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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sgr000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时间:2020-09-25 07:30:49 来源:小苹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小苹果范文网手机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R0004 — 2009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Supervision Reguiation on Safety Technology for

    Stationary Pressure Vessel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 年 8 月 31 日

    前 言

    2007 年 5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 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 ) 下达制 ( 修 ) 订《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以下简称《容规》)

    的立项计划。

     2007 年 9 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 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 ) 技术法规室组织

    有关专家成立了制 ( 修) 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容规》制 ( 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 ( 章节 ) 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07 年 11 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容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 [2008)10 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8 年 5 月,工作组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第三次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

    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在制 ( 修 ) 订过程中,特种设备局还多次与工作组召开专题会议, 研讨《容规》制( 修) 订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并且委托中国特检院和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 分别于 2008

    1 月和 2008 年 7 月,组织召开 2 次专题研讨会,讨论《容规》中无损检测部分的修改。

     2008

    8 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

    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08 年 10 月,本规程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向 WTO/ TBT

    进行了通报。

     2009 年 4 月,工作组回复了 WTO/TBT的咨询意见,并且于 2009 年 5 月在北京

    召开了《容规》定稿会,最终确定了《容规》报批稿的内容。 2009 年 8 月 31 日,本规程由国

    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将《容规》转化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确立其在

    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中的位置;充分吸收事故教训;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解决《容规》中存在的对行业影响较大的突出问题,重要内容变化要有论证、调研、数据的支撑;强化使用管理和应急救援预案;体现节能原则;促进生产,方便企业;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有利于技术进步、科学发展;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安全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协调一致。

    在实际制 ( 修 ) 订工作中,考虑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以下简称《条例》 ) 所规定的各项制度、有关要求、名词术语等统一,变更安全监察主体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及其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基本保留原规程的结构框架和主体内容。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方面提出基本安全要求,并且不涉及与产品有关的技术细节。与当前节能减排降耗的基本国策相结合,提出有关的基本要求,如安全系数调整、换热器热效率、保温保冷要求、定期检验的耐压试验等问题。力争解决压力容器分类问题,引入危险性、失效模式的概念,从单一理念上对压力容器进行分类监管,突出本质安全思想。调整《容规》适用范围,覆盖《条例》范围内尚未纳入安全监

    察的全部 力容器;同 ,将原 1999 版《 力容器安全技 察 程》改 《固定式 力容

    器安全技 察 程》 ,另行制定《移 式 力容器安全技 察 程》 ,并且 保留超高 容器、 力容器、非金属 力容器等近年 布的有关 力容器安全技 察 程。

     整一些 于 性的 定, 新材料、新工 、新技 的 用留有出路和渠道。

     整一些不合

    理、 的 定,如液化气体 力、有色金属、 管率、材料复 、 接 板等 。

    与科技工作 ,吸收先 科技成果,引入基于 的 (RBl) 技 、衍射 差法超声

    (TOFD)、缺陷 定方法等成熟的科技成果。

     整

    ( 除 ) 的数据表格,增加 力容器 品

    数据表,提出信息化工作要求, 今后信息化管理打下基 。

    参加本 程制 ( 修) 工作的主要 位和人 如下:

    中国特种 研究院

    寿比南、 、 国 、

    、戚月娣

    国家 局特种 安全 察局

    王 雷、李

    、常彦衍、 建荣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

    学 、李景辰、袁

    全国 炉 力容器 准化技 委 会

    秦 、 国

    上海市 量技 督局

    浙江大学

    津洋

    江 省特种 安全 督 研究院

    春生、袁

    中国石化工程建 公司

    李世玉、 迎

    金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

    中石化燕山石化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刘 基

    州石油机械研究所

    延丰

    中国特种 会

    吴 武

    中国寰球工程公司

    叶日新

    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

    曲建平

    原 部 炉 力容器安全 察局

    中国特种 研究院、全国 炉 力容器 准化技 委 会、江 省特种 安全 督 研究院及其 州分院、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中国特种 会、浙江大学等 位 本次《容 》制 ( 修 ) 行了大量的 研、会 工作。

    目 录

    1 ( 1)

    2 材料( 4)

    3

    9)

    4

    制造(

    17)

    5

    安装、改造与 修(

    30)

    6

    使用管理?(

    31)

    7

    定期 ?(

    34)

    8

    安全附件?(

    37)

    9

    附 (

    40)

    附件 A

    力容器 及 力等 、品种的划分?(

    41)

    附件 B

    力容器 品合格 (

    44)

    附表 b 力容器 品数据表?(

    45)

    附件 C

    力容器 品 牌(

    46)

    附件 D

    特种 代 号方法?(

    48)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 总 则

    目的

    了保障固定式 力容器安全运行,保 人民生命和 安全,促 国民 展,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制定本规程。

    固定式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 ( 以下简称压力容器,注

    l-1 ) 。

    1-1 :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注 1-2);

    (2) 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2. 5MPa. L( 注 1-3);

    盛装介质为气体、 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

    ( 注 1-4) 。

    其中,超高压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

    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注 1— 2: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其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

    

    ( 表压力 ) 。

    注 1-3 :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

    

    ( 不考虑制造公差

    

    ) 并且

    圆整。一般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压力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1— 4: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间的容积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2. 5MPa. L 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1. 4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程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本条范围内压力容器

    的安全管理。

    . 4.1 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制造要求的压力容器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容积大于或者等于 25L 的下列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 1、

    3、4 章的规定: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不适用的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 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空分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螺旋板热交换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

    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 ( 无塔上水 ) 装置中的气压罐, 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 ( 泡沫 ) 压力罐;

    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 ( 如电容压力容器 );

    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以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机器设备上附属的蓄能器。

    . 4.2 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和制造许可要求的压力容器

    容积大于 1L 并且小于 25L,或者内直径 ( 对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的最大几何尺

    寸,例如矩形为对角线,椭圆为长轴 ) 小于 150mm的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和3.1、4.1. 1 的规定,其设计、制造按照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 4.3 只需满足总则和制造许可要求的压力容器

    容积小于或者等于 1 L 的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和 4.1.1 的规定,其

    设计、制造按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1. 5 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氧舱;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余热锅炉;

    正常运行工作压力小于 0.1MPa的容器 ( 包括在进料或者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

    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的容器 );

    旋转或者往复运动的机械设备中自成整体或者作为部件的受压器室 ( 如泵壳、压缩机外壳、涡轮机外壳、液压缸等 );

    可拆卸垫片式板式热交换器 ( 包括半焊式板式热交换器 ) 、空冷式热交换器、冷却

    排管。

    1. 6 压力容器范围的界定

    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其范围包括压力容器本体和安全附件。

    1. 6.1 压力容器本体

    压力容器的本体界定在下述范围内:

    压力容器 - 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坡口面、螺纹连接

    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的连接焊缝。

    压力容器本体中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壳体、封头 ( 端盖 ) 、膨胀节、设备法兰,球

    罐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 M36以上 ( 含 M36)的设备主螺柱以及公称直径大于

    或者等于 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

    1 . 6.2 安全附件

    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直接连接在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

    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等。

    1 .7 压力容器类别

    根据危险程度,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以利于进行分类监督管理,压力容器类别划分方法见附件 A。

    1 .8 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本规程规定了压力容器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

    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1 .9 不符合本规程时的特殊处理规定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压力容器,不符合本规程要求

    时,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

    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 ,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

    有关的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压力容器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1. 10 引用标准

    本规程的主要引用标准 ( 以下简称本规程引用标准,注 1— 5) 如下:

    (1)GBl50 《钢制压力容器》;

    (2)GBl51 《管壳式换热器》;

    (3)GBl2337 《钢制球形储罐》;

    (4)JB /T4710《钢制塔式容器》;

    (5)JB /T4731《钢制卧式容器》;

    (6)JB4732 《钢制压力容器一分析设计标准》;

    (7)JB /T4734《铝制焊接容器》;

    (8)JB /T4745《钛制焊接容器》;

    (9)JB /T4755《铜制压力容器》;

    (10)JB / T4756《镍及镍合金制压力容器》 。

    注 1— 5:本规程的引用标准中,凡是注明年号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 或

    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凡是不注明年号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 11 监督管理

    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 ( 含现场组焊,下同 ) 、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均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等,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所要求的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

    (3) 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 监督本规程

    的执行。

    2 材 料

    2 .1 通用要求

    压力容器的选材应当考虑材料的力学性能、化学性能、物理性能和工艺性能;

    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 规格与标志, 应当符合相应材料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其使用方面的要求应当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

    压力容器专用钢板 ( 带) 的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在材料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 牢固的钢印标志或者采用其他方法的标志,实施制造许可的压力容器专用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上的标志内容还应当

    包括制造许可标志和许可证编号;

    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质量证明书, 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盖有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

    对于压力容器专用钢板, 由材料制造单位直接向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供货时, 双方

    商定钢板质量证明书的份数;由非材料制造单位供货时,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分别为每张钢板出具质量证明书;

    (7)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 应当取得材料制造

    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复印件 ( 压力

    容器专用钢板除外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2. 2 熔炼方法

    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钢,应当是氧气转炉或者电炉冶炼的镇静钢。对标准抗拉强度

    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 540MPa的低合金钢钢板和奥氏体一铁素体不锈钢钢板, 以及用于设计温度低于— 20℃的低温钢板和低温钢锻件,还应当采用炉外精炼工艺。

    2. 3 化学成分 ( 熔炼分析 )

    2. 3.1 用于焊接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 C≤0. 25%、 P≤0. 035%、 S≤0. 035%。

    2. 3.2 压力容器专用钢中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

    压力容器专用钢中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 ( 钢板、钢管和钢锻件 ) ,其磷、硫含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基本要求, P≤0. 030%、 S≤0. 020%;

    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钢材, P≤0.025%、 S≤0.015%;

    用于 设计 温度 低于 - 20℃ 并 且标 准抗拉强 度下 限 值小于 540MPa的 钢材 ,

    P≤0. 025%、 S≤0. 012%;

    用于设计温度低于 - 20℃并且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 540MPa的钢材,

    P≤0. 020%、 S≤0. 010%。

    2. 4 力学性能

    2. 4.1 冲击功

    厚度不小于 6mm的钢板、直径和厚度可以制备宽度为 5mm小尺寸冲击试样的钢管、任

    何尺寸的钢锻件,按照设计要求的冲击试验温度下的 V型缺口试样冲击功 (KV2) 指标应当

    符合表 2-1 的规定。

    表2-1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 ( 钢板、钢管和钢锻件 ) 冲击功 ( 注 2-1)

    钢材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

    3 个标准试样冲击功平均值

    Rm (MPa)

    KV2(J)

    ≤450

    ≥20

    >450—510

    ≥24

    >510—570

    ≥31

    >570~630

    ≥34

    >630—690

    ≥38

    2-1 :

    试样取样部位和方法应当符合相应钢材标准的规定;

    冲击试验每组取 3个标准试样 ( 宽度为 10mm),允许 1个试样的冲击功数值低于表列数值,但不得低于表列数值的 70%;

    (3) 当钢材尺寸无法制备标准试样时,则应当依次制备宽度为 7.5mm和 5mm的小尺寸冲击试样,其

    冲击功指标分别为标准试样冲击功指标的 75%和 50%;

    钢材标准中冲击功指标高于表 2— 1规定的钢材,还需要符合相应钢材标准的规定。

    2. 4.2 断后伸长率

    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钢板、钢管和钢锻件的断后伸长率应当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以及相应钢材标准的规定;

    (2) 焊接结构用碳素钢、低合金高强度钢和低合金低温钢钢板,其断后伸长率 (A) 指标应

    当符合表 2-2 的规定;

    表 2-2

    钢板断后伸长率指标 ( 注2-2)

    钢板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

    断后伸长率

    Rm

    A

    )

    (MPa)

    (

    ≤420

    ≥23

    >420—550

    ≥20

    >550—680

    ≥17

    2-2 :钢板标准中断后伸长率指标高于本表规定的,还应当符合相应钢板标准的规定。

    采用不同尺寸试样的断后伸长率指标,应当按照 GB/ T 17600.1《钢的伸长率换算第 1部分:碳素钢和低合金钢》 和 GB/T17600.2《钢的伸长率换算第 2部分:奥氏体钢》进行换算,换算后的指标应当符合本条规定。

    2. 5 钢板超声检测

    . 5.1 检测要求

    厚度大于或者等于 12mm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 ( 不包括多层压力容器的层板 ) 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逐张进行超声检测:

    盛装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的;

    在湿 H2S腐蚀环境中使用的;

    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10MPa的;

    本规程引用标准中要求逐张进行超声检测的。

    2. 5.2 检测合格标准

    钢板超声检测应当按照 JB/T 4730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的规定进行。符合本规程

    2.5.1第 (1) 项至第 (3) 项的钢板,合格等级不低于Ⅱ级;符合本规程

    2.5.1第(4) 项的

    钢板,合格等级应当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

    2. 6 压力容器用铸铁

    2. 6.1 铸铁材料的应用限制

    铸铁不得用于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者中度危害介质,以及设计压力大于或

    者等于 0.15MPa的易爆介质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也不得用于管壳式余热锅炉的受压元件。除上述压力容器之外,允许选用以下铸铁材料:

    灰铸铁,牌号为 HT200、HT250、HT300和HT350;

    球墨铸铁,牌号为 QT400— 18R和QT400-18L。

    . 6.2 设计压力、温度限制

    灰铸铁,设计压力不大于 0.8MPa,设计温度范围为 10cC~2000C;

    球墨铸铁,设计压力不大于 1.6MPa,QT400-18R的设计温度范围为 00C 300℃,

    QT400— 18L的设计温度范围为— 10℃— 300℃。

    2 .7 压力容器用有色金属

    . 7.1 通用要求

    压力容器用有色金属 ( 铝、钛、铜、镍及其合金等 )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用于制造压力容器的有色金属, 其技术要求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有特殊要求,需要在设计图样或者相应的技术文件中注明;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并且设专门场所,与碳钢、低合金钢分

    开存放。

    .7.2 铝和铝合金

    铝和铝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设计压力不大于 16MPa;

    含镁 量大 于或 者等于 3 %的铝 合金 ( 如 5083 、 5086) ,其设计 温度范围为

    —269℃— 650C,其他牌号的铝和铝合金,其设计温度范围为— 269cC—200℃。

    . 7.3 铜和铜合金

    纯铜和黄铜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其设计温度不高于 200℃。

    . 7.4钛和钛合金

    钛和钛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钛和钛合金的设计温度不高于 315℃,钛—钢复合板的设计温度不高于 350℃;

    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的钛和钛合金在退火状态下使用。

    . 7.5 镍和镍合金

    镍和镍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应当在退火或者固溶状态下使用。

    . 7.6 钽、锆、铌及其合金

    钽、锆、铌及其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应当在退火状态下使用。钽和钽合

    金设计温度不高于 2500C,锆和锆合金设计温度不高于 375℃,铌和铌合金设计温度不高

    于220℃。

    2 .8 复合钢板

    压力容器用复合钢板应当按照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选用,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复合钢板复合界面的结合剪切强度, 不锈钢一钢复合板不小于 210MPa,镍一钢复合板不小于 210MPa,钛一钢复合板不小于 140MPa,铜一钢复合板不小于 100MPa;

    复合钢板基层材料的使用状态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基层材料 ( 包括钢板和钢锻件 ) 按照基层材料标准的规定进行冲击试验,冲击功合格指标符合基层材料标准或者订货合同的规定。

    2 .9 境外牌号材料的使用

    2 . 9.1 境外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材料

    境外牌号材料应当是境外压力容器现行标准规范允许使用并且境外已经有使用

    实例的材料,其使用范围应当符合境外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如本规程引用标准列有相近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的牌号时,其使用范围还应当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

    境外牌号材料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境内相近牌号材料的技术要求 ( 如磷、硫含量,冲击试样的取样部位、取样方向和冲击功指标,断后伸长率等 );

    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标志应当符合本规程 2.1的规定;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进厂材料与材料质量证明书进行审核, 并且对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验证性复验,符合相关要求后才能投料使用;

    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材料,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在首次使用前, 应当掌握材料的焊接性能并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 540MPa的钢材,以及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

    于— 40cC的低合金钢钢材,材料制造单位还应当按照本规程 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其材料方可允许使用。

    . 9.2 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材料

    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境外牌号材料,除应当符合本规程2. 9. 1的各项要求外,

    还应当按照本规程 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评审内容包括材料制造单位的相关条件和材料的试制技术文件。

    . 9.3 境外牌号材料的选用

    设计单位若选用境外牌号的材料,应当在设计文件中充分说明其必要性和经济性。

    2. 10 新材料的使用

    2. 10.1 未列入本规程引用标准的材料

    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采用未列入本规程引用标准的材料,试制前材料的研制单位

    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应当按照本规程 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该材料

    方可允许使用。

    .10. 2 已列入本规程引用标准的材料

    对已列入 GB 150或者 JB 4732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 540MPa的钢材,以及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 40cC的低合金钢钢材,如果钢材制造单位没有该钢材的

    制造或者压力容器应用业绩,则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按照本规程 1. 9的

    规定通过技术评审,该钢材方可允许使用。

    2 .11 材料投用和标志移植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通过对材料供货单位进行考察、评审、追踪等方法,确保所使用的压力容器材料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并且在材料进厂时审核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标志;

    对于采购的第Ⅲ类压力容器用Ⅳ级锻件, 以及不能确定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或者

    对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疑的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进行复验,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后方可投料使用;

    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材料在分割前应当进行标志移植。

    2 .12 焊接材料

    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焊接材料, 应当保证焊缝金属的力学性能高于或者等于母材规定的限值,当需要时,其他性能也不得低于母材的相应要求;

    焊接材料应当满足相应焊材标准和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要求, 并且附有质量证明书和清晰、牢固的标志;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建立并且严格执行焊接材料验收、复验、保管、烘干、发放和回收制度。

    2 .13 材料代用

    压力容器制造或者现场组焊单位对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应当事先取得原设计

    单位的书面批准,并且在竣工图上做详细记录。

    设 计

    设计单位许可资格与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质量负责,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许可资格、设计类别、品种和级别范围应当符合《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的规定;

    总体采用规则设计标准, 局部参照分析设计标准进行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分析计算

    的单位,可以不取得应力分析设计许可项目资格;

    压力容器的设计应当符合本规程的基本安全要求, 对于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进行设计的单位应当提供设计文件与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

    . 2 设计许可印章

    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 必须加盖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印章 ( 复印章无效 ) ,设计许可印章失效的设计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印章中的设计单位名称必须与所加盖的设计图样中的设计单位名称一致。

    . 3 设计条件

    压力容器的设计委托方应当以正式书面形式向设计单位提出压力容器设计条件。设

    计条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操作参数 ( 包括工作压力、工作温度范围、液位高度、接管载荷等);

    压力容器使用地及其自然条件 ( 包括环境温度、抗震设防烈度、风和雪载荷等 );

    介质组分与特性;

    预期使用年限;

    几何参数和管口方位;

    设计需要的其他必要条件

    3. 4 设计文件

    3. 4.1 通用要求

    (1) 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包括强度计算书或者应力分析报告、设计图样、 制造技术条件、风险评估报告 ( 适用于第Ⅲ类压力容器 ) ,设计单位认为必要时,还应当包括安装与使用维修说明;

    装设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的压力容器, 设计文件还应当包括压力容器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排量和爆破片泄放面积的计算书;无法计算时,设计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委托单位

    或者使用单位,协商选用超压泄放装置。

    . 4.2 设计总图

    . 4.2.1 总图的审批

    设计总图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履行审批手续。对于第Ⅲ类压力容器,

    应当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的批准签字。

    .2.2 总图的主要内容

    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应当注明以下内容:

    压力容器名称、类别,设计、制造所依据的主要法规、标准;

    工作条件,包括工作压力、工作温度、介质毒性和爆炸危害程度等;

    设计条件,包括设计温度、设计载荷 ( 包含压力在内的所有应当考虑的载荷 ) 、介

    ( 组分 ) 、腐蚀裕量、焊接接头系数、自然条件等,对储存液化气体的储罐应当注明装量系数,对有应力腐蚀倾向的储存容器应当注明腐蚀介质的限定含量;

    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牌号与标准;

    主要特性参数 ( 如压力容器容积、换热器换热面积与程数等 );

    压力容器设计使用年限 ( 疲劳容器标明循环次数 );

    特殊制造要求;

    热处理要求;

    无损检测要求;

    耐压试验和泄漏试验要求;

    预防腐蚀的要求;

    安全附件的规格和订购特殊要求 ( 工艺系统已考虑的除外 );

    压力容器铭牌的位置;

    包装、运输、现场组焊和安装要求。

    . 4.2.3 特殊要求

    下列情况对设计总图的特殊要求:

    多腔压力容器分别注明多腔的试验压力许的压力差值,以及试验步骤和试验要求;有特殊要求时注明共用元件两侧允

    装有触媒的压力容器和装有充填物的压力容器, 注明使用过程中定期检验的技术

    要求;

    由于结构原因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压力容器,注明计算厚度、使用中定期检验的

    要求;

    不能进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注明计算厚度和制造与使用的特殊要求;

    有隔热衬里的压力容器,注明防止受压元件超温的技术措施;

    要求保温或者保冷的压力容器,提出保温或者保冷措施。

    . 5 设计方法

    压力容器的设计可以采用规则设计方法或者分析设计方法。必要时也可以采用试验

    方法或者可对比的经验设计方法,但是应当按照本规程 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基于本规程 3.3所述的设计条件,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失效模式和足够的安全裕量,以保证压力容器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抗腐蚀

    性,同时还应当考虑裙座、支腿、吊耳等与压力容器主体的焊接接头的强度要求,确保

    压力容器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安全。

    3.6 风险评估

    对第Ⅲ类压力容器,设计时应当出具包括主要失效模式和风险控制等内容的风险评

    估报告。

    3.7 节能要求

    压力容器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节能降耗原则,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充分考虑压力容器的经济性,合理选材,合理确定结构尺寸;

    对换热容器进行优化设计,提高换热效率,满足能效要求;

    对有保温或者保冷要求的压力容器, 要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有效的保温或者保冷措

    施。

    3.8 安全系数

    确定压力容器材料许用应力 ( 或者设计应力强度 ) 的最小安全系数,见表 3-1 。表3-3的规定。安全系数低于这些规定时,—应当符合本规程 1.9的要求。

    表 3-1 规则设计方法的安全系数

    安全系数

    材 料

    室温下的

    设计温度下的

    设计温度下持

    屈服强度只\ L

    久强度极限平

    ( 板、锻件、管 )

    抗拉强度

    t

    Rm

    均值 R D

    ( 注 3-1)

    ( 注 3-2)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

    nb≥2. 7

    ns≥1. 5

    nd》1.5

    高合金钢

    nb≥ .

    7

    ns≥ .

    5

    nd≥ .

    5

    2

    1

    1

    钛及钛合金

    nb≥ .

    7

    ns≥ .

    5

    nd≥ .

    5

    2

    1

    1

    镍及镍合金

    nb≥2. 7

    ns≥1. 5

    nd≥1. 5

    铝及铝合金

    nb≥ .

    0

    ns≥ .

    5

    3

    1

    铜及铜合金

    nb≥ .

    0

    ns≥ .

    5

    3

    1

    

    设计温度下蠕

    变极限平均值

    ( 每 1000 小

    时蠕变率为

    0.01%的 )Rt n

    nn≥1. 0

    nn≥1. 0

    nn≥1. 0

    nn≥1. 0

    3— 1:如果本规程引用标准允许采用,则可以选用该值计算其许用应力。

    3-2 :根据设计使用年限选用 1.0× 105h、 1.5× 105h、 2.0× 105h等持久强度极限值。

    3-2 分析设计方法的安全系数

    安全系数

    材 料

    室温下的抗拉强度 Rm

    设计温度下的

    屈服强度 Rt eL

    t

    po. 2

    3-3)

    (R

    )(

    碳钢素和低合金钢

    nb≥ .

    4

    ns≥ .

    5

    2

    1

    高合金钢

    nb≥ .

    4

    ns≥ .

    5

    2

    1

    注3— 3:如果本规程引用标准允许采用只乙.

    o,则可以选用该值计算其许用应 力。

    表3-3

    螺柱 ( 螺栓 ) 的安全系数

    螺柱 ( 螺栓 )

    安全系数

    直径

    设计温度下

    设计温度下持

    热处理状态

    的屈服强度

    久强度极限平

    (mm)

    Rt eL

    Rtpo. 2

    )

    均值 Rt

    D

    (

    ≤M22

    2. 7

    碳素钢

    热轧、正火

    2. 5

    M24~M48

    ≤ M22

    3. 5

    低合金钢与

    M24~M48

    3. 0

    1.5

    ≥M52

    调质

    马氏体高合金钢

    2. 7

    ≤M22

    1. 6

    奥氏体高合金钢

    M24~M48

    固溶

    1. 5

    灰铸铁室温下抗拉强度安全系数不小于 10.0,球墨铸铁室温下抗拉强度安全系数不

    小于。

    3.9 压力

    3. 9.1 设计压力和计算压力

    设计压力,是指设定的容器顶部的最高压力,与相应的设计温度一起作为设计载

    荷条件,其值不低于工作压力;

    计算压力,是指在相应设计温度下,用以确定元件厚度的压力,并且应当考虑液柱静压力等附加载荷。

    3. 9.2 超压泄放装置动作压力

    装有超压泄放装置的压力容器, 超压泄放装置的动作压力不得高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

    对于设计图样中注明最高允许工作压力的压力容器, 允许超压泄放装置的动作压力不高于该压力容器的最高允许工作压力。

    3. 9.3 常温储存液化气体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

    常温储存液化气体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 应当以规定温度下的工作压力为基础确定:

    常温储存液化气体压力容器规定温度下的工作压力按照表3—4确定;

    表3—4 常温储存液化气体压力容器规定温度下的工作压力

    规定温度下的工作压力

    有保冷设施

    有试验实测最高工作温度并

    液化气体临界温度 无试验实测

    无保冷设施 且

    温度

    能保证低于临界温度

    500C饱和 可能达到的最高工作温度下的

    ≥50℃

    蒸气压力 饱和蒸气压力

    在设计所规定的最大充装量 试验实测最高工作温度

    <50℃

    下为 50℃的气体压力 下的饱和蒸气压力

    常温储存液化石油气压力容器规定温度下的工作压力, 按照不低于 50℃时混合液化石油气组分的实际饱和蒸气压来确定,设计单位在设计图样上注明限定的组分和对应

    的压力;若无实际组分数据或者不做组分分析,其规定温度下的工作压力不得低于表 3-5

    的规定。

    表3—5 常温储存混合液化石油气压力容器规定温度下的工作压力

    混合液化石油气 50℃

    规定温度下的工作压力

    饱和蒸气压力

    无保冷设施

    有保冷设施

    小于或者等于异丁烷

    等于 50℃异丁烷的

    可能达到的最高工作温度

    500C饱和蒸气压力

    饱和蒸气压力

    下异丁烷的饱和蒸气压力

    大于异丁烷 50℃饱和蒸

    等于 50cC丙烷的

    可能达到的最高工作温度

    气压力、小于或者等于丙

    饱和蒸气压力

    下丙烷的饱和蒸气压力

    烷 50℃饱和蒸气压力

    大于丙烷 50℃

    等于 50t 丙烯的

    可能达到的最高工作温度

    饱和蒸气压力

    饱和蒸气压力

    下丙烯的饱和蒸气压力

    温度

    设计温度,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设定的元件金属温度 ( 沿元件金属截面的温度平均值 ) ,设计温度与设计压力一起作为设计载荷条件;

    设计常温储存压力容器时, 应当充分考虑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大气环境温度条件对

    容器壳体金属温度的影响,其最低设计金属温度不得高于历年来月平均最低气温 ( 是指

    当月各天的最低气温值相加后除以当月的天数 ) 的最低值。

    3 . 11 腐蚀裕量

    对于有均匀腐蚀的压力容器,腐蚀裕量根据预期的压力容器使用年限和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确定;同时,还应当考虑介质流动对受压元件的冲蚀、磨损等影响。

    . 12 最小厚度

    压力容器最小厚度的确定应当考虑制造、运输、安装等因素的影响。

    . 13 装量系数

    储存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应当规定设计储存量,装量系数不得大于 0. 95。

    . 14 焊接接头

    . 14.1 壳体接头设计

    焊制压力容器筒体的纵向接头、筒节与筒节 ( 封头 ) 连接的环向接头、封头的拼接接头,以及球壳板间的焊接接头,应当采用全截面焊透的对接接头形式。球形储罐球壳板

    不得拼接。

    . 14.2 接管与壳体之间接头设计

    钢制压力容器的接管 ( 凸缘 ) 与壳体之间的接头设计以及夹套压力容器的接头设计,

    可参照本规程引用标准进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采用全焊透结构:

    介质为易爆或者介质毒性为极度危害和高度危害的压力容器;

    要求气压试验或者气液组合压力试验的压力容器;

    第Ⅲ类压力容器;

    低温压力容器;

    进行疲劳分析的压力容器;

    直接受火焰加热的压力容器;

    设计图样规定的压力容器。

    3 . 15 焊接接头系数

    用焊接方法制造的压力容器, 应当考虑焊接接头对强度的削弱, 焊接接头系数的取值按照相应引用标准选取;

    不允许降低焊接接头系数而免除压力容器产品的无损检测。

    . 16 无损检测要求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本规程、 本规程引用标准和 JB/T4730的要求在设计图样上规定所选择的无损检测方法、比例、质量要求及其合格级别等。

    3.17 压力容器用管法兰

    (1) 钢制压力容器管法兰、垫片、紧固件的设计应当参照行业标准 HG 20592— HG

    20635— 2009《钢制管法兰、垫片、紧固件》系列标准的规定;

    盛装液化石油气、 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以及强渗透性中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其管法兰应当按照行业标准 HG20592—HG20635系列标准的规定,至少应用高颈对焊法兰、带加强环的金属缠绕垫片和专用级高强度螺栓组合。

    3.18 检查孔

    压力容器应当根据需要设置人孔、手孔等检查孔,检查孔的开设位置、数量和尺寸等应当满足进行内部检验的需要;

    对不能或者确无必要开设检查孔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当提出具体技术措施,

    例如增加制造时的检测项目或者比例,并且对设备使用中定期检验的重点检验项目、方法提出要求。

    . 19 开孔补强圈的指示孔

    压力容器上的开孔补强圈以及周边连续焊的起加强作用的垫板应当至少设置一个泄

    漏信号指示孔。

    . 20 快开门式压力容器

    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是指进出容器通道的端盖或者封头和主体间带有相互嵌套的快

    速密封锁紧装置的容器。用螺栓 ( 例如活节螺栓 ) 连接的不属于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快开

    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应当考虑疲劳载荷的影响。

    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应当具有满足以下要求的安全联锁功能:

    当快开门达到预定关闭部位,方能升压运行;

    当压力容器的内部压力完全释放,方能打开快开门。

    . 21 不允许拆卸的隔热层

    对有隔热层的压力容器,如果设计时规定隔热层不允许拆卸,则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项目、方法;必要时,设计图样上应当提出制造时对所有焊接接头进行全部无损检测等特殊要求。

    . 22 特殊耐腐蚀要求

    对有特殊耐腐蚀要求的压力容器或者受压元件,例如存在晶间腐蚀、应力腐蚀、点腐蚀、缝隙腐蚀等腐蚀介质环境时,应当在设计图样上提出相应的耐腐蚀试验方法以及必要的热处理要求。

    . 23 水质

    以水为介质、直接受火焰加热连续操作的压力容器 ( 包括管壳式余热锅炉 ) ,其水质应当符合 GBl576—2008《工业锅炉水质》的规定。

    . 24 泄漏试验

    当压力容器盛装介质的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或者不允许有微量泄漏时,设计

    应当提出压力容器泄漏试验的方法和要求。

    铸造压力容器盛装气态介质时,应当在设计同样上提出气密性试验的要求。

    对于带有安全阀、爆破片等超压泄放装置白勺压力容器,如果设汁时提出气密性试验要求,则设计者应当给出该压力容器的最高允许工作压力。

    4 制 造

    4.1 通用要求

    4. 1.1 制造单位

    压力容器制造 ( 含现场组焊, 下同 ) 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按照批准的范围进行制造,依据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并且有效运行,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对压力容器制造质量负责;

    制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规、 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 按照设计文件制

    造和组焊压力容器。

    . 1.2 型式试验

    蓄能器等需要型式试验的压力容器,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

    行型式试验并且取得型式试验证明文件。

    . 1.3 制造监督检验

    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

    . 1.4 产品出厂资料

    . 1.4.1 通用要求

    压力容器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至少提供以下技术文件和资料:

    竣工图样,竣工图样上应当有设计单位许可印章 ( 复印章无效 ) ,并且加盖竣工图

    ( 竣工图章上标注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审核人的签字和“竣工图”字样 );如果制造中发生了材料代用、无损检测方法改变、加工尺寸变更等,制造单位按照设计

    单位书面批准文件的要求在竣工图样上作出清晰标注,标注处有修改人的签字及修改日期;

    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 ( 含产品数据表, 式样见附件 B)、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 包括主

    要受压元件材质证明书、材料清单、质量计划或者检验计划、结构尺寸检查报告、焊接

    记录、无损检测报告、热处理报告及自动记录曲线、耐压试验报告及泄漏试验报告等 ) 和

    产品铭牌的拓印件或者复印件;

    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 适用于实施监督检验的产品 );

    本规程 3.4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

    . 1.4.2 封头、锻件的产品出厂资料

    封头、锻件等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向订购单位提供受压元件的质量

    证明文件。

    .1.4.3 现场组焊竣工资料

    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除提供本规程 4.1.4.1和4.1.4.2

    要求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将组焊和质量检验的技术资料提供给使用单位。

    . 1.5 产品铭牌

    制造单位必须在压力容器的明显部位装设产品铭牌。

     铭牌应当采用中文 ( 必要时可以中英文对照 ) 和国际单位 ( 产品铭牌的格式见附件 C)。产品铭牌上的项目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产品名称;

    制造单位名称;

    制造单位许可证书编号和许可级别;

    产品标准;

    主体材料;

    介质名称;

    设计温度;

    设计压力、最高允许工作压力 ( 必要时 );

    耐压试验压力;

    产品编号;

    设备代码 ( 特种设备代码编号方法见附件 D):

    制造日期;

    压力容器类别 ( 按照本规程附件 A,分为第 1

    容积 ( 换热面积 ) 。

    . 1.6 设计修改Ⅲ类 );

    制造单位对原设计文件的修改,应当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修改的书面证明文件,并

    且对改动部位作详细记载。

    4.2 焊接

    . 2.1 焊接工艺评定

    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的要求如下:

    压力容器产品施焊前,受压元件焊缝、与受压元件相焊的焊缝、熔人永久焊缝内的定位焊缝、受压元件母材表面堆焊与补焊,以及上述焊缝的返修焊缝都应当进行焊接

    工艺评定或者具有经过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规程 (WPS)支持;

    压力容器的焊接工艺评定应当符合 JB4708《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 的要求;

    监检人员应当对焊接工艺的评定过程进行监督;

    焊接工艺评定完成后, 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PQR)和焊接工艺规程 (WPS)应当由制造

    ( 组焊 ) 单位焊接责任工程师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经过监检人员签字确认后存人技术档案;

    焊接工艺评定技术档案应当保存至该工艺评定失效为止, 焊接工艺评定试样应当至少保存 5年。

    4 . 焊工及其钢印

    从事压力容器焊接作业的人员 ( 以下简称焊工 ) ,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

    定考核合格,取得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能在有效期间内担任合格项目范围内的焊接工作;

    焊工应当按照焊接工艺规程 (WPS)或者焊接作业指导书施焊并且做好施焊记录,制造单位的检验人员应当对实际的焊接工艺参数进行检查;

    应当在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焊缝附近的指定部位打上焊工代号钢印,或者在焊接记

    ( 含焊缝布置图 ) 中记录焊工代号,焊接记录列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制造单位应当建立焊工技术档案。

    4 . 2.3 压力容器制造组装

    压力容器制造中不允许强力组装,不宜采用十字焊缝。

    . 2.4 焊接返修

    焊接返修 ( 包括母材缺陷补焊 ) 的要求如下:

    应当分析缺陷产生的原因;提出相应的返修方案;

    返修应当按照本规程 4.2. 1进行焊接工艺评定或者具有经过评定合格的焊接工

    艺规程 (WPS)支持,施焊时应当有详尽的返修记录;

    焊缝同一部位的返修次数不宜超过 2次,如超过 2次,返修前应当经过制造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并且将返修的次数、部位、返修情况记人压力容器质量证明文件;

    要求焊后消除应力热处理的压力容器, 一般应当在热处理前焊接返修, 如在热处理后进行焊接返修,应当根据补焊深度确定是否需要进行消除应力处理;

    有特殊耐腐蚀要求的压力容器或者受压元件, 返修部位仍需保证不低于原有的耐

    腐蚀性能;

    返修部位应当按照原要求经过检测合格。

    4.3 试件 ( 板) 与试样

    4. 3.1 需要制备产品焊接试件的条件

    碳钢、低合金钢制低温压力容器;

    材料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 540Mh的低合金钢制压力容器;

    需经过热处理改善或者恢复材料力学性能的钢制压力容器;

    设计图样注明盛装毒性为极度或者高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

    设计图样和本规程引用标准要求制备产品焊接试件的压力容器。

    4. 3.2 产品焊接试件的制备要求

    产品焊接试件应当在筒节纵向焊缝的延长部位与筒节同时施焊 ( 球形压力容器和锻焊压力容器除外 );

    试件的原材料必须合格,并且与压力容器用材具有相同标准、相同牌号、相同厚度和相同热处理状态;

    试件应当由施焊该压力容器的焊工采用与施焊压力容器相同的条件与焊接工艺施焊,有热处理要求的压力容器,试件一般应当随压力容器一起热处理,否则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件按照与压力容器相同的工艺进行热处理;

    每台压力容器制备产品焊接试件的数量, 由制造单位根据压力容器的材料、 厚度、

    结构与焊接工艺,按照设计图样和本规程引用标准要求确定。

    4 .3.3 需要制备母材热处理试件的条件

    (1) 当要求材料的使用热处理状态与供货热处理状态一致时, 在制造过程中若破坏了

    供货的热处理状态,需要重新进行热处理的;

    在制造过程中,需要经过热处理改善材料力学性能的。

    制备上述母材热处理试件时,若同时要求制备产品焊接试件,允许将两种试件合并制备。

    4. 3.4 焊接试件与母材热处理试件的力学性能检验要求

    压力容器产品焊接试件与母材热处理试件的试样,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力学性能检:

    试样的种类、数量、截取与制备按照设计图样和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

    力学性能检验的试验方法、 试验温度、合格指标及其复验要求按照设计图样和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

    当试件被判为不合格时,按照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处理。

    4 . 3.5 耐腐蚀性能试件和试样的制备要求

    (1) 要求做耐腐蚀性能检验的压力容器或者受压元件,应当制作耐腐蚀性能试件, 其

    试样的截取 - 与试样的数量、型式、尺寸、加工和检验方法以及检验结果的评定,应当符合设汁图样和相应试验标准的规定;

    (2) 要求做晶间腐蚀敏感性检验的不锈钢与镍合金制压力容器, 其试件及试样应当符

    合GB/T 21433《不锈钢压力容器晶间腐蚀敏感性检验》或者 JB/ T4756的规定,并且同

    时满足设计图样的规定。

    4.4 外观要求

    . 4.1 壳体和封头的外观与几何尺寸

    壳体和封头的外观与几何尺寸检查的主要项目如下,检查方法及其合格指标按照设

    计图样和本规程引用标准要求:

    主要几何尺寸;管口方位;

    单层筒 ( 含多层及整体包扎压力容器内筒 ) 、球壳和封头的纵、环焊缝棱角度与对口错边量;

    多层包扎压力容器、整体包扎压力容器的松动面积和热套压力容器热套面的间

    隙;

    凸形封头的内表面形状公差及碟形、带折边锥形封头的过渡段转角半径;

    球壳顶圆板与瓣片形状、尺寸;

    不等厚对接的过渡尺寸。

    . 4.2 焊接接头的表面质量

    不得有表面裂纹、未焊透、未熔合、表面气孔、弧坑、未填满和肉眼可见的夹渣等缺陷;

    焊缝与母材应当圆滑过渡;

    角焊缝的外形应当凹形圆滑过渡;

    按照疲劳分析没计的压力容器,应当去除纵、环焊缝的余高,使焊缝表面与母材

    表面平齐;

    咬边及其他表面质量,应当符合设计图样和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

    4 .5 无损检测

    . 5.1 无损检测人员

    无损检测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能承担与资格证书的种类和技术等级相对应的无损检测工作。

    4.5.2 无损检测方法

    压力容器的无损检测方法包括射线、超声、磁粉、渗透和涡流检测等;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或者无损检测机构应当根据设计图样要求和 JB/ T 4730的规定制定压力容器的无损检测工艺;

    (3) 采用未列人 JB/ T 4730 或者超出其适用范围的无损检测方法时 1 . 9的规定。

    . 5.3 压力容器焊接接头无损检测

    . 5.3.1 无损检测方法的选择按照本规程

    压力容器的对接接头应当采用射线检测或者超声检测, 超声检测包括衍射时差法

    超声检测 (TOFD)、可记录的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和不可记录的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当采用不可记录的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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