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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合格党员处理办法x

    时间:2020-09-16 07:26:25 来源:小苹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小苹果范文网手机站

    不合格党员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

    党员队伍,提高党的战斗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有 关规定制定,确保积极、稳妥地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

    第三条 处理不合格党员的方针是: 坚持标准,立足教育,

    区别对待,严肃处置,强化管理。

    1、 “坚持标准”,就是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来衡

    虽一个党员是否合格;

    2、 “立足教育”,就是要着眼于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把思 想教育贯穿于处理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全过程,不能不经过教 育转化就直接采取劝其退党或除名的处理;

    3、 “区别对待”,就是要根据不合格党员的不同情况,采取 不同的处理方式;

    4、 “严肃处置”,就是要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对不合 格党员做出限期整改并经帮教仍不转化后,不能姑息迁就, 该劝退的坚决劝退,该除名的坚决除名,要防止和纠正失之 于宽的倾向。

    5、 “强化管理”,就是要健全党员管理制度,严格党的组织 生活,对限期改正的不合格党员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和监 督,促其改正缺点错误,转变成为合格党员。

    第四条 不合格党员的处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从严治党的原则;

    2、 实事求是的原则;

    3、 正面教育为主,妥善处理为辅的原则;

    4、 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5、 严格按照程序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不合格党员的认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1、 理想信念动摇。对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 念持怀疑态度,政治热情下降,不再承认党的纲领和遵守党 的章程,或不愿参加党组织的活动,不愿再接受党的纪律约 束,或丧失了革命意志不愿再履行党员义务的;

    2、 政治立场不坚定。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不坚持原则; 参与民族分裂、非法宗教、邪教或非法组织;信仰宗教,热 衷封建迷信活动;

    3、 宗旨观念淡薄。脱离群众,把人民利益置于脑后,甚至 侵害群众利益;

    4、 革命意志衰退。在生产、工作和各项社会活动中不发挥 先锋模范作用,不思进取,自甘落后,经教育不改,在群众 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不敢与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作斗争;不 遵守工作或劳动纪律,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擅离职守;在国 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严重威胁时,袖手 旁观或临危脱逃的;

    5、 组织纪律涣散。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 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不按规定 接受管理的;违反党章、党内法规,不能严格执行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不服从组织分配,对 消极和错误的言论分辨不清或随声附和,带头、参与或组织 煽动群众集体上访闹事,影响社会稳定或在群众中造成不良 影响的;民主评议党员中不合格票数超过三分之一的;

    6、 工作作风漂浮。缺乏事业心,责任感,拈轻怕重,不负 责任,甚至失职、渎职;不遵守工作纪律、自由散漫,不能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的工作失误或重大安全、 质虽、设备、操作等事故,给工作带来重大影响和损失的;

    7、 廉洁自律松懈。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对党的廉洁自律规 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有赌博、盗窃、行贿受贿等违法 违纪行为并受到刑事处罚的;

    8、 道德行为扭曲。不讲社会公德,见利忘义,损人利己,

    酗酒闹事、打架斗殴,观看、传播淫秽物品,污染社会风气; 不讲职业道德,作风霸道,恃强凌弱;不讲家庭美德,婚丧 嫁娶大操大办,不赡养老人,不抚养未成年子女,虐待家庭 成员的;

    9、 有其它不遵守《党章》规定,且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行 为的。

    第六条 要严格区分不合格党员的不同情况。在不合格党

    员认定上,要把不善于学习,思想跟不上形势,对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不理解,同丧失理想信念,反对抵制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区别开来;要把由于组织不健全、软弱涣散,放 松对党员的教育管理,造成党员不能履行义务,同本人主观 上不愿意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要把因年老体弱或长期患 病等实际困难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能经常参加党 内活动,同意志衰退、不发挥党员作用区别开来;要把愿意 接受教育、改正错误,并决心按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同拒 绝接受教育或屡教不改区另U开来;要把党员参加某些带有宗 教色彩的民间风俗活动与党员信仰宗教区别开来;要把在一 时一事中或某项工作中不起作用与长期不发挥作用区别开 来;要把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与不合格党员区别开来;尤 其对企业下岗职工党员、复员退伍军人党员中的“三不”党 员,要区别主客观原因,客观公正的评定。

    第七条 各级党组织要按党员标准,每年对党员进行一次

    民主评议,逐个做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的评定。

    第三章不合格党员的处理方法

    第八条 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理方法:主要采取限期改正、

    劝其退党、除名三种方式。

    1、 限期改正。凡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本人有继续留在 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愿意改正并 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党员,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和行动,可 给予为期半年或一年的改正限期。

    2、 劝其退党。凡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经组织上帮助教

    育仍不能改正,有下列情形的,应劝其退党: (1)本人无改

    正愿望,不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纪律约束的; (2)本人

    虽要求留在党内,限期改正期内经多次教育无效的; (3)连 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4)累计已受过两次限期改正 的处置,乂被评议为不合格党员的。

    3、除名。有下列情形的,应予以除名:⑴组织劝其退党,

    本人坚持不退的;(2)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

    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的; (3)

    经教育,凡本人不愿意再履行党员义务和接受党的纪律约 束,要求退党的;(4)无故长期不接转组织关系的“口袋党 员”。

    第四章处理不合格党员的组织程序

    第九条 处理不合格党员的组织程序:

    1、 调查核实。结合党员平时现实表现和党员民主评议结果, 支委会或支部大会研究提出不合格党员名单,并调查核实拟 认定和处置的不合格党员存在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材料, 根据其问题性质和对问题的态度,提出处理意见。

    2、 组织谈话。党组织指定专人找应受处置的党员谈话,指 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将有关的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听 取本人的意见。

    3、 召开支部大会。由支委会报告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的主

    要问题、帮助教育过程和处理意见, 经到会党员充分讨论后, 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形成支部大会决议。决议 需获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正式党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才能有 效。

    4、 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对不合格党员的限期改正、劝退、 除名,均要按发展党员的审批权限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5、 党委审批。必须经党委会集体逐个讨论,要认真审议党 支部对不合格党员定性是否准确、处置方式是否得当,支部 上报的材料是否完备。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报批党支部。对 劝退、除名处置的党员,基层党委审批前,应将其有关材料 报党委组织部预审。

    6、 以支部大会或其它形式,通报处理结果。

    第十条 对要求退党的党员的处理,可简化程序,由支部

    大会讨论,报上级党委审批即可。

    第^一条 对支部软弱涣散或因宗族、派性等不能正常开

    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应先进行组织整顿。在必要时, 经厂党委授权,基层党(工)委可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 这类支部中的不合格党员直接做出决定,报厂党委审批。

    第十二条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处理后,处理决定及其它相

    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处理不合格党员,要允许被处理党员进行申

    辩,允许说明情况。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 当受到保护。结论性材料要同本人见面并签字。本人对处分 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拒不签署意见或因其它 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党组织要在处理决定上注明。结论和 处理决定要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建立健全制度

    第十四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材料不属实,有隐瞒重

    要情节的,要追究调查取证党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回复制度。对支委会研究认定的不合格党 员存在的问题,要求不合格党员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向支

    委会作出回答,说明事实真相,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回复的, 按情况属实处理;

    第十六条 建立思想汇报和教育帮助制度。限期改正的党

    员,每个季度至少要向党支部和全体党员汇报一次自己的学

    习思想工作情况;党支部应指定专人采取“一帮一” 、“几帮

    一”等措施,对限期改正的党员做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 进其思想转化,提高思想觉悟,增强党性意识。

    第十七条 建立结对帮教制度。对劝退、除名的党员,要 明确支委或党员、劝退、除名者的亲属、邻居中的党员,与 其结对帮扶,防止他们被劝退、除名后自暴自弃,放任自流。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气举采

    油队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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