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点
  • 图片
  • 科技
  • 娱乐
  • 游戏
  • 体育
  • 汽车
  • 财经
  • 搞笑
  • 军事
  • 国际
  • 时尚
  • 旅游
  • 探索
  • 育儿
  • 养生
  • 美文
  • 历史
  • 美食
  • 当前位置: 小苹果范文网 > 搞笑 > 正文

    不良资产尽职调查报告

    时间:2021-01-07 13:29:32 来源:小苹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小苹果范文网手机站

    不良资产投前尽职调查干货合集

    2017-08-25 不良资产行业联盟 前言

    在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包处置、收购之前,客户一般要委托律师机构进行尽职调查,以确保处置、收购的决策的正确性。尽职调查主要包括前期准备阶段、档案调查阶段、出具法律意见书阶段、交付工作成果及收尾工作阶段。因此,不良资产投资成败的核心要素之一便是尽调环节。本文从尽调方向,原则,方法上进行了全面详细的阐述,文末附有大量实用的查询工具,希望可以给朋友们带来帮助。

    尽职调查的目的

    金融不良资产是指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或接管的金融不良债权,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

    律师机构在处置、收购不良资产尽职调查中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利用其专业技能,通过公开途径调查主债务人、担保人的法律存续状态,查阅、了解调查主债务人、担保人的重大财产情况,查明各笔涉诉债权的所处诉讼阶段、执行情况及其它处债权实现相关的信息,通过审查各笔债权的案卷材料,对每笔贷款债权及其附随的各类担保债权的合法性、有效性及法律瑕疵进行专业法律认定,并判断各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及可实现程度,为客户合理确定债权价值提供与偿债相关的档案材料和法律依据。

    不良资产尽调方向归为以下两个大类:

    第一,尽调承债资产。根据盘活标准,不论第一层面的借款人、担保人(一级承债主体),还是第二层面的新承债主体(二级承债主体),都必须有承债资产,因此我们把如何尽调资产划为一个大的尽调方向;

    第二,尽调新的承债主体。在一级承债主体无承债能力的情形下,我们就需要寻找新的承债主体,那么此时尽调新承债主体承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就是主要尽调方向。其中违法犯罪属于尽调二级承债主体比较特殊的情形。

    一般尽调方向 资产类型多种多样,下面我们列举一些实务工作中较为常见又有规可循的资产的尽调方向:
    1.存款

    - 尽调方向

    (1)在以往同债务人交易票据中查找债务人银行账号。包括债务人提供的支票、本票、汇票等票据及合同、收据、公司宣传材料、名片等,都可能发现其银行账号;

    (2)申请法院向人民银行账户管理中心查询。该中心拥有全部企业在银行的开户信息;

    (3)申请法院向与债务人发生联系的工商、税务、海关等行政部门查询;

    (4)申请法院向为债务人提供会计、审计、评估服务的中介机构查询。从其工作底稿中,很容易发现债务人银行账号;

    (5)向与债务人有业务关系或经济往来的其他人查询。包括供水、供电公司等,供货商,及为其发布广告的广告公司等,通常与债务人用支票等票据结算相关费用和款项,故此可以发现其银行账号。金融圈的干货文章、模块知识、实务课程助您成为金融界的实力派!欢迎关注金融干货!

    - 处置思路

    申请法院冻结账户,划扣资金。

    2.房产

    - 尽调方向

    (1)房产登记及档案管理部门查询承债主体房产登记情况;

    (2)通过涉诉查询承债主体与第三人有无房产纠纷,已经法院生效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的第三人房屋所有权,尚未办理过户登记;

    (3)通过工商查询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显示土地、厂房为企业自有;

    (4)通过政府文件查询,发现对承债主体房屋确权的文件;

    (5)通过现场查看、访谈,了解自有自用/对外租赁的房屋信息

    - 处置思路

    (1)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强制执行;

    (2)债务人房产对外租赁的,申请法院协执租金。

    (3)对房产采取固定措施(财产保全)后,可与债务人谈判和解、推介转让。

    3.土地

    - 尽调方向

    (1)土地登记及档案管理部门(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国土局窗口)查询承债主体土地登记情况;

    (2)通过涉诉查询承债主体与第三人有无土地纠纷,已经法院生效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的第三人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过户登记;

    (3)通过工商查询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显示土地、厂房为企业自有;

    (4)通过政府文件查询,发现土地批复文件;

    (5)通过现场查看、访谈,了解自有自用/对外租赁的土地信息。

    - 处置思路

    (1)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强制执行;

    (2)债务人土地对外租赁的,申请法院协执租金。

    (3)对房产采取固定措施(财产保全)后,可与债务人谈判和解、推介转让。

    4.对外投资股权

    - 尽调方向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承债主体作为股东的对外投资和其他投资权益;

    (2)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水滴信用等查询到承债主体对外投资;

    - 特殊要件

    对外投资股权企业存续状态

    - 处置思路

    (1)申请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推进评估、拍卖程序;

    (2)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者红利等利益,可以申请法院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法院可以从有关企业中提取。

    5.交通工具

    - 尽调方向

    (1)权属登记部门查询承债主体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
    (机动车去车管所、船舶去海事局、航空器去交通部民航局) (2)涉诉涉及承债主体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权属纠纷;

    (3)派出所可以查询登记在个人名下机动车。

    - 处置思路 (1)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推进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2)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可与承债主体进行谈判和解、对外推介债权

    6.设备

    - 尽调方向

    (1)承债主体企业工商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会计报表中显示企业有动产-设备,价值较大;

    (2)结合现场、访谈企业职工等得知承债主体有在用、可用设备,价值较大。

    - 处置思路

    (1)申请法院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承债主体企业设备;

    (2)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可与承债主体进行谈判和解或者对外推介债权。

    7.存货

    - 尽调方向

    (1)承债主体企业工商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会计报表中显示企业有大量存货,价值较大;

    (2)结合现场、访谈企业职工等得知承债主体有大量未处理存货,价值较大。

    - 处置思路

    (1)申请法院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承债主体企业存货;

    (2)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可与承债主体进行谈判和解或者对外推介债权。

    8.到期债权

    - 尽调方向

    (1)承债主体资产负债表显示有应收账款或者会计报表、审计报表里有应收账款明细的;

    (2)涉诉发现承债主体对外有到期债权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

    - 处置思路

    对于承债主体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到期债权,可以申请法院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法院可以书面通知承债主体在一定限期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限期届满仍怠于申请执行的,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该到期债权。承债主体已经申请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请求执行该债权的人民法院协助扣留相应的执行款物。

    9.知识产权

    - 尽调方向

    (1)承债主体的商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官网查询;
    (辅助企查查、天眼查也能查到商标)

    (2)承债主体的专利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专利检索与查询;
    (辅助企查查、天眼查也能查到专利)

    (3)承债主体的著作权、版权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网查询检索;

    (4)涉诉显示承债主体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受到侵害,法院已下生效判决,判决第三人对承债主体进行赔偿。

    - 特殊要件 商标、专利、著作权均未超过权利期限。

    - 处置思路

    (1)申请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法院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

    (2)法院在执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过程中,对注册商标及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相同和近似的商标一并进行评估、拍卖、变卖等,并在采取执行措施时,裁定将相同或近似注册商标一并予以执行。

    (3)专利权作为无形财产,可以作为法院财产保全的对象。法院对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写明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以及对专利权财产保全的期限,并附法院作出的裁定书。

    (4)对出质的专利权也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质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5)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已经签订的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则不影响专利权人的权利状态,也可以采取财产保全。

    (6)对于承债主体被第三人侵害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法院已发生效判决第三人赔偿的,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可依法申请法院截留赔偿款。

    10.尚未支取的收入

    - 尽调方向

    知情人了解到承债主体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包括版权费、工资收入、各类奖金等)

    - 处置思路

    被执行人(承债主体)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申请法院作出裁定书,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律师尽职调查应遵守的五项原则

    1、及时沟通、主动回报原则。及时沟通包括律师与客户,成员与主持律师间,律师与其它中介机构,调查人员与档案管理部门,及与其他人员之间的及时沟通,要及时将必要信息反馈给客户和相关人员,有关情况的全面、及时告知,有些要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邮件方式。回报是指信息的反馈,主持律师、各成员要主动的将有关信息告知向相关人员,自动自发,而不是等他人想起问及才予以回答。

    2、严格保密原则。对工作中有关客户身份、客户提供的材料和调查所得的档案材料、信息,法律意见书等工作成果内容等的保密性工作也是相当重要。

    3、团队合作原则。各成员一定要尽力完成自己的本职任务,并在需要时要与主持律师、其它成员相互提供协助,接受工作调整。

    4、整体协调原则。尽职调查是一项工作量繁重的工作,主持律师一定要整体协调,抓住重点的同时,不可偏废。整体包括客户、律师事务所、主持律师、各成员、档案管理部门、其它中介机构等一系列可能接触的各方面人员。

    5、关注细节原则

    律师调查的八种方法及内容

    档案调查阶段是律师尽职调查的主要的实质工作阶段之一,该阶段调查的主要方法及内容包括:

    1、审阅客户现有的贷款档案资料,并就有关事实向客户具体经办人员进行询问,听取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说明,收集了解债权的相关信息。

    2、查询债务企业的工商登记基本情况及调阅债务企业工商内档,包括年检资料。

    3、对于破产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查询是否进入破产程序以及程序状态,是否进行破产债权登记、清算方案、各项财务数据。查询破产情况的途径,包括向当地工商部门、管辖地法院的相关法庭了解,根据现有档案材料以及人民法院公报、司法文书等查询等。

    4、调查债务企业的重大财产情况,包括:

    (1)到债务企业所在地或者客户要求的其它国土、房屋管理相关部门调查债务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产情况;

    (2)到当地车辆管理所及客户要求的机动车辆管理部门调查债务企业的车辆情况;

    (3)各债务企业是否设立、投资分支机构、企业及其名称、投资额、住所、是否存续等基本情况。

    5、向人民法院了解债权的诉讼及执行情况;

    (1)根据现有档案中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仲裁机构的裁决书等记载的主管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它们查明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状态;

    (2)根据借款或担保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查明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状态;

    (3)向管辖法院查明涉及案件的资产查封、冻结情况;

    (4)向管辖法院查明涉及案件是否存在法院裁定以物抵债、执行和解、执行和解恢复、执行终结等情况。

    6、到债务企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调查债务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7、向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公路收费权质押情况。

    8、通过公开渠道或有针对性的向相关主管部门了解、查询企业的知名商标、专利权情况。

    不良资产查询工具一览(最新最全适合收藏)

    尽职调查又称谨慎性调查,是指投资人在与目标企业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经协商一致,投资人对目标企业一切与本次投资有关的事项进行现场调查、资料分析的一系列活动。本文要分享的就是不良资产尽职调查的一些实用工具。

    一、企业主体相关信息查询

    1、国家工商总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网址:gsxt.saic.gov.cn/

    2014年3月1日正式运行,目前已经能查询全部范围内任一家企业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具体包括公司注册号、法定代表人、类型、注册资本、成立日期、住所地、营业期限、经营范围、登记机关、经营状态、投资人信息、公司主要备案的高管人员名单、分支机构、清算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

    2、各省、市级信用网

    这些网站是地方性主导的,一般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办为主。

    如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 http://211.94.187.236/ 浙江企业信用网 http://www.dawendou.com/ 该网站可以查询全国范围内所有领取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信息,显示与实体组织机构代码证完全一致。这个网站居然可以打印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扫描件。

    4、信用视界

    网址:www.dawendou.com/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仅限于已判决文书的查询,且2014年1月1日之后才试行,而且数据取决于地方上报,而地方法院上网已经很多年了,部分法院的法律文书早就上网,因此全国网查不到的,地方法院或许可以查到。

    有开庭公告、执行信息等情况,这些信息,或许正是我们调查所需要的涉诉信息,通过这些信息或许我们也可以去旁听一下,那不是了解更清楚啊。

    3、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 网址: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

    该网站可查询2007年1月1日以后新收及此前未结的执行实施案件的被执行人信息。在实际查询中可能因某些地方法院迟延上报数据,导致一些查询信息落后的问题。同时许多案件查询显示结果为已结,这可能是地方法院为了完成案件考核而技术上的处果,实际上标注“已结”的案件可能仅仅是程序终结或者根本还在执行中。

    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系统” 网址:http://shixin.court.gov.cn/

    对于不履行或未全部履行被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自2013年10月24日起,可于该系统中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执行法院、执行依据文书及失信被执行人行为的具体情形等内容。但不能尽信,因为实践中部分法院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上传数据或上传有所迟延。

    5、中国法院网“公告查询”

    网址:http://www.dawendou.com/zhongdeng/index.shtml

    四、投融资信息

    1.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网址:www.dawendou.com/

    8、和讯网

    网址:www.dawendou.com/

    这些网站以及地方股权交易中心网站,如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企业上市的毕竟不多,但为了融资除了证券市场还是寻求其他的方式如发行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因此也可披露一些企业的信息及经营状况、融资方式、融资规模等。

    不良资产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尽职调查的基本原则 1、客观真实原则。

    2、全面审慎原则。

    3、依法断定原则。

    (二)资料审查的主要内容

    资料审查应注重资料的完整性、取得的合法性及权利的延续性。

    1、债权类资产

    主要审查: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
    借据;
    展期合同;
    催收通知;
    还款、还息证明;
    其他证明权属存在的材料。

    2、物权类资产

    主要审查:车辆行驶证;
    房屋产权证;
    土地使用权证;
    法院判决及裁定抵债资产;
    抵债协议;
    租赁协议;
    车辆年检证明、完税证明、养路费缴纳证明;
    房产完税证明、物业费缴纳证明、供暖及水电缴纳证明、房产消防验收证明及年检合格证明;
    产权登记和变更登记材料;
    其他证明权属存在的材料。

    3、股权类资产

    主要审查:工商登记证明;
    公司章程;
    股东会决议。

    4、诉讼类资产 主要审查:起诉状、应诉状、支付令及参与诉讼申请书;
    立案证明;
    缴费证明;
    答辩状;
    代理词;
    财产保全申请书;
    判决书、裁定书;
    上诉状;
    二审判决书、裁定书;
    申请执行书;
    执行裁定书;
    执行中止裁定;
    债权凭证;
    执行终结裁定;
    委托律师代理协议;
    律师法律意见书;
    律师费支付证明;
    破产宣告裁定;
    审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以及是否存在抵押权,抵押优先受偿权是否得到保护;
    破产终结裁定。

    (三)实地调查的主要内容

    在资料审查的基础上,必须坚持实地调查。实地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债权类资产

    主要调查:(1)债务人主体资格:①企业年检。②营业执照吊销。③企业被注销。④企业撤销。⑤企业关停。⑥企业名称变更。⑦企业改制。⑧企业破产。

    (2)债务人或债务承担人的资产状况:①机器设备、库存原材料及商品情况。②房产、土地、车辆情况,应到房地部门、车管部门获取相关登记资料。③对外投资,要调查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年检情况。④应收帐款,对金额较大的,要调查相关协议及企业的状况。⑤无形资产情况,如商标权、专利权等。⑥逃废债情况,调查债务人是否无偿、低价转让财产。

    (3)主债权效力:①主债权存在。②主债权不合法存在。③主债权是否合法不确定。④主债权时效延续。⑤主债权时效不延续。⑥主债权时效失效后又恢复计算。

    (4)保证效力:①保证有效。②保证无效。③一般保证。④连带保证。⑤约定保证期间。⑥未约定保证期间。⑦保证诉讼时效丧失。⑧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又在催款通知上签字的。⑨贷款转期。⑩主债务人破产。⑾延期或展期。

    (5)抵押效力:①抵押有效。②抵押无效。③抵押不得对抗第三人。④抵押权可被撤销。⑤工程款和抵押权的优先权。⑥抵押权消灭。⑦抵押物灭失。

    (6)质押效力:①移交生效。②对抗第三人。

    2、物权类资产 (1)不动产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调查:①权属证明;
    ②土地情况;
    ③土地使用权属瑕疵情况。

    对房屋所有权的调查:①权属证明;
    ②使用情况;
    ③瑕疵情况。

    对不动产他项权利的调查即抵押权的调查:调查其抵押权的情况。我国不动产抵押亦实行法定登记制度,因此在调查不动产抵押情况时不仅应要求转让方出示抵押合同,还要了解是否已经在相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只有到相关的法定登记机关办理了登记手续后才生效。

    根据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应调查相应法律文书真实性以及裁定书对应资产的真实性。

    (2)动产

    船舶。对于船舶所有权的调查应向相关部门了解船舶的登记情况,是否登记在转让方名下以及是否有共有权人。同时也须了解船舶的抵押情况,要求转让方提供船舶的抵押合同及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对于船舶的抵押,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的抵押,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顺序为准。

    机动车。①权属证明;
    ②使用情况;
    ③瑕疵情况。

    企业的机器设备和其它动产类资产。①权属证明。②使用情况。③瑕疵情况。

    (3)在建工程

    ①权属证明:审查有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目建议书、规划许可、开工许可、工程设计图纸,以及能反映工程形象进度的有关资料。②费用情况。③瑕疵情况。

    (4)其他类物权

    ①法院判决及裁定抵债资产。②协议抵债资产。

    3、股权类资产

    (1)原始取得应审查的内容 ①审查取得原始股权的股东出资是否为《公司法》规定的类别: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

    ②审查取得原始股权的股东出资是否是实践中可以作为出资的类别:债权、在其他企业的权益(股权)。

    ③审查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股权出资是否进行了评估;
    土地使用权评估是否依照法律、法规相应规定办理;
    债权出资的主体是否为特殊主体如资产管理公司,债权折股比例的依据是否充分等。

    ④审查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是否超过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
    如果被投资主体为高科技公司,审查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是否超过了国家有关规定的比例,该高新企业是否获得了有权部门的认定。

    ⑤审查取得原始股权的股东出资的真实性。

    ⑥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股权等出资的,是否存在抵押、质押、诉讼等财产负担或纠纷。

    ⑦以其他企业的权益出资的,是否已征得该企业其他出资者的同意,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

    ⑧审查股东出资是否经过验资,验资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

    ⑨审查公司是否颁发了股东出资证明(股票或法定登记机构的登记证明),股东名册上是否有相应股东及股权数额及比例的记载,工商登记中有关该等股权记载的内容是否与股东名册的记载内容相一致。

    (2)有限责任公司继受取得的审查内容

    ①该股权取得者如果是企业原股东,则审查是否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企业签发了出资证明;
    公司是否将新股东名字或名称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
    企业是否履行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②该股权取得者为企业原股东以外的人,则审查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该转让行为是否取得了企业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了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权;
    企业是否签发了出资证明;
    公司是否将新股东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
    企业是否履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继受取得的审查内容 ①股权转让是否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

    ②记名股票是否以背书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的;
    是否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③如果是发起人股东,审查是否在股份法定锁定期以外进行转让的;
    如果是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股权持有人,审查是否在股份法定锁定期以外进行转让的。

    ④如果是国有股权转让,转让方和/或者购买方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和获得有权部门的批准。

    ⑤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是否履行了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上市规则规定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审批、核准、信息披露等义务。

    (4)股权是否存在争议。

    (5)股权、股票的质押,应审查有关股权、股票及质押的文件。

    4、涉诉类资产

    (1)审查原始债权情况。审查债权资产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主从债权的合法性以及诉讼时效是否存在,债权的履行情况,债务人的违约情况以及债务人是否存在抗辩事由。

    (2)审查被告、被执行人(债务人、担保人或其他偿债责任人)情况。审查被告或被执行人主体资格;
    调查被告偿债能力。

    (3)审查诉讼执行进展情况。①对已经立案尚未审结的债权:调查核实立案、审理、财产保全等情况,审查民事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法院开庭通知书、财产保全申请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是否齐全;
    分析确认案件争议的主要焦点;
    审查已下达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是否需要并且已经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
    审查是否缴纳了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
    审查是否选聘律师代理案件、代理方式、代理期限、工作进展情况、律师代理费是否支付。②对已审结未申请执行案件:审查被告人是否主动按照判决或者裁定的要求履行义务;
    审查在法定期间是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③对进入执行阶段的案件:调查执行、财产保全情况,审查执行申请书、财产保全、执行中止、执行终结等裁定书是否齐全;
    审查已经下达的民事裁定书是否需要并且已经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
    审查被告人是否主动按照判决或者裁定的要求履行义务;
    审查是否交纳了执行申请费、财产保全费、实际执行费等;
    审查是否选聘律师代理案件、代理方式、代理期限、工作进展情况、律师代理费是否支付。

    (4)破产案件审查。破产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程序。要调查转让方是否依法向有关法院申请了债权登记,破产进行到何步骤,企业的资产和预计破产费用,其他债权的情况,是否有抵押、质押债权,是否有拖欠工程款,以及预计的清偿比例。

    三、尽职调查的经验与方法

    (一)负责的工作态度是做好尽职调查的基础

    公司上下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办事处领导要亲自挂帅,把尽职调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落实工作任务和工作责任,督导检查项目经理的尽职调查工作。项目经理要明确目标,明确责任,确保尽职调查工作顺利开展,为资产处置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扎实的工作作风是做好尽职调查的保障 尽职调查是一个主动探索的过程,需要项目经理有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于细微处见精神,重细节,观小节,不放过任何一个机会,一个线索。项目经理进行尽职调查,要努力运用所有调查手段,密切跟踪被调查对象的动态情况,随时捕捉新的信息,定期进行回访。项目经理对外聘律师进行的尽职调查要进行认真督导检查,不能放任不管;
    对调查报告要仔细审查核实,不能简单照搬利用。

    (三)正确的工作方法是做好尽职调查的关键

    方法对路才能完成尽职调查工作,方法正确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根据几年来不良资产尽职调查的经验,总结出以下主要方法:

    1、审查收购档案资料与现场实地调查相结合。尽职调查应包括资料审查和实地调查两部分,两者缺一不可,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在实地调查之前要仔细分析、审查收购债权的档案资料,找出调查的重点和难点。实地调查要与收购档案资料对照进行,要有的放矢。对实地调查与收购档案资料记载不一致的地方要特别关注,要善于发现疑点,找出原因,得出结论。

    2、项目经理调查与委托律师等中介机构调查相结合。尽职调查工作的主体应包括外聘律师、项目经理、公司法律人员。项目经理是尽职调查的第一责任主体,应亲自进行尽职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在处置需要时,项目经理可以选聘律师等中介机构或者要求公司法律人员进行尽职调查。由于尽职调查的目的不同,调查人员知识背景的不同,调查重点和角度不同,尽职调查结论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制定处置方案要综合多方面的尽职调查意见,特别要关注不同调查主体之间的不同意见,互相对照,互相映证。

    3、调查债务人、保证人与调查债务企业关联人相结合。项目经理在开展尽职调查时一般比较注意对债务人、保证人的情况进行调查,但是对债务企业关联人的情况重视不够。在一些项目中,资产价值不仅是通过债务人自身情况反映出来,更多的是通过关联人的情况反映出来。因此,尽职调查首先应调查债务人、担保人;
    其次应调查债务人、担保人的股东、债务人、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只有两者相结合,才能不放过任何一个偿债主体,不遗漏任何一个财产线索。

    4、诉讼案件法院依职权调查与公司自行调查相结合。项目经理要积极与人民法院协调沟通,对诉讼案件争取双方共同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当事人的财产,利用国家司法机关的职权调查一些公司无法做到的事情。南昌办事处摸索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一是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通过银行查询法定代表人个人银行存款明细,看企业财产有无“公款私存”。二是查企业名称变更情况。看企业新名称是否办理了土地证、房产证,防止土地房屋仍登记在企业原有名称下。三是查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通过查询银行账号、土地房管资料,看企业是否将其财产转移到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四是查企业改制情况。查询企业注册地是否有其他企业同楼(合署)办公,查询企业是否存在改制情况(包括企业财产租赁、买卖、分立合并等),看这些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关联,特别是股权投资情况。五是查企业资产明细情况。直接到企业经营场所清点或通过抵押登记部门查询企业资产有无登记。六是查企业住所变更情况,看企业对新旧住所地房屋是否享有产权。七是查企业退税情况。通过国税进出口管理局查询企业出口退税金额账号等情况,通过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查询企业出口收汇金额账号等情况。八是查企业房地产情况。特别注意土地使用权人与房屋产权人不一致时,两者之间的关系。九是查企业存款有无办理自动转存业务。企业与银行间可签订自动转款合同,无须开具转账支票即可转款。十是查企业资产权利负担状况,看企业财产上是否存在第三人权利。

    5、传统调查手段与互联网调查相结合。尽职调查是一个信息发现的过程,在收购档案资料审查、实地调查等传统调查手段的基础上,随着各级政府、企业及有关机构的网站建设越来越充分,债务企业的各种信息在互联网上被较多的反映,互联网尽职调查逐渐兴起并收到良好的效果。通过互联网对债务企业进行尽职调查,主要做法是:运用工商局的门户网站查询债务企业及关联单位工商档案;
    运用国土资源局网站查找债务企业及关联单位土地交易情况;
    运用房管局网站查找债务企业及关联单位房产交易信息;
    运用产权交易所网站查找国有债务企业产权交易的信息;
    运用拍卖公司网站了解债务企业及关联单位资产变现情况。通过互联网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应随时关注这些网站的内容更新,及时掌握新情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5〕7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建银投资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中国银监会、财政部制定了《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此文及时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等有关法人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防范道德风险,促进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下统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指引中的不良金融资产、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是指:

    (一)不良金融资产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债权、股权和实物类资产等。

    (二)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开展的资产处置前期调查、资产处置方式选择、资产定价、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核审批和执行等各项活动。与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的资产剥离(转让)、收购和管理等活动也适用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和处置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金融资产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置净回收现值最大化。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全面规范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完善决策机制和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熟悉并掌握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有关规定。

    第七条 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与剥离(转让)方、债务人、担保人、持股企业、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金融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中应当回避。

    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不得同时从事资产评估(定价入资产处置和相关审核审批工作。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问责制,规定在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和处置过程中有关单位、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章 资产剥离(转让)和收购尽职要求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转让)不良金融资产:

    (一)剥离(转让)方应做好对剥离(转让)资产的数据核对、债权(担保肝情况调查、档案资料整理、不良金融资产形成原因分析等工作;
    剥离(转让)方应向收购方提供剥离(转让)资产的清单、现有全部的档案资料和相应的电子信息数据;
    剥离(转让)方应对己方数据信息的实实性和准确性以及移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做出相应承诺,并协助收购方做好资产接收前的调查工作。

    (二)剥离(转让)方应设定剥离(转让)工作程序,明确剥离(转让)工作职责,并按权限进行审批。审批部门要独立于其他部门,直接向最高管理层负责。

    (三)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应在资产转让协议中对有关资产权利的维护、担保权利的变更以及已起诉和执行项目主体资格的变更等具体事项做出明确约定,共同做好剥离(转让)资产相关权利的转让和承接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转让)资产不应附有限制转让条款,附有限制转让条款的应由剥离(转让)方负责解除。

    (四)自资产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剥离(转让)方应征得收购方同意并根据授权,继续对剥离(转让)资产进行债权、担保权利管理和维护,代收剥离(转让)资产合同项下的现金等资产,并及时交付给收购方,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收购方承担。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金融资产:

    (一)收购方应对收购不良金融资产的状况、权属关系、市场前景以及收购的可行性等进行调查。调查可以采取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方式。当缺乏大规模现场调查条件时,应将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相结合,以真实、全面地反映资产价值和风险。当涉及较大金额收购时,收购方应聘请独立、专业的中介机构对收购资产进行尽职调查。

    (二)收购方应设定收购程序,明确收购工作职责,按权限严格审批。审批部门要独立于其他部门,直接向最高管理层负责。

    (三)收购方应认真核对收购资产的数据、合同、协议、抵债物和抵押(质)物权属证明文件、涉诉法律文书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核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接收转让资产,并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 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在不良金融资产移交过程中应建立和完善联系沟通机制,相互配合与协作,有效管理不良金融资产,联手打击逃度债行为,共同防止资产流失和债权悬空,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

    第十二条 剥离(转让)方在剥离(转让)不良贷款过程中,应当对拟剥离(转让)不良贷款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贷款调查、贷款审批和发放、贷盾管理、资产保全是否尽职等进行认定,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记录存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将结果抄报监管部门。

    收购方在收购过程中发现剥离(转让)方违规发放贷款,贷后管理、资产保全不尽职,剥离(转让)中操作不规范,弄虚作假,掩盖违法违规行为,隐瞒损失等情形的,应及时向剥离(转让)方反映,由剥离(转让)方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理。同时,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应将上述情况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并抄报监管部门。

    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应当以协议的形式规定,如果剥离(转让)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报失等情况的,收购方可以要求剥离(转让)方予以纠正,也可以拒绝接受该项资产。

    第三章 资产管理尽职要求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管理制度,实施有效的管理策略,明确管理职责,做好不良金融资产档案管理、权益维护、风险监测等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对资产管理策略进行评价和调整。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全面搜集、核实和及时更新债务人(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生产经营、涉诉情况等信息资料,搜集、核实的过程和结果应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记载并归入档案。对确实难以搜集、核实相关信息的,应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和相应的记录。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定期或根据实际需要对不良金融资产有关情况进行现场调查。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不良债权管理。

    (一)认真整理、审查和完善不良债权的法律文件和相关管理资料,包括对纸质文件和相应电子信息的管理和更新。

    (二)密切监控主债权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和申请执行期限等,及时主张权利,确保债权始终受司法保护。

    (三)跟踪涉诉项目进展情况,及时主张权利。

    (四)密切关注抵押(质)物价值的不利变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因客观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而无法及时发现和补救的,应做出必要说明和记录。

    (五)调查和了解债务人(担保人)的其他债务和担保情况以及其他债权人对该债务人(担保人)的债务追偿情况。

    (六)及时发现债务人(担保人)主体资格丧失、隐匿、转移和毁损资产,擅自处置抵押物或将抵押物再次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等有可能导致债权被悬空的事件或行为,采取措施制止、补救和进行必要说明,并报告监管部门。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股权类资产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股权管理制度。根据持股比例向持股企业派出(选聘)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等人员,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建立股权管理授权制度。派出(选聘)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应定期总结报告其在持股企业中的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定期对派出(选聘)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二)密切关注持股企业资产负债、生产经营和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及其变化。

    (三)依法维护股东权益,采取措施制止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督促持股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效益,努力实现股权资产保值增值。对阶段性持股要尽可能创造条件实现退出。

    (五)根据持股比例参与企业利润分配。

    (六)当持股企业因管理、环境等因素发生不利变化,将导致持有股权风险显著增大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实物类资产管理。

    (一)遵循有利于变观和成本效益原则,根据不同类实物类资产的特点制定并采取适当的管理策略。

    (二)明确管理责任人,做好实物类资产经营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重要权证实施集中管理。

    (三)建立实物类资产台账,定期进行盘点清查,账实核对,及时掌握实物类资产的形态及价值状态的异常变化和风险隐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贬损或丢失。

    (四)建立实物类资产信息数据库,及时收集、更新和分析管理、处置信息。

    (五)抵债资产非经规定程序批准不能自用,并须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处置变现。

    第十八条 不良债权主要包括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或接收的不良金融债权,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

    股权类资产主要包括政策性债转股、商业性债转股、抵债股权、质押股权等。

    实物类资产主要包括收购的以及资产处置中收回的以物抵债资产、受托管理的实物资产,以及其他能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资产。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定期对不良金融资产进行分析,选择有利处置时机,及时启动处置程序,防止资产因处置不及时造成贬值或流失。

    第四章 资产处置前期调查尽职要求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前,应对拟处置资产开展前期调查分析。前期调查分析应充分利用现有档案资料和日常管理中获得的各种有效信息。当现有信息与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出入或重大变化时,应进行现场调查。

    对于经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破产或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的债务人及其他回收价值低的资产,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项调查、重点调查或典型抽样调查。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记录前期调查过程,整理分类并妥善保管各类调查资料和证据材料。重要项目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前期调查资料和调查报告应对后续资产处置方式选择、定价和方案制作等形成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二条 负责调查的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应保证在调查报告中对可能影响到资产价值判断和处置方式选择的重要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并已对所获信息资料的置信程度进行了充分说明。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前期调查主要由内部人员负责实施。必要时,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或参与。

    第五章 资产处置方式选择与运用尽职要求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法律法规允许并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许可范围内,积极稳妥地选择并探索有效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方式。

    第二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选择与运用资产处置方式时,应遵循成本效益和风险控制原则,合理分析,综合比较,择优选用可行的处置方式,并提供相关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债权类资产进行追偿的,包括直接催收、诉讼(仲裁)追偿、委托第三方追偿、破产清偿等方式。

    (一)采用直接催收方式的,应监控债务人(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变化等情况,及时发送催收通知,尽可能收回贷款本息。当直接催收方式不能顺利实施时,应及时调整处置方式。

    (二)采用诉讼(仲裁)追偿方式的,应在论证诉讼(仲裁)可行性的基础上,根据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情况,合理确定诉讼时机、方式和标的。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债务人(担保人)履行或申请执行,尽快回收现金和其他资产。对违法、显失公平的判决、裁决或裁定,应及时上诉。必要时,应提起申诉,并保留相应记录。

    (三)采用委托第三方追偿债务方式的,应在对委托债权价值做出独立判断的基础上,结合委托债权追偿的难易程度、代理方追偿能力和代理效果,合理确定委托费用,并对代理方的代理行为进行动态监督,防止资产损失。采用风险代理方式的,应严格委托标准,择优选择代理方,明确授权范围、代理期限,合理确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等内容,并加强对代理方的监督考核。

    (四)采用债务人(担保人)破产清偿方式的,应参加债权人会议,密切关注破产清算进程,并尽最大可能防止债务人利用破产手段逃废债。对破产过程中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和显失公平的裁定应及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二十七条 对债权进行重组的,包括以物抵债、修改债务条款、资产置换等方式或其组合。

    (一)采用以物抵债方式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重点关注抵债资产的产权和实物状况、评估价值、维护费用、升(贬)值趋势以及变现能力等因素,谨慎确定抵债资产抵偿的债权数额,对剩余债权继续保留追偿权。应当优先接受产权清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实物类资产抵债。在考虑成本效益与资产风险的前提下,及时办理确权手续。

    (二)采用修改债务条款方式的,应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谨慎确定新债务条款,与债务人(担保人)重新签订还款计划,落实有关担保条款和相应保障措施,督促债务人(担保人)履行约定义务。

    (三)采用资产置换方式的,应以提高资产变现和收益能力为目标,确保拟换入资产来源合法、权属清晰、价值公允,并严密控制相关风险。

    (四)采用以债务人分立、合并和破产重整为基础的债务重组方式的,应建立操作和审批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对不良金融资产进行转让的,包括拍卖、竞标、竞价转让和协议转让等方式。

    (一)采用拍卖方式处置资产的,应遵守国家拍卖有关法律法规,严格监督拍卖过程,防止合谋压价、串通作弊、排斥竞争等行为。

    (二)采用竞标方式处置资产的,应参照国家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竞标程序。

    (三)采用竞价转让方式处置资产的,应为所有竞买人提供平等的竞价机会。

    (四)当采用拍卖、竞标、竞价等公开处置方式在经济上不可行,或不具备采用拍卖、竞标、竞价等公开处置方式的条件时,可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处置,同时应坚持谨慎原则,透明操作,其实记录,切实防范风险。

    (五)采用拍卖、竞标、竞价和协议等方式转让不良金融资产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与转让资产相关的信息,最大限度地提高转让过程的透明度。

    (六)转让资产时,原则上要求一次性付款。确需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将付款期限、次数等条件作为确定转让对象和价格的因素,在落实有效履约保障措施后,方可向受让人移交部分或全部资产权证。

    第二十九条 采用债权转股权或以实物类资产出资入股方式处置不良金融资产的,应综合考虑转股债权或实物类资产的价值、入股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发展前景以及转股股权未来的价值趋势等,做出合理的出资决策。

    第三十条 对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处置的资产进行租赁,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不影响资产处置的情况下,合理确定租赁条件,确保租赁资产的安全和租赁收益。

    第三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不良金融资产损失进行内部核销,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核销业务操作规程,严格核销程序和条件,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其实性,建立监督制度和保密制度,防止弄虚作假行为。对已核销不良金融资产应建立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并择机清收和处置。

    第三十二条 接受委托,代理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应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按照协议勤勉尽职处置。委托代理业务应与自营业务严格区分,分账管理。

    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资产处置提供服务,应引入市场机制,审查其行业资质,优先选择业绩良好的中介机构,同时注意控制成本费用。

    第六章 资产处置定价尽职要求

    第三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制定不良金融资产定价管理办法,明确定价程序、定价因素、定价方式和定价方法,逐步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规范合理的不良金融资产定价机制,严格防范定价过程中的各类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对定价方法的探索和研究,逐步实现不良金融资产定价的量化管理。

    第三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负责评估、定价环节的部门在机构和人员上应独立于负责资产处置的部门。

    第三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适用会计准则或审慎会计原则,定期(至少半年一次)重估不良金融资产的实际价值。

    第三十七条 不良金融资产定价应在综合考虑国家有关政策、市场因素、环境因素的基础上,重点关注法律权利的有效性、评估(咨询)报告与尽职调查报告、债务人(担保人)或承债式兼并方的偿债能力与偿债意愿、企业经营状况与净资产价值、实物资产的公允价值与交易案例、市场招商情况与潜在投资者报价等影响交易定价的因素,同时也应关注定价的可实现性、实现的成本和时间。

    第三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债权、股权、实物类资产等不同形态资产的特点,有所侧重地采用适当的定价方法。

    第三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列入评估的资产范围和具体的评估形式。选聘中介机构对处置不良金融资产进行评估的,应遵守有关行业准则。

    对不具备评估条件的不良金融资产,应明确其他替代方法。对因缺乏基础资料,难以准确把握资产真实价值的,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广泛招商以及交易结构设计等手段,利用市场机制发掘不良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四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评估(咨询)报告应进行独立的分析和判断,发现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和适用方法明显不当等问题时,应向中介机构提出书面疑义,要求其做出书面解释。

    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不应简单以评估(咨询)结果代替自身进行的调查、取证和分析工作。在评估结果与招商结果、谈判结果等存在较大差异时,应分析原因,并合法、合理认定处置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七章 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批和实施尽职要求

    第四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应规定操作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程序或减少程序进行处置。

    第四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金融资产,除贩户扣收和直接催收方式外,应制定处置方案。方案制定人员应对方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

    第四十三条 制定处置方案应做到事实真实完整、数据准确、法律关系表述清晰、分析严谨。主要包括:处置对象情况、处置时机判断、处置方式比较和选择、处置定价和依据以及交易结构设计等内容。还应对建议的处置方式、定价依据、履约保证和风险控制、处置损失、费用支出、收款计划等做出合法、合规、合理的解释和论证,并最大限度地收集能支持方案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的证据材料。

    第四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不良金融资产信息,提高资产处置透明度,增强市场约束。

    第四十五条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
    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也存在关联关系。

    关联方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应充分披露处置有关信息;
    如存在其他投资者,向关联方提供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投资者。

    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资产处置审核程序,严格按程序进行审批。

    (一)应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核、审批制度,明确各级机构的审核和审批权限。

    (二)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与审核分离机制,由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对处置方案进行全面、独立的审核。

    (三)资产处置审核人员应具备从业所需的专业素质和经验,诚实守信、勤勉尽职,独立发表意见。

    (四)资产处置审核人员应对处置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审核机构和审核人员对审核意见负责。对资产处置审核情况和审核过程中各种意见应如实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四十七条 除接受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终局性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裁决的资产处置项目及按国家政策实施政策性破产、重组外,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方案须由资产处置审核机构审核通过,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批准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项目,要严格按照审批方案实施,如确需变更,条件优于原方案的,应向项目原审批机构报备。劣手原方案的,应重新上报审批并取得同意。有附加条件的批准项目应先落实条件后再实施。

    第四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项目应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件,并确保法律文件合法合规。

    第五十条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方案实施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对可能影响处置回收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跟踪了解合同履行或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第五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处置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人为阻力或干预,应依法采取措施,并向上级或监管部门报告。对无法实施的项目应分析原因,及时调整处置策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资产处置管理,确保资产处置过程、审核审批程序和履约执行结果等数据资料的完整、真实。

    第八章 尽职检查监督要求

    第五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检查监督制度,设立或确定独立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检查监督部门或岗位,并配备与其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尽职检查监督人员。明确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制定尽职检查监督工作程序,规范尽职检查监督行为。

    第五十四条 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应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专业知识、监督能力和相关工作经验,并不得直接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处置、定价、审核和审批工作。

    第五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支持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独立行使检查监督职能。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特定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审计工作,并出具独立的尽职审计意见。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干扰和阻挠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检查监督工作,不得授意、指使和强令检查监督部门或检查监督人员故意弄虚作假和隐瞒违法违规情况,不得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或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

    第五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等工作进行的尽职检查监督应至少每半年一次。重大项目应及时进行尽职检查监督。

    第五十七条 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指引相关规定对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进行独立的尽职检查监督,评价各环节有关人员依法合规、勤勉尽职的情况,并形成书面尽职检查报告。

    第五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于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发现的问题,应责成相关部门和人员纠正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跟踪整改结果。

    第五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对尽职检查监督工作的监督机制,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监督。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尽职检查监督工作情况。

    第九章 责任认定和免责

    第六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责任认定制度和程序,规范责任认定行为,并执行相应的回避制度。

    第六十一条 责任认定部门和人员应根据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检查结果,对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是否尽职进行责任认定。责任认定部门和人员应对责任认定结果负责。

    第六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报监管部门。重大违法、违规、失职责任处理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收社会监督。

    第六十三条 具有以下情节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一)自资产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剥离(转让)方擅自处置剥离(转让)资产,放弃与剥离(转让)资产相关的权益,截留、隐匿或私分基准日后剥离(转让)资产项下回收现金和其他资产。

    (二)资产剥离(转让)后回购剥离(转让)资产,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利用内部信息,暗箱操作,将资产处置给自己或与自己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机构或人员,非法谋取小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

    (四)泄露金融机构商业秘密,获取非法利益。

    (五)利用虚假拍卖、竞标、竞价和协议转让等掩盖非法处置不良金融资产行为。

    (六)为达到处置目的人为制造评估结果,以及通过隐瞒重要资料或授意进行虚假评估。

    (七)超越权限和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处置资产,以及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更改处置方案。

    (八)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放弃不良金融资产合法权益。

    (九)伪造、篡改、隐匿、毁损资产处置档案。

    (十)未按照本指引规定要求尽职操作,致使不良金融资产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

    (十一)其他违反本指引规定要求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对直接或间接干扰和阻挠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检查监督工作,故意隐瞒违法违规和失职该职行为,或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或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的机构和人员,应认定并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在检查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河私舞弊的,应认定并依法、依规从严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尽职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一旦出现问题,可视情况免除相关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本指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备案。

    第六十八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本指引,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管。

    第六十九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2005年11月18日 实施日期:2005年11月18日 (中央法规)

    不良资产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尽职调查的基本原则

    1、客观真实原则。

    2、全面审慎原则。

    3、依法断定原则。

    (二)资料审查的主要内容

    资料审查应注重资料的完整性、取得的合法性及权利的延续性。

    1、债权类资产

    主要审查: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
    借据;
    展期合同;
    催收通知;
    还款、还息证明;
    其他证明权属存在的材料。

    2、物权类资产

    主要审查:车辆行驶证;
    房屋产权证;
    土地使用权证;
    法院判决及裁定抵债资产;
    抵债协议;
    租赁协议;
    车辆年检证明、完税证明、养路费缴纳证明;
    房产完税证明、物业费缴纳证明、供暖及水电缴纳证明、房产消防验收证明及年检合格证明;
    产权登记和变更登记材料;
    其他证明权属存在的材料。

    3、股权类资产

    主要审查:工商登记证明;
    公司章程;
    股东会决议。

    4、诉讼类资产

    — 1 — 主要审查:起诉状、应诉状、支付令及参与诉讼申请书;
    立案证明;
    缴费证明;
    答辩状;
    代理词;
    财产保全申请书;
    判决书、裁定书;
    上诉状;
    二审判决书、裁定书;
    申请执行书;
    执行裁定书;
    执行中止裁定;
    债权凭证;
    执行终结裁定;
    委托律师代理协议;
    律师法律意见书;
    律师费支付证明;
    破产宣告裁定;
    审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以及是否存在抵押权,抵押优先受偿权是否得到保护;
    破产终结裁定。

    (三)实地调查的主要内容

    在资料审查的基础上,必须坚持实地调查。实地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债权类资产

    主要调查:(1)债务人主体资格:①企业年检。②营业执照吊销。③企业被注销。④企业撤销。⑤企业关停。⑥企业名称变更。⑦企业改制。⑧企业破产。

    (2)债务人或债务承担人的资产状况:①机器设备、库存原材料及商品情况。②房产、土地、车辆情况,应到房地部门、车管部门获取相关登记资料。③对外投资,要调查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年检情况。④应收帐款,对金额较大的,要调查相关协议及企业的状况。⑤无形资产情况,如商标权、专利权等。⑥逃废债情况,调查债务人是否无偿、低价转让财产。

    — 2 — (3)主债权效力:①主债权存在。②主债权不合法存在。③主债权是否合法不确定。④主债权时效延续。⑤主债权时效不延续。⑥主债权时效失效后又恢复计算。

    (4)保证效力:①保证有效。②保证无效。③一般保证。④连带保证。⑤约定保证期间。⑥未约定保证期间。⑦保证诉讼时效丧失。⑧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又在催款通知上签字的。⑨贷款转期。⑩主债务人破产。⑾延期或展期。

    (5)抵押效力:①抵押有效。②抵押无效。③抵押不得对抗第三人。④抵押权可被撤销。⑤工程款和抵押权的优先权。⑥抵押权消灭。⑦抵押物灭失。

    (6)质押效力:①移交生效。②对抗第三人。

    2、物权类资产 (1)不动产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调查:①权属证明;
    ②土地情况;
    ③土地使用权属瑕疵情况。

    对房屋所有权的调查:①权属证明;
    ②使用情况;
    ③瑕疵情况。

    对不动产他项权利的调查即抵押权的调查:调查其抵押权的情况。我国不动产抵押亦实行法定登记制度,因此在调查不动产抵押情况时不仅应要求转让方出示抵押合同,还要了解是否已经在相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只有到相关的法定登记机关

    — 3 — 办理了登记手续后才生效。

    根据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应调查相应法律文书真实性以及裁定书对应资产的真实性。

    (2)动产

    船舶。对于船舶所有权的调查应向相关部门了解船舶的登记情况,是否登记在转让方名下以及是否有共有权人。同时也须了解船舶的抵押情况,要求转让方提供船舶的抵押合同及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对于船舶的抵押,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的抵押,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顺序为准。

    机动车。①权属证明;
    ②使用情况;
    ③瑕疵情况。

    企业的机器设备和其它动产类资产。①权属证明。②使用情况。③瑕疵情况。

    (3)在建工程

    ①权属证明:审查有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目建议书、规划许可、开工许可、工程设计图纸,以及能反映工程形象进度的有关资料。②费用情况。③瑕疵情况。

    (4)其他类物权

    ①法院判决及裁定抵债资产。②协议抵债资产。

    3、股权类资产

    (1)原始取得应审查的内容

    — 4 — ①审查取得原始股权的股东出资是否为《公司法》规定的类别: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

    ②审查取得原始股权的股东出资是否是实践中可以作为出资的类别:债权、在其他企业的权益(股权)。

    ③审查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股权出资是否进行了评估;
    土地使用权评估是否依照法律、法规相应规定办理;
    债权出资的主体是否为特殊主体如资产管理公司,债权折股比例的依据是否充分等。

    ④审查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是否超过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
    如果被投资主体为高科技公司,审查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是否超过了国家有关规定的比例,该高新企业是否获得了有权部门的认定。

    ⑤审查取得原始股权的股东出资的真实性。

    ⑥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股权等出资的,是否存在抵押、质押、诉讼等财产负担或纠纷。

    ⑦以其他企业的权益出资的,是否已征得该企业其他出资者的同意,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

    ⑧审查股东出资是否经过验资,验资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

    ⑨审查公司是否颁发了股东出资证明(股票或法定登记机构的

    — 5 — 登记证明),股东名册上是否有相应股东及股权数额及比例的记载,工商登记中有关该等股权记载的内容是否与股东名册的记载内容相一致。

    (2)有限责任公司继受取得的审查内容

    ①该股权取得者如果是企业原股东,则审查是否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企业签发了出资证明;
    公司是否将新股东名字或名称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
    企业是否履行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②该股权取得者为企业原股东以外的人,则审查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该转让行为是否取得了企业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了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权;
    企业是否签发了出资证明;
    公司是否将新股东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
    企业是否履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继受取得的审查内容 ①股权转让是否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

    ②记名股票是否以背书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的;
    是否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③如果是发起人股东,审查是否在股份法定锁定期以外进行转让的;
    如果是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股权持有人,审查是否在股份法定锁定期以外进行转让的。

    ④如果是国有股权转让,转让方和/或者购买方是否履行了必— 6 — 要程序和获得有权部门的批准。

    ⑤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是否履行了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上市规则规定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审批、核准、信息披露等义务。

    (4)股权是否存在争议。

    (5)股权、股票的质押,应审查有关股权、股票及质押的文件。

    4、涉诉类资产

    (1)审查原始债权情况。审查债权资产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主从债权的合法性以及诉讼时效是否存在,债权的履行情况,债务人的违约情况以及债务人是否存在抗辩事由。

    (2)审查被告、被执行人(债务人、担保人或其他偿债责任人)情况。审查被告或被执行人主体资格;
    调查被告偿债能力。

    (3)审查诉讼执行进展情况。①对已经立案尚未审结的债权:调查核实立案、审理、财产保全等情况,审查民事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法院开庭通知书、财产保全申请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是否齐全;
    分析确认案件争议的主要焦点;
    审查已下达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是否需要并且已经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
    审查是否缴纳了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
    审查是否选聘律师代理案件、代理方式、代理期限、工作进展情况、律师代理费是否支付。②对已审结未申请执行案件:审查被告人是否主动按照判

    — 7 — 决或者裁定的要求履行义务;
    审查在法定期间是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③对进入执行阶段的案件:调查执行、财产保全情况,审查执行申请书、财产保全、执行中止、执行终结等裁定书是否齐全;
    审查已经下达的民事裁定书是否需要并且已经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
    审查被告人是否主动按照判决或者裁定的要求履行义务;
    审查是否交纳了执行申请费、财产保全费、实际执行费等;
    审查是否选聘律师代理案件、代理方式、代理期限、工作进展情况、律师代理费是否支付。

    (4)破产案件审查。破产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程序。要调查转让方是否依法向有关法院申请了债权登记,破产进行到何步骤,企业的资产和预计破产费用,其他债权的情况,是否有抵押、质押债权,是否有拖欠工程款,以及预计的清偿比例。

    三、尽职调查的经验与方法

    (一)负责的工作态度是做好尽职调查的基础

    公司上下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办事处领导要亲自挂帅,把尽职调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落实工作任务和工作责任,督导检查项目经理的尽职调查工作。项目经理要明确目标,明确责任,确保尽职调查工作顺利开展,为资产处置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扎实的工作作风是做好尽职调查的保障

    — 8 — 尽职调查是一个主动探索的过程,需要项目经理有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于细微处见精神,重细节,观小节,不放过任何一个机会,一个线索。项目经理进行尽职调查,要努力运用所有调查手段,密切跟踪被调查对象的动态情况,随时捕捉新的信息,定期进行回访。项目经理对外聘律师进行的尽职调查要进行认真督导检查,不能放任不管;
    对调查报告要仔细审查核实,不能简单照搬利用。

    (三)正确的工作方法是做好尽职调查的关键

    方法对路才能完成尽职调查工作,方法正确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根据几年来不良资产尽职调查的经验,总结出以下主要方法:

    1、审查收购档案资料与现场实地调查相结合。尽职调查应包括资料审查和实地调查两部分,两者缺一不可,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在实地调查之前要仔细分析、审查收购债权的档案资料,找出调查的重点和难点。实地调查要与收购档案资料对照进行,要有的放矢。对实地调查与收购档案资料记载不一致的地方要特别关注,要善于发现疑点,找出原因,得出结论。

    2、项目经理调查与委托律师等中介机构调查相结合。尽职调查工作的主体应包括外聘律师、项目经理、公司法律人员。项目经理是尽职调查的第一责任主体,应亲自进行尽职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在处置需要时,项目经理可以选聘律师等中介机构或者要求公司法律人员进行尽职调查。由于尽职调查的目的不同,调查人员

    — 9 — 知识背景的不同,调查重点和角度不同,尽职调查结论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制定处置方案要综合多方面的尽职调查意见,特别要关注不同调查主体之间的不同意见,互相对照,互相映证。

    3、调查债务人、保证人与调查债务企业关联人相结合。项目经理在开展尽职调查时一般比较注意对债务人、保证人的情况进行调查,但是对债务企业关联人的情况重视不够。在一些项目中,资产价值不仅是通过债务人自身情况反映出来,更多的是通过关联人的情况反映出来。因此,尽职调查首先应调查债务人、担保人;
    其次应调查债务人、担保人的股东、债务人、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只有两者相结合,才能不放过任何一个偿债主体,不遗漏任何一个财产线索。

    4、诉讼案件法院依职权调查与公司自行调查相结合。项目经理要积极与人民法院协调沟通,对诉讼案件争取双方共同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当事人的财产,利用国家司法机关的职权调查一些公司无法做到的事情。南昌办事处摸索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一是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通过银行查询法定代表人个人银行存款明细,看企业财产有无“公款私存”。二是查企业名称变更情况。看企业新名称是否办理了土地证、房产证,防止土地房屋仍登记在企业原有名称下。三是查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通过查询银行账号、土地房管资料,看企业是否将其财产转移到不具备法人资— 10 — 格的分支机构。四是查企业改制情况。查询企业注册地是否有其他企业同楼(合署)办公,查询企业是否存在改制情况(包括企业财产租赁、买卖、分立合并等),看这些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关联,特别是股权投资情况。五是查企业资产明细情况。直接到企业经营场所清点或通过抵押登记部门查询企业资产有无登记。六是查企业住所变更情况,看企业对新旧住所地房屋是否享有产权。七是查企业退税情况。通过国税进出口管理局查询企业出口退税金额账号等情况,通过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查询企业出口收汇金额账号等情况。八是查企业房地产情况。特别注意土地使用权人与房屋产权人不一致时,两者之间的关系。九是查企业存款有无办理自动转存业务。企业与银行间可签订自动转款合同,无须开具转账支票即可转款。十是查企业资产权利负担状况,看企业财产上是否存在第三人权利。

    5、传统调查手段与互联网调查相结合。尽职调查是一个信息发现的过程,在收购档案资料审查、实地调查等传统调查手段的基础上,随着各级政府、企业及有关机构的网站建设越来越充分,债务企业的各种信息在互联网上被较多的反映,互联网尽职调查逐渐兴起并收到良好的效果。通过互联网对债务企业进行尽职调查,主要做法是:运用工商局的门户网站查询债务企业及关联单位工商档案;
    运用国土资源局网站查找债务企业及关联单位土地交易情况;

    — 11 — 运用房管局网站查找债务企业及关联单位房产交易信息;
    运用产权交易所网站查找国有债务企业产权交易的信息;
    运用拍卖公司网站了解债务企业及关联单位资产变现情况。通过互联网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应随时关注这些网站的内容更新,及时掌握新情况。

    — 12 —

    关于资产收购尽职调查报告

    企业的扩张通常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是通过引进投资者的方式增资,包括引进战略投资者或者风险投资者;
    二是通过并购的方式,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而第二种方式由于实行周期相对较短,成本较低,成为企业扩张的常见方式。

    企业并购是项复杂的法律工程,并购的成功与否取决于众多因素,其中,投资者对目标公司了解的程度是众多决定因素中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因此,投资者必须对目标公司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目标公司各方面的情况。这样的调查工作往往不是投资者自己能够独立完成的,必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其内容通常包括委托律师调查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目标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性、目标公司资产、债权债务等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委托财务咨询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机构对目标公司的经营能力、经营状况、竞争能力等方面进行调查、评估,委托专业机构对目标公司的技术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委托环境评估机构对目标公司所涉及的环境保护事项进行评价,等等。

    在实践中,这些调查被通称为“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

    公司并购本身是一种风险很高的投资活动,在设计与实施并购时,一方面要利用其所具有的缩短投资周期、减少创业风险、迅速扩展规模、弥补结构缺陷、规避行业限制等优势,同时也要注意存在或可能存在一系列财务、法律风险进行防范和规避。因此,在风险管理的实践中,尽职调查中的法律尽职调查成为公司并购活动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一、法律尽职调查的必要性

    由于中国的公司并购市场尚处于初级市场阶段,市场规则的完善性、市场参与者的成熟程度、监管方式的先进程度等等诸多要素都有着初级阶段的明显特征。在这种不成熟的并购市场体系下,收购方通过并购的方式进行企业规模与市场份额的扩张,其风险因素更需要在试水之前进行全盘的规划。对于收购方而言,公司并购最大的风险来源与收购方对出让方和目标公司的信息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最终演化的风险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并购当中的陷阱———债务黑洞的陷阱、担保黑洞的陷阱、人员负担的陷阱、无效乃至负效资产的陷阱、违法违规历史的陷阱、输血成本超过承受极限的陷阱等等。

    律师在法律尽职调查中对目标公司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和法律评价,其内容主要包括查询目标公司的设立情况、存续状态以及其应承担或可能承担的具有法律性质的责任,目标公司是否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本次并购是否得到了相关的批准和授权、目标公司股权结构和股东出资是否合法、目标公司章程是否有反收购条款、目标公司的各项财产权利是否有瑕疵、目标公司合同的审查、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目标公司有无正在进行的诉讼及仲裁或行政处罚及知识产权的审查等。

    它由一系列持续的活动组成,不仅涉及到公司的信息收集,还涉及律师如何利用其专业知识去查实、分析和评价有关的信息。

    这些法律方面的关键问题对并购产生极大影响,而成功的法律尽职调查一方面可以一定程度改变收购方与出让方或目标公司信息不对称的不利状况,另一方面又可以通过法律尽职调查明确存在哪些风险和法律问题,买卖双方可就相关风险和义务应由哪方承担进行谈判,收购方可以主动决定在何种条件下继续进行收购活动,从而为实际进行收购活动奠定成功基础。

    但是在并购实践中,一些初涉并购的投资者或者目标公司对于尽职调查却认识不够,忽视并购活动中前期准备工作的重要性,甚至出于利益诱惑或机会成本的考虑彻底放弃规范专业的尽职调查。有些投资者盲目自信,仅凭自己对目标公司的了解以及感觉就作出最终的决定,结果步入地雷阵。有些目标公司的管理者不理解尽职调查对于投资者的重要性,也不理解尽职调查对于促成交易的重要性,采取积极抵制或者消极不配合的态度。正是这些不良做法或行为方式导致本可以通过尽职调查剔除的风险变为现实的不可挽回的错误,从而构成并购市场上一个又一个令企业家扼腕叹息的失败案例。

    二、进行尽职调查的目的

    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首先在于发现风险,判断风险的性质、程度以及对并购活动的影响和后果;
    对买方和他们的融资者来说,并购本身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诸如,目标公司所在国可能出现的政治风险;
    目标公司过去财务帐册的准确性;
    购并以后目标公司的主要员工、供应商和顾客是否会继续留下来;
    相关资产是否具有目标公司赋予的相应价值;
    是否存在任何可能导致目标公司运营或财务运作分崩离析的任何义务。从买方的角度来说,尽职调查就是风险管理。

    其次,法律尽职调查可以使收购方掌握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法律状态;
    卖方通常会对这些风险和义务有很清楚的了解,而买方则没有。因而,买方有必要通过实施尽职调查来补救买卖双方在信息获知上的不平衡。一旦通过尽职调查明确了存在哪些风险和法律问题,买卖双方便可以就相关风险和义务应由哪方承担进行谈判,同时买方可以决定在何种条件下继续进行收购活动。

    第三,法律尽职调查,还可以了解那些情况可能会给收购方带来责任、负担,以及是否可能予以消除和解决。买方通过法律尽职调查,尽可能地发现有关他们要购买的股份或资产的全部情况,也就是那些能够帮他们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并购程序的重要事实。买方需要有一种安全感,他们需要知晓所得到的重要信息能否准确地反映目标公司的资产和债务情况。

    总之,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就在于使买方尽可能地发现有关他们要购买的股份或资产的全部情况,也就是那些能够帮他们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并购程序的重要事实,补救买卖双方在信息获知上的不平衡,以及尽可能规避风险,实现并购利益最大化。。

    三、法律尽职调查的程序

    因项目的性质、规模、参与主体的数量及复杂程度等不同, 法律尽职调查程序可能会有所不同的。其基本程序如下:

    买方和买方指定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特聘专项合同”或法律顾问合同;

    买卖双方签署“意向书”;

    由买方、买方的律师与卖方律师签署“保密协议”;

    买卖双方签署“并购框架协议”;

    买方律师起草“调查目录”, 卖方律师协助卖方准备资料;

    买方律师将其准备好的调查目录经买方确认后发至卖方;

    查收收到卖方资料后,做资料清单(目录-第一次), 由双方代表签字;
    正本由买方保管;

    买方律师按照合同约定安排律师进行所收资料的研究、起草第一次“尽职调查报告”;

    如买方有要求, 可作一次初步调查结果的报告会;
    听取买方的意见;

    查收第二次资料,由双方代表签字;

    买方律师按照合同约定安排律师进行所收资料的研究、起草第二次“尽职调查报告”;
    可同时安排律师进行核证;
    安排面谈;

    总结报告。

    四、法律尽职调查的内容和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的撰写 一)法律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

    在公司并购活动中,并购方一般都要根据被并购方的情况,结合本次并购活动的目的、方式等情况,制定相应的并购策略、并购程序。在一项常规的公司并购活动中,就可能涉及包括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土地法、税法、劳动法、保险法、环保法、产品质量法、知识产权法等几乎所有的和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结合并购方式是公司兼并还是公司收购;
    在公司收购中是股权收购还是资产收购;
    被并购方是否是上市公司,是否有国有股权等情况,相应的并购策略、并购程序的差别都会很大。

    法律尽职调查一般需开展下面六大方面的工作:1、对目标公司合法性和发展过程的调查;
    2、对目标公司财务状况的法律调查;
    3、对目标公司或有负债的调查;
    4、对目标公司规章制度的调查;
    5、对目标公司现有人员状况的调查;
    6、对目标公司各种法律合同的调查。上述六大方面工作的每一方面又都可以列出具体的调查细目和子细目。目前的公司并购主要是以善意并购的形式出现,在并购双方相互配合的情况下,并购方可列出详细的、需被并购方提供的法律文件清单,并在被并购方移交时双方具体签收。

    、对目标公司合法性的调查主要是调查目标公司的主体资质是否合法,主要从两方面进行调查:一是其资格,即目标公司是否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
    二是其是否具备从事营业执照所确立的特定行业或经营项目的特定资质,如建筑资质、房地产资质等。对目标公司发展过程的调查,主要对目标公司的背景和目标公司所处行业的背景进行尽职调查。

    、对目标公司财务状况的调查主要是调查目标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等资料是否有“水份”,主要是核实目标公司的各项财产的权利是否有瑕疵,是否设定了各种担保,权利的行使是否有所限制等。其次是审察目标公司的各项债权的实现是否有保障,是否会变成不良债权等。

    、对目标公司或有负债的调查主要是对目标公司未列示或列示不足的负债,予以调整。目标公司的很多可能的负债在尽职调查时可能是不确定的,比如目标公司,或其任一子公司、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正在面临的或可能面临的重要诉讼、司法程序、政府调查等,目标公司是否有责任、责任的大小等,在进行尽职调查时可能都不确定,调查的目的就是尽量将它们定性、定量。并且还应分析各种潜在的可能负债,通过一定方式尽量予以规避。

    、对目标公司规章制度的调查。在目标公司的公司章程中一般包含有有关公司业务办理程序的信息,律师应注意章程的修订程序,公司股东、董事的权力,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通过程序等相关信息。以确信对本次收购交易而言,不存在程序上的障碍,或可通过一定的方式消除程序上的障碍,确保本次收购交易的合法、有效,避免今后争议的发生。

    、对目标公司人员状况的调查则主要是核实目标公司的人力资源配置是否科学、合理、合法。目标公司的人员素质如何,目标公司是否对重要人员进行了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是否建立了的相应机制吸引并留住优秀人才。还有目标公司与员工签订的一些劳动合同可能会对此次并购制成影响,甚至形成障碍,直接影响了并购目的的实现,这些都需要在尽职调查时充分注意到,并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以上各项调查都将涉及对目标公司各种法律合同的审查。

    总而言之,通常情况下,法律尽职调查应囊括以下几个方面:
    公司基本情况;

    与政府机构审批、行政处罚有关的文件;

    财务、会计、审计、担保等;

    资本增减;
    有形资产;

    不动产;

    与公司经营活动有关的重要合同、文件;

    对外投资状况;

    人事及劳动;
    知识产权;
    保险;
    税务;
    环境;
    公司的股东情况和股权变更情况;

    其他。

    (二)尽职调查报告的撰写

    律师根据并购交易的需要,设计了相关的调查项目,通过对方提供、到有关部门查寻、实地调查等方式,收集到相关资料,并进行了相应的审查后,应制作尽职调查报告。该报告应全面反映律师调查工作内容,并对调查收集的资料进行全面客观的法律判断。对发现的新问题,必要时可通过恢复前期调查的方式予以解决。调查报告应将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一一列示,重要问题应说明此问题的性质、可能造成的影响、可行的解决方案等。对此次并购可能形成障碍的问题应特别明示,并把实体上、程序上应注意的问题,解决的方案特别说明,避免最后并购活动的失败。

    在完成资料和信息的审查后,买方聘请的法律顾问将为买方提供一份尽职调查报告。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一般包括如下内容:、买方对尽职调查的要求(概括);

    、律师审查过的文件清单,以及要求卖方提供但未提供的文件清单(可作为附件);

    、进行尽职调查所做的各种假设;
    、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的责任限制或声明;
    、审查主要依据法律、法规;

    、基本上按照调查目录的顺序,相关专业律师分段起草, 由本项目的负责律师汇总。

    由于法律尽职调查仅是公司并购的基础性工作,为规避公司并购的法律风险,双方在《并购合同》中还应约定详尽的承诺、保证、声明条款,把法律尽职调查工作的成果尽可能地反映进去。另外,在《并购合同》中双方还需约定详尽的先决条件条款、从合同签订到合同完全履行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条款、违约责任条款等,才能保证公司并购能顺利得到完成。

    五、律师尽职调查与财务尽职调查的关系

    律师和会计师是共同参与资本运作中的中介机构,两者的尽职调查工作在很大的程度上是并行的,各自承担不同的调查任务和责任,分工和责任划分都是明确的,但在某些部分则是协作的关系。

    其分工和责任划分主要体现在已下两个方面:

    一是两者的调查范围不同。律师尽职调查的范围主要是被调查对象的组织结构、资产和业务的法律状况和诉讼纠纷等法律风险;
    财务尽职调查的范围主要是被调查对象的资产、负债等财务数据、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

    二是两者对同一事实的调查角度不同。例如,两者的调查中都包括被调查对象享有地方政府给予的“补助”的财政优惠政策,会计师审核的是补助金的数额、时间和帐务处理的合理性,而律师审查侧重此种财政优惠政策的合法性问题。

    其协作关系则主要体现在,法律尽职调查中律师对财务尽职调查结果的良好法律运用和专业判断。

    综上所述,法律尽职调查在企业并购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专业、有效地法律尽职调查将在保障企业并购成功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投资尽职调查报告(共5篇)

    资产调查报告

    投资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共8篇)

    股权投资尽职调查报告(共6篇)

    业务尽职调查报告

    • 生活居家
    • 情感人生
    • 社会财经
    • 文化
    • 职场
    • 教育
    • 电脑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