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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税收新政策_2017建筑行业税收调整新政策

    时间:2018-12-28 06:23:01 来源:小苹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小苹果范文网手机站

      税收优惠,是经济进入新常态后,政府助力企业发展的关键举措。建筑行业的税收政策有哪些值得关注的新变化。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建筑税收新政策,希望你们喜欢!

    2017建筑税收新政策

      2017建筑税收新政策

      建筑业增值税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7-03-23 财税〔2016〕3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9-01-19 财税[2009]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03-3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2016-07-06 税总发〔2016〕10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11-0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16-12-21 财税[2016]140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04-2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2017-04-28财税〔2017〕37号)

      一、征税对象、征税地域和纳税人

      (一)征税对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征税地域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纳税人

      在境内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自2017年5月1日起,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二、税率、征收率和计税方法

      (一)税率、征收率

      提供建筑服务:税率11%,征收率3%。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一般计税方法(抵扣法)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采用抵扣计税方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简易计税方法(简易法)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特定销售,按照或者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2)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3)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3.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4.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5.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销售额

      (一)销售额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二)差额征税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四、进项税额抵扣

      (一)准予抵扣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4.自2017年7月1日起,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5.自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6.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不得抵扣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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