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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办案程序培训

    时间:2020-09-16 08:58:52 来源:小苹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小苹果范文网手机站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办案程序

      一、案件来源。国土资源案件来源一般有四种情况,一 是巡查发现、二是上级转办,三是群众举报,四是卫片。发现违法案件后,相关单位应立即指定二名或者二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监察人员,携带相关的分幅现状图和相关材料,到实地查看所,占用的土地是基本农田、一般耕地还是其他土地,并持行政执法证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办案人员应当及时给当事人下达《制止违反土地法律法规行为通知书》。在填写《制止违反土地法律法规行为通知书》时,要注意把握以下五点:

     1、要将当事人所违法的事实填写清楚,要做到精炼、准确; 2、要将当事人所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填写准确,准确 到条、款、目; 3、将文书编号和下达的时间填写准确; 4、送达人要在副本上签上自己的姓名,不准别人代签。

     5、填写完毕后,要将《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要求当事人在副本上签上自己的姓名、收到时间,还要在签名上以按手印的形式予以确认。

     下达《制止违反土地法律法规行为通知书》,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有些县市办案人员将违法占地建住宅的违反

     条款写成了违法占地建厂的违反条款,当事人不服国土局的具体行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合议庭认为国土局下达的《制止违反土地法律法规行为通知书》违反条款明显错误,随即撤销了国土局下达的《制止违反土地法律法规行为通知 书》。因此,在制作《制止违反土地法律法规行为通知书》时,办案人员一定要细心。

     二、办案人员对待大案、要案尤其是群众举报的违法案件,要邀请当地村组负责人或相关乡(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对违法用地现场进行勘查,并根据勘查情况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堪查记录。制作现场堪查记录时,我认为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要将案件的名称要填写清楚,如某某某违法占地建住宅案或某某某乡(镇)政府违法; 二要将堪查时间填写准确,要准确到年、月、日、分; 三要把所有参加堪查人的姓名、职务、工作单位填写清楚,填写名字的时,要填写身份证上的姓名; 四要将违法单位(个人)名称填写全面,属单位的,要填写单位的全称,如某某县某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填写时,不允许写成某某县建筑材料公司;属个人的,应填写当事人身份证上的姓名; 五要把堪查情况填写清楚如:占地的位置、四至、现状、 占地的类别等;

     六是在绘制现场图时,要将堪查的数据、四至表写清楚,东西向的数字要朝上写,南北向的数字要向左写; 七是小数点,面积单位是公顷的,要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面积单位是亩的,要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面积单位是 平方米的,要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 八是堪查记录写完后,请当事人阅看,如无异议,在堪查记录上签字,并以按手印的形式予以确认;堪查人、应邀请人也要在现场勘查记录上签字,并以按手印的形式予以认可; 九是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在现场勘查记录上记录当事人拒签的理由,执法监察人员、邀请人并签上自己的姓名,以按手印的形式予以认可。

     三、案件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要将调查情况及时向队长汇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按程序报批。在填写《立案呈批表》时,首先要将违法单位的全称、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名字、直接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联系电话、职务、违法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详细住址和案件的收案日期、立案日期、案件来源填写清楚。这里要注意把握以下四点:案日期、案件来源填写清楚。这里要注意把握以下四点:

     1、收案日期应当填写巡查发现群众举报或上级转办的 日期;

     2、立案日期应当填写主管领导的批准日期; 3、案件来源应填写巡查发现、上级转办或群众举报; 四、办案人员应当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性质填写清楚,拿出初步意见,签上自己的姓名及日期; 填写完毕后,办案人员将《立案呈批表》经负责人长签字后,报局执法监察大队审核,执法监察大队应组织人员及时对办案人员的初步调查情况和《立案呈批表》认真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领导批准。

     五、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对案件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在调查过程中,首先要收集各种书证。如:协议、合同、票据、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等;收集这些书证时要把握以下几点:

     1、复印件。要让当事人在书证上注明“此件与原件核 对无误”的字样,并签上自己的姓名及日期,还要在签名上以按手印的形式予以确认; 2、询问记录。制作询问记录时,询问人要语气要平和,要主动向当事人表明自己的身份,出示自己的证件,要尽量询问详细,如:当事人的姓名、年龄、工作单位、职务、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用地手续是否批准、是否与供地单位签有书面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有哪些、何时动工,现状等等;记录人务必要将表明自己的身份的话语记录下来,要不失时 机地记录当事人所讲述的关键语句;

     3、询问笔录后面一定要注明“你单位(户)未经依法批准就开始实施占地的行为已违反了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根据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责令你单位(户)立即停止违法用地行为,听后处理”的语句; 4、询问结束后要将询问笔录交当事人阅看,当事人对询问笔录个别记录内容有异议的,记录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补正:

     无异议后,请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此笔录看过,与我所述无误”的字样;最后签上自己的姓名,还要在签名上和补正处以按手印的形式予以确认。

     5、在案件调查期间,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及时邀请局规划股、地籍股、耕保股等相关股室指派人员到现场进行查看。这样对承办单位、相关股室的工作开展都有利。地籍人员到现场查看,一是查看所占地块是否进行了地类变更,二是查看所占地块的地类类别,并给承办单位出具地类证明;三是地籍股通过查看,可以掌握全年违法占地的数量、位置、面积,方便年终地类变更工作;规划股人员到现场查看,一是查看所占地块是否进行了局部规划调整,二是查看所占地块是否违反或符合总体规划,并给承办单位出具规划证明,三是规划股通过查看,可以掌握全年违法占地的数量、位置、面积,方便全年局部规划调整工作;耕保人员到现场查看,一是查看所占地块是否办理了用地手续,二是查看所占地块

     是否属基本农田,并给承办单位出具基本农田保护证明,三是通过查看,耕保股可以掌握全年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数量、位置、面积,方便全年基本农田调整工作;监察人员到现场查看,一是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二是掌握案件的具体位置,做到心中有数,三是通过查看,监察股方便案件的审查、年终的统计等工作。

     六、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及时制作调查报告,并向案件承办单位负责人汇报。制作调查报告时,办案人员要表明自己对整个案件的看法,包括对事的处理、对人的处理,调查报告要有以下内容:违法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依照的法律条款、处罚内容、证据情况以及对违法单位或个人是否移送、移交的观点。

     七、案件承办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办案人员及时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审批表》。在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审批表》时,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案由应填写案件的名称; 2、立案机关名称应填写我局的全称; 3、立案日期应填写主管领导的批准立案的日期; 4、违法单位(个人)名称应填写违法用地单位(个人)的全称或身份证上的姓名; 5、法定代表人姓名应填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上的姓名;

     6、违法单位(个人)住址应填写违法单位(个人)的详细住址; 7、调查起止日期应填写办案人员刚开始的调查时间和办案人员提交处理意见的时间; 8、违法性质应填写违法用地的性质。如;违法批地、违法转让、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出租集体土地等等。

     9、办案人员对当事人是否追究党政处分和刑事责任的 观点。

     八、《处理审批表》填好后,办案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签署各自的意见后;报局执法垂集股审核,同时提交下列 材料:

     1、办案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2、立案呈批表; 3、制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4、询问笔录、现场勘查记录等证据; 5、地类证明、规划证明、基本农田保护证明; 6、调查报告、会审记录; 执法监察大队应及时对卷宗进行审查,对办案人员所适用的法律条款和处罚的依据、内容等材料进行审查,执法监察大队负责人应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日期,转局法规股进行审核,主要对案件办理程序是否规范,适用法律、法规条款是否正确、处罚是否适当,签署意见后;报

     主管局长批准。

     九、主管局长签署准予处理意见后,办案人员起草《告知权利通知书》;《告知权利通知书》,校对无误后,办案人员必须在《告知权利通知书》作出后三日内送达当事人。

     十、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提同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向局法规股办公室提出,法规股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详细纪录申辩的内容,并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要求举行听证会,并指定专人详细记录听证会的相关内容。

     十一、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即不申辩,又不申请听证的,办案人员应在《告知权利通知书》,校对无误后,办案人员必须在《告知权利通知书》作出后三日内送达当事人。

     十二、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提出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向局法规股提出,法规股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详细记录申辩的内容,并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要求举行听证会,并指定专人详细记录听证会的相关内容。

     十三、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即不申辩,又不申请听证的,办案人员应在《告知权利通知书》生效后,及时起草《处罚决定书》,执法监察大队、法规股审核后,办案人员填写违法案件处理会审签,经主管局长审批后,报局长批准。

     十四、送达法律文书。法律文书送达主要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等四种形式,我们一般采用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采用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是办案人员直接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签收。当事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签收;当事人已向国土资源部门指定代收入的,交代收人签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交其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签收。

     留置送达是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拒绝签收时,办案人员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后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办案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留置在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既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是办案人员在给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时,当事人拒不与办案人员见面,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而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采用公告送达方式时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要将所公告的内容写清楚,如:法律文书的名称、编号、当事人名称、违法事实、所违反的法律条款、依照的法律条款、处罚内容、当事人的权利、公告生效期限、公告机关名称公告时间等; 2、要将法律文书张贴在当事人的违法现场、居住地、村委会或当事人单位的门前等地; 3、要对张贴公告现场进行拍照,并将照片归入档案,作为证据使用。

     十五、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办案人员应及时将各类证据提交局法规股,并配合法规股搞好应诉工作。

     十六、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内容的,办案人员及进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由法规股审查的,报主管局长审核,经局务会研究后,由法规股、办案人员将案卷副本递交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应向法院提供以下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委托书; 4、《告知权利通知书》、《处罚决定书》副本; 5、《告知权利通知书》、《处罚决定书》回证、 6、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其它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填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书时,要将我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单位的全称、日期、法定代表人住址、电话、我局开户行的名称及账号填写清楚; 填写授权委托书时,要将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受委托人姓名、职务、工作单位名称、所委托的权限及填写日期填写清楚,委托的权限为一般权限。

     十七、案件处理完毕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填写《违法

     案件结案审批表》,承办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经局执法监察大队、法规股审核后,报主管局长批准后结案。填写《违法案件结案审批表》时,要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内容、执行情况、包括对事对人的处理等填写清楚。

     十八、案件结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件、材料移交给执法监察大队,执法监察大队按照下列顺序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1、办案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2、立案呈批表; 3、制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4、询问笔录、现场勘查记录、等证据; 5、地类证明; 6、规划证明; 7、基本农田保护证明 8、调查报告; 9、会审纪录; 10、处理审批表; 11、《告知权利通知书》正本及草稿 12、《告知权利通知书》送达回证; 13、发文签; 14、《处罚决定书》正本及草稿; 15、强制执行申请书;

     16、结案审批表。

     为了使每个案卷装订都达到内容齐全、整洁整齐、编排有序等归档要求,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保护好书面材料,不要折、叠;除了《制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询问笔录、现场勘查记录等证据外,其余形成格式文本的,一律打印制作。

     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依据及处罚标准 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矿产资源法》、《湖南省矿产资源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37 种,经常出现的十五种违法形式: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 这一种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是要有违法当事人,还要有买卖或者转让土地、受让方实施占地的事实。有转让行为人、转让协议、转让金额,但受让方没有实施占地的,这就构不成买卖或者转让土地事实,不能按照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定性处罚。《土地管理法》第 2 条第 3 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这一条明确了制约对象,也就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也就是说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没有依法转让土地的,都应该按照《土地管理法》

     第 73 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38 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就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方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所得百分之 5o%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津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这一种占地行为主要有三种形式: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违法用地行为。

     《土地管理法》第 60 条第 1 款对这一种行为用地审批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也就是说,

     只要违反这一条款规定的实施占地从事上述行为的,就视为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2、违法占用土地从事乡(镇)村公基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行为 《土地管理法》第 61 条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审批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也就是说,只要违反这一条款规定的实施占地从事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行为的,就视为非法占地行为。

     3、建设单位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土地管理法》第 43 条第 1 款、第 44 条对建设单位使用土地的审批程序作了具体规定,也就是“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 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也就是说,只要违反这一条款规定的实施占地从事建设后动的行为,就视为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上述三种违法占用土地行为如何处理,《土地管理法》第 76 条第 1 款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42 条对违法用地行为的处理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也就是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3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 罚裁量权基准(0 2010 年 年 7 7 月 月 15

     日颁布,试行期 2 2 年)

     第一部分第二条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未供先用地的,超过批准范围占地面积 5%以下的,或已通过用地预审、并已组卷报批但末批先用地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1 元以上 1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对非法占用的耕地处以每平方米 5 元以上 1O 元以下的罚款; 2、边报边用地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 元以上 20 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处以耕地每平方米 15 元以上 20 元以下的罚款; 3、未报先用地,或拒不归还应收回的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l5 元以上 25 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处以耕地每平方米 2O 元以上 25 以下的罚款;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20元以上 30 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处以耕地每平方米 25 元以上 30 元以下的罚款; 4、骗取批准用地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20 元以上 30 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处以耕地每平方米 25 元以上 30 元以下的罚款;

     5、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处以基本农田平方米 30 元的罚款。

     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处罚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对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部分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非法占用集体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5 元以上 10 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10 元以上 20 元以下的罚款; 3、非法占用耕地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20 元以上 30 元以下的罚款。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30 元的罚款。

     有些县市的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没有准确地掌握违法占地行为的处罚幅度,将违法占用其他土地的行

     为,作出了每平方米二十元的罚款,当事人认为国土局的处罚幅度偏高,随即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经过合议庭合议,认为国土局作出的罚款幅度超出了法规规定,撤销了国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因此,我们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一定要掌握好这一点。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征用、占用土地的审批手续,《土地管理法》第 43 条第1 款、第 44 条等条款都做了详细规定,刚才我已讲过,这里不在重复。总的来说,只要不按照上述条款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行为,都构成非法批准占用、征用土地事实。都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 78 条的规定处理。也就是无权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 破坏耕地的行为总的来讲,主要有 6 种形式:1、在耕

     地上建房、2、在耕地上挖砂、3、在耕地上采石、4、在耕地上采矿、5、在耕地上取土、6、占用耕地建窑、7、占用耕地建坟。

     这 7 种行为都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 36 条第 2 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规定。都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 74 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4o 条的规定处理。也就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 2 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违法行为 什么叫土地复垦,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活动。

     凡从事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活动中,有下列造成破坏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1、因采矿、采煤、发电、采石、挖沙取土、烧制砖瓦等生产建设损坏的土地; 2、因排放矿渣、垃圾等废弃占压的土地; 3、废弃的取土坑及废弃建筑物占压的土地。

     4、废弃的水利工程及铁路、公路、场(站)、厂矿占压的土地;

     5、因生产建设造成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土地; 6、其他因生产建设造成破坏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 42 条对这 6 种行为做了具体规定,也就是“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的规定,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土地管理法》第 75 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41 条的也做了规定。也就是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土地复垦费 2 倍以下罚款。

     六、拒不交还、归还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拒不交还土地是指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行为; 拒不归还土地是指临时使用土地期满,用地方拒不归还土地的行为;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是指用地单位或个人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

     《土地管理法》第 58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

     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 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

     具有上述规定行为之一拒不交还土地的,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 80 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43 条的规定处理。也就是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10 元以上 30 元以下罚款。

     七、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法农业建设的违法行为 这一种行为各县市都普遍存在,今年以来,我们加大了对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

     设的违法行为的处理,我们不仅要处理占地方,也要处理出租方,并且,根据当事人的情节轻重,确定是否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土地管理法》第 63 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的规定。违反这一条规定的,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 81 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39 条的规定处理。也就是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的百分之 5%以上 20%以下罚款。

     办案人员要注意这里所讲的并处,意思就是必须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有的条款规定可以并处罚款,这些条款将自由裁量权赋予了国土资源部门,也就是说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处以罚款,也可以不对当事人进行罚款,这些都不违反法律规定。

     另外,办案人员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首先要对出租方进行处理,在对出租方进行调查取证时,一定要收集承租方的交款票据和其他证明材料,如果没有交款票据及其它证据证明交过费用的,或者交款票据上显示是青苗补偿费的,这都视为没有违法所得。大家都知道青苗补偿费应该属于被占地

     单位或个人所有。没有违法所得也就不能给出租方定性处以罚款。因此,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收取重要 证据。证据充足后,方可对出租方进行处理。在给出租方下达《处罚决定》的同时,也要给承租方下达书面通知,阐述出租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承租方在规定期限内交还所占用的土地,并注明承租方逾期不交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其次,承租方在规定期限内不交还所占用的土地,办案人员才能按照程序对其进行调查处理。

     八、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违法行为 这种行为在各个乡镇都普遍存在,为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志,各所可根据以下法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 11 条第 2 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只要是能确定行为人的,就可以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 32 条的规定处理。也就是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九、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划拨土地房地产的违法行为 这种行为一般都比较隐蔽,不好取到证据,但的确存在。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可以到房地产管理局查阅当事人是否办

     理了房地产手续,如果有,可以将相关材料复印作为证据,也可以到土地权属单位查阅相关材料。《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第1款对转让划拨土地房地产时如何办理手续做了规定,也就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应按照《房地产管理法》第 66 条的规定处理。也就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办案人员一定要认真对待,转让房地产,顾名思义就是有房、有地,有些案件虽然取到了让金额的证据,但房产价格无法认定,如果让房地产管理局对所转让的房产进行评估,势必会形成评估价格高于或等于转让价格,也就没有了违法所得。因此,我们只能对当事人进行第一项的处罚,也就是责令限期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限期内,当事人不缴纳的,我们申请法院对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

     十、对未经批准重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 这种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 64 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的规定。应按照《土

     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36 条的规定。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对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违法行为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8 条对临时使用土地的单位做了具体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 1 年内恢复种植条件”。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恢复种植条件,应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44 条的规定处理。也就是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 2 倍以下的罚款。

     十二、对农村居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 62 条第 3 款对宅基地的审批程序做了规定,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违反规定建住宅的,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 77 条第 1款的规定处理。也就是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

     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办案人员一定要记住,无论当事人占用的是基本农田、一般耕地,还是其它土地建住宅的,无论你引用是《土地管理法》,还是《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条款,那么只有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决不能对当事人进行罚款。

     十三、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违法行为 《矿产资源法》第 3 条第 3 款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的规定。违反上述规定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行为的,应按照《矿产资源法》第 39 条第 1 款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 42 条第 1 款第 1 项之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0%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在调查这类案件时,办案人员要注意收集以下证据,采出的矿产品的种类、数量、销售的价格、合计的金额、剩余的矿产品堆放的位置等。矿产品的种类、数量、销售的价格、合计的金额、剩余的矿产品堆放的位置搞不清的话,我们就 无法对违法采矿当事人进行处罚。

     十四、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采矿的违法行为 《矿产资源法》第 19 条第 2 款对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采矿的行为做了规定,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应按照《矿产资源法》第 39 条第 2 款、《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 42 条第 1 款第 1 项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违法行为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为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第 3 条第 3 款的规定。应按照《矿产资源法》第 40 条、《矿

     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 42 条第 1 款第 2 项的规定。责令退回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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