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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账户实名制落实工作总结

    时间:2021-01-12 10:11:19 来源:小苹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小苹果范文网手机站

    银行账户实名制知识简介

    一、银行账户实名制的作用

    银行账户是资金运动的起点和终点,是单位和个人进行转账结算和现金存取的基础,记录着社会资金运动的轨迹。加强银行账户管理,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有利于抑制违法犯罪,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
    有利于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有利于掌握准确的经济金融数据,为国家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供重要依据;
    有利于增强企业和个人金融资产的透明度,促进反洗钱、反腐败工作的开展;
    并且为建立合理的税收征管体制创造有利条件。进一步完善银行账户实名制对于保护银行和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从源头上打击偷税漏税、贪污受贿、金融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
    同时也是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义不容辞的责任,并且对于商业银行有效识别客户身份、降低经营风险、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升社会形象具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银行账户实名制制度演变

    2000年,国务院发布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第285号)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
    2003年,人民银行发布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以部门规章形式明确单位银行账户实名制;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颁布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从最高立法层级上确定了银行账户实名制。2007年,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颁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令[2007]第2号),规范并明确要求银行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及资料保存制度。2008年,人民银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银发[2008]191号),重新疏理并规范了新形势下个人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规定,有效指导了银行的实名制落实工作。

    与此同时,为保障《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规范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人民银行2005年完成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在全国的推广运行,确保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和其他账户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对落实单位银行账户实名制发挥了积极作用。2007年6月底人民银行会同公安部组织建设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在全国推广应用,在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特别是个人账户实名制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为进一步加强金融账户实名制实施管理力度,人民银行于2009年、2011年分别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存量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真实性核实工作,是金融账户实名制工作推向深入的重要突破口和攻坚战,具有里程碑意义。

    三、银行账户实名制的内容

    银行账户管理法规制度规定,单位和个人账户均需使用实名,实行账户实名制。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第五、第六、第七条;
    《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第十条、第十六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第十七至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第九条、第十八条等有关规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时应提供营业执照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件,个人开立银行账户时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时均需使用实名。从制度安排上看,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无论是申请开立存款账户还是结算账户,均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账户名称与提供的证明文件的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明确规定,银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四、个人银行账户实名证件类型

    根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

    1、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身份证(特殊情况下可临时使用户口簿)。

    2、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

    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4、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台湾居民,为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5、外国公民,为护照(还可是所在国制发的《边民出入境通行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

    (银发[2008]19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令第285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等法律制度,各类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含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活期储蓄账户、个人定期存款账户、个人通知存款账户等,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必须以实名开立,即存款人开立各类个人银行账户时,必须提供真实、合法和完整的有效证明文件,账户名称与提供的证明文件中存款人名称一致。为进一步做好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切实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认真履行对个人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落实账户实名制的指导、监督、检查。

    各银行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制度要求,加强对个人银行账户开立的审查,识别客户真实身份,不得为存款人开立假名和匿名账户;
    建立个人银行账户的跟踪检查制度,及时掌握存款人账户信息资料变动情况;
    建立健全个人银行账户开立和管理的内控制度,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及责任制,加强对临柜人员的培训和检查。

    各银行应加强对存款人的信用管理,逐步完善存款人信用记录档案,对于不正当使用银行账户和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存款人,银行有权实施更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
    逐步实现同一存款人的各类银行账户在行内系统统一管理,鼓励存款人在同一银行账户下办理多种银行业务;
    在严格遵守对存款人身份认证基本规定的基础上,可以对不同的存款人确定差别身份认证标准,并按照账户余额、交易频率、交易金额及风险程度等进行分类管理。

    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存款人开户信息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开户银行。

    二、关于开立个人银行账户须出具的有效证件

    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存款人应出具以下有效证件:

    (一)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军人、武装警察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出具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

    (二)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四)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除以上法定有效证件外,银行还可根据需要,要求存款人出具户口簿、护照、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公用事业账单、学生证、介绍信等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以进一步确认存款人身份。

    三、规范个人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应由开户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开户银行营业网点不得委托非开户网点或其他机构代理开户。

    存款人可以选择任一银行营业网点开立个人银行账户。银行不得通过与收、付款单位进行排他性合作,变相为客户指定开户银行。未经本人同意,任何单位不得为存款人指定开户银行。

    代理他人开立银行账户的,银行应要求代理人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代理个人开户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出示单位负责人、授权经办人及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书除《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文印发)规定内容以外,银行可根据需要,增加以下信息:国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有效期限、联系电话、邮寄地址、电子邮箱、工作单位名称、工作单位性质、职业、个人职位、供职于现任职单位的时间、前任职单位、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实际受益人等信息。

    银行应通过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或其他方式明确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的以下事项:账户信息变更的处理、账户信息的使用与保密、可办理的业务种类和条件、账户的有效期限、账户超过有效期限的处理方式、账户管理费收取标准与方式、对账方式和频率、违约赔偿责任等。

    四、其他相关问题

    (一)关于个人存款实名制制度实施前开立的账户的处理。

    2000年4月1日前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需要延续使用的,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存款人到开户银行办理第一笔业务时,存款人应当出具拥有该存款的存折、存单等,并出示账户管理制度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账户的重新确认。

    在2000年4月1日前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不再延续使用的,存款人应出具拥有该存款的存折、存单等,并出示账户管理制度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销户手续。

    (二)关于存单、存折、银行卡的挂失。

    个人银行账户的存单、存折、银行卡等如有遗失,存款人可向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开户银行受理存款人的挂失后,可与存款人约定在7个工作日以内,为存款人办理补领新存单、存折、银行卡或支取存款。

    (三)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根据辖区内账户管理的具体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银行账户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并把银行账户实名制落实情况作为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大对账户监督管理的力度。

    对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账户记录等交易记录、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存款人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人民银行之前发布的有关账户管理制度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

    请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八年六月二十日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法规)

    发布日期:2008年06月20日实施日期:2008年06月20日(中央

    警惕银行卡“洗钱”风险 落实存款实名制

    2011年08月15日 09:23 来源:金融时报

    银行卡支付具有方便、快捷、安全、卫生等优势,具有化整为零、手段隐蔽、形式多样的特点。但从洗钱的各个阶段分析,银行卡交易中还存在着洗钱风险,亟待采取措施,堵塞漏洞。

    资金放置阶段。资金放置阶段是犯罪分子进行洗钱活动的第一阶段。在此阶段,犯罪分子所运用的主要洗钱手段:利用假身份证件开立银行卡账户存入赃款;
    通过单位银行卡账户实现资金放置,洗钱者往往通过娱乐业、餐饮业等合法注册的公司,开立单位银行卡账户,将黑钱作为公司收益存入银行卡中;
    直接将黑线存入反洗钱管理松懈的地区所在银行。用赃款归还银行卡账户透支款。在发卡银行普遍推动贷记卡业务的现实背景下,一些以洗钱为目的开设的公司或被利用洗钱的企业单位,往往是先在其银行卡账户上进行正常业务经营货款及费用的开支,使银行卡账户上发生透支,然后通过现金还款方式归还银行卡账户所欠的本金利息。

    资金转移阶段。洗钱者利用银行卡转移资金的方法:一是洗钱者往往在国内开立多个国际卡账户,在各账户中存入大量外汇后携带出境。二是洗钱者可以用银行卡在境外进行消费,或在银行卡犯罪监管不严密的地区进行取现,或与商户勾结以虚构交易方式套取现金,然后在国内分多次用小额资金偿还信用卡账户欠款,实现资金的转移。三是跨行转账,洗钱者将黑钱存入金融机构后,可以利用网上银行、电话银行、ATM等先进支付工具在多个银行卡账户之间进行多次跨行转账,使监管机构难以追查资金的真正来源。四是通过信用退款转移资金到境外。

    资金归集阶段。资金转移的真正目的是改变资金的赃款性质及来源,将非法资金“合法化”后,进入经济体系运行。洗钱者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或ATM转账等非面对面的交易方式或其他方式,用经过两次清洗、多次转移的资金进行房地产、汽车、金银珠宝、古玩等贵重商品交易,也可以购买机器设备、原材料、厂房进行再生产。洗钱者可以购买股票、债券、企业股份,或开办合法企业,或补充所办企业的流动资金,扩大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使得合法收益与非法收益难以有效区分。

    那么有何对策可以解决这些问题呢?落实存款实名制,切实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发卡机构在办理银行卡业务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避免由于借记卡管制较松,而给洗钱分子可乘之机。同时,在银行卡消费过程中,还应尽职调查有关大额资金消费情况。对于收单行及第三方服务公司,在发展特约商户时,也应认真审查商户的经营情况、法人资信情况及资金运行情况等。

    明确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主体及报告范围,避免出现重报、漏报、错报现象。基于发卡行在持卡人、特约商户、交易流水账等方面的信息优势,建议在银行卡业务中,发卡行负主报告义务,对于收单行和银联负辅助报告义务。

    加强对特约商户清算环节的监控。加强对特约商户的审查,特别是针对高风险行业的商户,不仅要严格执行商户协议书条款,还应采取严格完备的风险防范措施;
    加强对商户的业务培训和管理工作,提高商户反洗钱意识;
    加强对POS机及ATM等机具的管理工作,防止商户与犯罪分子勾结,利用POS机刷卡消费套取现金;
    通过协议要求特约商户必须履行配合执行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义务。

    建立银行卡业务主体之间的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人民银行领导,由各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和中国银联参与的银行卡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作为协调各主体之间银行卡反洗钱的工作机构,定期开展银行卡反洗钱工作的沟通和交流;
    在银行卡业务各主体建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建立银行卡反洗钱联络员制度,加强各机构在反洗钱方面的协助和沟通效率;
    在人民银行指导下,共同研究利用银行卡洗钱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制度。

    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的实施现状与改进对策研究

    摘要: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是我国一项重要的金融制度,本文首先阐述了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介绍了我国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的实施情况和取得的一些成绩,并从技术和制度方面分析了我国实名制目前存在的一些不足,最后提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个人银行账户 实名制 问题与改进对策

    一、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的定义

    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银行存款账户办理业务时,应当出示本人真实身份证件,并使用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代理人办理时需要同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双方身份证件;
    金融机构要依法核对证件的真实有效性,并登记入档保管,以确保存款人对其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享有所有权。

    二、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的实施现状

    我国自2000年4月1日实行个银行账户实名制,尤其是2007年6月,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上线运行以来,金融机构在办理个人银行账户开立业务时,能够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查客户的身份信息,从而便捷、准确地验证客户身份证件的真实有效性。联网核查系统的成功开通运行,对银行金融机构来说无异于一个福音。联网核查系统为个人账户实名制提供了强有利的技术支持,为金融机构识别客户提供了一种方便有效的技术手段。我国联网核查系统在刚建成时共连接了全国17万家银行机构网点,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09年4月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发起联网核查业务总计约为17亿笔,日均多达400多万笔。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共查处客户出示伪造、变造或无效的居民身份证件案例共约13万笔,其中大约有4510起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已上报当地司法机关处理。另外,当核查反馈与客户提供的信息不一致时,客户自主放弃办理开立账户的案例共约110万人次。联网核查系统自上线运行以来,运行稳健,响应速度快,金融机构能够据此办理各项业务,目前我国联网核查工作正稳定、有序地向前推进。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实施以来有效地遏制了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证件开立匿名、假名、冒名存款账户办理各项业务,加强了金融机构和人民银行对大额和可疑交易的监控,在打击和遏制金融诈骗、恐怖融资、走私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存款人的账户安全,创建良好和谐的经济金融环境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三、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存在的不足

    然而目前还存在一些技术和制度上的不足,直接制约了我国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的进一步发展。

    (一)联网核查系统技术上存在不足,客户身份识别难以实现。除身份证外,机动车驾驶证、港澳台往来通行证、军官证等合法证件暂时还不能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查询,致使银行金融机构无法判断客户的真实身份,给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的施行带来了较大的阻力。同时,存在一代、二代和临时身份证混用的情况,并且有时联网核查反馈的信息中没有客户的照片或者照片存在但与客户真实相貌差距较大。另外还存在有极少数客户姓名中含有生僻字,无法录入系统进行核查,导致少数客户正常业务无法进行办理。这些都给账户实名制的稳健推行带来了困扰。

    (二)证件的真伪鉴定水平有待提高。身份证件持有者的信息虽经联网核查反馈信息真实存在,但是对于证件本身的真伪鉴定还存在一些困难。部分中小型金融机构虽然加入了联网核查系统,但由于缺少身份证读取机具,对证件的真伪只能靠人工去辨别。同时,部分装有身份证读取机具的金融机构对于部分失去磁性的身份证、一代和临时身份者也只能依靠人工识别,无形中增加了账户开立的风险。

    (三)代理开户和非面对面交易风险日益加大。根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代理人只需出具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即可在金融机构代理开立个人银行存款账户,虽然我行坚持在上述基础上要求客户提供电话号码同被代理人核实后再办理,无法排除客户串通做案的可能,也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并不能完全消除开户风险。同时,网银、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业务正飞速发展,非面对面交易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很难保证账户是由客户本人操作使用,使得金融机构了解你的客户这一职责很难真正意义上完成。

    (四)金融机构遗留有大量的非实名制个人账户,清理难度很大。早期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不用出示身份证件。金融机构在建立客户信息时存在信息不正确和信息不完整的情况,存在开立的账户与本人实际信息不符的情况。而且此类账户数量比较巨大,同时前期登记混乱,查询麻烦,更由于时间间隔较久,清理难度很大。

    四、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的改进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完善联网核查系统,规范身份证明文件种类。将身份证做为唯一有效的个人账户开户证件,定期要求居民更换身份证照片。目前,身份证的有效期限都比较长普遍在十年以上,部分老龄人中还存在长期身份证。这就导致联网核查反馈照片与居民本人相貌差距很大。但如果同时要求居民定期(每三个月或每半年)更换证件施行难度又很大。对此,笔者建议公安机关可以专门开发一个证件照片更换系统,用以居民在家自行更换照片。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居民定期登录系统,每三个月更新上传近期生活照。在居民操作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设置同步打开电脑摄像设备对居民的操作进行时时监控,同时加入人脸识别系统确保操作员和上传的照片是居民本人,与此同时,完成同联网核查系统的对接确保照片及时更新上传。对于年龄较大和不会使用电脑的人可以由其子女待为更新,但要确保证件使用人在监控范围之内;
    对于外出务工人员可以由单位统一组织安排,同时时时监督照片更新情况,对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更新的要及时同居民取得联系,了解情况,给予必要的帮助或者惩罚,尽量做到所有人照片都能在规定时间里更新完成。尽量杜绝姓名中含有生僻字,同时加强金融机构能够同当地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及时对接,一旦出现无法核查的证件能够在第一时间报送到人民银行或公安局关并能得到及时的回馈,确实保障客户办理业务不受影响。

    (二)加强证件防伪与鉴别能力。禁止一代身份证的流通使用,尽快使用指纹身份证同时各金融机构配备身份证读取机具与客户指纹识别系统,对于失去磁性的身份证件安排经验丰富的老员工仔细检查防伪标志,检验无误后,验证客户的指纹只有当客户证件与指纹一致时才能为客户办理业务。对于未成年人只有当其法定监护人和本人一起来时,并需携带有监护人身份证件和未成年人户口本,核查无误后才可开户办理业务。限制代理人开户,有特殊情况的如公司批量开户,可先由公司出具情况说明,提供详细的开户人名单和身份证,然后由金融机构派人(两人及以上)上门了解核对,情况真实后才能予以办理。从源头上严格控制开户手续,为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的实施奠定基础。

    (三)实行电话实名制。真正意义上的实行电话实名制,并限定客户开通的电话号码数,同时清理前期开通的不合法的手机号。并使联网核查系统能够同步反馈客户的手机号码,方便金融机构遇到代理人开户时能够及时同被代理人联系,确定代理关系的真实性以及业务办理的合法性。更关键在于,电话实名制以后短信通知,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业务的办理风险更易控制,有利于客户账户资金的安全,对个人账户实名制的推行具有重大的意义。

    (四)定期清理,持续验证,多次回访,加强宣传。对于各金融机构前期开立的不合法的账户应该及时予以清理,同时对于信息混乱、错误、不全的客户应在系统中予以处理,或更正或删除,另外对于达到久悬户一定时间的账户也应该及时通知客户前来办理激活或者销户手续,在减轻系统压力的同时也能够避免错误的账户继续被使用,有利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的稳健运行。对于资金量比较大的客户,可以安排客户经理不定期上门或电话回访,了解客户的经营情况,账户资金使用情况,同时及时调整客户的风险等级。在维护了账户安全的同时也加强了同客户的沟通,促进了银行与客户的关系。利用多种多样的形式LED字幕、知识讲座、广告宣传等,使客户意识到个人账户实名制的重要意义,树立保护自身账户安全的意识,从而从源头上杜绝“三名”账户的开立。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对客户资金的安全、银行支付结算的管理以及对大额和可疑交易的监控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推行和完善账户实名制对我国金融环境的安全和经济的稳健运行具有深远的推动作用。

    银行账户是是资金运动的起点和终点,是单位和个人进行转账结算和现金存取的基础,记录着社会资金运动的轨迹,作为一项基础金融制度安排,有效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意义十分重大,影响非常深远。

    一是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贪污受贿、偷逃骗税、金融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反洗钱工作开展,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腐败、金融

    诈骗往往与假名、匿名账户相联系。例如,前段时间大量出现的银行卡手机短信作案,都是不法分子诱骗持卡人将资金转移到其指定的银行账户上,这些账户绝大部分都是银行假名、匿名账户。又如,敲诈勒索、票据欺诈、地下钱庄、贪污受贿,用的几乎也都是银行假名、匿名账户。因此,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是有效防范打击这些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条件。

    二是有利于银行机构完善基础管理制度,健全内控机制,降低经营风险,履行社会责任,持续健康发展。贷款资金可以如期偿还的基本前提就是银行面对的必须是真实的企业和个人。如果企业和个人可以假名、匿名开户,那么就没有真实的经济主体对偿还贷款负责,银行的贷款也就失去了偿还保证。

    三是有利于切实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不少金融诈骗都是精心设计、针对社会公众的,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将有利于遏制金融欺诈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大众的利益。同时,对于银行机构提供的按规定需要出示身份证件的一些特殊金融服务(如存款人存单挂失、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等),实现账户实名制可减少因账户假名或匿名造成的经济纠纷、方便社会大众的生产生活、保护老百姓的资金安全和银行机构的合法权益。

    建设和运行联网核查系统是切实贯彻落实银行帐户实名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是银行机构履行识别客户身份一项法定义务。。联网后,个人身份证可以通过公安部信息系统查验,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可以通过税务部门进行核实,这将为银行机构核实有关账户证明文件提供便利,客观上将对骗取开立假名账户的行为产生巨大的威慑和预防作用。同样,银行在办理业务期间,要规范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促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和反洗钱工作,严格核查个人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及照片的真实性。当个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核对不一致且无法确切判别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时,银行机构应根据法规制度的规定及内部管理制度需要决定是否拒绝为该客户办理银行账户业务。银行机构应制定明确、合规的操作规程,指导柜面人员正确办理银行账户业务。银行机构如果决定为客户办理银行账户业务,应详细登记客户准确的联系方式(如通讯地址、电话等),并在办理业务后及时采取其他措施对该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如其居民身份证经核实确属虚假证件,银行机构应立即停办相关账户的支付结算业务。对于开户业务,银行机构还应及时通知该客户撤销账户,并将有关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对于变更账户业务,银行机构还应及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据统计,自联网核查系统建成运行以来,全国银行机构共联网核查了3200多万笔,经联网核查确认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系虚假证件的案例有2500多起,其中230多起具有违法犯罪嫌疑的案件已经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另外,当核查结果不一致时,相关个人自动放弃办理业务的近10万人次,联网核查的社会效果初步显现。目前,全国每天联网核查业务量120多万笔,联网核查系统整体上运行平稳,核查响应速度较快,各项业务办理正常,联网核查工作正平稳、有序地推进。

    如何采取多种措施全面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

    一、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的银行账户管理主要依据2003年9月实施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储蓄管理条例》、《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等,辅之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反洗钱法》的部分规定。大部分规范属于部门规章,立法层次不高,效力较低,导致实际执行中引发一定的法律风险。

    二是要不断完善联网核查业务规章制度,首先要建立健全疑义信息反馈核实机制,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充分发挥联网核查系统的重要作用。其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尽快实现所有银行机构网点都能够接入联网核查系统,并力争实现每个银行机构网点都至少配备一台可用于核对居民身份证照片的pc机。最后是要依托联网核查系统,积极稳妥地开展存量银行账户信息清理核实工作。

    三、增强实名验证的可行性 实名验证既是银行账户管理的重点,也是实际执行的难点。通过法律手段和技术手段的双重运用,才能有效增强实名验证的可行性,达到实名验证的目的。一方面,建立科学有效的客户分类信息平台。我国应尽快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各家商业银行都必须共同遵守的客户身份识别考评方法,对识别客户身份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定,实现政府部门间系统联网,创建信息共享平台,真正实现“了解

    你的客户”,完善账户管理的操作手段,切实防止存款人利用多头开户、逃废债务和进行洗钱犯罪的重要措施。另一方面,加强实名验证的法律宣传和实际执行。提高实名验证的立法层次,制定确认客户身份真实性及证明材料合规性的有效途径与方法,加强银行信息化建设,提高市场经济的诚信度。

    四、提升科技手段的有效性。首先,提高信息共享的范围和程度。

    尽快优化全国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建立与相关部门的客户信息系统联网,实现网络资料审查和账户年检,提高不动户管理水平,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其次,提高特殊信息的管理效率和安全等级。实现与人行及银行机构相关系统的对接,对账户的现金、支付结算管理,特别是大额支付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掌握现金流信息和社会信用情况,为反洗钱、征信采集工作提供数据支持。最后,提高数据库的完备性和安全性。进一步完善银行账户数据库管理,实现银行账户全流程控制,真正形成完整的全社会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

    银行账户工作总结(共8篇)

    银行账户开立年终工作总结

    银行落实三严三实工作汇报

    银行账户清理工作汇报

    银行账户年检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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