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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大利亚增强型“监管沙箱”启示x

    时间:2020-10-12 07:35:52 来源:小苹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小苹果范文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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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大利亚增强型“监管沙箱”的启示

    摘 要:金融科技之“双刃剑”属性促使各国监管当局开始探索“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的平衡之道, “监管沙箱”由此创生。本文系统研究了澳大利亚增强型“监管沙箱”的适用范围、各项准入条件、豁免期限、 豁免流程等具体运行机制,并从中提炼出澳大利亚“监管沙箱”对金融监管的有益借鉴。

    关键词:监管沙箱;金融科技;金融创新

    中图分类号:F84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017-20xx

    7)-0050-05

    一、引言

    近年来,大数据、互联网、区块链、智能投顾、云计算等先进技术在世界范围内接连兴起并迅速被应用于金融领域, 催生出了以电子货币、众筹、市场借贷为代表的全新的、 极具颠覆性的支付结算手段、融资模式、金融基础设施与投资管理流程。

     这场以新兴科技为主驱动力的金融领域的创新变革正以势不可挡的姿态猛烈地冲击着传统金

    融行业在各个层面的运行状态, 向全世界金融领域宣告着 “金融科技

    Fintech )”新时代的来临。然而,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要求我们在评价“金融科技”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和作用时, 必须深刻认识到 “金融科技”之“双刃剑”属性。一方面, “金融科技”掀起了變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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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创新之风,催生了多元化、便捷化、精细化的金融产品、服务流程和业务模式, 在全面提升金融服务广度与深度、 质量与效率和市场竞争力的同时, 也有效降低了金融机构在市场交易中的代理成本、 中介成本和合规成本。另一方面, “金融科技”本身固有的高科技性、广跨度性、高开放性等特点也使其自产生之日起就具有强烈的风险特

    征,包括更强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传统金融“脱媒风险” 、技术风险、数据风险、信息安全风险和监管套利风险等。

     FinTech 创新之两面性使世界各国的金融市场监管者均面临着一个有待迫切解决的关键问

    题——采取什么样的监管方式才能使“倡导金融创新”与“防范金融风险”达至相对平衡。

    二、监管沙箱的核心理念

    针对这一核心监管问题,英国于 20XX年 5 月率先采取了颇具创造性的应对措施——“监管沙箱” (Regulatory Sandbox)制度。“监管沙箱”的核心理念在于借助云计算技术创建一个缩小版的、 相对安全的、不受有关监管制度约束的真实的测试环境, 允许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在该环境下测试其创新性的产品、服务、流程或模式等,并辅之以必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作为一种全新的金融创新监管工具,“监管沙箱” 一方面降低了测试准入标准, 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监管之不确定性对金融创新成本和效率的不利擎制, 充分激发了金融行业中的创新精神和创新竞争力; 另一方面也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场设置了配套的保护措施, 有效防范和控制了测试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类风险。此外,监管者的充分参与也使其能够及时发现现行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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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与金融创新严重脱节的部分,以便监管者适时调整相关的监管制

    度。

    由此可见,“监管沙箱” 不失为当下世界金融领域内同时兼顾 “创新发展”与“风险监管”的一项突破性的金融监管路径。因此,在英国首创后,澳大利亚、新加坡、马来西亚、中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等也

    紧跟 FinTech 时代潮流,接连开启了各自的 “监管沙箱” 之路。其中,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 (以下简称 ASIC)自 20xx 年 2 月颁布《监管指南 257:在未持有澳大利亚金融服务许可证( AFSL)或信贷许可证(ACL)的情况下测试 Fintech 产品与服务》(以下简称《监管指南257》)并正式确立其“监管沙箱”制度之后,澳大利亚特恩布尔政府

    又于 20xx 年末相继推出了 《20xx 年财政法修正案 (后续措施)法案:

    FinTech 沙盒监管许可证豁免(草案) 》《20xx 年公司( FinTech 沙箱澳大利亚金融服务许可证豁免)条例(草案) 》(以下简称《 AFSL 豁免条例草案》)与《 20xx 年国家消费者信贷保护( FinTech 沙箱澳大利亚信贷许可证豁免) 条例(草案)》(以下简称《ACL豁免条例草案》),致力于创建一个具有强化效果的增强型“监管沙箱” ,以便更大力度地支持金融领域创新, 进一步巩固澳大利亚作为亚太地区领先的金融科技中心的地位。澳大利亚在探索强化版“监管沙箱”的过程中,已

    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系统的、 领先世界的 FinTech 创新监管体系, 深入研究并反思其最新的“监管沙箱” ,对于完善金融科技监管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三、澳大利亚增强型“监管沙箱”的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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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澳大利亚最新的“监管沙箱”制度主要由 ASIC《监管指

    257》和澳大利亚政府有关增强型“监管沙箱”的三部草案组成。

    通过系统梳理这四部法律文件并结合澳大利亚金融创新监管实践, 我们可以得知澳大利亚设立增强型“监管沙箱” ,其实质在于授权符合条件的公司在没有依据公司法或国家信贷法持有金融服务许可证或

    信贷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其符合条件的产品或服务进行长达

    24 个月

    的测试。而在澳大利亚增强型“监管沙箱”框架内,不需要持有金融许可证就可以进行测试的情形主要有三种: ( 1)在现行监管体系中已经存在的灵活性规定或者现有法律已经提供了许可证豁免; (2)满足

    AFSL豁免条例草案》或《 ACL豁免条例草案》规定条件的金融科技公司可不持相关许可证对符合要求的产品或服务进行测试; (3)在前两种情形均不符合时,可以向 ASIC 提出单独豁免申请。在这三种金融许可证豁免情形中, 第二种豁免情形——金融科技公司的金融服务许可证豁免和信贷许可证豁免,是澳大利亚增强型“监管沙箱”的核心与精髓之所在。因此,本文也主要围绕着澳大利亚“金融科技沙箱测试中的许可证豁免” 进一步展开详细论述, 对该项豁免的适用主体范围、适用客体范围、各项准入条件、测试时长与延期、豁免的提前终止、豁免流程与事后报告等逐一进行介绍, 并从中提炼出可为我国所用之借鉴。

    (一)适用的主体范围

    能够在 FinTech 沙箱中获得许可证豁免的测试者不得是已经获得该类金融服务许可证或信贷许可证的人, 也不得是该类持证人的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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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代表或信贷代表, 同时也不得是前两者的相关法人团体。 如果一个

    自然人既不是澳大利亚公民,又不是 2007 年澳大利亚公民法意义上

    的永久居民,那么他就不能在 FinTech 测试中获得相关许可证豁免。

    如果测试者是一个外国公司,则只有在依法注册后才有可能适用

    FinTech 测试中的许可证豁免政策。此外,金融市场或结算工具的运

    营者不得在提供金融服务的测试中免除对其金融服务许可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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