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点
  • 图片
  • 科技
  • 娱乐
  • 游戏
  • 体育
  • 汽车
  • 财经
  • 搞笑
  • 军事
  • 国际
  • 时尚
  • 旅游
  • 探索
  • 育儿
  • 养生
  • 美文
  • 历史
  • 美食
  • 当前位置: 小苹果范文网 > 体育 > 正文

    乡村医生从业考核工作总结

    时间:2021-01-17 04:38:58 来源:小苹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小苹果范文网手机站

    2016乡村医生从业考核工作方案

    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根据卫生部制订的《乡村医生考核办法》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为指导,以提高乡村医生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以及群众基本公共卫生受益度为核心,在严把乡村医生执业资格准入的基础上,实施乡村医生定期考核制度,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规范执业活动,保障人民健康,促进我县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组织管理

    县卫计局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负责全县乡村医生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各乡镇卫生院、柏溪镇公卫中心要成立由卫生院领导为组长,医疗、药学、公共卫生等相关人员为成员的考核小组,负责统一协调部署和落实本辖区的考核工作,考核小组人员名单于2016年9月2日前报县卫计局考核委员会。

    三、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经注册在村级医疗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

    在村级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等人员按照《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相关规定另行安排考核。

    女55周岁、男60周岁,仍被聘用在村站工作的乡村医生,可不参加业务水平考核,但需进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职业道德考评。

    四、考核内容

    乡村医生考核包括业务考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业务水平、学习培训情况、服务规范情况)和职业道德评定(医德医风情况、服务态度情况等)两方面内容。

    (一)业务考评主要包括:

    1、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当地乡镇卫生院赋予的公共卫生任务完成情况、一般医疗服务(常见病和多发病的一般诊治、转诊服务)开展情况。

    2、业务水平:从事公共卫生和一般医疗服务所具备的知识和技能情况。

    3、学习培训情况:参加医学培训、在岗医学学历教育情况。

    4、服务规范情况:依法执业和《基本药物目录》执行情况。

    (二)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内容包括:医德医风情况、服务态度情况等。

    五、考核方式和程序 (一)考核方式

    1、个人述职:以提交书面述职报告材料为宜。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所做的主要工作中(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取得的成绩,受到的奖励或处罚,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2、日常工作和年度考核:采取日常工作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学习培训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并填写考核记录。

    3、业务水平测试:以2016年乡村医生培训考试成绩为依据。

    4、职业道德评议:以乡镇卫生院评定为主,乡镇考核小组采取听取乡村医生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乡村医生和村民代表的意见,并形成书面评定记录。 (二)考核程序

    1、考核小组应于考核前20天书面通知(包括考核时间、地点、内容、程序、考核组成员单位、姓名、职务或职称等内容)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
    乡村医生签字,存于考核小组。不能书面通知的可采取电话通知等方式,并作好记录。

    2、考核小组根据业务考评情况和职业道德评定情况综合评定考核结果。

    3、考核小组于考核完成后1周内向乡村医生送达书面考核结果。

    4、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签署意见,如乡村医生不签署意见,送达人及证人应签署送达时间、地点等。

    5、考核小组在考核结束后2周内将考核结果向县卫计局报告。

    (三)职业道德评定

    1、该项评定主要是评定乡村医生的医德医风情况,采取乡镇卫生院评定和向村民委员会、乡村医生及村民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与不合格三个档次。

    2、村民委员会的问卷调查需有村支部书记或村主任签字。

    3、乡村医生的问卷调查在本村进行,本村已注册乡村医生全部参加问卷调查。

    4、村民问卷调查在本村进行,每村调查问卷为5份。

    5、问卷调查由各乡镇考核小组负责,参加问卷调查人员应两人以上,并共同在调查问卷上签字。

    (四)考核结果评定

    1、业务考评分值为100分,其中业务水平考核为50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40分,学习培训情况1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

    2、职业道德以乡镇卫生院评定为主,对乡镇卫生院评定为基本合格及合格人员再进行问卷调查。如村委会评定为合格或基本合格,问卷调查有80%以上为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其评定结果可上升一个档次。如村委会评定为不合格,乡村医生和村民问卷调查合格率在80%以上的可认定为基本合格,问卷调查合格率不足80%的,仍认定为不合格。

    3、最终考核结果的认定:业务考评得分在60分以上,职业道德考评为合格或基本合格者,认定为合格;
    业务考评得分在60分以下或职业道德评定为不合格者,认定为不合格。

    4、对提出复核申请的乡村医生,由县考核委员会组织复核,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

    (五)补考

    1、对业务考评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在30天内按业务考评程序组织补考。

    2、对职业道德考评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在30天内按职业道德考评程序组织再次考评。

    3、再次考核合格者可认定为合格,再次考核仍不合格者既认定为不合格。

    (六)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结果将记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中的“考核记录”栏。经考核不合格的,县卫计局将依法注销其执业资格。

    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按照《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乡村医生考核结果,由县卫计局在乡村医生所在乡镇进行公布。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村卫生室名称、乡村医生姓名、性别、年龄、医学学历、考核结果等。

    六、考核周期及首次考核工作安排

    按照《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等规定,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全县乡村医生首次考核周期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乡村医生考核评定工作,并于12月20日前将乡村医生考核情况和《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备案汇总表》附件3纸质和电子版报县卫计局疾控股。

    七、回避制度

    乡村医生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向考核小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小组应当予以准许。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八、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卫生院及考核小组成员在考核过程中应保持客观、公开、公正,严禁利用考核之机进行打击报复;
    严禁收受红包、礼品等。

    (二)乡村医生应当严格遵守卫生部《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等规定,接受考核;
    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首次考核不合格未在6个月之内提出再次考核申请,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提出再次考核申请后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县卫计局将依法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三)县乡村医生考核工作委员会将对各乡镇卫生院的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因组织工作不力或未按有关规定开展乡村医生定期考核的,将视情节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关于开展2017年度乡村医生两年一次考核工作总结

    为加强对乡村医生的培训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医疗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并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度乡村医生两年一次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浙卫办基层函【2017】6号)文件精神,我院在2017年12月份对辖区内12名乡村医生进行组织开展2017年度全市乡村医生两年一次考核工作。

    乡村医生两年一次考核工作是加强乡村医生管理,提高乡村医生素质,促进乡村医生不断更新知识、技能,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为了切实做好此项工作。我院制定了《2017年度乡村医生考核实施方案》,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由书记、院长担任组长,副院长担任副组长,具体负责对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考核,并由专人负责乡村医生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及考核细则。

    我院于2017年12月初开始实施,严格按照考核程序开展考核,与乡村医生培训考试时间相衔接,并在12月31日前完成考核工作。本次接受考核乡村医生总数共12人,考核合格总数共12人。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努力做好两年一次的乡村医生考核工作,促使辖区内的各乡村医疗服务水平逐年稳步提高,为辖区内各乡村人民群众提供安全的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017年12月31日

    乡村医生年底考核总结

    根据卫生局指示和精神及乡村医生年终工作绩效考核和管理细则,我院于20XX年12月29日对全镇15所村卫生室进行了年终考核。在考核期间由院长为组长带队,防疫专干、妇幼专干、及卫协3名委员组成考核小组。从考核情况总的来看,15所村卫生室基本上都在20XX年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中,作出了一定的成绩和贡献,基本上能按照上级部门的安排和指示完成各项目的要求和任务,但有的乡村医生的工作不能及时到位,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门诊登记项目不全,处方书写不规范。

    二、紫外线消毒登记和一次性无菌器械毁形登记资料不齐全。

    三、健康教育宣传栏内容更新不及时,健康知识讲座未开展。

    四、0-6岁儿童预防接种花名册不齐全。

    五、65岁以上老人花名册不齐全。

    六、慢性病管理工作不扎实,高血压、糖尿病管理登记表填和随访表写不完整,并且随访次数不够。

    七、对叶酸的发放工作不重视,宣传不到位。

    八、有例会迟到现象及未参加但没请假现象。从以上年终考核综合分析来看,出现这些问题,主要责任是我院对乡村医生管理工作力度不够;
    二是乡村医生思想认识不足,素质有一定差距,我院希望通过这次年终考核,充分认识到自身对乡村医生的管理力度不够,希望在下一步工作中重点提高我院对乡村医生工作管理力度,不断提高乡村医生的工作责任心以及我院对乡村一级卫生室综合管理能力。以确保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扎实落实到位,从而保证我镇所有广大居民能享受到国家最好的卫生健康保健服务。

    ××中心卫生院 20XX年12月31日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颁布日期:20030805实施日期:20040101颁布单位:国务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八月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第六条 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条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
    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九条 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 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 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

    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 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来源:新华网)

    第十六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 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 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三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报酬;

    (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四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条 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
    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第二十七条 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第二十八条 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一般医疗服务范围,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开展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培训计划。

    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对边远贫困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 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培训规划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
    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村民或者乡村医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第四十条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四十一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乡村医生培训规划、计划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回或者补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或者再注册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村民予以公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反映的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违法活动未及时核实、调查处理或者未公布调查处理结果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寻衅滋事、阻碍乡村医生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乡村医生,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落实情况工作总结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我委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对全市村级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对乡村医生的执业资格、执业环境和执业许可进行了规范要求,在村卫生室全面实施了基本药物制度,强化了乡村两级绩效管理,建立了村卫生室稳定的补偿渠道,加大了乡村医生培养和队伍建设力度,有效促进了城乡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和农村居民获得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现将有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基本情况

    截止到2013年底,全市共有建制行政村8575个,设置村卫生室11009个,基本实现行政村全覆盖。按设置地点划分,设在村医家中4243个,占38.5%;
    设在村级公共服务中心2872个,占26.1%;
    政府单独修建2191个,占19.9%;
    租赁(其他)1703个,占15.5%。

    《条例》实施以来至2013年底,全市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26681人,其中,符合注册条件的25723人,注册并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22434人,被注销执业注册的1587人,通过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的乡村医生有3289人,开展签约服务的乡村医生有8625人。全市注册在岗乡村医生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占3.24%,中专水平学历占75.28%,

    在职培训合格者占21.48%。60岁及以上6295人,50-59岁3619人,40-49岁8076人,30-39岁5609人,30岁以下537人。

    二、《条例》贯彻落实情况

    (一)出台配套文件,规范乡村医生执业管理。

    2005年,我市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卫〔2005〕88号),明确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制度,村卫生室(所)的规划设置,加强了村卫生室(所)的规范管理,规范了乡村医生执业行为,加强了乡村医生的培训和考核,依法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

    2011年,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在全市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渝办发〔2011〕170号),全市村卫生室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2011年12月,市政府办公厅制定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渝办发〔2011〕319号),进一步明确村医注册条件,将乡村医生的准入管理权下放到各区县,原则上新进入村卫生室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对于偏远地区的村卫生室,具有中专以上医学学历的人员可参加区县卫生局每2年一次组织的考试、考核,合格者允许进入村卫生室执业。

    2012年,以重庆市政府的名义出台了《重庆市村卫生室(所)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发〔2012〕93号),成为自新医改实施以来,全国第一个以省级政府名义出台的村卫生室管理规范性文件。该《办法》明确了村卫生室民办公助的承担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性质,强化了政府在村卫生室规划设置及建设中的责任,加强了村卫生室业务、财务、人员、资产管理,建立了村卫生室政府补助机制、乡村医生队伍发展机制和绩效管理机制,成为我市村卫生室管理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二)落实政府补助,明确乡村医生权利义务。

    《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卫〔2005〕8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渝办发〔2011〕319号)明确了乡村医生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职责;
    依法维护乡村医生合法权益,落实乡村医生各项补助政策。

    《重庆市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发〔2012〕93号)建立健全了村卫生室运行保障机制,明确了村卫生室政府补助的五个渠道:一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原则上用于购买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内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总额的20%,并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的变动适时调整。二是乡

    村医生专项补助。按村卫生室乡村医生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的标准给予专项补助,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调整。三是实施一般诊疗费。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按乡镇卫生院一般诊疗费标准的50%执行(5元每诊次)。四是执行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按村卫生室所在村的户籍人口数给予补助,人口数低于1000人的,补助金额不低于8000元/年;
    人口数1000–2000人的,补助金额不低于10000元/年;
    人口数2000–3000人的,补助金额不低于12000元/年;
    人口数在3000人以上的,补助金额不低于15000元/年。其中,市财政按农村常住服务人口5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助。五是村卫生室医疗设备、网络维护专项补助。市、区县两级财政安排专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村卫生室设备配置及更新、维护卫生和医保信息化网络的正常运行。市财政按农村常住服务人口不低于1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助。

    按照《办法》要求,经测算,市、区县政府每年补助村卫生室约5.5亿元(含中央资金),其中,村卫生室运行补助每年1400万元,村医每人每年平均补助水平达2.1万元。

    (三)强化培训考核,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

    全市各区县均制定了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办法和指标体系,对村卫生室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的数量、质量进行统一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发放政府补助资金。基本实现

    了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目标,进一步提高了村卫生室服务效率。

    从2005年启动中西部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投入中央专项经费7508万元,完成了127304人次的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其中,完成了97886人次的乡村医生业务知识培训,乡村医生按照每年轮训一次的方式,分年度开展了传染病防治、急诊急救、呼吸内科、中医中药、内儿科、妇产科、公共卫生、合理用药等专业技术知识培训,有效提高了乡村医生整体素质。

    (四)加强监督管理,促进乡村医生依法执业。

    加强对乡村医生执业的日常监督管理,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工作。2013年,市卫生监督局下发了《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所) 专项监督检查方案》(渝卫监督〔2013〕14号),历时3个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所)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此次专项检查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对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10312家村卫生室(所)进行了全面检查,全市共出动人员22370人次,出动车辆5622台次,发现违法行为1485件,查处106户(件),警告19户,罚款13.65万元,暂停执业人数3人,暂停执业户数30户,责令改正1421户。通过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督导检查,规范了乡村医生执业行为,增强了基层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意识。

    三、取得的成效和经验

    (一)科学规划,合理设置,服务体系不断完善。 《重庆市村卫生室(所)管理办法(试行)》对村卫生室的设置进行了科学合理规划,并明确了村卫生室建设标准。近年来,我市利用国债资金5200万元建设完成了1300个村卫生室。2013年争取中央民生项目资金2亿元,县级财政配套资金6138万元,对4000个村卫生室实施了标准化建设。目前,全市共完成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6860个,村卫生室标准化率63.13%,其中行政村卫生室标准化率达到73.15%。

    2013年,根据群众意愿,为方便农村居民就近就医,市委、市政府将“撤并村”卫生室建设纳入了22件民生实事内容,规划设置了2606所人口在300户以上的“撤并村”卫生室。目前,全市各区县已完成了新一轮村卫生室的规划设置工作,进一步提高村级卫生服务的可及性。

    (二)完善制度,注重绩效,机构管理日益规范。 积极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渝办发〔2011〕319号)要求在统一村卫生室业务管理的基础上,因地制宜,逐步推进财务一体化、资产一体化、人员一体化的紧密型一体化管理模式。目前,推行财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数为1730个,占15.7%,资产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

    数为7036个,占63.9%,人员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为1130个,占10.3%。

    探索建立乡村医生量化计分考核办法。我市荣昌县2011年起在村卫生室开展了村医量化记分考核的探索。首先确定村医具体工作项目,并根据劳动量和技术含量,对每一项工作任务赋予一定分值。卫生院每半年组织统计村医服务数量分值,并对村医服务质量进行考核,用考核结果修正,得出村医有效服务分值,再根据政府补助经费总量得出每分值的价值,最后按每名村医有效服务分值分配补助资金,拉开了收入分配差距,调动了村医开展卫生服务的积极性。在总结荣昌县“记工分”制考核办法基础上,我市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政府购买村级卫生服务机制的意见》在全市推广。

    村级医疗卫生机构风险防范机制逐步建立。目前,全市有26个区县(自治县)通过引导村医参加商业保险、实施风险金制度等方式建立了村卫生室医疗责任风险防范机制。

    (三)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村医执业渠道畅通。 探索大学生村医引进机制。为解决农村医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服务能力不强的问题,我市永川区积极探索村医官制度。从2012年开始,每年招录50名村医官到村卫生室工作,力争2015年每个行政村卫生室都有1名村医官。村医官凡具有全日制医学类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大学生均可报考,

    但必须在村卫生室工作一年,经考核合格才能回到所在卫生院工作。

    畅通村医执业发展渠道。《重庆市村卫生室(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将一定比例的名额用于定向招录在本乡镇内村卫生室中执业的优秀执业(助理)医师。目前,全市有26个区县(自治县)出台了乡镇卫生院在公招时将一定比例名额用于在村卫生室执业(助理)医师的政策。

    四、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村卫生室资质及村医执业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市村卫生室和村医执业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一是部分村卫生室未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是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按时进行校验;
    三是部分村卫生室存在超出核准诊疗科目范围行医的现象;
    四是因城镇化进程“撤村改居”后,仍然还保留其原卫生室和医疗点执业,还存在以已撤消的村卫生室及医疗点的名称在其他街道(镇)注册地址进行执业的现象;
    五是存在乡村医生在执业地点以外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现象。

    (二)乡村医生缺乏退出机制,养老保障缺失。目前,国家和地方还未建立乡村医生退出和养老保障机制。据统计,全市只有8个区县通过购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方式,解决了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
    仅有2个区县建立

    了乡村医生退出机制,通过政府每月给予生活补助的形式,解决了离岗乡村医生老有所养的问题。大部分区县鉴于财力支持、农村相关诉求群众较多难以平衡等因素,在推进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制度建设方面还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

    (三)乡村医生老龄化严重,队伍整体素质偏低。由于退出和养老保障机制未建立,出现“新人难进入,老人无保障”的现象,也造成了大量上访、集访事件。全市50岁以上乡村医生占35%以上,部分区县达60%以上,乡村医生队伍不稳,整体素质不高,村卫生室后继无人已成为目前制约我市村级卫生服务可持续发展的瓶颈。

    (四)村卫生室信息化管理水平和诊疗手段落后。绝大部分乡村医生仍然经验和靠老三件(体温计、血压计、听诊器)为村民诊病,村卫生室的标准化建设和信息化管理水平还需要加强。

    五、政策建议和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政策建议。一是从国家层面明确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制度建设路径,明确乡村医生退出的标准。二是参照全科医生特殊岗位计划,对偏远地区村卫生室引进具有执业(助理)医师给予特殊补助。三是加大对村卫生室人员培训的补助投入。目前的补助标准难以弥补村医误工的损失,村医参加培训的积极性不高。四是加大对西部地区村卫生室建设资金支持力度,改善村卫生室就医环境。

    (二)下一步工作思路。一是加强村级医疗卫生机构许可,严格准入标准。对符合要求的机构及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规定进行监管、校验。二是严格执法,合理解决“撤村改居”遗留问题。在“撤村改居”前已经按照《条例》规定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可鼓励其在取得符合《执业医师法》规定的医学专业学历后,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继续在转型后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注册执业。三是继续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强化村卫生室绩效管理,逐步提高村卫生室政府补助水平,增强村医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四是认真实施好国家卫计委村卫生室健康一体化机配置试点工作,以信息化为基础,为村卫生室配置适宜的检查检验设备,提高村医科学化诊疗技术。五是继续探索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和退出机制,鼓励各区县引导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安平镇2014年乡村医生考核实施方案

    一、目的要求

    1、为加强我镇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规范乡村医生考核工作,根据县卫生局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2、本实施方案所称乡村医生考核,是指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乡村医生从业情况定期进行考核。每年组织考核两次,考核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

    3、本实施方案适用于经我县卫生行政部门注册,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我镇村卫生所执业的乡村医生。在我镇村卫生所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应与乡村医生同期进行考核。

    4、考核应当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考核机构

    卫生院成立乡村医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乡村医生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考核小组由卫生院的管理人员及相关卫生技术人员组成,卫生院主要领导任组长。

    三、考核内容

    乡村医生考核包括: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学习培训情况、业务水平情况、满意度测评情况四项内容。

    考核实行百分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占30分)。主要考评是否完成中规定的乡村医生岗位职责:

    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服务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乡镇卫生院的业务指导;
    宣传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协助做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
    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情况;
    执行传染病报告和防控,参与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负责有关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等相关数据的收集、统计、填报;
    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饮食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和学校卫生等工作;
    承担妇幼保健工作,及早发现孕妇,动员孕妇或追踪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
    做好产后访视和母乳喂养随访,指导产褥期保健、新生儿保健;
    进行一般常见病初级诊治与转诊工作,积极提供上门巡诊服务,协助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开展健康教育,宣传计生卫生防病知识;
    协助卫生院根据有关规定开展预防接种工作;
    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指导残疾人康复;
    鼓励应用中医药诊疗技术为农村居民服务;
    协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
    卫生行政部门的其它指令性任务。

    各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列为考评的重点内容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二)学习培训情况考核(占30分)。乡村医生应提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每年1次规范化培训的合格记录。

    1、业务考评:包括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业务水平,学习培训完成情况及承担公共卫生、预防保健完成情况;

    (三)业务水平考核(占20%)。考核内容应以实践技能考核为主,可根据需要组织理论考核。考核委员会确定乡村医生考核题库,乡村医生从中抽取若干考题现场应答。

    (四)满意度测评情况(占20分)。主要包括:乡村医生在执业过程中恪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医患关系、依法执业、医德医风。在评定过程中要注意听取村民委员会、村民及其他乡村医生的意见。发放职业道德满意度测评表。

    四、考核方式和程序

    1、考核方式主要包括:

    (1)个人述职:政治思想、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业务水平、学习培训等内容;

    (2)日常工作及年度的校检情况;

    (3)业务水平测试;

    (4)职业道德评议;

    五、考核结果及应用

    1、考核结构分合格和不合格,由考核委员会将考核结果记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中的“考核记录”栏;

    2、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考核评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乡村医生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乡村医生本人。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乡村医生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

    3、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内可以申请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不合格的,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4、乡村医生在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以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的;

    (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

    (3)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监督管理

    1、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将在乡村医生所在的乡镇范围内予以公布;

    2、各乡镇对辖区内乡村医生考核情况要进行汇总并填写汇总表报市卫生局存档。

    安平镇中心卫生院 二○一四年元月十日

    乡村医生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共6篇)

    乡村医生考核表工作总结(共18篇)

    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工作总结(共6篇)

    乡镇村干部考核总结(共20篇)

    医生年底考核工作总结(共12篇)

    • 生活居家
    • 情感人生
    • 社会财经
    • 文化
    • 职场
    • 教育
    • 电脑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