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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0-10-22 07:46:40 来源:小苹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小苹果范文网手机站

    论文范文:乡村新式金融组织风险监管法规政策研究

    1 绪 论

    1.1 研究的背景及问题

    近年来我国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发展迅速,但与此同时,其暴露出的各种风险也引起人们的关注。新型金融机构在农村这个比较特殊的地区运行,相应地即存在着农业经济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制度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等。从实践来看,新成长起来的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其各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而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遗憾的是目前我们在大力发展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同时却忽略了对其风险的法律监管,在法律制度上的建设远远达不到防止和抵抗新型金融机构各种风险的目标。虽然,2006 年 12 月银监会制定发布了《村镇银行暂行管理规定》、《贷款公司暂行管理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等管理办法,但是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监管的法律制度层次比较低、体系不健全、法律法规不完善、金融监管法规缺乏科学性等问题依然十分突出,这严重影响了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安全运行与稳定发展。

    因此,本文研究农村新型金融机构风险监管的法律制度问题,既有理论上的意义,也有现实上的意义;既是提高对农村新型金融机构风险防范能力的需要,也是促进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的需要。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监管的法律制度问题的深入、系统的研究提出完善我国农村新型金融机构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的对策建议。

    1.2 研究文献及其评述

    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产生是伴随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作为独具中国特色的农村金融服务,国外并没有与之相对应的现象,国外学界对此并没有专门的研究。但是,国外涉及小额信贷组织的研究,则与我过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研究有相当的相似性。而国外在这方面的研究文献资料可谓颇为丰富,完全可为我们的研究提供借鉴。比如,在国外,Lazarus Anbbazo 认为,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是由金融交易的不对称性产生的;这一现象可以政府监管到有效解决,使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Muhammad Yunus 在《Banker to the Poor: Micro-Lendingand the Battle Against World Poverty》一书中指出:“虽然道德风险对格莱珉银行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但仅仅规避道德风险并不能确保格莱珉银行的可持续性发展。要最低限度地降低格莱珉银行的风险,贷款人必须组建相应的团体,将对贷款人个人的监管和激励分担到团队身上,结果往往更有效。”在国内,法律对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做了明确规定,包括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三个组织机构。

    国内对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研究较为少见,整理现在已有的研究主要是对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徐元明在对盐城市进行调查后,提出农民资金互助社无法可依,法律地位不明确、无章可循的观点。刘宛晨和段泽宇认为资金互助社的主要问题是资金互助社人员素质低、没有通过专业培训,也没有进行专门性法律指导,使其不能合规进行操作。张德元等认为,目前所有已成立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门槛比较高、规模比较好,制度、管理层面还很不完善。赵小晶等对新型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中存在的各方面问题也进行了全面的总结和归纳。

    目前,国内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其经营问题上。吴红军认为要通过促进小额信贷公司的发展来缓解农村融资困境,在法律层面上,需要首先明确小额信贷公司的合法身份,只有让小额信贷公司具有合法的身份,小额信贷公司发展中的诸多问题才能够得到有效解决。樊艺等通过对商业小额信贷组织试点的调研发现,从法律意义上来看,小额信贷组织存在身份模糊的问题,不仅其法律地位缺失,还缺乏统一的标准。王平的研究成果则表明,小额信贷公司只放不存的运营模式自身存在很大的问题,要确保小额信贷公司的健康可持续性发展,首先需要的是有充足的资金作保证,但基于当前小额信贷公司自身多方面的原因,小额信贷公司吸收资本并未得到国家的批准。此外,黄文胜等还从当前“三农”发展的融资困境现状出发,提出了大力发展包括小额信贷公司在内的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必要性,并总结了相应的发展对策建议。夏和平等从法经济学的视角出发,专门研究了我国小额信贷公司风险监管问题。学者们对村镇银行讨论的焦点就比较广泛,村镇银行发展过程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是维系村镇银行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的重点内容,围绕村镇银行的法律制度建设,国内学者也展开了探讨。高战胜认为在准入制度上,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致认同应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适度降低准入门槛,在产权制度设计上,应使村镇银行的产权结构明晰化,可以采取公司制的组织形式,吸取合作金融产权不清的制度缺陷的教训;在经营制度上,村镇银行应扩大经营自主权,适应市场需求。张志刚等在监管制度上,由于资本结构、从业人员、市场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复杂化,要求监管机构被动地提高对村镇银行的监管水平,构建适应的监管制度,优化农村金融监管环境。在所有制和产权制度日益多元化的背景下,再由央行承担隐性担保责任己不合时宜,建立村镇银行的存款保险制度势在必行。此外,李墨宇等和祝健等分别从村镇银行担保法和村镇银行信用风险防范的角度研究了村镇银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认为又好又快地促进村镇银行的发展,需要做好村镇银行发展的相关配套服务。

    2 农村新型金融机构风险监管法律制度概述

    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发展对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至关重要,要使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必须完善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法律制度,加强农村新型金融机构风险监管。本章将对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农村新型金融机构风险、农村新型金融机构风险监管以及农村新型金融机构风险监管法律制度作基本的概念界定,为深入研究农村新型金融机构风险监管及法律制度完善问题提供基础范畴。

    2.1 农村新型金融机构风险监管

    金融机构在具体的金融交易活动中出现的风险,有可能对该金融机构的生存构成威胁;具体的一家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而出现危机,有可能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构成威胁;一旦金融体系运转失灵,必然会导致全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因此,只有对农村新型金融机构进行了有效监管,才能保障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安全的运行。

    3 农村新型金融机构风险监管法律..................... 24-30

    3.1 农村新型金融机构风险监管法律制度.................... 24-28

    3.2 农村新型金融机构风.................... 28-30

    4 国外中小型金融机构风险监管.................... 30-34

    4.1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30

    4.2 美国中小型金融机构的监管.................... 30-31

    4.3 英国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31-32

    4.4 日本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 32

    4.5 对国外中小金融机构监管经验借鉴.................... 32-34

    5 农村新型金融机构风险监管法....................34-43

    5.1 我国现行农村新型金融机.................... 34-39

    5.1.1 政府干预不当.................... 34

    5.1.2 法律规定模糊 ....................34-36

    5.1.3 准入门槛过高 ....................36-37

    5.1.4 内控制度虚化.................... 37-38

    5.1.5 退出机制缺失.................... 38-39

    5.2 我国农村新型金融机构风险监管.................... 39-43

    5.2.1 宏观制度的制约 ....................39-40

    5.2.2 微观运行的约束 ....................40-43

    结论

    我国农村金融现在还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基础,尤其是农村新型金融机构领域,还没有出台相应的法规和监管框架,立法的层次比较低,这不但影响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发展,也影响农村金融的发展。目前,我国将继续开放农村市场,继续放宽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政策,因此法律、法规框架的建立需要一系列的改革。现在我国已经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法》为核心、《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管法》为基础、各种银行监管规章相配套的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加强银行监管,防范和化解银行风险,保障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银行业迅猛发展和业务不断创新,现有的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对银行业监管的需要。特别是在农村金融法律制度方面明显滞后,这与我国的农村金融改革和农村金融创新以及保障农村金融安全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应在遵守基本的监管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农村金融立法的层次,完善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监管法律制度。在这种监管制度中,针对新型金融机构的具体特点设立其框架,并且应从监督权行使的主体范围的法律认定、行使方式、行使动力、行使激励以及监督权行使的可近性、可及性、方便性等方面进行。以此来填补立法不足,形成较为完整的有效银行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对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监管法应该采取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学习不断修订。

    论文的研究结果表明,一直以来,农村经济领域金融服务覆盖率低、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与需求矛盾突出、竞争不充分的特征。我国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特色各异、形式多样,目前已经初步形成多层次、产权结构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农村新型金融机构体系。虽然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出现给农村金融市场带来了新的活力和机遇,但是我国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存在监管的法律制度不健全、运作不规范和监管不力等一系列问题;导致这些问题的产生既有制度制定的宏观性,又有农村经济社会和农村金融微观运作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为了促进农村经济和农村金融协调发展,必须大力发展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要使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就要尽快完善农村新型金融机构风险监管法律制度。这就必须明确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监管目标和原则;规范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运作机制;建立多元化农村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完善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监管法律体系。农村新型金融机构风险监管法律制度变化是由农村经济社会变化状况决定的。农村经济社会状况发生了变化,农村金融服务及相关的监管法律制度也应该随之变化。惟有如此才能有效促进农村经济与农村金融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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