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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论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腐败惩罚之金融学分析——基于裁判文书实证探究x

    时间:2020-10-06 07:29:18 来源:小苹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小苹果范文网手机站

    金融论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腐败惩罚之金融学分析——基于裁判文书的实证探究

    本文是一篇金融学论文,本文通过手工整理裁判文书中的数据,分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设立以来的表现特点,从案件的时间分布、地区分布等方面对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进行剖析;同时统计分析被告人年龄、职务、行业、学历、家庭情况、所在地区属城市还是乡村、是否有其他类型犯罪以及查处的不明财产包含的类型等等,挖掘判决书中体现出的本罪犯罪主体特征;统计分析该罪庭审中的被告人律师情况、审判调查用时、是否异地审理、法院级别、审理程序等等,挖掘判决书中体现出的审判机关的特征;使用整理所得的截面数据,利用OLS回归模型探究影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罚结果的因素,考察地区差异等因素对本罪判罚的影响。

    —、绪论

    1.1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1.1.1研究背景

    我国目前正处于观念大转变、体制大变革的转型时期,一些政策和法律或多或少与现行经济存在脱节,一些制度制定落实的滞后给予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权力谋取非法利益的机会,国家党政机关廉政建设受到影响。十八大召开以来,党和国家一直致力于重拳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反腐行动从未松懈,对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更是零容忍,一旦发现,绝不姑息。从近几年查处的贪污受贿案件我们发现,犯罪主体的职务资格越来越高,涉案的金额也越来越高,有些案件非法财产高达几百万,腐败分子之大胆,行径之恶劣,令人触目惊心。如2009年查处的上海市经信委某处处长,司法机关查证的受贿金额为96.5万人民币,而尚未查清来源的不明财产竟高达849万,远远超出公职人员家庭财产的正常范围,这些不能查清来源的财产,极有可能是未被掌握的贪污受贿犯罪所得。纵览全国查处的腐败案件,很多贪污、受贿案件都同时存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些“灰色收入”可能源于一些小恩小惠,再发展到拿钱办事,此类贿赂行为隐蔽性高,司法机关调查成本高,查处难度大,而且容易形成上下级间的恶性循环,这些不正当收入游离于国家管理制度之外,是对法律制度的一种规避和逃脱,给执法部门带来巨大的困难和挑战。

    党和政府对国家公职人员非法收入的惩治从未松懈,虽然查处金额达到三万元即能够以贪污受贿罪入案,但以这两个罪名进行入罪处理却比较困难,调查难度极大。因此,基于司法实践中的现实情况和反腐需要,当检察机关不能掌握公职人员的贪污受贿证据时,超出家庭正常收入范围的财产被定义为来源不明的财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惩治贪腐行动中起“兜底”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官员拥有巨额家庭收入且不能说明来源的,通常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这体现了国家惩治贪污腐败的决心,也反映了司法救济的无奈。

    .............................

    1.2研究内容与方法

    1.2.1研究内容

    本文主要研究内容:利用手工整理得到的裁判文书中的数据,分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设立以来的表现特点,从案件的时间分布、地区分布等方面对本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进行统计分析。统计分析被告人年龄、职务、行业、学历、家庭情况、所在地区属城市还是乡村、是否有其他类型犯罪以及查处的不明财产包括的类型等等,挖掘判决书中体现出的本罪被告人特征;统计分析本罪庭审中的被告人律师情况、审判调查用时、是否异地审理、法院级别以及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不明财产解释的采信情况等等,挖掘判决书中体现出的本罪审判机关的特征;使用整理所得的截面数据,利用OLS模型探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罚结果的因素,考察地区差异等对本罪判罚的影响,提出完善公职人员的防腐败制度的具体建议。

    文章研究思路如下:

    第一章为绪论,由文章研究背景、选题意义、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与不足组成。

    第二章是文献综述部分。介绍了国内目前关于灰色收入的概念、成因和治理的相关文献,以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国内外关于腐败与反腐败的相关文献。

    第三章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立法以来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分析。本章首先介绍了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发展历程和国外相关立法,然后根据自该罪成立以来涉及的200余起公开案件中提取的相关数据,梳理本罪的案件特征和被告人特征。从数据统计层面分析影响本罪判决结果的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

    第四章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逻辑分析与研究假设。

    第五章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实践表现的实证部分。从多个方面实证检验影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惩罚水平的因素。

    第六章是对策与建议。通过实证分析得出的结论,规范腐败惩罚中本罪的判罚标准,并对我国公职人员腐败治理制度提出建设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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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文献综述

    2.1灰色收入文献综述

    官员贪污受贿收入以及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是非法的“灰色收入”的表现形式之一。现行《刑法》对属于灰色收入的“来源不明的财产”规定的最高刑期是10年。公职人员“灰色收入”现象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它既与当前体制存在漏洞的有关,又与我们讲究人情往来的文化传统紧密相连。特别是像房地产、交通、矿产资源等某些行业和领域,收入多,利润高,而掌控审批权的政府工作人员收入相对较低,某些官员会借用手中的权力去搞创收。由于此类行为隐蔽性高,查处难度大,一些腐败分子利用制度的漏洞谋取非法利益,挑衅法律规范制度。可以说,以贪污受贿罪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性的财产是由“灰色收入”变来的,拥有灰色收入但未被发现、未被查处的的人群还有很多,在现实办案过程中,由于此类收入的隐蔽性,大多数情况下,公职人员的灰色收入很难被发现。

    国内针对公务员灰色收入问题的文献较少,大部分研究主要集中在我国灰色收入现象的成因、治理包括从法律视角来规范设置制度等。灰色收入可以说是我国制度和特殊国情的产物,国外市场经济发展良好而且制度较为完善,基本没有灰色收入一说,关于灰色收入的文献极少。

    2.1.1灰色收入的概念

    目前学界关于灰色收入的概念众说纷纭,尚未有统一定论。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将非法收人、违规违纪收入、合理性存疑的收人以及其他无法说清来源的收人统称为灰色收入。齐守峰,齐东临批判了王小鲁所给出的灰色收入的定义。他指出,王小鲁没有分清楚灰色收入和隐性经济,王小鲁所说的灰色收入其实质属于隐性经济,他认为灰色收入指的是依靠强势地位在经济活动中分割他属利益而获得的收入。王鹏远,王琳指出灰色收入是一种来历隐晦、合法性存疑不需要纳税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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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文献综述

    我国设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本意是严厉打击贪腐行为,不放过任何一个腐败分子。但由于该罪的特殊性,自该罪成立起,对它的质疑一直不断,学界对该罪的认识也分为两派。于冲提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立法推定的罪行,与其他罪名最大的不同在于该罪没有具体的清晰的客观要件。他指出,涉及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全部案件里,几乎每一个案件中都同时出现了受贿罪或贪污罪,因此曾有学者将本罪视为惩治贪腐的补充性法律。由于本罪的特殊性,当事人的解释是否被采纳接受关系到不明财产的最终认定金额,“能否说明”财产来源本罪判罚结果至关重要,因此法院在判断被告人的解释时需审慎、严谨,这极大的加大了司法机关的的调查成本,侦查难度大。另外由于本罪缺少明确的行为要件,属于特殊的立法推定罪名,王天凤指出,当事人不能说明财产来源时法院就会认定其财产来源时非法的,这可能会造成冤假错案,也违反了“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他还指出,除了可能造成冤案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还可能成为某些腐败分子躲避严厉刑罚的保护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定最高刑期只有十年,而涉案财产金额往往高达几百几千万,若法院无法查实来源且当事人不予以说明,即使拥有亿元的财产被告人也只会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付出的代价极小,大大降低了腐败官员的犯罪成本,本罪的这一特点也加大了司法渎职的可能性王鹏远,王琳也提到,由于此类行为隐蔽性高,查处难度大,一些腐败分子挑衅现有法律规范制度,利用制度的漏洞谋取非法收益,一些案子中查出官员拥有的不明来源财产甚至高达几千万,尽管可以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来定罪,但惩罚力度大减,因此他建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定刑罪责标准向贪污罪和受贿罪看齐。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身存在的制度上的双面性,苏明月认为,面对“保护贪官”和罪名设置欠妥的争议,设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现实情况所迫,选择成立在立法层面不够严谨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也是我国目前法制建设不够完善的情况下的无奈之举。因此,当务之急是完善各项法规制度建设,设置本罪的前置制度即财产申报制度。

    .............................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司法统计分析..................11

    3.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沿革........................11

    3.1.1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发展历程............11

    3.1.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外相关立法比较................12

    四、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28

    4.1理论分析.................28

    4.2理论假设和模型设计.......................30

    五、基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32

    5.1样本选取和数据来源...............32

    5.1.1样本选取.................32

    5.1.2数据来源.................32

    五、基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5.1样本选取和数据来源

    5.1.1样本选取

    本文搜集了从1994年到2017年已公开的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的裁判文书,共计223份,涉及27个省市自治区(福建、西藏、青海、宁夏没有数据)。所有样本逐一核查下载并提取相关数据,得到与案件判决结果紧密联系的系列指标,包括逮捕日期、判决日期、本罪查处金额、本罪判罚结果、其他犯罪类型犯罪数额及判决结果、律师情况、辩解理由、案件情节等;审理法院所在地、法院层级、审理程序等;被告人的单位、职位、过往职务、性别、年龄、民族、学历、子女数量、所在地等。

    5.1.2数据来源

    本文所用裁判文书全部源自中国裁判文书网、聚法案例数据库、北大法宝数据库,并手工整理所有裁判文书中的有效信息,地区实际人口等指标均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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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结论与建议

    虽然现行刑法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计存在着不少的争议,且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但是不能因为这些争议和不足就废除该罪,否定本罪为惩治腐败作出的贡献,当务之急是完善我国公职人员的防腐败制度,增强打击腐败的力度,创造清廉的行政环境。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参考文献(略)

    • 生活居家
    • 情感人生
    • 社会财经
    • 文化
    • 职场
    • 教育
    • 电脑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