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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镇工作实施方案x

    时间:2020-11-21 07:40:12 来源:小苹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小苹果范文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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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

    下放乡镇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全面提高便民惠民服务水平,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全国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情况的通报》(民办函〔2020〕1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社会救助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X办字〔2020〕X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含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权限下放乡镇政府工作。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深化民政领域“放管服”改革,以服务群众、便民利民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尤其是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向规范化、便捷化、高效化方向发展,充分发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改善民生和助推脱贫攻坚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权责一致。转变工作职能,做到权责一致,突出乡镇政府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增强县民政局督查工作力度和低保资金管理使用监管力度,全面提高基层服务水平。

    (二)便民利民。把服务群众放在第一位,围绕便民、利民、惠民,从群众最关心关注、最迫切、最需要的事情做起,创新机制体制,转变工作方法和作风。

    (三)提高效能。将各乡镇政府管理权限与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提升行政效能有机结合,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

    三、工作内容

    (一)理顺权责关系,明确责任主体。县民政局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监管主体责任。制定全县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政策,指导各乡镇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和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对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乡镇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按照乡镇每月提交的低保对象名单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低保金,并会同县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加强对低保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负责全县低保工作的报表统计。

    乡镇政府承担最低生活保障受理审核审批主体责任。乡镇长是审批最低生活保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人员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审核审批工作,包括申请受理、发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听证评议、公示、审批、档案管理、政策宣传、辖区内报表统计,同时按月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资金发放明细和汇总表报送至县民政局。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申请及审核工作。履行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报告职责,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或依居民委托代为提出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申请;协助进行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民主听证评议和低保公示、材料收集上报和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工作;协助做好社会救助政策宣传、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等有关工作。

    (二)强化规范管理,提高认定水平。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和《省民政厅关于印发XX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通知》(XX民发〔2013〕X号)精神,县民政局负责研究制定切合实际和便于操作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细化操作流程,切实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精准认定水平。同时,落实长效化管控,指导各乡镇政府持续规范化管理,确保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5月1日至5月31日)。制定城乡低保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镇实施方案,各乡镇政府结合本乡镇实际,制定承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工作实施方案,并召开专题会议,全面安排部署,广泛宣传动员,形成工作氛围。

    (二)协调推进,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6月1日至9月30日)。各乡镇、县民政局按照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全面组织实施。通过开展业务培训、督查指导和深入调研,不断优化、完善相关流程和制度,提高便民惠民服务水平。同时,认真总结各阶段工作,及时反馈相关工作信息和进展情况。

    (三)评估总结,深化提高阶段(2020年10月1日至11月30)。各乡镇对审批权限承接工作做法及成效进行总结,并于2020年11月30日前报送至县社会救助局。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减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层级是方便困难群众的一项惠民举措,也是社会救助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为2020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二)严格审批程序。各乡镇和村(居)委会要严格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审定保障人口和保障标准,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坚决杜绝“群体保、人情保、关系保”,防止“错保、漏保”现象的发生。对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发现有违纪违规问题的,将严肃追责问责。

    (三)广泛宣传政策。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使群众真正了解这一惠民政策相关内容及情况,知晓有关工作要求及申报程序。

    附件:1. XX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实施细则

    2. XX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流程图

    附件1

    XX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实施细则

    为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提高申请受理、审核审批效率,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财产、法定义务人赡(扶、抚)养能力、家庭收入和支出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家庭财产符合我县规定条件,法定义务人无保障其基本生活能力,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或因患病等重大支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人员,可按程序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一)户籍状况

    申请人户籍为农村的,可以申请农村低保。申请人户籍为城镇且超过1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可以申请城镇低保。

    (二)家庭财产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

    1. 房屋、耕地、林木、宅基地等不动产;

    2. 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等金融资产;

    3. 开办或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情况;

    4. 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等;

    5. 其他财产。

    (三)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能力

    对赡养抚养扶养费用的核算,有相关协议、法律文书的,从其规定;无相关协议、法律文书的,适用《XX省社会救助家庭赡养抚养扶养费用核算指引》(XX民字〔2020〕X号)。

    (四)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收入,主要包含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纯)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

    (五)家庭支出

    家庭支出主要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严重慢性病、因教育或残疾人康复等原因出现的重大支出。

    (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的成员。具体包括:

    1. 配偶;

    2. 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 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 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2. 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3. 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4. 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但能够提供登报寻人启事、公安部门出具的立案通知书、近亲属书面证明等材料证明连续二年及以上下落不明、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

    5. 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6. 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可以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人员。

    二、申请及受理

    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签订《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法律责任声明书》。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乡镇政府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及时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致贫原因在申请人居住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直至审批结束;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配合调查;不配合调查或拒绝接受调查的,视为放弃申请。

    三、家庭经济状况核定

    乡镇政府应当在受理低保申请时,当场完成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的信息录入、上传工作;10日之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的入户调查。

    乡镇政府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入户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申请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回避。

    四、民主评议(听证)

    为提高工作效率,简轻基层负担,民主听证程序由必经程序改为可选程序。对家庭财产、收入、致贫原因等家庭困难情况清晰,且核对系统没有预警信息的申请家庭,可直接通过评议纳入;对公示后有争议,核对系统有预警信息,或在年审、专项治理等工作开展期间,需组织听证的,乡镇政府应当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可集中在乡镇,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听证。

    五、乡镇审批

    乡镇政府要成立由乡镇长任组长的最低生活保障评审小组,评审小组人数不少于5人,并邀请乡镇纪检负责人参加。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低保评审会议,根据入户调查结果、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民主评议结果提出审批意见。审批意见在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政府签署审批意见,并且向申请人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有异议的,乡镇政府应当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作进一步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及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对不予批准的,乡镇政府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县民政局抽查

    乡镇政府应及时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结果反馈给县民政局。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对乡镇政府审批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开展抽查。对办理程序不合规、对象认定不准确的,提出整改要求,督促低保政策精准落实。

    七、资金发放

    1. 城乡低保金应当按月发放。

    2.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从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当月起计发,实行社会化发放。

    3. 各乡镇政府于每月5日前向县民政局提交当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资金发放明细和汇总表。

    4.县民政局及时向县财政局提交当月拟发放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资金发放明细和汇总表,县财政局审核并及时拨付资金。

    八、日常管理

    (一)动态管理

    各乡镇政府应当对获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定期核查,并充分利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数据信息,对获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少、停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村(居)委会应定期向乡镇政府报告低保户家庭变化状况,低保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有变化或家庭人口减少的,要在当月内告知乡镇政府。

    (二)档案管理

    县、乡两级均须有专门的档案室用于存放低保档案。低保审批权限下放乡镇前的低保对象个人档案由县、乡两级管理,低保审批权限下放乡镇后的低保对象个人档案由乡镇管理。低保对象个人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做到齐全完整、安全有序。

    九、监督监察

    (一)县民政局、各乡镇政府要公开监督电话,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各乡镇政府要逐一核查,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同时对实名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

    2. 无故阻碍、拒绝受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申请不上报、不审批的;

    3. 不如实审查申请人家庭人口、家庭财产及家庭收支情况的;

    4. 收受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财物、弄虚作假、优亲厚友的;

    5.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家庭财产及家庭收入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及时上报的;

    6.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的,由乡镇政府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并追回骗取的低保金。

    7.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应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十、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 PAGE 16 —

    附件2

    XX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流程图

    城乡困难群众提交书面申请

    城乡困难群众提交书面申请

    发放“一次性”告之书

    发放“一次性”告之书

    申请人按要求填写表册、 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人按要求填写表册、 提交相关材料

    乡镇民政窗口受理并公示

    乡镇民政窗口受理并公示

    录入、上传核对信息

    录入、上传核对信息

    核对中心出具核对报告入户调查

    核对中心出具核对报告

    入户调查

    民主评议(听证)

    民主评议(听证)

    乡镇审批并将批准享受对象进行长期公示

    乡镇审批并将批准享受对象进行长期公示

    县民政局抽查

    县民政局抽查

    资金发放

    资金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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