺乏足够证据材料的案件,可以限期要自诉人补充证据;
    审 判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在开庭前进行调查。调查的目的在于全 面地查明案情,不论对被告人有利或者不利的证据,都要充分地调查搜集 并加以分析研究,防止主观片面。在调查中,如认为有必要,也可以传唤 被告人,向他告知被控事实的要点,询问他是否要求传唤证人和鉴定人或 者调查其他证据。如果自诉人不在限期内补充证据,而且审判人员也无法 进行调查的时候,可以将案件注销或者用裁定驳回起诉。注销的案件,自 诉人可以补充证据,另行起诉。驳回起诉的裁定,自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

    关于对自诉案件的被告人采用强制措施问题,必须特别慎重,一般不 应采用逮捕、羁押措施,必要时可以要被告人取保候审。

    决定开庭审理的自诉案件,关于确定开庭日期、时间和地点,公开审 理或者不公开审理,传唤当事人、证人和通知鉴定人出庭,向被告人送达 诉状副本,以及要被告人取保候审等问题的程序和方法,可以参照前述对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的准备程序和方法。

    三、审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在人民法院内进行,也可以 到法院外的适当地点进行。关于开庭审理案件的程序,各地大体相同,但 有些必要的程序也还贯彻执行的不够。为了全面贯彻人民法院组织法,审 理案件的程序应当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提高。

    开庭前,由书记员查点到庭人员,又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宣布法庭 注意事项。

    审判人员入庭后,由审判员宣布开庭,宣布所审理的案件,查明被告 人的姓名、年龄、籍贯、住址和职业等,问他是否在3天前收到起诉书副 本。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而不到庭的,案件应当延期审理,并且可以 在下次开庭以前酌情拘传被告人,拘传用拘传票。证人、鉴定人如有未到 庭的,法庭在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后,即酌情决定案件是进行审理或者延期 审理。决定延期审理的案件,即酌情重新确定开庭日期、时间和地点,并 再送达传票和通知书。如果证人、鉴定人均已到庭,即查明证人、鉴定人 的姓名、年龄、籍贯、住址、职业及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告知作证和鉴定 在法律上应负的责任(证人一律在具结后退庭,鉴定人是否具结,可根据 实际情况决定)。然后审判员告知被告人应有的诉讼权利(声请审判人员 和担任记录的书记员回避,向证人、鉴定人和同案其他被告人发问,请求 传唤新证人和提出新证据,辩护和最后发言等),宣布法庭组成人员和担 任法庭记录的书记员的名单,并讯问当事人要不要声请回避。当事人声请 审判人员回避的,由院长裁定;
    声请书记员回避的,由法庭裁定。驳回声 请回避的裁定不准上诉。为使审理案件工作顺利进行,审判员、人民陪审 员和书记员如果认为自己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有回避必要 的时候,应当主动地提出自己的意见,分别由院长或法庭裁定。

    上述事项进行完毕,法庭即开始调查事实。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 件,如果检察长(员)出庭支持公诉,起诉书可以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 指定的人民陪审员宣读,也可以由检察长(员)宣读。如果检察长(员) 没有出庭支持公诉,或者是被害人自诉的案件,起诉书或者诉状即由审判 员或者由审判员指定的人民陪审员宣读,对自诉案件在宣读诉状后还要讯 问自诉人有无补充。然后对被告人加以讯问,被告人有数人的时候,根据 具体情况,可以隔离讯问,也可以不隔离讯问。讯问证人的时候,应当指 出本案需要他证明的问题,并让他作充分的陈述。证人有数人的时候,应 当隔离讯问,必要时可让他们互相对质。调查中,对案卷内已有的证据和 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的新证据,都应当加以审查鉴别。鉴定人的鉴定意见 书,需要当庭加以宣读,并且要让双方当事人辩解。物证须当庭审查,辨 别真伪,并让被告人辨认。被告人的供词,必须经过调查研究确与客观事 实相符的,方可采用。

    证人的证言应当到庭陈述。证人在侦查中作过陈述的,也应当到庭陈 述。经法庭传唤未到庭而又确实不能到庭的证人在侦查中所作的陈述,需 要当庭宣读,经法庭允许不出庭的证人所提出的书面证言,也需要当庭宣 读。

    在调查过程中,辩护人经审判员许可,可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 发问。当事人对鉴定或者勘验的结果有不同的意见而请求人民法院再进行 鉴定或者勘验的时候,如认为有必要,即由法庭裁定案件延期审理,并再 进行鉴定或者勘验。决定再进行鉴定的案件,应当另行指定有关专门技术 人员或者由技术部门派员进行鉴定。鉴定前,应当向鉴定人说明鉴定的要 求,并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材料,鉴定人也可以提出这种要求。鉴定的时候 ,除了被告人不能到场或者不宜让他到场的特殊情况以外,可以准许被告 人在场;
    鉴定人可以向被告人和证人发问,被告人也可以向鉴定人发问。

    鉴定后,由鉴定人作出鉴定意见书并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应当将鉴定 结果告知被告人。决定再进行勘验的案件,在勘验现场的时候,应当通知 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他的家属和近邻到场,被告人能够到场的,也应当通 知他到场。勘验时并须当场绘制现场图形或者拍摄照片。

    在法庭调查事实阶段,必须把案情彻底查清,取得确凿的证据,以保 证案件的正确处理。

    经过上述法庭调查事实阶段,如果认为案情已经完全查清,即由审判 员宣布开始辩论。先由公诉人、自诉人及附带民事原告人(或他的代理人 )发言,再由被告人和他的辩护人辩护,以后可以互相进行辩论。公诉人 、自诉人辩论后,必须再让辩护人或者被告人辩护。辩论进行中,如果发 现与本案有关的新事实,法庭可以宣布停止辩论,重新调查事实或者裁定 案件延期审理;
    当事人和辩护人也可以提出这种请求,由法庭裁定。

    审判员宣布辩论终结后,必须让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不应当准许旁听群众当庭发言, 旁听群众如果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用口头或者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合并审理。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被告人另有其他犯罪未经起诉,或者被告 人提出新的理由和证据当庭无法查清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犯罪事实轻 微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调查;
    犯罪事实重大复杂的,可以退回人民检 察院补充侦查。对轻微的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可以具状或者当庭口头撤 销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外自行和解,人民法院也可以当庭进行调解。

    双方当事人在外自行和解而具状请求撤销案件的,可准予撤销。当庭调解 成立的案件,由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分别存卷和发给双方当事人。经当 事人撤销的案件,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庭调解 成立的案件,如果当事人一方事后翻悔,经审查确有错误的,可以参照人 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处理。首先可以由合议 庭传唤当事人再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即进行审判。如果经过审查并 无错误,可以将审查的结果通知当事人。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担任记录工作的书记员必须认真负责地作好记录 工作,如实地反映审判过程中的全部活动情况;
    如果当庭记录有不够完备 的地方,应当在闭庭后及时加以整理。除证人证言笔录需要当庭宣读或者 交由证人自看,并在查阅没有错误后由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外,其他笔录不 必当庭宣读;
    但审判员必须当庭告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有请求查阅笔录的 权利。审判员和书记员必须在笔录上签名。审判员在笔录上签名的时候, 还必须认真负责地加以审查,如果笔录记载内容有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地方 ,应当加以修正。当事人要求查阅笔录的,一般应当在闭庭后立即交给他 自看或者向他宣读,并允许他加以摘录;
    如果案情复杂,笔录需要整理的 ,也可以在闭庭后3天内交给当事人自看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笔录 记载有不正确或者不完备的地方,可以在查阅后立即提出意见,也可以在 3天内提出意见,审判员如果同意当事人的意见,就对笔录加以修正,如 果不同意修正的,可以将当事人的意见和不应当修正的理由写出,一并附 卷,经过当事人查阅的笔录,要让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书记员应当将当 事人查阅的情况在笔录内注明。

    四、裁

    案件经辩论终结,被告人作最后陈述以后,审判员宣布休庭,并同人 民陪审员退庭进行评议,在评议中应当研究解决以下问题:被告人的被控 事实是否确实;
    是否为被告人的行为;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所犯 罪名是什么;
    应否判处刑罚;
    判处何种刑罚;
    是否数罪并罚如系数罪并罚 ,怎样确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有无附加刑;
    是否缓刑;
    附带民事诉讼如何 解决;
    赃、证物如何处理。在确认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则作出犯何种罪 判处何种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的判决;
    反之,即作出无罪的判决。判决 只能以本案在审判庭上已经审理过的事实为根据,如果事实不够清楚,应 当确定继续审理的措施。在评议过程中,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享有同等权 力,一切问题均须共同研究解决,如果意见不一致的时候,按少数服从多 数的原则决定,但必须将不同意见记入评议记录。参加评议的人员都应当 在评议记录内签名(评议记录应当保守秘密,当事人及辩护人不能阅览) 。

    关于第一审刑事案件判决书的格式和方法,各地过去极不统一,现在 根据各地人民法院的实践经验,提出如下意见:

    首先,在判决书的开头说明人民法院名称和判决书的种别,即写明“ 某某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并在下面注明案号。在原告人栏内,由人民 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写“公诉人”,例如:“公诉人某某人民检察院检察 长(员)某某某”,自诉案件的原告人,写“自诉人”,自诉人为附带民 事原告人的时候,可写“自诉人即附带民事原告人”,否则即须另写附带 民事原告人。在被告人栏内,应当写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 、住址、出身、民族、职业和有无前科;
    刑事被告人同时即为附带民事被 告人的,无须另说“附带民事被告人”字样;
    如果不是同一个人的时候, 则须单独写出。辩护人应当写在被告人后面。

    “案由”应当在当事人栏后另起一行写出。接着依次写明开庭审理案 件的日期,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姓名和担任记录的书记员的姓名,检察长( 员)是否出庭执行职务以及案件是否公开审理。

    其次,在被告人有罪的判决书中应当说明事实、理由、判决三项内容 。事实部分应当写明具体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手段、动机 、结果等。理由部分应当说明认定事实的证据和适用政策、法律、法令的 根据或者应受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的理由。判决部分应当写明被告人所 犯罪名,判处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判处刑罚的判决书内还应当写明 是否数罪并罚和决定应执行的刑罚,有无附加刑,是否缓刑,刑期起算日 期及判决前羁押日数同刑期的折抵;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应当写明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如何解决;
    案内有赃、证物需要处理的,应当写明如何 处理。如系无罪的判决书,只需写明认定被告人无罪的理由,并在判决部 分内写明被告人无罪。在具体写法上,有罪的判决书中的事实与理由两部 分可以合并写,也可以分开写。判决书须注意有思想性和说服力,段落层 次分明,力求通俗。

    再次,在判决书原本的最后,依次写明:“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 判决书的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和副本,上诉于某某人民法 院”;
    作成判决书的年、月、日;
    “某某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如 系助理审判员,可以写代理审判员;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判决书 ,应当写审判员)某某某、人民陪审员某某某、某某某”。在判决书正本 的最后,还要依次写明:“本件证明与原本无异”;
    制成判决书正本的年 、月、日;
    “书记员某某”(即负责按照判决书原本制成正本的书记员) 。

    关于第一审人民法院所用的裁定书的格式、写法和署名,与判决书基 本相同,内容一般比较简单。准许上诉的裁定,应当在裁定书原本内注明 上诉期间和上诉审人民法院。

    审判的方式分为立即宣判与定期宣判两种,立即宣判由审判员宣读判 决书主要内容并加以说明,宣读完毕,向当事人告知上诉期间和上诉审人 民法院。立即宣判的案件,判决书一般应当在宣判后5日内送达当事人。

    定期宣判的程序与立即宣判的程序基本相同,但宣判时需要查明当事人的 姓名、年龄、籍贯、住址和职业,宣读判决书全文,并可以当庭送达判决 书。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在上诉期间当事人 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议,上诉期间届满后,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和裁定。

    五、上

    关于哪些人有上诉权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过去准许自诉人、被告人及 其监护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上诉。今后,除自诉人、被告人及其监护 人有权提起上诉外,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提起上诉,以取得被告人的 同意为宜;
    在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没有征求被告人意见而提起上诉 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必须及时地允许被告人的近亲属、辩护人与被告人见 面接谈。如被告人不同意提起上诉,可以当作群众申诉处理。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认 为有错误的时候,有权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议。

    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而提起上诉的期间, 各级人民法院多规定为10天,自当事人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算,这是切 实可行的。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间,今后可统一规定为5天。

    当事人提起上诉应当用上诉状,并应按对方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当 事人不能写上诉状的,可以由法律顾问处或者人民法院的接待室代写。提 起上诉,一般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但直接向上诉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的,也应当受理。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上 诉是否逾期,如未逾期,就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并告知对方可以在规 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书状,然后备文将上诉状、答辩书状及全部卷宗材料 报送上诉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诉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如果上诉审人 民法院不能确定上诉是否逾期,就将上诉状送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如未 逾期,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备文将上诉状、答辩书状及全部卷宗材料报送上 诉审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提起上诉,如果有正当理由足以说明逾期原因 的,应当受理。如果没有正当逾期理由而当事人坚持上诉的,应当由原审 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受院长委托的人审查原判决或者裁定有无错误。逾期虽 无理由,但经审查后发现原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 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逾期无理由,原判决或 裁定也无错误,而当事人仍坚持上诉的,应当将上诉状及当事人逾期坚持 上诉的情况,报送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依法提起上诉的,都应当准许。人民法院如果不向被告人宣判 、不送达判决书,或者还在上诉期中就把被告人送去劳动改造以及其他限 制或者剥夺当事人上诉权利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人民检察院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议,可以参照上述当事人提起上诉的 程序。如果在上诉期间届满后提出抗议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

    上诉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或者抗议案件,应当由审判员(或者代行审 判员职务的助理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 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 审判长。书记员担任记录。

    根据各地实践经验,上诉审人民法院接受案件后,一般均由审判员一 人对原审的判决或者裁定、当事人的上诉状(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议书) 和对方提出的答辩书状,以及原审的全部卷宗材料,认真负责地进行审查 。审查中,按照“事实是根据,法律是准绳”的基本指导原则,首先审查 原审判决或者裁定所根据的事实是否已经完全调查清楚,证据材料是否确 实,其次审查论罪科刑有无错误和程序是否合法。

    承办审判员在审查后,应当将案件提交合议庭审理,先由承办审判员 报告案情,然后进行评议,确定本案应当如何处理。在评议中,合议庭的 全体组成人员享有同等权利,如果意见不一致的时候,按少数服从多数的 原则决定,但必须将不同意见记入评议记录。

    在评议中,如果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并无错误,证据充分,论罪科刑正 确,在程序上合法,而提起上诉或者提出抗议没有理由的,应当用判决驳 回上诉或者驳回抗议。如果原审认定事实无错误,证据充分,在程序上合 法,而论罪科刑不妥当,认为是把无罪当作有罪、把轻罪当作重罪,或者 按照政策、法律、法令原判处刑过重的,应当用判决改判全部或者一部。

    对于被告人或者他的监护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上诉的案件,如果认为 原判处刑显然过轻,而确有加重刑罚必要的时候,应当用裁定撤销原判,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更审。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议的案件,如果原审认定 事实无错误,证据充分,在程序上合法,而处刑显然过轻,认为应有加重 刑罚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改判。如果原审判决或者裁定在程序上显然有 严重违法的地方,应当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更审。在发回 更审的裁定内,必须明确具体地指出原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错误或者不妥 当的地方,以便原审人民法院加以纠正。

    在评议中,如果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有疑问,证据不充分,需要发回原 审人民法院更审的,应当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更审。如果由于案情疑难 重大,牵涉范围较广,或者需要专门技术进行鉴定才能肯定案情事实,发 回更审后原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上困难较多,或者有其他不宜发回更审原因 的,应当由上诉审人民法院传唤当事人及必要的证人到法院来开庭审理, 或者实行就地审判。各地中级人民法院在实践中,对于所受理的上诉或者 抗议的案件,如果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有疑问,证据不充分,而审判本案的 第一审人民法院与本法院距离很近和交通方便,认为无须发回更审的,多 由本法院传唤当事人及必要的证人到法院来开庭审理。这种作法可以继续 采用。在开庭审理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都应当公开进行,审理 程序可以参照前述审理第一审案件的程序,并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 庭执行职务。如果在案件审理中,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有疑问,证据不充分 ,而必须由人民检察院以侦查来搜集新证据的时候,应当用裁定撤销原判 ,发回与原审同级的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关于第二审刑事案件的判决书和裁定书的格式,在当事人栏内,由人 民检察院提出抗议的,写“抗议人某某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员)某某某” ;
    由被告人或者自诉人提起上诉的,写“上诉人某某某”;
    自诉案件上诉 人的对方写“被上诉人某某某”。案由内应当写明“不服某某人民法院某 某年度某某号判决(或者裁定)”,接着写明开庭审理案件的日期、合议 庭组成人员的姓名、担任记录的书记员的姓名、检察长(员)是否出庭执 行职务、以及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在内容方面,除事实、理由两个部分与 第一审刑事案件判决书的写法大体相同外,在判决或者裁定部分还应当写 明是驳回上诉,或者撤销原判,发回更审(或者发回与原审同级的人民检 察院补充侦查),还是部分或者全部改判。如系全部改判的判决书,应当 首先写明“原判决撤销”字样,接着写明如何改判。如系部分改判的判决 书,则须分别写明原判决的哪一部分撤销及如何改判。高级人民法院和中 级人民法院对于死刑案件的终审判决,应当在判决书的最后说明:“如不 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意见,申请某 某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并在宣判时告知当事人。

    六、死刑复核

    死刑复核案件,无论是由当事人申请复核或者由基层人民法院、中级 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各地都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核。审核中 ,除有需要直接查对事实的情况外,都不传唤当事人及证人。审核后,对 原判决所根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论罪科刑正确,在程序上合法的, 即用判决核准执行死刑,并附发执行命令,执行命令由院长署名。对事实 清楚,证据充分,原审在程序上合法,但论罪科刑不妥当而应当减轻刑罚 、免予刑事处分或者宣告无罪的案件,即用判决减轻刑罚、免予刑事处分 或者宣告无罪。对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原审判决在程序上显然有 严重违法的地方,即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更审,或者由高级人民法院直 接进行查对。这些作法今后仍可继续采用,但应再作以下补充:高级人民 法院在审核后,依法作出的改判减轻刑罚、免予刑事处分或者宣告无罪的 判决,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经高级人民法院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更 审的死刑案件,如果在更审后仍判处死刑,当事人不服时,可以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提起上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
    如果改判徒 刑,应当准许提起上诉或者提出抗议。经高级人民法院发回第二审人民法 院更审的死刑案件,如果在更审后仍判处死刑,当事人仍可申请上一级人 民法院复核;
    如果当事人不申请复核,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 。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在更审后改判徒刑,这种判决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

    由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的判处死刑的判决和作为第二审的维持原 审判处死刑的终审判决,如果当事人不上诉、不申请复核,都应当报请最 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并适用前述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

    (注:这里初步总结了各地过去的死刑案件复核程序的经验。其中关 于死刑案件的判决和核准权限问题,中央最近将有新的规定,今后各地在 执行中央新的规定过程中,还需要继续总结这一方面的经验,以便进一步 加强死刑案件的复核工作)。

    七、再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 序进行再审的案件,有的是对本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 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而再审的;
    有的是上级人民法 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而提审 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
    同时,还有根据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 程序提出的抗议而再审、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再审的程序 大致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对本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应否 再审问题,须经院长或者受院长委托的人进行审查。审查后,如果认为原 判决或者裁定并无错误,可用人民法院名义将审查结果通知当事人或者有 关部门。如果发现原判决或者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政策、法律、法令上确有错误,都应当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审判委员会审查了院长提出再审的案件后,如果认为原判决或者裁定 确有错误,须分别情况作出另行组织合议庭再审或者移送人民检察院补充 侦查的决议。但是,上诉审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如果认为本法院的第二 审判决或者裁定是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而且以发回原第一审人民法院审 理或者发回与原审同级的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为宜的,也可以作出撤销原 判,发回更审或者发回补充侦查的决议。合议庭再审后所作的判决书或者 裁定书,由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并须在案由内注明本案是根据审判委员 会的决议而再审的。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所作的将案件移送人 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决议,和上诉审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所作的发回原 第一审人民法院更审或者发回与原审同级的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决议, 也都应当由合议庭制作裁定书,分别送达。

    根据各地人民法院实践经验,对本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案 件的判决和裁定,经审判委员会决议另行组织合议庭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 后所作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 判决有错误的时候,可以提出抗议。对本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审 案件判决裁定,经审判委员会决议另行组织合议庭按照上诉审程序审理后 所作的判决和裁定,都不准许上诉。这些作法仍可继续采用。

    鉴于原承办人审理再审案件往往存有先入为主的看法,容易影响对案 件的公正判决,许多人民法院过去都实行了原承办人回避的制度,这种制 度今后应当普遍实行。

    (二)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 定有问题的时候,各地人民法院都先调卷审查。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即按 照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加以处理:对原判决或者裁定所根据的事实无出入, 而论罪科刑有错误,认为是把无罪当作有罪、把有罪当作无罪、确定罪名 有错误或者按照政策、法律、法令原判处刑悬殊而确有改判必要的,应当 用判决改判全部或者一部;
    改判的判决不准上诉。对事实不清的案件,即 用裁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进行再审的人民法院,如果是案件的原第 一审法院,其判决和裁定准许上诉;
    如果是原第二审法院,其判决和裁定 不准上诉。上级人民法院对事实有出入认为需要由本法院直接进行调查的 案件,即由本法院予以提审;
    审理后用判决撤销原判予以改判,改判的判 决不准上诉。这些作法都可继续采用。

    八、执

    对死刑的执行,过去各级人民法院多由审判员监督执行,执行手续不 尽一致。今后应当在执行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监督,并通知公安机关派 员执行。执行时应当首先查明人犯的姓名、年龄、籍贯、住址和职业,讯 问他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执行后报告核准执行的上 级人民法院备案。对徒刑的执行,应当由人民法院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发给监所执行书,监所在接到人民法院的执行书后,再执行犯人徒刑。

    执行书的格式,可以参照司法部制发的诉讼用纸格式试行。为了使监所了 解犯人的犯罪事实和刑期起止日期,并便于对犯人进行改造教育,人民法 院还应当将判决书一并附送。判处徒刑的犯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 造条例第三十七条及第六十条所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延期执行或者取保监 外执行。延期执行应当由审判该案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除了送达 犯人以外,还要向犯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者他的服务机关、企业、团体 送达,并通知这些单位对犯人进行监督,同时要求它们在延期执行原因消 灭后,通知原法院收押执行。对判处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的案件,应当书 面通知犯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基层行政单位或者犯人的服务机关、企业 、团体执行,并附送判决书。对刑事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 执行,适用民事案件的执行程序。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一般应当由 原第一审人民法院交付执行;
    如果犯人已在上诉审人民法院所在地的监所 关押的,应当由上诉审人民法院交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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