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点
  • 图片
  • 科技
  • 娱乐
  • 游戏
  • 体育
  • 汽车
  • 财经
  • 搞笑
  • 军事
  • 国际
  • 时尚
  • 旅游
  • 探索
  • 育儿
  • 养生
  • 美文
  • 历史
  • 美食
  • 当前位置: 小苹果范文网 > 图片 > 正文

    4.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要求

    时间:2020-09-16 08:59:35 来源:小苹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小苹果范文网手机站

     生命赐给我们,我们必须奉献生命,才能获得生命。

     希望是本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这正如地上的路;其实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 成了路。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 4 号一一审计和审阅业务对 独立性的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指导注册会计师运用独 立性概念框架,解决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时遇到的独立性问题,制定 本守则。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时应当遵守 相同的独 立性要求。本守则对审计业务提出的独立性要求 同样适用于审阅业 第三条 客观和公正原则要求审计项目组 成员、会计师事务所、 网络事务所与审计客户保持独立。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审计项目组成 员、会计师事务所、网络事务所应当维护公众利益,独立于审计客户。

     第四条 在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可能存在多种对独立性产生 不利影响的情形,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此保持警觉,并按照本守则的规 定办理。当遇到本守则未列举的情形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 独立性 概念框架评价具体情形对独立性的影响,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 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一节独立性概念框架 第五条 独立性包括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

     (一)实质上的独立性。实质上的独立性是一种 内心状态,使得 注册会计师在提出结论时 不受损害职业判断的因素 影响,诚信行事, 遵循

     生命赐给我们,我们必须奉献生命,才能获得生命。

     希望是本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这正如地上的路;其实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 成了路。

      客观和公正原则,保持职业怀疑态度; (二)形式上的独立性。形式上的独立性是一种 外在表现,使得 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后, 认为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项目组成员没有损害诚信原则、 客观和公正 原则或职业怀疑态度。

     第六条独立性概念框架是指解决独立性问题的思路和方法,用 以指导注册会计师:

     (一)

     识别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 (二)

     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 (三)

     必要时米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 水平。

     如果无法 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 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 降低至可接 受的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消除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或者拒绝接受 审计业务委托或终止审计业务。

     在运用独立性概念框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

     第七条 在确定是否接受或保持某项业务,或者某一特定人员能 否作为审计项目组 成员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识别和评价各种对独立 性的不利影响。

     如果不利影响超出可接受的水平,在确定是否接受某项业务或某 一特定人员能否作为审计项目组成员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 能否 采取防范措施以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在确定是否保持某项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现有的防范

     生命赐给我们,我们必须奉献生命,才能获得生命。

     希望是本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这正如地上的路;其实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 成了路。

      措施是否仍然有效;如果无效,是否需要采取其他防范措施或者终止 业务。

     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如果注意到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新情 况,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运用独立性概念框架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 度。

     第八条 在评价不利影响的 严重程度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从 性质 和数量两个方面予以考虑。

     第九条 由于会计师事务所规模、结构和组织形式不同,会计师 事务所人员对独立性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会 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 1 5101 号一一业务质量控制》的要求制定 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按照本守则的要求保持独立性。

     项目合伙人 应当就审计项目组遵守相关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形成结论。

     第二节 网络与网络事务所 第十条 如果某一会计师事务所被视为网络事务所, 应当与网络 中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保持独立。

     本守则对网络事务所独立性的要求,适用于所有符合网络事务所 定义的实体,而无论该实体(例如咨询公司)本身是否为会计师事务 所。

     除非另有说明,本守则所称会计师事务所 包括网络事务所。

     第^一条会计师事务所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或实体构成联合 体,旨在增强提供专业服务的能力。

     这些联合体是否形成网络取决于 具体情况,而不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或实体 是否在法律上各自独立。

     第十二条在判断一个联合体是否形成网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运用下列标准: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 在权衡所有相关 事实和情况后,是否很可能认为这些实体形成网络。

     生命赐给我们,我们必须奉献生命,才能获得生命。

     希望是本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这正如地上的路;其实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 成了路。

      第十三条 如果一个联合体旨在通过合作,在各实体之间 共享收 益或分担成本,应被视为网络。

     如果联合体之间分担的 成本不重要,或分担的成本仅限于与开发 审计方法、编制审计手册或提供培训课程有关的成本, 则不应当被视 为网络。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与某一实体以联合方式提供服务或研发产品, 虽然构成联合体,但不形成网络。

     第十四条 如果一个联合体旨在通过合作,在各实体之间 共享所 有权、控制权或管理权,应被视为网络。这种网络关系可能通过 合同 或其他方式实现。

     第十五条 如果一个联合体旨在通过合作,在各实体之间 共享统 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应被视为网络。统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 序,是由联合体 统一设计、实施和监控 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十六条 如果一个联合体旨在通过合作,在各实体之间 共享同 一经营战略,应被视为网络。共享同一经营战略,是指实体之间通过 协议实现共同的战略目标。

     如果一个实体与其他实体仅以联合方式应邀提供专业服务,虽然 构成联合体,但不形成网络。

     第十七条 如果一个联合体旨在通过合作,在各实体之间 使用同 一品牌,应被视为网络。同一品牌包括共同的 名称和标志等。

     第十八条 即使某一会计师事务所 不属于某一网络,也不使用同 一品牌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的一部分,如果在文具或宣传材料上提 及本所

     生命赐给我们,我们必须奉献生命,才能获得生命。

     希望是本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这正如地上的路;其实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 成了路。

      是某一会计师事务所联合体的成员, 可能使人产生其属于某一 网络的印象。为避免产生这种误解,会计师事务所应当 慎重考虑如何 描述这种成员关系。

     第十九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 转让某一部分,虽然该部分不再与 其有关联,但转让协议可能规定,允许该部分在一定期间内 继续使用 其名称或名称中的要素。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会计师事务所和转让出的部分使用共同的名 称执业,但不属于以合作为目的的联合体,因此 不构成网络。在向外 界介绍自己时,上述实体应当确定 如何说明两者不构成网络。

     第二十条 如果一个联合体旨在通过合作,在各实体之间 共享重 要的专业资源,应被视为网络。专业资源包括:

     (一)

     能够使各会计师事务所交流诸如 客户资料、收费安排和时 间记录等信息的共享系统; (二)

     合伙人和员工; (三)

     技术部门,负责就鉴证业务中的技术或行业特定问题、交 易或事项提供咨询; (四)

     审计方法或审计手册; (五)

     培训课程和设施。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相关事实和情况,确定联合体 共享的专业资源 是否重要,并判断这些会计师事务所或实体是否为网 络事务所。

     在下列情形中,共享的资源被视为不重要:

     生命赐给我们,我们必须奉献生命,才能获得生命。

     希望是本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这正如地上的路;其实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 成了路。

      (一)

     共享的资源 仅限于共同的审计手册或审计方法; (二)

     共享培训资源,而并不交流人员、客户信息或市场信息; (三)

     没有一个共有的技术部门。

     第三节公众利益实体 第二十二条公众利益实体包括上市公司和下列实体:

     (一)

     法律法规 界定的公众利益实体; (二)

     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审计独立性的要求接受审计的 实体。

     第二十三条如果公众利益实体以外的其他实体拥有数量众多且 分布广泛的利益相关者,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将其作为公众利益实体 对待。. . 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一)

     实体业务的 性质(例如金融业务、保险业务等); (二)

     实体的规模; (三)

     员工的数量。

     第四节关联实体 第二十四条 在审计客户是上市公司的情况下,本守则所称审计 客户包括该客户的所有关联实体。

     在审计客户不是上市公司的情况下,本守则所称审计客户仅包括 该客户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关联实体。如果认为客户存在的关系或情形 涉及其他关联实体,且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相关, 审计项目组 在识别、评价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以及采取防范措施时, 应当将其他 关联实体包

     生命赐给我们,我们必须奉献生命,才能获得生命。

     希望是本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这正如地上的路;其实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 成了路。

      括在内。

     第五节治理层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职业判断, 定期就可能影响独 立性的关系和其他事项与治理层沟通。

     上述沟通使治理层能够:

     (一)

     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在识别和评价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时作 出的判断是否正确; (二)

     考虑会计师事务所为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 水平所采取的防范措施是否适当; (三)

     确定是否有必要米取适当的 措施。

     对于因外在压力和密切关系产生的不利影响,这种沟通尤其有 效。

     第六节工作记录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 记录遵守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包括 记录形成的结论,以及为形成结论而 讨论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如果需要采取防范措施将某种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 受的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该不利影响的性质,以及将其降低至 可接受的水平所采取的 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如果需要对某种不利影响进行大量分析才能确定是 否有必要采取防范措施,而注册会计师认为由于不利影响未超出可接 受的水平不需要采取防范措施,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不利影响的性质 以及得出

     生命赐给我们,我们必须奉献生命,才能获得生命。

     希望是本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这正如地上的路;其实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 成了路。

      不需采取防范措施结论的理由。

     第七节业务期间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业务期间和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 独立于审计客户。

     业务期间自审计项目组 开始执行审计业务之日起,至出具审计报 告之日止。如果审计业务具有连续性,业务期间结束日应以其中一方 通知解除业务关系 或出具最终审计报告两者时间孰晚为准。

     第三十条如果一个实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表发表意 见,并且在该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或之后 成为审计客户,会计师事务 所应当确定下列因素是否 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一)

     在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或之后、接受审计业务委托之前 , 与审计客户之间存在的 经济利益或商业关系:

     (二)

     以往向审计客户提供的 服务。

     第三十一条 如果在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或之后,在审计项目组 开始执行审计业务之前,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提供了 非鉴证服 务,并且该非鉴证服务在 审计期间不允许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 价提供的非鉴证服务对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

     如果不利影响超出可 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只有在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 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的情况下,才能接受审计业务。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

     不允许提供非鉴证服务的人员 担任审计项目组成员; (二)

     必要时由其他的注册会计师 复核审计和非鉴证工作;

     生命赐给我们,我们必须奉献生命,才能获得生命。

     希望是本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这正如地上的路;其实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 成了路。

      (三)

     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评价非鉴证业务的结果,或由其他会 计师事务所重新执行非鉴证业务,并且所执行工作的范围能够使其 承 担责任。

     第八节合并与收购 第三十二条如果由于合并或收购,某一实体成为审计客户的关 联实体,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识别和评价其与该关联实体以往和目前存 在的利益或关系,并在考虑可能的防范措施后 确定是否影响独立性, 以及在合并或收购生效日后能否继续执行审计业务。

     第三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合并或收购 生效日前采取必要 措施终止目前存在的利益或关系。

     如果在合并或收购生效日前 不能终止目前存在的利益或关系,会 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产生的不利影响。

     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取决于下列因素:

     (一)

     利益或关系的性质和重要程度; (二)

     审计客户与该关联实体之间 关系的性质和重要程度,例如, 关联实体是审计客户的子公司还是母公司; (三)

     合理终止该利益或关系需要的 时间。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 与治理层讨论,在合并或收购生效日前不能终 止利益或关系的 原因,以及对由此产牛不利影响严重程度的 评价结 果。

     第三十四条 如果治理层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继续执行审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同意这一要求:

     生命赐给我们,我们必须奉献生命,才能获得生命。

     希望是本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这正如地上的路;其实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 成了路。

      (一)

     在合并或收购生效日起的六个月内,尽快终止目前存在的 利益或关系; (二)

     存在利益或关系的人员 不得作为审计项目组成员,也不得 负责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三)

     拟采取适当的 过渡性措施,并就此与治理层讨论。

     拟采取的适当过渡性措施主要包括:

     (一)

     必要时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 复核审计或非鉴证 工作; (二)

     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再次执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三)

     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评价非鉴证业务的结果,或由其他会 计师事务所重新执行该非鉴证业务,并且所执行工作的范围能够使其 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合并或收购生效日之前,会计师事务所可能已经 完成审计业务的大部分工作,并将在短期内能够完成剩余的工作。在 这种情况下,如果治理层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业务,而会计师 事务所仍然存在本守则第三十二条提及的利益或关系,会计师事务所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同意这一要求 :

     (一)

     已经评价了由该利益或关系产生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 与治理层讨论了评价结果; (二)

     符合本守则第 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 的 要求;

     生命赐给我们,我们必须奉献生命,才能获得生命。

     希望是本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这正如地上的路;其实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 成了路。

      (三)除了完成该审计业务,不再接受该客户的审计委托。

     第三十六条 在处理以往和目前存在的利益或关系时,即使会计 师事务所遵守了本守则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仍应确定利 益或关系产生的不利影响是否非常严重,以致客观和公正原则受到损 害。如果不利影响 非常严重,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审计业务。

     第三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

     本守则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五条提及的在合并或收购生效 日前不能终止的利益或关系; (二)

     不能终止利益或关系的 原因; (三)

     采取的过渡性措施; (四)

     与治理层讨论的结果; (五)

     以往和目前存在的利益或关系,并未对客观和公正原则造 成损害的理由。

     第九节其他方面的考虑 第三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可能 无意中违反本守则的规定。如果会 计师事务所具有维护独立性的适当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并且能够立 即纠正发现的违规情况,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 至可接受的水平,通常不被视为损害独立性。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决定 是否就该情况与治理层讨论。

     第三章经济利益 第三十九条 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经济利 益,可能因自身利益导致

     生命赐给我们,我们必须奉献生命,才能获得生命。

     希望是本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这正如地上的路;其实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 成了路。

      不利影响。不利影响 存在与否及其严重程度 取决于下列因素:

     (一)

     拥有经济利益人员的 角色; (二)

     经济利益是 直接还是间接的; (三)

     经济利益的重要性。

     第四十条受益人可能通过投资工具拥有经济利益。确定经济利 益是直接还是间接的,取决于受益人能否控制投资工具或具有影响投 资决策的能力。

     如果受益人能够控制投资工具或具有影响投资决策的能力,本 守则将这种经济利益界定为直接经济利益。

     如果受益人不能控制投资工具或不具有影响投资决策的能力,本 守则将这种经济利益界定为间接经济利益。

     第四十一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 属在审计客户中拥有 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因自身利 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 受的水平。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 不得在审计客户 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第四十二条 如果审计项目组某一成员的 其他近亲属在审计客户 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 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因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 重的不利影响。不利影响的 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一)

     审计项目组成员与其他近亲属之间的 关系; (二)

     经济利益对其他近亲属的 重要性。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 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 范

     生命赐给我们,我们必须奉献生命,才能获得生命。

     希望是本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这正如地上的路;其实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 成了路。

      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 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

     其他近亲属尽快 处置全部经济利益,或处置全部直接 经济 利益并处置足够数量的间接 经济利益,以使剩余经济利益 不再重大; (二)由审计 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 复核该成员已执行的工 作; (三)

     将该成员 调离审计项目组。

     第四十三条 当一个实体在审计客户中拥有 控制性的权益,并且 审计客户对该实体重要时,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 主要近亲属在该实体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因 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 至可接受的水平。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 不得在该实体中 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第四十四条 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 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的退休金计 划,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将因自身 利益产生不利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 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 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 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四十五条 当其他合伙人与执行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 同处一 个分部时,如果其他合伙人或其主要近亲属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 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因 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 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其他合伙人或其主要近亲属 不得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 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生命赐给我们,我们必须奉献生命,才能获得生命。

     希望是本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这正如地上的路;其实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 成了路。

      第四十六条执行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所处的分部并不一定是 其所隶属的分部。当项目合伙人与审计项目组的其他成员隶属于 不同 的分部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项目合伙人执行审计业务时所处的 分部。

     第四十七条 如果为审计客户提供 非审计服务的其他合伙人、管 理人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 经济利益,将因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 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为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其他合伙人、 管理人员或其主要近 亲属不得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第四十八条执行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所处分部的其他合伙 人,或者向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合伙人或管理人员, 如果其主 要近亲属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经济利益,只要其主要近亲属作为审计客 户的员工有权(例如通过退休金或股票期权计划)取得该经济利益, 并且在必要时 能够采取防范措施消除 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 的水平,则不被视为损害独立性。

     如果其主要近亲属 拥有或取得处置 该经济利益的权利,例如按照 股票期权方案有权行使期权,则应当 尽快处置或放弃 该经济利益。

     第四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在 某一实体拥有经济利益,并且审计客户也在该实体拥有经济利益,可 能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经济利益并不重大,并且审计客户不能对该实体施加重大影 响,

     生命赐给我们,我们必须奉献生命,才能获得生命。

     希望是本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这正如地上的路;其实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 成了路。

      则不被视为损害独立性。

     如果经济利益重大,并且审计客户能够对该实体施加重大影响, 则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会计师事务所 不得拥有此类经济利益。拥有此类经济利益的人员,在成为审计项目 组成员之前,应当处置全部经济利益,或 处置足够数量的经济利益, 使剩余经济利益不再重大。

     第五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在某 一实体拥有经济利益,并且知悉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 有控制权的所有者也在该实体拥有经济利益,可能因自身利益、密切 关系或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不利影响存在与否及其严重程度主要 取决于下列因素:

     (一)

     该项目组成员在审计项目组中的角色; (二)

     实体的所有权是由少数人持有还是多数人持有; (三)

     经济利益是否使得投资者 能够控制该实体,或对其施加重 大影响; (四)

     经济利益的重要性。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 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 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

     将拥有该经济利益的审计项目组成员 调离审计项目组; (二)

     由审计 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该成员已执行的工 作。

     第五十一条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 属作为受托管理人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 利益,将因

     生命赐给我们,我们必须奉献生命,才能获得生命。

     希望是本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这正如地上的路;其实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 成了路。

      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下列人员作为受托管理人 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 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也将因自身利益 产生不利影响:

     (一)

     与执行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处于同一分部的其他合伙 人; (二)

     向审计客户提供 非审计服务的其他合伙人和管理人员; (三)

     上述人员的 主要近亲属。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允许拥有上述经济利益 :

     (一)

     审计项目组成员及其主要近亲属和会计师事务所均不是受 托财产的受益人; (二)

     委托人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的经济利益对委托人 并不重大; (三)

     委托人 不能对审计客户施加重大 影响; (四)

     针对委托人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的经济利益, 受托管理人及 其主要近亲属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任何投资决策都不能施加重大影 响。

     第五十二条 审计项目组成员应当 确定下列人员 在审计客户中拥 有已知的经济利益是否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一)

     除本章前面条款提及的人员夕卜,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专 业人员或其主要近亲属; (二)

     与审计项目组 成员存在密切私人关系的人员。

     这些经济利益是否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主要 取决于下列因 素:

     (一)

     会计师事务所的 组织结构、经营模式和沟通机制;

     生命赐给我们,我们必须奉献生命,才能获得生命。

     希望是本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这正如地上的路;其实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 成了路。

      (二)

     本条前款提及人员与审计项目组成员之间的 关系。

     注册会计师应当 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 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

     将存在密切私人关系的审计项目组成员 调离审计项目组; (二)

     不允许该审计项目组成员参与有关审计业务的任何重大决 策; (三)

     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该审计项目组成员已 执行的工作。

     第五十三条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其主要近亲属、员工 或其主要近亲属,从审计客户获得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例如,通过继承、馈赠或因合并而获得经济利益),而根据本守则 的规定不允许拥有此类经济利益,则应当采取下列 措施:

     (一)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获得经济利益,应当立即处置全部经济 利益,或处置全部直接 经济利益并处置足够数量的间接 经济利益,以 使剩余经济利益不再重大; (二)

     如果审计项目组 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 获得经济利益,应当 立即处置全部经济利益,或处置全部直接经济利益并处置足够数量的 间接经济利益,以使剩余经济利益 不再重大; (三)

     如果审计 项目组以外的人员或其主要近亲属获得经济利 益,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尽快处置全部 经济利益,或处置全部直接经济 利益并

     生命赐给我们,我们必须奉献生命,才能获得生命。

     希望是本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这正如地上的路;其实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 成了路。

      处置足够数量的间接 经济利益,以使剩余经济利益 不再重大。

     在完成处置该经济利益前,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是否需要采取防范 措施。

     第五十四条 当无意中违反本守则有关经济利益的规定时,如果 会计师事务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不被视为损害独立性:

     (一)

     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所有专业人员在 因购买、继承或其他方式拥有审计客户的经济利益而违反规定时, 立 即向会计师事务所报告; (二)

     按照本守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米取了适当的措施; (三)

     会计师事务所在必要时已米取其他防范措施将剩余的不利 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 册会计师复核该成员已执行的工作,或不允许该成员参与任何有关该 审计业务的重大决策。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是否就该事项与治理层讨论。

     第四章贷款和担保 第五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从 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等审计客户取得贷款,或获得贷款担保,可能对 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审计客户不按照正常的程序、条款和条件提供贷款或担保, 将因自身利益产生 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 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 属不得接受此类贷款或担保。

     生命赐给我们,我们必须奉献生命,才能获得生命。

     希望是本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这正如地上的路;其实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 成了路。

      第五十六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 按照正常的贷款程序、条款和条 件,从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等审计客户取得贷款,即使该贷款对审计 客户或会计师事务所影响 重大,也可能通过采取防范措施将因自身利 益产生的不利影响 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采取的防范措施包括由网络中未参与执行审计业务并且未接受 该贷款的会计师事务所 复核已执行的工作等。

     第五十七条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从银行或类似金融 机构等审计客户取得贷款,或由审计客户提供贷款担保,如果按照正 常的程序、条款和条件取得贷款或担保,则不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 响。

     第五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从 不属于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的审计客户取得贷款,或由审计客户提供 贷款担保,将因自身利益产生 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 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五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 向 审计客户提供贷款或为其提供担保,将因自身利益产生 非常严重的不 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在银 行或类似金融机构等审计客户 开立存款或交易账户,如果账户按照正 常的商业条件开立,则 不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第五章商业关系 第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与 审计客户或其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由于商务关系或共同的经济利益而 存在密切

     生命赐给我们,我们必须奉献生命,才能获得生命。

     希望是本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这正如地上的路;其实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 成了路。

      的商业关系,可能因自身利益或外在压力产生严重的不利影 响。这些商业关系主要包括:

     (一)

     在与客户或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共同开办的 企业中拥有经济利益; (二)

     按照协议,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产品或服务与客户的产品或 服务结合在一起,并以双方名义捆绑销售; (三)

     按照协议,会计师事务所 销售或推广客户的产品或服务, 或者客户销售或推广会计师事务所的产品或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介入 此类商业关系;如果存在此类商业关系, 应当予以终止。

     如果此类商业关系涉及审计项目组 成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该 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的 主要近亲属 与审计客户或其高级管理人 员存在此类商业关系,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 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六十二条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 属,在某股东人数有限的实体中拥有经济利益,而审计客户或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也在该实体拥有经济利益,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时,这 种商业关系不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一)

     这种商业关系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 要近亲属以及审计客户均不重要; (二)

     该经济利益对一个或几个投资者 并不重大;

     生命赐给我们,我们必须奉献生命,才能获得生命。

     希望是本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这正如地上的路;其实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 成了路。

      (三)

     该经济利益不能使一个或几个投资者控制该实体。

     第六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从 审计客户购买商品或服务,如果按照正常的商业程序公平交易,通常 不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交易性质特殊或金额较大,可能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 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 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

     取消交易或降低交易规模; (二)

     将相关审计项目组成员 调离审计项目组。

     第六章家庭和私人关系 第六十四条 如果审计项目组 成员与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所处职位能够对客户会计记录或被审计财务报表的编制施加 重大影响的员工(以下简称 特定员工)存在家庭和私人关系,可能因 自身利益、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

     不利影响存在与否及其严重程度取决于 多种因素,包括该成员在 审计项目组的角色、其家庭成员或相关人员在客户中的 职位以及关系 的密切程度等。

     第六十五条 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的 主要近亲属是审计客户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或者在业务期间或财务报表涵盖的期 间曾担任上述职务,只有把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才能将对独立性 的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六十六条 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的 主要近亲属在审计客户中所 处职位能够对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施加重大 影响, 将对

     生命赐给我们,我们必须奉献生命,才能获得生命。

     希望是本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这正如地上的路;其实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 成了路。

      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 下列因 素:

     (一)

     主要近亲属在客户中的 职位; (二)

     该成员在审计项目组中的 角色。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 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 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

     将该成员 调离审计项目组; (二)

     合理安排审计项目组成员的职责,使该成员的工作 不涉及 其主要近亲属的职责范围。

     第六十七条 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的 其他近亲属是审计客户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将对独立性 产生不利影响。不利影响 的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一)审计项目组成员与其他近亲属的 关系; (二)

     其他近亲属在客户中的 职位; (三)

     该成员在审计项目组中的 角色。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 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 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

     将该成员 调离审计项目组; (二)

     合理安排审计项目组成员的职责,使该成员的工作 不涉及 其他近亲属的职责范围。

     第六十八条 如果审计项目组 成员与审计客户的员工存在密切关 系,

     生命赐给我们,我们必须奉献生命,才能获得生命。

     希望是本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这正如地上的路;其实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 成了路。

      并且该员工是审计客户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即使 该员工不是审计项目组成员的近亲属,也将对独立性 产生不利影响。

     拥有此类关系的审计项目组成员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 序的要求,向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外部的相关人员 咨询。

     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 下列因素: (一)

     该员工与审计项目组成员的 关系; (二)

     该员工在客户中的职位; (三)

     该成员在审计项目组中的 角色。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 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 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

     将该成员 调离审计项目组; (二)

     合理安排该成员的职责,使其工作不涉及与之存在密切关 系的员工的职责范围。

     第六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中审计 项目组以外的合伙人或员工, 与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之间存在 家庭或私人关 系,可能因自身利益、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会计师事 务所合伙人或员工在知悉此类关系后,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 和程序进行咨询。不利影响存在与否及其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因 素:

     (一)

     该合伙人或员工与审计客户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 员工之间的关系; (二)

     该合伙人或员工与审计项目组之间的 相互影响;

     生命赐给我们,我们必须奉献生命,才能获得生命。

     希望是本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这正如地上的路;其实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 成了路。

      (三)

     该合伙人或员工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 角色; (四)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在审计客户中的 职位。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 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 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

     合理安排该合伙人或员工的职责,以减少对审计项目组可 能产生的影响; (二)

     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已执行的相关审计工 作。

     第七十条 当无意中违反本守则有关家庭和私人关系的规定时,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不被视为损害独立性 : (一)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所有专业人员在 其近亲属或与其存在私人关系的员工因工作变动而违反规定时, 立即 向会计师事务所报告; (二)

     审计项目组成员因其主要近亲属成为审计客户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而无意中违反规定时, 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 组; (三)

     会计师事务所在必要时已米取其他防范措施将剩余不利影 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 会计师复核该成员已执行的工作,不允许该成员参与任何有关该业务 的重大决策等。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是否就该事项与治理层讨论。

     生命赐给我们,我们必须奉献生命,才能获得生命。

     希望是本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这正如地上的路;其实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 成了路。

      第七章与审计客户发生雇佣关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七十一条 如果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 曾经是审计项目组的成员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可能因密切关系 或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

     第七十二条 如果审计项目组 前任成员或会计师事务所 前任合伙 人加入审计客户,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并且与会计 师事务所仍保持重要交往,将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 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如果审计项目组 前任成员或会计师事务所 前任合伙人加入审计 客户,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特定员工,除非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否则将被视为损害独立性:

     (一)

     前任成员或前任合伙人无权从会计师事务所 获取报酬或福 利(除非报酬或福利是按照 预先确定的固定金额支付的,并且未付金 额对会计师事务所不重要); (二)

     前任成员或前任合伙人未继续参与,并且在外界看来未参 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活动或专业活动。

     第七十三条 如果审计项目组 前任成员或会计师事务所 前任合伙 人加入审计客户,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但前任成员 或前任合伙人与会计师事务所已经没有重要交往,因密切关系或外在 压力产生的不利影响 存在与否及其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生命赐给我们,我们必须奉献生命,才能获得生命。

     希望是本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这正如地上的路;其实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 成了路。

      (一)

     前任成员或前任合伙人在审计客户中的 职位; (二)

     前任成员或前任合伙人在其工作中与审计项目组交往的程 度; (三)

     前任成员或前任合伙人 离开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长短; (四)

     前任成员或前任合伙人 以前在审计项目组或会计师事务所 中的角色,例如,前任成员或前任合伙人是否负责与客户治理层或管 理层保持定期联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 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 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

     修改审计计划; (二)

     向审计项目组 分派经验更丰富的人员; (三)

     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前任审计项目组成员 已执行的工作 第七十四条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合伙人加入某一实体,而该 实体随后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 评价对独 立性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 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七十五条 如果审计项目组 某一成员参与审计业务,当知道自 己在未来某一时间将要或有可能加入审计客户时,将因自身利益产生 不利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 要求审计项目组成员 在与审计客户协商受雇于该客户时,向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在接到报 告后,会计

     生命赐给我们,我们必须奉献生命,才能获得生命。

     希望是本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这正如地上的路;其实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 成了路。

      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 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

     将该成员 调离审计项目组; (二)

     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该成员在审计项目组 中作出的重大判断。

     第二节 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 第七十六条如果某一关键审计合伙人加入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 审计客户,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将因密切关系或外 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

     除非该合伙人不再担任关键审计合伙人后,该公众利益实体 发布 了已审计财务报表,其涵盖期间不少于十二个月,并且该合伙人不是 该财务报表的审计项目组 成员,否则独立性将视为受到损害。

     第七十七条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前任高级合伙人(或管理合伙人, 或同等职位的人员)加入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担任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将因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除非该高级 合伙人离职已超过 十二个月,否则独立性将被视为受到损害。

     第七十八条 如果由于企业合并的原因,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关键 审计合伙人担任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特定员工,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时,不被视为独立性受到损害:

     (一)

     当前任关键审计合伙人 接受该职务时,并未预料到会发生 企业合并;

     生命赐给我们,我们必须奉献生命,才能获得生命。

     希望是本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这正如地上的路;其实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 成了路。

      (二)

     前任关键审计合伙人在会计师事务所中应得的 报酬或福利 都已全额支付(除非报酬或福利是按照 预先确定的固定金额支付的, 并且未付金额对会计师事务所 不重要); (三)

     前任关键审计合伙人未继续参与,或在外界看来未参与会 计师事务所的经营活动或专业活动; (四)

     已就前任关键审计合伙人在审计客户中的职位 与治理层讨 论。

     第八章临时借出员工 第七十九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 借出员工,可能因自 我评价产生不利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只能短期向客户借出员工,并且 借出的员工不得为审计客户提供本守则禁止提供的非鉴证服务,也不 得承担审计客户的管理层职责。审计客户有责任对借调员工的活动进 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 评价借出员工产生不利影响的严重 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 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

     对借出员工的工作进行 额外复核; (二)

     合理安排审计项目组成员的职责,使借出员工不对其在借 调期间执行的工作进行审计; (三)

     不安排借出员工作为审计项目组成员。

     第九章 审计项目组成员最近 曾担任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特定员工 第八^一条 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 最近曾担任审计客户的董事、 高级

     生命赐给我们,我们必须奉献生命,才能获得生命。

     希望是本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这正如地上的路;其实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 成了路。

      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可能因自身利益、自我评价或密切关系产 生不利影响。例如,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在审计客户工作期间曾经编 制会计记录,现又对据此形成的财务报表要素进行评价, 则可能产生 这些不利影响。

     第八十二条 如果在被审计财务报表 涵盖的期间,审计项目组成 员曾担任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将产生非常严 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会 计师事务所 不得将此类人员分派到审计项目组。

     第八十三条 如果在被审计财务报表 涵盖的期间之前,审计项目 组成员曾担任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可能因自 身利益、自我评价或密切关系 产生不利影响。例如,如果在当期需要 评价此类人员以前就职于审计客户时作出的决策或工作, 将产生这些 不利影响。不利影响存在与否及其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 下列因素:

     (一)

     该成员在客户中曾担任的 职务; (二)

     该成员离开客户的时间长短; (三)

     该成员在审计项目组中的 角色。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 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 范措施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防范措施包括复核该成员已执行的 工作等。

     第十章 兼任审计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十四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 兼任审计客户的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将因自我评价和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 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会计师事务 所的合伙人或员工 不得兼任审计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生命赐给我们,我们必须奉献生命,才能获得生命。

     希望是本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这正如地上的路;其实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 成了路。

      第八十五条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担任审计客户的 公司秘书,将因自我评价和过度推介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 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或员工不得兼...

    • 生活居家
    • 情感人生
    • 社会财经
    • 文化
    • 职场
    • 教育
    • 电脑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