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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论文文献 湘潭国有企业改制期间职务犯罪情况分析与预防对策

    时间:2020-09-18 07:35:45 来源:小苹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小苹果范文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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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潭国有企业改制期间职务犯罪情况分析与预防对策

    湘潭国有企业改制期间职务犯罪情况分析与预防对策

    摘 要 党的十五大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积极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和国有企业改制的多种途径,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国有企业改制发展至今,为推动我国经济的健康持久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动力。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有企业改制的深入,改制期间的职务犯罪不断发生,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流失,企业经营困难,改制进程缓慢,也在一定范围内激化了社会矛盾,成为社会的一大隐患。因此在打击国有企业改制期间职务犯罪同时,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也十分重要。本文拟通过对5年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查办国有企业改制期间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分析国有企业改制期间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进而提出一定的预防对策,以期能预防该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

    关键词 国有企业 改制 职务犯罪 预防

    作者简介:郑惠,湘潭大学法学院2011级在职研究生,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科长,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79-02

    我国的国企改制之路,始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改革开放之初。经过二十多年的探索和实践,确定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制目标,并切实的在一定程度上转变了企业的经营机制,活跃了市场经济。而目前国有企业改制期间职务犯罪案例屡现报端,涉案的企业规模越来越大,损失的国有资产的金额迅速增长。

    一、检察机关查办国有企业改制期间职务犯罪案件情况

    2008年6月至2013年6月,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共查办原湘潭纺织印染厂(以下简称原湘纺)、原湘钢建钢公司、原湖南液压件厂等国有企业改制期间职务犯罪案件共6件11人,其中:贪污案万元以上)5人;大案(4件3,受贿案件人(含数罪并罚)7件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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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件6人,占总案数的83.3%,占总人数的54.5%;涉案金额最高达贪污86万元、受贿44万元。

    二、湘潭国有企业改制期间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身份特征突出,多为“一把手”、部门主要负责人

    近五年来查办的案件中,涉案主体多为领导或关键部门主要负责人,其中有资产启动筹备小组组长、房改办主任、综合科科长,医院院长、设备科科长,清算组副组长,保卫处处长、物资管理处处长共9人,占查办人数的81.8%。这些人中,许多都曾是各国有改制企业的业务骨干,在企业工作时间比较长。

    (二)窝案串案多,犯罪群体化特征明显

    因国有企业改制期间,外部及企业自身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几个人通谋就可能私自处分国有资产,或是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很可能查处一个案件,就能带出一串案件,也会发现,涉案人员可能涵盖了企业的各个层面和多个科室。

    (三)涉案罪名集中于贪污、贿赂犯罪,涉案金额大

    国有企业改制期间职务犯罪所涉及罪名的类型,主要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从近五年查办案件的情况来看,罪名集中在了贪污罪、受贿罪,其中:贪污、受贿数罪并罚2件2人,占总案数的33.3%,占总人数的18.2%;贪污罪1案5人,占总案数的16.7%,占总人数的45.5%;受贿罪3件4人,占总案数的50%,占总人数的36.4%。

    (四)作案时间长,作案手段多样

    由于国有企业改制时间长、业务广、渠道多,使得涉案人员犯罪时间围绕企业改制前后有一定的跨度,且涉案人作案手段多样。如原湘纺厂长、原湘纺资产启动筹备小组组长冯某某作案时间从1998年至2005年,长达8年,与原湘纺改制时间紧密相连,而且其与原湘纺房管处处长、原湘纺资产启动筹备小组房改办主任阳某某合谋,通过虚增工程造价再由工程承建商返回现金的方式套取房改办资金,占为已有。

    (五)社会危害后果严重

    既涉及国有企业的改制与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有很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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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资产处置、地方政府的利益,又涉及企业每个职工的权益。国有企业改制期间,对国有资产负责处置、管理等等职责的干部、员工,因利益驱动,将国有资产私自处置进行贪污,或是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利,不该办的办了,不该给的给了,该补偿的没有补偿,就会极大地损害国家利益、职工利益,极易导致集体上访和各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国有企业改制期间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原因分析

    (一)心理失衡,价值观蜕变

    通过在办案中与当事人的接触,我们发现,许多人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思想上出现了变化。有的人在生活中盲目攀比导致心理失衡,有的人持利益均沾的从众心理,有的人持自以为有功的补偿心理,有的人则心存自作聪明的侥幸心理,还有的人将“有法必依”的法制理念转变成了“佛祖保佑”逃避心态。如原湘钢建钢公司清算组副组长谢某某,其认为自己长期担任中层干部,为企业发展劳苦功高,捞点好处没什么大不了,以至大肆收受贿赂,还公开找情妇,断送了自己的前程。

    (二)法制观念淡薄,特权思想作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呈现多样化趋势,一些位高权重的国企领导干部却忽视了对法律、法规、党纪的学习。他们对法律的威严认识不足,法制观念淡薄,公仆意识缺位,特权思想严重,崇尚“金钱至上,权力至上”,面对各种诱惑丧失了免疫力,将手中的权力“出卖”谋取私利,满足自己膨胀的私欲。

    (三)权力失去制衡,监管机制缺失

    我国还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阶段,经济体制改革步伐加快,但政治体制改革进程较缓,尚未及时建立起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制衡机制。从查处的国有企业改制期间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常出现监督不到位、管理秩序混乱、权责不明确的漏洞。权力过于集中而又缺乏强有力的监督,管理工作在许多时候表现为“企业的权力集中化”,“集中的权力个人化”,而“个人化”了的权力,就会容易发生积极寻求权力的出租。

      (四)打击力度不 够,法律威慑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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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近五年查办的国有企业改制期间职务犯罪案件来看,6案11人中,只有2人被判处了5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的1人作相对不起诉,1人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4人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缓期执行,还有3人正在法院审理中。违法犯罪成本与所付代价的不成正比,使法律的威慑性大大降低,从而相对增加了某些干职工实施犯罪和逃避惩罚的侥幸心理,进而职务犯罪发生概率自然会上升。

    四、遏制和预防国有企业改制期间职务犯罪的对策

    目前,国企改制已经进入攻坚阶段。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并说“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我很以为然”。由此可见国企改制期间职务犯罪的预防是比单纯的打击犯罪更有效和升华的制度设计。为有效遏制和预防国有企业改制期间职务犯罪的发生,笔者谨提出以下建议和对策: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构筑思想道德防线

    腐败行为是腐败意识的外化,当腐败意识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时就会化为腐败行为。遏制腐败意识需要思想上的坚定,认识上的清醒,从而构筑思想道德防线。国有企业改制期间职务犯罪的预防要从加强思想教育入手。习近平总书记如是说:“我们国家培养一个领导干部比培养一个飞行员花费要多得多,而更多的还是我们精神和精力。但是,一着不慎毁于一旦。不管你以前做了多少有益的工作,功罪不可相抵”。因此,企业管理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都要增强职务犯罪预防意识,促使代表国家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员坚定思想,增强法制观念,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好企业利益的维护者,自觉维护企业的良好形象,维护法律的尊严。

    (二)规范权利运行监督机制,构筑制度防线

    职务犯罪的本质是权力的腐败,要从根本上预防职务犯罪,必须进一步规范权利运行监督机制,把权利运行置于健全的制度轨道上来。在国有资产改制管理和处置等过程中应注重监管、强化监督,加大防控力度,把建立结构合理、程序严密、科学规范的监督运行机制,作为加强国有改制企业监管、防止违法违纪问题发生的有效途径。一方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做好国企改制期间负责人的选用审核,加敦促国企应对改制做大对国企改制期间负责人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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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建章建制;第二,应做好国企改制期间管理层人事任用的严格审批机制,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绝对不予任用,杜绝“带病提拔”;第三,要完善对国企改制期间管理层人员岗位的长效监督机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不适合在重要岗位任职的人员及时调离原岗位;第四,建立健全企业改制期间的干部、员工的责任追究机制,落实诫勉谈话、廉政档案、群众监督举报、定期专项检查、考评惩戒等制度,以制度规范权力运行。

    (三)完善职务犯罪预防体系,构筑预防大格局

    预防国企改制期间职务犯罪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任务,是一项涉及社会多部门和领域的庞大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一方面,要建立起党委领导挂帅,检察机关为主体,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形成职务犯罪预防体系。可以通过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企业通报党政处罚案件情况,检察机关通报办理的立案案件情况,营造相互支持、相互制约的良性机制。

    (四)加大打击力度,构筑法律威慑防线

    在我国目前现行立法中,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起点比普通公民的犯罪普遍偏高,查处金额也普遍偏高,但打击力度却让民众认为普遍偏低。如盗窃罪的起刑点为1000-3000元,而贪污罪、受贿罪的起刑点为5000元,职务侵占罪的起刑点则是20000元,明显失衡,职务犯罪轻刑化现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只有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严厉惩治腐败分子,才能形成强大的法律威慑力,使人慑于法律的制裁而不敢以身试法。因此,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廉政监察、效能监察和政令监察的职能作用,依法监督、惩戒、纠举国企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攫取各种利益的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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