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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江高铁商务区CN-17-07地块产业发展监管协议x

    时间:2020-11-05 07:44:46 来源:小苹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小苹果范文网手机站

    阳江高铁商务区CN.17-07地块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甲方:阳江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

    鉴于乙方已于 年 月 日竞得阳江高铁商务区CN-17-07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为助力阳江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和城市扩容提质,确保建设用地符合阳江高铁商务区的产业规划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现就乙方“阳江高铁商务区CN-17-07地块”(以下简称“本宗地")在土地使用、实施项目投资开发、产业发展等事项签订如下监管协议:

    一、项目内容

    本宗地位于阳江市江城区沿海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联络线北侧、新江南路西侧,占地面积30687平方米,土地用途为住宿餐饮、批发零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用地性质为商务(B2)兼商业(B1)用地,用地开发强度见本宗地规划条件。乙方须按照以下产业方向对宗地开发建设:

    1、本宗地以综合金融为重点产业方向,定位为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信托以及其他金融类及相关类企业集聚区,配套专业服务、商贸服务、科技等服务类企业区。基于产业方向和定位,在产业导入方面,以超高层集约型办公建筑形态为主要载体,以金融产业链上下游为主线来引导综合金融、专业服务、科技等类型的企业在本宗地设立办公场所或机构、网点、服务中心,配套其他形式商业服务设施。

    2、 本宗地须建设建筑面积不少于7万平米的办公楼,办公楼须严格按规划用途开发、建设、销售、使用,严禁改变为居住或类居住用途,建筑平面布局不得釆用住宅套形式设计,办公楼标准层的结构层高不得超过4.2米。

    3、 本宗地建设的办公楼中,须建设一栋塔楼建筑高度N120米,建筑占地面积N3000平方米,其标准层建筑面积N1200平方米的超高层办公楼。

    4、 本宗地建设的办公楼中,单栋(座)办公楼内,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米的单套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得少于该栋(座)办公楼建筑面积的35%。

    二、项目开发要求

    1、 开发进度要求:乙方承诺本宗地须在土地交付后1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5年内竣工。本宗地须早于与其搭配出让的宗地开工。

    2、 乙方竞得本宗地后,须同时建设连围河北岸景观带6区的景观工程(详见附图),总配建面积约7万平米,投资规模不少于1200万元(以财政审核为准)。所配建景观带以政府部门批准的规划要求为准,须与本宗地同步建设,在景观带用地交地后3年内竣工完成,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相关部门。

    3、 乙方竞得本宗地后,须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与阳江滨海新区管委会签订本协议,并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成交确认书》签订后30日内,在阳江滨海新区注册项目开发公司(新公司),并以新公司名义办理登记发证手续。新公司的股东必须是乙方的全资子公司,即新公司的股东必须100%是乙方(公司或企事业)。

    4、本宗地土地使用期内,乙方不得将本宗地的项目开发公司(新公司)注册地和统计关系归属地迁移出阳江滨海新区。本宗地整体建成竣工前,乙方不得改变本宗地的项目开发公司(新公司)的出资比例结构和公司股权结构。

    三、权利及义务

    1、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 甲方根据阳江市和滨海新区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要求,为产业用地项目提供指导性服务。

    2) 甲方有权对本宗地的产业打造方向进行监管,对乙方偏离承诺的产业方向的行为有进行管理纠偏的权利。

    3) 甲方须对本宗地用地周边的市政道路和市政管网规划、铺设到位,负责宗地内建筑物、构筑物等的拆除,并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宗地外部电力专项设施建设。

    4) 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

    2、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 乙方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利用的政策、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生产自觉接受有关规定的约束。

    2) 乙方须严格按照本协议第二条“项目开发要求”之内容进行开发建设。

    3) 乙方须积极整合行业内各种优质资源,按本协议的产业要求对本宗地进行规划设计、产业招商。

    4) 乙方须保证投资资金及时到位,依法经营、纳税。

    四、违约责任

    1、 如乙方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未签订或拒绝签订本协议,甲方将提请市级主管部门取消乙方对本宗地的竞得资格,已交纳的本宗地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2、 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日期竣工的,或因非乙方自身原因并经市政府同意未能按照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乙方须按《出让合同》规定向出让方支付相当于本宗地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

    3、 如因乙方自身原因致使本宗地在交地后1年内未开工建设,每延期一日,乙方须根据《出让合同》规定向出让方支付相当于本宗地出让价款总额2.5%。的违约金。

    4、 如乙方在土地使用期内将本宗地的项目开发公司(新公司)注册地或统计关系归属地迁出阳江滨海新区,乙方须按照本宗地出让价款总额的1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 如乙方在本宗地整体建成竣工前改变本宗地的项目开发公司(新公司)出资比例结构或公司股权结构,乙方须按照本宗地出让价

    款总额的1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 上述4、5两点的违约金不重复处罚。

    7、 乙方未经政府同意,不得改变本宗地产业发展方向,否则甲方将违约的企业、关联企业及法人代表列入诚信不良记录名单,并及时报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按照阳江市发展和改革局、中国人民银行阳江市中心支行、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转发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阳发改改革[2017]153号)进行处罚。

    8、 (1)乙方未经市政府同意,不得改变本宗地产业发展方向,否则甲方将按照宗地出让价款总额的1倍向乙方加收违约金。(2)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第一条“项目内容”第2点、第3点、第4点中任意一点要求实施的,甲方将按照宗地出让价款总额的1倍向乙方加收违约金(非乙方自身原因除外),以上违约金不重复收取。(3)上述

    (1)、(2)两点的违约金不重复收取。

    9、 乙方须配建连围河北岸景观带6区的景观工程(详见附图),总配建面积约7万平方米,投资规模不少于1200万元(以财政审核为准)。配建景观带以政府部门批准的规划要求为准,须与本宗地同步建设,在景观带用地交地后3年内竣工完成,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相关部门。否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800万元(非乙方自身原因除外)。

    10、 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所列约定事项履行而造成对方损失,甲、乙双方均可釆取相应措施维护其合法权益,并根据实际损失和其它可计算的直接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协议是甲、乙双方推进实施项目的基础性文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得到全面完整地履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

    (此页为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阳江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年月曰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年月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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