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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乙方辞职报告

    时间:2021-01-04 13:51:24 来源:小苹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小苹果范文网手机站

    劳动合同法辞职报告

    【篇1:辞职报告注意事项】

    篇1:辞职报告书与注意事项

    尊敬的领导:

    我很遗憾自己在这个时候向公司正式提出辞职。

    我自xx年7月23日进入xxx股份有限公司,xx年8月24日调入到筹备组,到现在已经有半年了,正是在这里我开始踏上了社会,完成了自己从一个学生到社会人的转变。

    公司的过去半年里,利用公司给予良好学习和锻炼时间,学习了一些新的东西来充实了自己,并增加自己的一些知识和实践经验。我对于公司半年多的照顾表示真心的感谢!今天我选择离开并不是我对现在的工作畏惧,承受能力不行。经过这阵的思考,我觉得离我所追求的目标越来越远。人如果没有追求,他的生活很乏味,相信公司领导会给予谅解。

    我也很清楚这时候向公司辞职于公司于自己都是一个考验,公司正值用人之际,公司项目的开展,所有的前续工作在公司上下极力重视下一步步推进。也正是考虑到公司今后推进的合理性,本着对公司负责的态度,为了不让公司因我而造成的决策失误,我郑重向公司提出辞职,

    望公司给予批准。

    祝公司项目顺利推进创造辉煌,祝公司的领导和同事们前程似锦鹏程万里! 此致 敬礼

    尊敬的***:

    您好!

    工作近*年来,发现自己在工作、生活中,所学知识还有很多欠缺,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渴望回到校园,继续深造。经过慎重考虑之后,特此提出申请:我自愿申请辞去在xxx的一切职务,敬请批准。

    在xxx近*年的时间里,我有幸得到了单位历届领导及同事们的倾心指导及热情帮助。工作上,我学到了许多宝贵的科研经验和实践技能,对科研工作有了大致的了解。生活上,得到各级领导与同事们的关照与帮助;
    思想上,得到领导与同事们的指导与帮助,有了更成熟与深刻的人生观。这近四年多的工作经验将是我今后学习工作中的第一笔宝贵的财富。

    在这里,特别感谢yyy(xxx的上级单位) a主任、b主任、c主任在过去的工作、生活中给予的大力扶持与帮助。尤其感谢xxx z主任在xxx近二年来的关照、指导以及对我的信任和在人生道路上对我的指引。感谢所有给予过我帮助的同事们。望领导批准我的申请,并请协助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在正式离开之前我将认真继续做好目前的每一项工作。

    祝您身体健康,事业顺心。并祝yyy、xxx事业蓬勃发展。

    ***

    **年**月**日

    辞职书

    xx:您好!

    首先,非常感谢您这一年来对我的信任和关照。

    这段时间,我认真回顾了这一年来的工作情况,觉得来xx工作是我的幸运,我一直非常珍惜这份工作,这一年多来公司领导对我的关心和教导,同事们对我的帮助让我感激不尽。在公司工作的一年多时间中,我学到很多东西,无论是从专业技能还是做人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关心和培养,对于我此刻的离开我只能表示深深的歉意。非常感激公司给予了我这样的工作和锻炼机会。但同时,我发觉自己从事xx行业的兴趣也减退了,我不希望自己带着这种情绪工作,对不起您也对不起我自己。真得该改行了,刚好此时有个机会,我打算试试看,所以我决定辞职,请您支持。

    请您谅解我做出的决定,也原谅我采取的暂别方式,我希望我们能再有共事的机会。我会在上交辞职报告后1-2周后离开公司,以便完成工作交接。

    在短短的一年时间我们公司已经发生了巨大可喜的变化,我很遗憾不能为公司辉煌的明天贡

    献自己的力量。我只有衷心祝愿公司的业绩一路飙升!公司领导及各位同事工作顺利!篇2:辞职报告格式和注意事项

    辞职报告格式和注意事项

    辞职报告通常有五部分构成。

    (一)标题

    在申请书第一行正中写上申请书的名称。一般辞职报告书由事由和文种名共同构成,即以“辞职申请书”为标题。标题要醒目,字体稍大。

    (二)称呼 要求在标题下一行顶格处写出接受辞职报告的单位组织或领导人的名称或姓名称呼,并在称呼后加冒号。

    (三)正文

    正文是申请书的主要部分,正文内容一般包括三部分。

    首先要提出申请辞职的内容,开门见山让人一看便知。

    其次申述提出申请的具体理由。该项内容要求将自己有关辞职的详细情况一一列举出来,但要注意内容的单一性和完整性,条分缕析使人一看便知。最后要提出自己提出辞职报告的决心和个人的具体要求,希望领导解决的问题等。

    (四)结尾

    结尾要求写上表示敬意的话。如“此致——敬礼”等。

    (五)落款

    辞职报告的落款要求写上辞职人的姓名及提出辞职报告的具体日期。辞职报告的注意事项首先要考虑有没有申请的必要。辞职报告是辞掉工作的一种申请书,申请人一定要事先考虑成熟后再作决定,不可仓促了事,事后后悔不已,造成不必要的烦恼和痛苦。

    辞职报告书要将申请的事项和理由写清楚,使对方能透彻了解你的要求和具体情况。

    辞职报告书语言要准确,文字要朴实。篇3:辞职注意事项

    标签:
    杂谈

    拿到新公司的offer后,你再提出辞职。有时你可能拿不到书面聘用函,但是一定要与对方人事部确认。

    要注意以下事项:

    1 面对面提交辞职报告

    找老板有空的时候,单独面对面提交辞职报告。这是对老板的尊重,也有助于了解老板的反应。你可以由此了解你离开的难度有多大。如果你特别关键,老板会诚恳地挽留你。有时你能立即得到批准,但有的老板则更喜欢把你卡一段时间。

    2 简单阐述理由

    要表现出坚决离职的态度,但无需详述离职的理由。职业发展是最好的理由,有时家庭原因也不错。不一定需要了解你真正离开的原因。例如,你的离开就是因为上司不是东西,他当然不希望你把这作为离职原因。如果薪酬是你离开的主因,这也不是什么好理由,不说为好。

    3 不要抱怨老板、不要指摘任何人、不要指摘公司 当你提出走人,如果你对公司和老板很重要,老板会真诚地了解你对公司、对他的意见,不要说任何不满。你都离开了,说有何用?老板还会很诚恳地问你,有什么抱怨,意见,千万不要说太多,最好什么都不说,反而要赞美和感谢公司和老板为你做的一切。老板会要你告诉他公司可以在哪些方面如何改进,你不要傻乎乎地讲一堆忠告,也不要谈你对薪酬的不满。

    3 不要轻易接受老板的允诺

    记住:你与另一家已经签了offer,那么你要是决定留下,等于毁约。你有了走的打算,就已

    经终结了你在这家公司的上升空间。同事也可能瞧不起你。

    4 坚持到最后,做好每一件事情

    这是职业化的标志。职业化就是对自己的职业表现和职业操守负责,而不仅仅是对公司和老板负责。因此,一直兢兢业业地工作到最后工作日,没有任何懈怠,不出任何差错是非常可贵的。

    5 保持低调,准备淡出公司

    不要参与任何长期计划和项目,不要承诺任何会延迟到你离开后才结束的工作项目。不要到处讲你离开的事,更不要说你得到了多好的offer。公司最不喜欢的是一个准备离开的人,整天逢人便说自己跳槽的事,影响其他人的情绪。作为职业工作者,你应把你的辞职对公司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闭门谢客、谨言慎行。

    6 不要利用公司邮箱发告别信

    不少人有这个习惯,但这样做不好。一是利用公司资源发个人信件,不职业;
    二是影响其他人的军心。如果一定要发,建议利用私人信箱,采取匿名的方式发告别信。

    三) 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只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管单位是否同意,到期后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即已解除。行使此解除权需要注意:

    1、通知一定要采取书面形式,并保留副本,要求单位签收。如果单位不签收,则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再向单位邮寄一份。

    2、通知期内要正常上班,不可旷工。

    3、与单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保留交接清单。

    4、这种方式离职仍然是一种违约行为,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须是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培训,且培训须有其他单位的正规发票!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一次性或者12个月内累计为1名劳动者支出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30%的费用进行培训的,视为提供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专项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有支付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最终仍要向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试用期内辞职,培训费谁埋单

    案例一:新员工入职培训与服务期

    a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中规定:凡新员工试用期的第一个月,均由公司人事部统一安排入职培训,包括公司的企业文化、经营理念、各项规章制度、员工的行为规范、奖惩条例以及生产岗位的操作规程等等。通过书面考试以及其他各项考核的员工,将正式转正。2008年3月,a公司刚入职一个月的新员工王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人事部查阅了他的劳动合同,发现他的合同期限是自2008年2月1日到2009年1月31日。他提出辞职时,刚刚结束培训,于是公司认定王某违约,要求他支付培训费800元,并称他没有正式上过一天班,还应当返还一个月的试用期工资。王某拒绝了公司的要求,双方遂发生争议。

    法律解析

    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不能约定服务期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有些地方性法规也对“服务期”有所规定。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单位为职工提供出资培训的,才能约定服务期,并设立违约金。这里的“出资培训”是指用人单位有货币支付凭证的培训。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

    的服务期才合法有效,员工在服务期内离职或违纪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都有权向其追究违约责任,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培训费用的损失。

    然而,本案的用人单位仅向员工进行了没有出资的入职培训。这样的入职培训、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规章制度教育等都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不属于“出资培训”的范畴,也不属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因此用人单位设立的服务期无效,员工离职也不必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试用期的工资不属于培训费用。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在试用期内为员工提供了培训,都应该按约定向员工支付试用期的工资。

    案例二:出国培训,就应返还培训费?

    b公司生产精密车床零部件,与新加坡c公司有长期业务关系。c公司向b公司提供高端成套设备,并提供技术支持,b公司可根据双方的买卖合同的约定,每年安排18名员工到c公司接受为期一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2008年1月,b公司新招聘技术工人15名,与这15名工人都订立了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其中前6个月为试用期。在合同约定条款中,公司规定了“服务期条款”,规定该服务期期限与劳动合同完全相同,如果员工在服务期内离职或违约,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

    法律解析

    没有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海外培训也只相当于“入职培训”

    b公司为蒋某提供的国外培训是否属于“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虽然b公司共支付了18万余元用以支付培训产生的各项费用,但是该培训本身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独立培训。它只是c公司在买卖合同中提供的附加服务,b公司是不需另行支付费用的。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首先培训要有出资,培训本身没有出资,当然也就无法认定为培训产生的相关费用了,可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于是,本案例中,b公司为新员工提供的出国培训,也就只能相当于入职培训,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不过是将培训地点改在海外而已。

    案例三:试用期内离职,员工应支付违约金吗?

    d公司淘汰了一部分过时产品和落后技术,引进了新的生产流水线。为了让职工的技术水平跟上企业的发展,d公司与某高级技术学校签订了委托培训协议,约定前者可在一年中陆续选拔180名四级以上钳工到该校进行为期半年的技术培训。d公司共向学校支付了162万元的培训费。由于d公司当时自有的四级以上技术工人不足150名,于2007年12月又面向社会招聘了30会名新技术人员。d公司与这些新员工签订了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的五年劳动合同。其中规定试用期六个月。与此同时,d公司还专门签订了与劳动合同期限(5年)相同的服务期协议。新员工入职后,即进入技术学校进行培训。在培训的最后一个月,新职工刘某向公司提出辞职。d公司要求他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即全额培训费用9000元。刘某不服,遂与公司引发劳动争议。

    法律解析

    试用期内离职不必支付培训费用

    d公司与新员工的劳动合同和服务期约定都是合法的。但是根据《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内

    职工有权随时解除合同。而在2008年以后,根据《劳动合同法》,处于试用期内的职工只要履行提前三天通知的义务便可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办公厅1995年发布的《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同时它又规定,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的,只能是在试用期满后、合同期满前。

    有些人对劳动部这个《复函》提出质疑,认为既然单位出资在先,就应当受到保护。其实,员工在试用期内享有的法定解除权的效力是高于服务期的约定权利的。因此这个规定在法理上是有充分依据的。由于此规定依然有效,所以,即使公司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亦有培训的出资凭证,但由于员工是在试用期内提出的离职,所以后者仍不必支付培训费用或违约金。

    给hr管理者的建议

    当新员工的试用期在合同中规定为服务期的一个阶段,服务期很可能因职工享有在试用期内的法定合同解除权而不能得到保护。因此,试用期内对员工进行培训,企业就要格外谨慎。建议如下:

    第一,在培训之前应全面考察员工的基本素质,避免造成企业培训费的浪费。

    第二,培训结束的时间紧扣试用期结束的时间,以免员工在试用期内离职而让用人单位处于被动。

    第三,如果试用期内一定要进行某种培训,可以在培训之前先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和服务期协议。培训结束的时间,要晚于试用期结束的时间。这样,在培训期间或结束时,员工已经进入正式合同期内,如果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便有权要求劳动者赔偿培训费用。

    关于培训费赔偿的具体支付办法,劳办发【1995】264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
    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篇2:员工没有提交辞职报告走人如何处理】

    员工没有递交辞职报告,也没有办理工作交接,就突然离开企业,失去了联系,企业面对不辞而别的员工应如何应对。有朋友看过后说对于操作方法已经明白了,但是,这种类型的员工工资应该如何支付呢?通常企业会停发工资、停缴社保,然后,就不再理会。实际上,这种处理方式是错误的,今天,法务小编就来介绍这种类型的员工工资如何支付?

    首先,就员工不辞而别的现象,从法律角度是如何规定的?

    员工不辞而别,是指拟离职员工未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辞职的,应履行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而不辞而别的行为恰恰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不辞而别的员工,用人单位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次,员工不辞而别的,企业该如何应对? 1、劳动关系的终结

    劳动关系的终结需基于法定事由或一方(含双方)的意思表示,在劳动者没有明确作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也没有做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的前提下,劳动关系并不当然终止。此时,对于不辞而别应理解为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在实践当中,不辞而别的员工一旦反悔,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缴纳期间的社会保险等,用人单位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规定,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擅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送达劳动者或者进行了公告,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予以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擅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既未履行法定程序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送达劳动者或者进行公告,劳动者主张予以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建议

    单位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应积极履行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以避免可能发生的争议和风险。

    2、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扣发工资?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非法克扣工资或者拖延支付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劳动者已提供劳动部分对应报酬不应被剥夺。若用人单位有条件支付剩余工资的,应及时足额支付,如员工的银行卡并未销毁。只有存在工资支付障碍的前提下(无工资卡、无法联系本人),用人单位可以暂缓工资支付。

    律师建议

    从风险控制角度,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劳动者前来领取工资,若劳动者未按通知前来领取,用人单位不承担工资拖延的责任。

    3、用人单位是否应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

    续。劳动者不辞而别,用人单位因通知障碍,导致后合同义务无法履行的,依法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但仍应以用人单位履行通知义务为前提。

    律师建议

    企业应制定全面的规章制度,遇见此类事件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如若没有相关制度,企业应该在第一时间通知员工,说清楚相关事实,并要求员工说明未到岗的理由。员工如果未回应,企业便可以以旷工理由辞退。在此期间企业为员工多缴纳的社保金额,企业可以依法扣回。如果不足,企业可以起诉追回员工个人部分。

    最后,对于员工不辞而别,企业该如何预防? 1、如何解决通知障碍问题

    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免除相关通知义务,故通知文本是否能有效送达成为关键。许多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用人单位未履行通知义务而败诉。故建议用人单位在《入职登记表》或《劳动合同》中要求劳动者明确“法定通知地址”,作为用人单位送达相关文件的合法途径。劳动者填写地址错误的,自行承担送达不能的责任。未履行地址变更后的通知义务的,亦自行承担责任。在明确告知法定通知义务的,亦自行承担责任。在明确告知法定通知地址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出现员工不辞而别且无法联系的情形,用人单位不承担通知障碍的法律责任。

    (2)如果企业联系不上员工,可以视作旷工处理。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一般都会规定旷工多少天属于严重违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严重违纪,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后,应给员工发出一个书面通知,通过ems快递送达员工处,从而免除后顾之忧。

    2、如何解决损失赔偿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损失赔偿责任,但用人单位为此提起诉讼,显然不具有现实意义,因为诉讼成本与诉讼收益不成正比。另外,员工不辞而别又不属于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故用人单位亦无法通过设定违约金来制约此种行为。根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对用人单位而言,提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损失计算办法及大致数额并不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抵触,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未提前通知单位擅自离职的,根据应通知日期折算单位损失,此作为单位寻人顶岗的费用,双方协议约定在末月工资中扣除。此种做法并不与现行规定相悖,也符合企业操作实际。

    3、如何解决服务期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问题

    员工在擅自离职前曾与单位签订服务期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则存在该协议是否继续履行的问题。劳动者擅自离职,未履行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追索违约金。

    而关于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并不因劳动者不辞而别而免除。劳动者一方仍需遵守竞业限制约定,违反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但用人单位拟放弃敬业限制义务的,应向劳动者履行告知程序。

    对于员工不辞而别的现象,用人单位应及早防范,在日常管理当中加强规章制度培训,提示相关风险,同时,规范自身管理流程,减少员工擅自离职的概率及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4、工资发放结算问题

    有的用人单位由于实行当月工作当月结算的方式,这样就造成某些员工在领取当月工资后不辞而别,给单位接续工作造成很多麻烦。事实上用人单位完全可以改变上述工资发放日期,采用当月工作,次月发放的方式(一般都采用次月月中前发放),而且制度上完全可以规定,对于辞职员工当月剩余工资采用现金结算和个人签字领取的方式。这样用人单位对不辞而别的员工也有了一定的经济约束。

    5、规章制度交接程序问题

    用人单位还应当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辞职后的交接程序及相关要求,特别应规定全部交接程序走完才可最后结算工资,这样用人单位对该问题处理就有了制度上保证和依据。

    用人单位还应当在制度中规定,员工离厂时应交还借用的办公用品、工具及工作服装(领取时务必做好原始记录),否则,用人单位可以按未归还物品的金额或折旧价向劳动者索赔。

    【篇3:劳动法中关于辞职违约金一些规定】

    劳动法中关于辞职的一些规定:
    只允许在两种情况下,让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提供培训费)和第二十三条(给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该法第二十二条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培训费用时可以约定违约金,并且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该法第二十三条是用人单位给付劳动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并且规定了竞业限制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遗憾的是对竞业限制的违约金没有规定一个上限。除了上述两种情况,用人单位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约定违约金都是违法的。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劳动法》一方面赋予了职工绝对的辞职权,另一方面又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4条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职工主动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部分职工在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30日后主动离职,不理会用人单位的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则可能不给职工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的调转手续。职工离职后人事关系和档案长期滞留在原用人单位,会造成职工在新的工作单位不能办理正常的录用手续,拿不到包括档案在内的个人材料,也不能缴纳劳动保险。

    在这里特别要提醒读者的是,当你合同中有服务期限或保护商业秘密约定,因而有违约金的约定的话,虽然你提前30天仍可以辞职,但是必须按合同违约金的规定给予赔偿。

    劳动法 辞职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如何辞职:

    《劳动合同法》第 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试用员工只要提前三日向公司提出书面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法规定主动辞职是否有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所以主动辞职的没有补偿,除非公司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违法行为。

    新劳动合同法试用期,新劳动合同法辞职,辞退

    第37条:

    劳动者辞职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正式用工期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辞职)。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辞职)。

    第39条:

    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劳动者的6种情况: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37条:

    劳动者辞职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正式用工期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辞职)。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辞职)。

    第39条:

    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劳动者的6种情况: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新蒲新区工会工作委员会

    关于《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及工会劳动

    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为深入了解、准确把握《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情况,配合搞好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将开展的《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进一步做好维护好职工权益工作,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新蒲新区工会工作委员会与所辖新蒲、新舟两镇工会组织人员,于3月中旬通过召开镇劳保所、企管站等相关部门负责人,辖区企业负责人、基层工会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走访部分企业等方式对《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在今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两镇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该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在开展宣传教育、推动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仲裁监察和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一)抓宣教,增强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

    今年以来,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狠抓宣传和教育培训工

    作,广泛宣传实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意义及有关知识, 1

    营造了推进《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浓厚氛围。一方面,组织相关单位先后在镇最繁华的地段宣传《劳动合同法》12期,免费发放《劳动合同法》单行本200多册,印刷张贴标语口号1000多份,出动宣传车5次,接受群众咨询100多人次。另一方面,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通过举办多层次的培训班,邀请专家授课辅导,进一步提高了全社会对《劳动合同法》的认知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有了新的提高,合同签订率呈现出上升趋势。到目前,新舟镇55家用人单位,用工总数约计3520人,累计合同签订率达到50%。其中,今年上半年新签劳动合同156多份。新蒲镇

    (二)抓基础,规范了企业用工行为和劳动合同管理。 两镇政府注重夯实工作基础,坚持作好全面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基础性工作,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印发文件纠正了少数企业突击解除劳动合同和滥用劳务派遣等错误行为,企业用工行为和劳动合同的签订与管理得到初步规范。

    一是实行了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制度。新舟镇有关职能部门在深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积极引导企业做好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将劳动用工、签订劳动合同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情况向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凭登记备案手续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手续,使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日趋规

    范。同时,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时认真把关,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的,一律要求在劳动合同文本上体现出来,对因此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则严格按《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新蒲镇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的意见》,为在全省实施劳动用工动态监管做好准备。

    二是规范了劳动合同文本。针对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的用工特点,分类制订了合同文本;
    对部分用人单位自行制订的劳动合同文本进行统一审查和整改,进一步规范了合同文本的内容和格式。三是推行了劳动合同动态管理制度。新舟镇督导用人单位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建立了劳动合同管理基础台帐和数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加强了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况的动态管理。新蒲镇继续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覆盖计划,重点组织建筑、餐 饮等人员流动性大的行业开展劳动合同的签订;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思想意识相对滞后。

    基层企业对《劳动合同法》普遍存在三种不同的态度。一是积极应对。部分经济效益较好、规模较大、且原来管理基础比较好的企业,一方面积极完善、修改内部各项规章制度、调整薪酬结构、提高管理水平,另一方面改善员

    工待遇、建立好企业内部和谐的劳动关系,以适应《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二是观望等待。部分企业负责人思想认识不到位,以人为本的意识不强,甚至存在误区。有的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内容约束企业的多,约束职工的少,增加了企业用工成本,加大了管理难度,影响了企业发展。部分中小型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距,难以真正落实,因此对《劳动合同法》持观望、等待态度,并寄望全国人大能在短期内修改《劳动合同法》。该类企业普遍存在用工人数较多、工资水平较低、工作时间长、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员工参保率低等特点。三是消极维持。部分管理基础薄弱、劳动生产条件较差、用工制度不规范、工资计酬不明晰的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置诸不理,仍维持原有的管理模式。

    另一方面劳动者法律意识不强。部分企业职工特别是新生务工人员,认识不到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缺乏依法维权意识,存在短视行为。有的认为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金不如给自己现金实惠;
    有的怕签订劳动合同后不自由,难以跳槽流动。

    (二)劳动合同签订及履行还不够到位。

    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衡量,基层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还比较低,履行合同方面也不够规范。在合同签订方面,受企业管理和发展水平等多方面的影响,有的企业

    为应付检查,只与部分职工签订了形式上的劳动合同,但条款内容简单空洞,缺少必备条款;
    有的企业只与少数中层和技术人员签订合同。在合同履行方面,有的企业不按规定为职工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兑现相关福利待遇;
    有的没有落实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有的随意扣压和拖欠工资等。另外,也有少数企业职工不认真或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擅自违约、毁约的行为时有发生。

    (三)监察执法方面存在薄弱环节。

    随着经济的发展,新区两镇目前用人单位数量众多、涉及面广,劳动监察执法力量相对薄弱。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执行力度不够,执法刚性不强等问题,特别是对那些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长期拖欠保费的企业缺乏强有力的处罚和制约措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难以落实到位。

    三、对今后工作的建议

    全面贯彻实施好《劳动合同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建议上级政府在前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一步加大《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力度。

    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采用多种途径,深入开展宣传工作。要深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大量使用农民工的企业及居民服务业相对集中的社区,通过学习培训、现

    场咨询、发放普法知识手册等方式,广泛宣传劳动合同法的有关知识。要引导企业转变劳动用工观念,增强社会责任意识。

    (二)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指导和管理。

    要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企业的职能优势,相互支持,共同推进。要从实际出发,依法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指导和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要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职工名册,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逐步实现劳动合同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要结合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制度建设,组织开展劳动用工摸底调查,全面掌握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情况,建立并完善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及时分析研究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工作预案,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

    (三)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力度。

    随着《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广大职工群众的维权意识明显增强,因过去用工不规范造成的各类投诉举报、劳动争议案 件数量呈倍数增加,而且劳动争议案情日趋复杂化,争议内容日趋多样化。从掌握的情况看,主要集中在社会保险缴纳、劳动合同废止及工伤认定三个方面。因此必须要加大

    执法力度,要将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工资支付、工作时间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执法重点,广泛深入地开展检查和举报投诉调查,认真受理和及时查处群众举报的投诉案件,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进行专项整治,确保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努力搭建基层劳动关系工作平台,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实现管理和服务重心的下移,发挥社区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的基础性作用。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执法队伍建设。根据当前形势和工作需要,适当增加必要的投入,合理配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定期组织对执法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促进《劳动合同法》在我市的深入贯彻实施,推动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为富强和谐大高密建设贡献力量。

    新蒲新区工会工作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劳动合同的订立》学习摘要

    在对08 年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学习过程中,着重关注了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并附学习报告。

    劳动合同在法律上规定了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劳动者签订合同之初一定要谨慎对待。《劳动合同法》第二章共规定关于劳动合同订立法规二十二条,我对其中第

    七、第

    八、第十条进行了学习,需要我们加以注意。

    该章节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关系的最有力证明。一些劳动者正是忽视了这一点,以至于后来发生劳动争议时无证据。另外,劳动者还要注意保留证据,一是工资待遇方面的证据,二是能证明自己在该单位上班的证据,如工作牌、出入牌等,以便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在空白劳动合同上不签时间、补填对劳动者不利的条款,甚至在空白合同签字盖章的现象十分普遍。劳动者一定要看清合同后再签字,并且自己留一份原件,避免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无法提供合同。

    此外,很多劳资双方往往以“福利待遇按照XX市相关规定”、“休假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工作内容达到甲方要求”等内容进行概括性约定,使得原本需要进行详细约定的重要劳动权利义务关系,被模糊了。一旦发生纠纷,很容易由于解释不明,而导致劳动者权利受损。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这些容易被模糊概念一定要在合同书上明确规定。

    XX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的执法检查报告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我县人大常委会及时召开主任会议,专题研究执法检查工作,成立了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部署。县各相关单位也都成立了相应的执法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了认真、严格地自查自纠。在此期间,县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对各单位自查自纠工作进行了督导、检查。

    一、检查情况

    1、宣传力度较大。在全县范围内广泛宣传《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重点是使全员深刻领会“一法一条例”的精神实质,对新法实施后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交流探讨,避免新法实施后在实际工作中出现被动局面;
    提高用人单位的认识,增强自觉遵守“一法一条例”的积极性,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舆论氛围。宣传的主要形式 :(1)编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政策宣传资料;
    (2)在城区主要街道,开展“一法一条例”专题宣传政策咨询活动,采取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组织宣传车流动宣 1 传及设立咨询宣传点等方式,大力宣传“一法一条例”;
    (3)开展“送法进企业、下农村”活动。将“一法一条例”宣传材料3000份免费发送到县内各用人单位、村和劳动者手中,力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专项检查扎实有效。深入县内人口密集型用人单位,结合用人单位自查结果和清理,开展劳动用工专项检查,对照“一法一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能现场纠正的现场予以纠正,不能现场纠正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进行回查,对拒不整改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通过检查加强了“一法一条例”的宣传,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推进“一法一条例”的全面实施,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提高“一法一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社会认知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通过检查,教育,纠正,查处一批存在不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条款违反法律规定,违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违反“一法一条例”规定情况的用人单位.共检查各类用工单位20家。检查结果:劳动合同签订到期未续签;
    劳动合同未签订。通过此次检查,共补签续签劳动合同658份。

    3、劳动关系有较大改善。通过对一法一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部分单位签订合同时增加了工作时间、休假、劳动报酬、加班补贴、劳动保护等劳动约定内容。有些单位还将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员工工作时间、休假、养老保险处理办法等相关资料印制成《员工手册》,分发到企业每个员

    2 工,接受监督。有些单位诚实守信、职工工资按时发放,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促进了劳动关系规范有序、和谐发展。

    二、存在问题

    通过检查发现,我县“一法一条例”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二个方面:短期合同比较多、用工合同签订较混乱。

    三、对策和建议

    1、继续做好“一法一条例”的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作用

    按照上级有关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各项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切实把“一法一条例”的宣传实施工作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重点宣传对象,把“一法一条例”宣传实施与劳动保障监察日常业务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贯穿于主动监察、专项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各个工作环节,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的效果和作用。

    2、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要积极关注全市各用人单位在“一法一条例”实施前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情况,向用人

    3 单位提供及时的工作指导。一是指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及时订立劳动合同,做到必备条款完备,符合“一法一条例”的要求,约定条款不违反“一法一条例”的规定;
    二是指导用人单位正确履行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是指导用人单位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依法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
    四是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不得侵害或变相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一法一条例”的监督检查工作力度

    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一法一条例”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查处违法行为。我们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还准备组织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情况专项检查回头看活动,重点检查发现问题的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充分运用执法手段,积极推进“一法一条例”的顺利实施。

    4、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劳动保障职工维权工作 以“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

    4 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为出发点,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化维权工作的平台作用,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职工维权工作的深入开展。一是积极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指导各类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和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内部管理制度;
    二是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规范用工行为,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加工业、餐饮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监察执法力度,确保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
    三是进一步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特别是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监察执法力度,规范劳动用工管理行为,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实行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立刻受理制和无条件法律援助制度,以确保“一法一条例”的贯彻落实。

    2011年4月28日

    劳动合同到期辞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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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解除劳动合同辞职报告书

    劳动合同到期还用打辞职报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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