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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于青少年犯罪心理学论文_青少年犯罪案例及蕴含的心理学观点

    时间:2018-10-20 06:19:28 来源:小苹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小苹果范文网手机站

      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主要的社会问题之一,在我国,青少年犯罪在整个刑事犯罪中也占有很大的比例,而且其危害性也是不容忽视的。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有关于青少年犯罪心理学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有关于青少年犯罪心理学论文篇1

      浅析青少年团伙犯罪行为特征及心理因素

      [摘 要]团伙犯罪是我国青少年犯罪主要类型之一,也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提出的新课题。青少年团伙犯罪是一种群体活动,有其自身的特征及心理因素。

      [关键词]青少年;团伙犯罪;行为特征;心理因素

      20世纪70年代,公安司法人员针对当时我国青少年结伙犯罪大幅度上升的形势提出了“团伙犯罪”这个概念。这在犯罪学、犯罪心理学和司法实践中经常运用,但尚未构成严格的刑法学用语。青少年团伙犯罪是指两个以上青少年犯罪人,通过互相交往,以纠合的松散结构为特征,联合实施的犯罪行为。

      青少年团伙犯罪与一个人单独犯罪不同,是以多人参加和采取团伙性纠合的共同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反复实施某一犯罪,较容易达到犯罪目的,获得较大犯罪“效益”,具有不善于隐蔽特点,侦破犯罪案件较有利。犯罪青少年在团伙中比较容易交往,在兴趣、爱好上容易一致,在群体或小团体中跟那些有劣迹、有不良行为的人在一起,就会很快受到传染和影响;在思想上一拍即合,纠合起来,逐渐形成犯罪团伙;在团伙中相互学习、模仿,以老带小,以旧带新,使团伙犯罪迅速发展。

      青少年团伙犯罪虽然有一种群体内聚力,但他们易于冲动、放纵不羁,在犯罪实施过程中一般较少有预谋和策划,往往只要有人出一个主意、一个动作、一句话,就很可能一哄而起,说打就打,说抢就抢,表现出很大盲目性和冒险性的行为特征。在犯罪团伙中各个成员之间可以相互刺激、比强显能,使他们敢于去冒险,能够干出自己平时不敢干、别人意想不到的大案或恶性案件。同时也由于“责任扩散”和相信“哥们义气”心理,参与犯罪活动个人往往可以隐藏其真正面目,而不易被认出来或被发现进而揭发出来,受到惩罚机会较少,所以团伙犯罪中个人也就可以不必担心行为后果。有些案件要是犯罪团伙成员单一行动的话,就根本不可能发生,在犯罪团伙中个人通常忽视了自我的“责任”,往往是提高犯罪团伙成员冒险的原因。

      青少年团伙犯罪虽然具有盲目性特征,但并不是说连抢劫、强奸、行凶杀人等犯罪行为都是盲目的。在共同思想支配下,胆大妄为、不思后果、敢于玩命、心狠手辣,表现出野蛮性、残忍性的特点。有些青少年犯罪团伙犯罪历史长,有一定犯罪经验,内部组织也较严密,头目和骨干分子也是犯罪分子,有的是累犯,有的是惯犯,一般恶习较深。长期犯罪活动使他们心理发生曲变,犯罪手段残忍,行为野蛮。在团伙犯罪中多施恶性大的暴力行为,而且动辄杀人。有的虽然年龄不大,却吸取了不少残暴犯罪手段,敢于作大案,不仅抢劫财物,还杀人灭口;不仅奸污妇女,还施以惨无人道的摧残、折磨,甚至将受害人杀死后碎尸灭迹等。

      青少年犯罪还具有腐蚀性和传染性的特征。有些青少年由于生理、心理的弱点,很容易受犯罪熏染,也很容易学习和模仿,当青少年团伙犯罪中有女性时。她们一人“下水”,便会很快拉拢、腐蚀多人。有些女青少年一旦被腐蚀、诱骗,不仅生理上受到摧残,更为重要的是思想意识被毒害,伦理道德观念丧失,生活作风腐朽、糜烂,变得毫无控制力。她们堕落后,往往又对其他青少年进行诱骗、诈骗、勒索财物或组织卖淫,犯罪腐蚀性大,传染性大,社会危害性也大。

      青少年团伙犯罪的心理因素很多。犯罪团伙一经形成后,就会在团伙成员心理上产生一种群属意识。这种群属意识也是个人属于某个团伙,自愿按照团伙意志行动,一方面使个体降低和失去原有分析判断能力,排斥与团伙意志相矛盾的观念,尤其排斥那些正统家庭和社会教育;另一方面使团伙内聚力大大增强,使团伙成员在情趣、思想、价值观念和行为活动上产生越来越统一的认识。这对团伙成员是一种心理压力,使得团伙成员在心理上难以违抗团伙。即使这个成员对某个犯罪动议有自己看法,也可能在群属意识和压力下,放弃自己原来见解,顺从团伙行动。

      在团伙犯罪活动中,犯罪团伙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往往是那些最有“能力”的人,处于权威人物地位。权威人物一旦确定,就会有很大的号召力,一般成员也就会自动放弃自己独立的意志,无条件地接受权威者指挥。在团伙犯罪中由于每个成员之间的利害关系,往往使他们都有一种团结和服从的愿望,都有一种对犯罪团伙“责任感”和“义务感”,这种对权威服从心理,不仅使每个成员绝对服从于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而且在犯罪活动中敢于下手,敢于冒险,有时还不惜以“牺牲自己”来保护犯罪团伙首要分子。

      在团伙犯罪中普遍存在着情绪的交感效应。情绪的交感效应既可以激发尚未形成犯罪动机人的犯罪冲动,又可以恶化已有的犯罪动机人的犯罪心理结构。如在足球场看台上的观众形成一种狂热情绪后,只要有一个人跺脚或向赛场投掷汽水瓶,都会引起激动的人群同样的反应。因此,情绪的交感效应会导致团伙中行为动机和行为目标趋向一致。而团伙犯罪中情绪的交感效应会大大增强团伙犯罪的危害性,导致团伙犯罪出现一种相乘效应。

      在犯罪团伙不健康的氛围环境中,团伙成员强烈的自我显示欲往往畸形膨胀,一方面显示欲极为强烈,不在某个时间、地点显示自己存在,心理就不平衡;另一方面显示内容多是丑恶、原始、野蛮的一面,而不是良知未泯的一面。所以,犯罪团伙中个人极端膨胀自我显示欲,常常会使他们做出一些破坏性极强的事情来,如为了在女性面前显示

      自己阳刚之气,而挑衅滋事、打架斗殴。犯罪团伙成员中存在畸形自我炫耀心理,使犯罪手段、数量等方面相互攀比,造成犯罪心理恶性发展。

      青少年不能有效处理青春期面临的矛盾和挫折,就极易产生失望、悲观等消极心理,进而产生强烈补偿和代偿需求。在犯罪团伙中,成员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容易满足彼此代偿心理需求,为犯罪团伙巩固和发展奠定心理和感情基础。当团伙犯罪遭到失败或打击时,成员间代偿心理得不到满足,犯罪分子可能更加疯狂地进行报复,或侵害无辜对象,以发泄的方式求得心理“补偿”。

      [参考文献]

      [1]梅传强.犯罪心理学[M].法律出版社,2003.

      [2]康树华,向泽选.青少年法学新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6.

      [3]邱国梁.犯罪与司法心理学[M].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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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于青少年犯罪心理学论文篇2

      浅析青少年犯罪心理成因与对策

      摘 要 本文首先从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对青少年犯罪心理成因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剖析,然后就如何减少青少年犯罪心理成因提出了对策,对策主要是围绕国家、社会、学校、家庭的各个层次提出笔者观点。

      关键词 青少年犯罪 心理成因 对策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前途无量、意气风发。但是,青少年正处于心理和生理的剧变时期,人格尚不健全,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模糊不清,极易养成不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青少年犯罪泛指青少年这一特殊主体所实施的犯罪,即主体由儿童向成年过渡这个特定年龄段(一般是指进入青春期及青春期结束),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实施的各种犯罪的统称。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因素也在逐渐增多,青少年犯罪年龄低龄化、犯罪方式成人化、犯罪手段残忍化的趋势日益突出。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不良文化影响等原因,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70年代提前了2至3岁。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① 青少年犯罪主要表现在实施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案件,有的手段极其残忍。并且暴力犯罪日益突出,不断向着严重化达到方向发展。根据公安部相关统计数字,2004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类型比例如下:抢劫占46.3%;抢夺占23%;盗窃占6.6%;强奸占4.8%。②同时青少年犯罪也是世界各国所普遍面临的社会问题,在暴力、性的犯罪里面,青少年占据了大部分的比例,青少年犯罪,有人将其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列称为“世界三大公害”。为了降低社会犯罪率,有必要研究青少年犯罪心理成因及对策,以维护社会稳定,保护青少年的人格正常健康发展。

      一、青少年犯罪心理成因

      研究青少年犯罪心理成因,笔者认为要从内因和外因的角度来考虑。辨证唯物论的因果关系学说认为:内因是事物变化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据一定存在于该事物变化的内部。外因一定是参与事物变化过程与根据发生相互作用的外部因素,是导致结果发生的必备条件。如果没有外因,事物是不可能发生变化的。以此为依据,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在根据是犯罪。

      人的犯罪心理青少年处在长身体、长知识,人生观和世界观逐步形成的时期。他们在思想上的主要特点是:敏感好奇,富有想象力,喜欢模仿,但辨别是非能力差,认识事物本质的能力弱,以致在追求新奇刺激时,极易受不良影响冲击而违法犯罪;自我意识增强,对成年人的依赖心理减弱,具有“自我中心”倾向,渴望独立,但往往不能如愿,理想与现实脱节,容易形成善恶颠倒的心理倾向;情绪、情感不稳定,易于冲动,尤其是犯罪的激情致使自己不能自控而步入犯罪。

      (一)内因方面

      第一,青春期是身体发育剧变时期,青春期是指个体的性机能从还没有成熟到成熟的阶段,在生物学上是指人体由不成熟发育到成熟的转化时期,也就是一个孩子由儿童到成年的过渡时期。按照科学的观点,青春期是一个过渡时期,同时也是一个发展时期,青少年这个阶段对自身和外界的认识均处在懵懂阶段,青少年对于事物的敏感度较高,往往容易产生过激的行为,且对行为后果缺乏考虑和认知。这个时期个体既有孩童的特征,又初步具备了成人的特征,本身就是一个矛盾体,在个体心理上极难和身体的发育生长相适应。

      同时,青春期也是一个变化的时期,青春期是少年身心变化最为迅速而明显的时期,在这个时期,男性从儿童的身体、外貌、行为模式、自我意识、交往与情绪特点、人生观等,都脱离了儿童的特征而逐渐成熟起来,更为接近成人。青少年对于自身体貌的变化往往缺乏心理准备,容易产生各种各样的心理问题,如果学校、家长没有细致入微的观察到青少年的这种变化,就不能对其作出充分的引导,那么,青少年的心理问题就有可能导致各种不良的行为,直接影响到青少年今后的人生道路。青春期也是一个反抗的时期,由于身心的逐渐发展和成熟,青少年个人将初步形成对世界的认知,并对父母、学校的引导产生逆反心理,这个时期青少年再也不像儿童时期一样对父母言听计从,青少年的性格初步形成,许多个人特质将形成于这个时期。作为父母,应当对孩子的逆反表现予以理解,并选择较为恰当的方式来引导。

      青春期也是一个压力较大的阶段,一般在这个阶段,学业压力较大,面对激烈的升学、考试等各种压力,青少年要付出比孩童阶段更大的努力;在这个阶段,因为性的逐渐成熟,个体对异性的交往增加,心理发生显著变化;另外,在这个阶段,同学、朋友、师生等各种社会关系错综复杂,如何处理好这些关系对于个体来说均是重大课题,也将对个体今后的性格、人生观等将产生重大影响。

      第二,遗传学因素。个体的差异是巨大的,在相同的外部环境下,为什么有的青少年容易犯罪,有的青少年不容易犯罪,这一点遗传学家对此作出了解释,遗传基因对是否有犯罪倾向有一定的决定作用。早期研究遗传与犯罪关系的理论,是戈达德所进行的著名的“家谱分析”,即通过对两个具有大批犯罪者后裔的家族进行追溯性考察,据此认为智力缺陷和低能儿的遗传,是导致犯罪的原因之一。此后又出现了双生子研究法,即通过对同卵双生子和异卵双生子在性格和行为习惯方面的一致率与行为受遗传影响程度之间关系的研究,认为如果双生子一致率非常明显,则有希望得出行为受遗传影响的结论。但遗传对犯罪的影响的研究受制于各种客观因素,仍然有待于这门科学的进一步发展。

      第三,青少年从小所塑造的人格类型。因为特殊的个体经历塑造出青少年的人格,也成为青少年性格的一部分,是无法改变的。青少年一旦树立了不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其人格就会发生偏离,很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所以,如何从小塑造、培养青少年健康人格,也是全社会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外因方面   第一,受社会不良人文环境的影响。人文环境深刻的影响一个人的身心,对于青少年尚未健全的身心来说尤其如此。随着我国的开放程度越来越高,以及网络信息的爆炸式增长,在加上各种电视、杂志媒介的传播,让每一个青少年面对多元化的社会无所适从。许多既得利益获得者将各种渲染色情、恐怖、暴力等情节的书刊杂志充斥在校园周边,使青少年滋生了贪图享受的思想。在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等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下,在一些青少年幼小的心灵里种下了贪慕虚荣的种子。一些青少年经受不住各种物质享乐的诱惑,在一定外界因素的影响下,就有可能走上犯罪道路。

      第二,交友不慎。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身边有什么样的朋友,就决定了自己是什么样的人,笔者从自己办理的青少年刑事案件来看,绝大部分都是因为交友不慎,导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因为青少年自律性不强,不能明辨是非,同时模仿能力强,容易受到利诱,在特定情况下,出于朋友义气,或者被拉帮结派,大部分青少年就在不知不觉中走上了犯罪道路,从近几年情况来看,未成年人犯罪中已有70%是团伙犯罪。主要是团伙盗窃、抢劫等案件,团伙内成员分工明确,有的已经形成比较稳定的集团,基于共同的故意,共同实施某一犯罪的案件,如团伙盗窃案件,被告人中有的望风,有的实施作案,有的负责联系销赃,所得赃物销售后,得到的赃款共用。 ③作为青少年,结交一些良师益友,是防止犯罪,走上正确生活轨道的重要保证。

      第三,受不良家庭教育的影响。家庭是人成长的最初环境,家庭环境对个体的影响表现为复杂的社会化过程的开始。家庭教育培养,深刻影响着子女人生观、道德观的形成。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潜伏着使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危机。有的家长奉行“棍棒成才”的信条,对于子女要求不求实际,过于严格,导致子女觉得理想与现实中的反差过大从而离家出走、流浪在外,这样极易被社会上的不良分子腐化,走上堕落的道路。有的家长本身就存有不良恶习,只从自己的兴趣爱好出发,对子女关爱太少,子女耳濡目染,自然而然沾染上不良习气,最终发展为犯罪。

      第四,学校教育体制缺失的影响。学校应当是一个注重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培养学生身心均衡发展的场所。但现行教育体制存在诸多不合理的因素,特别是重视考试成绩不重视素质教育,优待优等生、怠慢差生,不重视学生的心理感受,不重视学生的思想建设,忽略了学生的情感需求。以至于在校园里学生身心不健康、不快乐,学生受迫性接受教育的现象大量存在。我们要借鉴国外先进的教育模式,教育的本质应当是让学生快乐、健康的成长,培养健全的人格,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单纯以学习成绩来衡量一个学生的优劣是极不科学的,教育体制改革应当与社会改革同时进行。

      二、防止青少年产生犯罪心理的对策

      笔者认为,要从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四位一体的角度出发,进行青少年犯罪综合防治,提高法制教育,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才有可能标本兼治,减低青少年的犯罪发生率。

      (一)从国家的角度

      国家应当从青少年的角度,完善各类法律法规,加大宣传教育并建立各种组织机构去帮助青少年健康成长,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都有关于青少年保护的具体规定。笔者认为,我国应该进一步加强防止青少年犯罪的综合力度,对全社会进行指导和帮助,解决相应的资金问题,将防止青少年犯罪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从社会的角度

      现实中需要全社会共筑社会防线,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积极开展社区教育活动,发挥综治办、民政、团委、妇联等部门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行为规范教育和科学知识教育。针对现在青少年的性格、特点,将法制宣传知识融于这些为青少年所喜闻乐见的节目中,寓教于乐。

      (三)从学校的角度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学校不应该过分看重应试分数,应当全面推行素质教育,在提高学生知识面的同时更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性格、人生观和世界观,让学生快乐、健康的成长。学校应及时发现学生的心理疾患并予以有针对性的解决,及时满足学生的精神需求,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学校要切实提高教师队伍的认知水平,让教师和学生都有一个较为开放的心态和思想,在对待事物时,要有多元化的评价和认知,要有包容的心态,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四)从家庭的角度

      家长要以身作则,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在尽到抚养教育子女义务的同时,为子女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家长要时时刻刻观察子女的思想变化,通过正确、适当的方法对子女行为进行引导、培养。同时家长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及时消灭青少年成长中的不利因素,以确保青少年走上正确的道路。

      注释:

      ①③王秉中主编.罪犯教育学.群众出版社.北京:2003年版.第218页.第5页.

      ②王大伟.中小学生被害人研究――带犯罪发展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北京:2004年版.第1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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