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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类监管亟须建立独立而完善法律体系x

    时间:2020-09-18 07:34:57 来源:小苹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小苹果范文网手机站

    酒类监管亟须建立独立而完善的法律体系

    《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其被关注度几乎超过了任何一部法律,充分表明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当前全民关注的焦点。作为食品中的酒类产品,也终于以法的形式被明确为特殊食品。《食品安全法》第101条规定: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从《食品安全法》的具体内容看,该法是要解决食品行业普遍性的问题,而第101条的规定就是要解决一些特殊性的问题。然而,目前我国的酒类管理还没有一部很完善而统一的专门法规,由于其产业链条较长,历史遗留下来的管理模式是分段监管,其管理的具体规定较多地分散于已经出台的一些法律法规中。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各有关部门将酒类这一特殊商品按照普通食品进行管理,而且采取的是多头监管模式,职责不清;加上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的分散和衔接性不够,管理手段落后等原因,管理效能低下,造成了酒类行业假酒泛滥、偷税漏税、虚假宣传、恶性竞争等混乱局面。

    酒类安全是食品安全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想促进我国酒类行业的健康发展,确保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得到保证,亟须在《食品安全法》的总体框架下,对酒类监管建立独立而完善的法律体系,并尽快理顺监管体制,整合现有执法资源,建立专业的酒类执法队伍,以此来推动全民喝上“放心酒”。

    特殊商品应实行特殊管理

    “举起一杯酒,能尽万般情。” 无酒不成礼、无酒不成欢、无酒不成典、无酒不成宴,一句话,中国人的生活离不开酒。近年,中国饮酒人数一直呈上升趋势,目前中国酒民已超过5亿人。

    2008年1月24日,“健康饮酒中国行“活动组委会在北京公布了《2007年度中国25省民众健康饮酒状况调查报告》。报告显示,超过半数的饮酒人群身体健康状况处于亚健康及以下水平。

    饮酒带来的社会问题更是不容忽视。中国每年死于酒精中毒的人数超过11万,占总死亡率的1.3%。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有数十万起,其中死亡事故半数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酒后滋事、扰乱社会治安现象更是比比皆是。更为严重的是,未成年饮酒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严重损害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中国人的饮酒问题甚至一度具有了国际政治意义。2006年,世界卫生组织向中国政府发出关于《西太平洋地区减少酒精危害计划》的报告,报告将中国列为世界酒精“重灾区“。此后,世卫组织不断指责中国,并向政府施压,对中国的国际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

    在国际上,酒已经被认为是一种软性毒品。《国际禁毒公约》中,酒、烟和毒品一并被认定为“有依赖性特性”品。不仅高度白酒,就连啤酒也会导致酒精依赖症。然而在国内,中国饮酒人群对酒害的认识却明显不足。

    目前,包括美国、英国、日本、法国、德国、俄罗斯在内的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将酒类商品作为特殊消费品,通过专门的酒类管理法律法规进行特殊管理。如:美国除了各州的酒类立法外,还制定了《联邦酒法》,曾长期把酒的管理放在了与烟、枪械(原来的“烟酒枪械局”)同等重要的位置。而英国《酒类经营许可法》规定,任何销售或从事酒类零售的人都必须得到经营许可证,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同样,诸如《德国联邦烈酒专卖法》、《日本酒专卖法》、《韩国酒税法》等都依法对酒类生产、经营进行严格管理。

    而我国的酒类管理,与国际上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诸多事实与数据表明,如果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无限制地消费酒精产品,是不会积极向上的,是相当危险的。为了国家和民族的利益,有节制地限制酒类产品的生产和流通,做到既要科学发展,又要推进社会进步,建立全面、系统、行之有效的法律体系,才能真正保证酒类行业健康发展。针对酒类这样特殊商品的管理模式应该是从源头进行监控,中间进行规范,下游进行监管和预警。

    配套法规应尽快完善并出台

    从《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前的酒类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来看,生产环节由质监部门来负责,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流通环节的管理法规相比生产环节专业性更强,依据的是国家商务部制定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除上述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外,全国部分省(市、区)还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相继出台了一些专门的酒类管理地方法规或规章。这些地方法规或规章绝大部分早于国家商务部的部门规章。从《华夏酒报》记者调查的情况看,吉林的延边和长春、新疆、上海、广东、河北、湖南、山西、四川、重庆、甘肃等地区依据地方法规,在实际工作中积极探索,大胆实践,总结出了很多宝贵的酒类管理经验。这些地区的地方法规在过去相当长一个时期,对于规范酒类产销秩序,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促进税收增长,维护广大生产经营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发挥了巨大作用。

    为确保《食品安全法》的顺利而有效实施,国务院于3月4日专门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通知要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制定、完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一致性。

    新形势下,酒类管理如何适应《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原有的相关法规和规章以及地方法规等如何能够与上位法相统一和配套,成为国家有关部门要着重解决的问题。应该说,《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和实施,为加快酒类管理相关监管制度的建设带来了最佳契机。

    其实,早在1994年,国家有关部门就已经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酒类管理条例(草案)》,但由于国家机构改革和部门利益矛盾等诸多原因,致使一部早该出台的全国统一的酒类管理法规“流产“。此后的十几年,关于酒类实施国家立法的呼吁从未间断,国务院有关领导也多次作出批示,有关部门也多次组织召开酒类立法研讨会,但是最后都不了了之,个中复杂原因说法最多的就是“有关部委争权”。

    《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国家进一步明确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职责,此次的明确较之以前有了很大进步,可操作性也明显增强,《食品安全法》对监管失责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2009年6月5日,涉及食品安全管理的国家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 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7部(局)联合发出通知,就各自监管职责予以明确。其中,“商务部门要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管理,抓好酒类流通管理,继续做好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酒类流通附随单溯源制度等行业管理工作”引起了全国酒行业人士广泛关注。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将促使商务部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上升到法规层面成为一种可能。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包括酒行业从业者在内的社会各界人士,一直希望我国能有一部专门针对酒类管理的全国性法规。为此,接受《华夏酒报》记者采访的许多人士表示,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应该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要求,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抓紧对其修改和完善,尽快出台与《食品安全法》相适应的行政法规。

    同时,业内人士还建议,质监部门应该对酒类生产企业建立更加完善的准入制度,对新开办企业严格限定,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扶优限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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