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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餐饮业合作经营协议书范本

    时间:2021-01-09 00:06:44 来源:小苹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小苹果范文网手机站

      导语:合作是友谊的纽带,代表着一种协和与默契,一种荣辱同担的决心。以下是小编特意为大家准备的,欢迎大家前来借鉴!文章希望大家喜欢!

      甲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饭店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

      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独特风味,使合作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作名称 、主要经营地、法人

      合作经营的饭店名为:三鑫源

      经营场所位于: 金阳新区野鸭乡新寨村八组

      法人:毛麑

      第三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特色餐饮,范围包括烟酒销售、等。

      第四条 合作期限

      本次合作由合作人三方均同意终止合作,视为终止。

      第五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____________以_现金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100000 __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圆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

      乙方____________以_现金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100000 __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圆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

      丙方____________以_现金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 _ 100000 __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圆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

      2.各合作人的出资,于__2011__年_11_月_ 20__日以前交齐,汇到银行卡上,卡和密码由甲、乙、丙三方认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股份资金时,需至少两人同时在场。其他合作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 300000 元(人民币大写__ 叁拾万圆整_ _)。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作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作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 合作人签单事项

      合作人到店签单事项由合作人三方决定后另行约定。

      第八条 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一)入资

      1. 新合作人入资,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2. 新合作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 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作人对入资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资

      1. 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资: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作人书面同意退资;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作人擅自退资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损失。

      2. 当然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3. 除名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资。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资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九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 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甲、乙、丙三方共同决定;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 合作人有退资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资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作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 已不具备法定合作人数;

      4. 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销;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 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资处理,转让的合作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作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作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作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作人集体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资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肆份,合作人各执壹份,送工商管理机关存档壹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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