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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时间:2019-01-06 06:27:38 来源:小苹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小苹果范文网手机站

      防雷减灾工作利国利民,国务院及各级地方政府非常重视防雷减灾工作。下文是西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西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规范防雷减灾活动,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陕西省气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市防雷减灾管理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的防雷减灾工作。

      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规划、建设、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四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技术和雷电防护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负责雷电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业务,制作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天气、雷击落区和危害等级的预报和警报信息。

      第七条 下列易遭受雷电灾害的建(构)筑物、设施或场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划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场所以及体育、旅游、游乐等场所;

      (三)邮电通信、电力生产、交通运输、广播电视、电子信息系统、金融证券、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文物保护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或设施。

      第八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的组织,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

      禁止无资质或超出资质规定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设计、施工。

      第九条 建(构)筑物、其它设施或场所应当按照国家防雷设计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防雷装置设计。需要采取综合防雷设计的建设项目在设计前应当进行雷击风险等级评估。

      第十条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的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应当进行修改并重新报送审核。

      第十一条 安装防雷装置应当按照核准的防雷装置设计进行施工,并接受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随工检测。

      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竣工实行验收制度。防雷装置竣工并取得竣工检测报告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证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构)筑物的防雷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纳入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防雷装置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或行业防雷技术规范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数据应当真实、准确,不得遗漏检测项目,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 因雷电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协助进行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防雷装置设计未按规定进行设计审核的;

      (三)防雷装置未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的;

      (四)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规定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的。

      第十七条 对当事人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防雷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随工检测,是指在施工阶段对竣工后无法进行检测的防雷装置关键部位进行的检测。

      本办法所称竣工检测,是指在验收阶段对防雷装置做最后的测量,并编制最终的测试文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8日起施行。

      防雷减灾的意义

      在我国,雷电灾害曾经造成每年约700人至800人死亡,经济损失达100亿元。显然,防雷减灾领域的任何变革,都决不能有悖于对“安全”的守护。

      如果说主动“削权割肉”是对防雷服务市场规律的尊重,那么“把该管的事情管好、管到位”,则是对政府应尽职能的充分行使,让“看得见的手”更有效。其中,“安全监管”无疑是气象部门行使管理职能的核心。

      而过去,气象部门在防雷减灾中普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对这一职能的行使有时过了头、有时没到位。“减审批不能减安全,优化整合也不是甩包袱”,正本清源后的防雷服务,要想真正回归到防雷减灾的法律定位上来,回归到基础性公益性的事业定位上来,必须全方位补齐监管“短板”,弥补安全“缝隙”。

      带着这样的自省,过去一年,气象部门在充分行使政府职能上稳扎稳打,从全面加强防雷减灾安全管理,到紧抓防雷服务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再到完善规章制度与标准规范,在防雷减灾领域气象部门的角色,正逐步回归正轨。

      这一年,防雷安全管理中政府的领导责任、部门的监管责任、企业的主体责任更清晰。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依法制定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各地纷纷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地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全国开展防雷减灾安全专项检查4000余次。

      这一年,防雷服务市场虽全面开放,但绝无“一放了之”,气象部门对防雷减灾服务的事中事后监管,有力推动了市场规则的公开、透明。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向社会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充分发挥监管“利剑”作用。

      这一年,防雷减灾领域的规章、制度、标准进一步健全与完善。在防雷装置检测领域,资质评审细则、信息公开办法、机构信用评价规范等规范性文件和配套标准新鲜出炉;在防雷行政审批领域,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服务指南更加“贴心”。这一切,都成为各地气象部门依法履职的最有力支撑。

      如果将目光投向防雷减灾的基层阵地,我们会发现,从发布信用“红黑榜”,到创新管理方式,再到建设智能监管平台,各地气象部门在对监管制度和能力建设的探索中,扭住了履行管理职能的重要抓手,“多点开花”的创新之态,正引导防雷市场健康发展——

      一张定期滚动更新的防雷装置检测“黑名单”和“红名单”,让在浙江从事这一行当的企事业单位格外重视诚信建设。严重违反法规规章的防雷检测单位被纳入“黑名单”,是气象部门的重点监管对象;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服务并获得表彰或奖励的单位则进入“红名单”,将来之不易的信誉转化为无形资产。

      在安徽,通过将防雷工作融入“信用安徽”,气象部门建立起防雷减灾服务单位信息公示制度。同时强化对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293人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执法水平大幅提升。

      湖北省气象局则搭上互联网快车,在全国率先实现与安监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化、数字化管理系统的对接。通过这个以企业自查自报、部门实时监控为核心的开放式通用平台,企业和监管部门的隐患排查治理全过程均可留下痕迹。不仅如此,湖北还编制完成了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标准,针对一、二、三类防雷装置和场所分别设定监管内容和工作要求,有效填补国内这一领域的空白。

      “过去,我们既‘参赛’又‘吹哨’,在进行防雷行政执法时常感‘气短三分’,效果打了折扣;现在,‘裁判员’回归正途,执法监管让人心服口服,再加上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充分发挥应有的职能,我有底气!”这是一名基层防雷监管工作人员的肺腑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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