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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6讲

    时间:2020-09-16 08:55:30 来源:小苹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小苹果范文网手机站

     第四单元

     经营者集中

     【考点 4 4 】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实体标准(★★★)(P504 )

     1.一般标准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2.对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评估 审查经营者集中,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和特点,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解释 1 1 】市场集中度是对相关市场的结构所作的一种描述,体现相关市场内经营者的集中程度,通常可用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 指数)和行业前 N 家企业联合市场份额(CRn 指数)来衡量。

     【解释 2 2 】评估经营者集中时,除考虑上述因素,还需综合考虑集中对公共利益的影响、集中对经济效率的影响、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是否为濒临破产的企业、是否存在抵销性买方力量等因素。

     【例题 1·多选题】在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反垄断审查并作出是否禁止该集中的决定过程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应主要考虑一些经济因素。下列各项中,属于该类经济因素的有(

     )。(2011 年)

     A.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B.相关市场的集中度 C.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D.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的影响 【答案】ABCD 【例题 2·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用来衡量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的有(

     )。(2019 年)

     A.需求替代分析 B.CRn 指数 C.HHI 指数 D.假定垄断者测试 【答案】BC 【考点 5 5 】业务剥离(★★★)( P505 )

     1.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制度 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制度,是指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中,为了消除集中对竞争造成的不利影响,由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消除不利影响的解决办法,反垄断执法机构附条件批准该项集中的制度。

     2.业务剥离的概念 (1)业务剥离是指由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将自己的部分业务出售给第三方经营者,以保持这部分业务的竞争性。

     (2)附加限制性条件为业务剥离的,可采取自行剥离或者受托剥离的方式。

     (3)自行剥离是指剥离义务人在审查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找到适当的买方、签订出售协议并经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核批准。

     (4)受托剥离是指剥离义务人未能如期完成自行剥离的情形下,由剥离受托人在审查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寻找买方、签订出售协议并经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核批准。

     3.剥离业务的买方应当符合的要求 (1)独立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 (2)拥有必要的资源、能力并有意愿使用剥离业务参与市场竞争; (3)取得其他监管机构的批准; (4)不得向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融资购买剥离业务; (5)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提出的其他要求。

     4.剥离受托人和监督受托人 (1)剥离受托人是指受申报方委托并经反垄断执法机构同意,在受托剥离阶段负责出售剥离业务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剥离受托人有权以 无底价方式出售剥离业务。

     (2)监督受托人是指受申报方委托并经反垄断执法机构同意,负责对当事方实施限制性条件进行监督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监督受托人不得披露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交的各种报告及相关信息。

     (3)

     剥离义务人应负责支付监督受托人和剥离受托人的报酬。

     (4)监督受托人和剥离受托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独立于剥离义务人和剥离业务的买方; ②具有履行受托人职责的专业团队,团队成员应当具有对限制性条件进行监督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及相关经验; ③受托人提出可行的工作方案; ④对买方人选确定过程的监督; ⑤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的其他要求。

     5.剥离义务人的义务 (1)保持剥离业务与其保留的业务之间相互独立,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最符合剥离业务发展的方式进行管理。

     (2)不得实施任何可能对剥离业务有不利影响的行为,包括聘用被剥离业务的关键员工,获得剥离业务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保密信息等。

     (3)指定专门的管理人,负责管理剥离业务。管理人在监督受托人的监督下履行职责,其任命和更换应得到监督受托人的同意。

     (4)确保潜在买方能够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获得有关剥离业务的充分信息,评估剥离业务的商业价值和发展潜力。

     (5)根据买方的要求向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确保剥离业务的顺利交接和稳定经营。

     (6)向买方及时移交剥离业务并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例题 1·多选题】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制度中,剥离业务的买方应当符合的要求有(

     )。(2015 年)

     A.独立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 B.拥有必要的资源、能力并有意愿使用剥离业务参与市场竞争 C.取得其他监管机构的批准 D.优先向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融资购买剥离业务 【答案】ABC 【解析】选项 D:剥离业务的买方不得向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融资购买剥离业务。

     【例题 2·多选题】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制度中,监督受托人应当符合的要求有(

     )。(2015 年)

     A.具有履行受托人职责的专业团队 B.独立于剥离义务人和剥离业务的买方 C.提出可行的工作方案 D.提出可行的履职经费保障方案 【答案】ABC 【例题 3·多选题】为消除经营者集中对竞争造成的不利影响,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在批准集中时附加业务剥离的条件。下列关于业务剥离的表述中,符合反垄断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17 年)

     A.剥离受托人的报酬由剥离义务人支付,监督受托人的报酬由反垄断执法机构支付 B.剥离受托人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 C.监督受托人不得披露其在履职过程中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交的各种报告及相关信息 D.在受托剥离中,剥离受托人有权以无底价方式出售剥离业务 【答案】BCD 【解析】选项 A:剥离义务人负责支付监督受托人和剥离受托人报酬。

     第五单元

     行政垄断

      【考点 1 1 】行政垄断行为( P508 )

     (★★★)

     1.行政强制交易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以下统称“商品”):

     (1)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2)通过限制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投标人提供的商品;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通过设置项目库、名录库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4)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其他行为。

     2.地区封锁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1)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实行歧视性补贴政策; (2)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措施,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备案,或者对外地商品实施行政许可、备案时,设定不同的许可或者备案条件、程序、期限等,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4)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关卡、通过软件或者互联网设置屏蔽等手段,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往外地市场; (5)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3.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1)不依法发布信息; (2)明确外地经营者不能参与本地特定的招标投标活动; (3)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要求或者评审标准; (4)通过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5)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行为。

     4.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1)拒绝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的规模、方式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址、商业模式等进行限制; (3)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投资、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税费缴纳等方面规定与本地经营者不同的要求,在安全生产、节能环保、质量标准等方面实行歧视性待遇; (4)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其他行为。

     5.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6.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规定、办法、决定、公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例题 1·多选题】下列行为中,属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有(

     )。(2010 年)

     A.某药品生产企业因拥有一项治疗心血管疾病的药品专利,占据了相关市场 95%的份额 B.年销售额在 1 亿元以上的药品零售企业之间达成联盟协议,共同要求药品生产企业按统一的优惠价格向联盟内的企业供应药品,联盟内的企业按统一的零售价向消费者销售药品 C.某市政府在与某国有医药企业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中承诺,该国有医药企业在本市医疗机构药品招标中享有优先中标机会 D.某省政府招标办公室发布文件称:凡不在本省纳税的企业,一律不得参与本省的招投标活动 【答案】BCD 【解析】(1)选项 A:《反垄断法》对经营者合法取得的垄断地位并不视为非法,法律禁止的是当事人滥用其垄断地位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2)选项 B:属于法律禁止的垄断协议;(3)选项 CD:属于法律禁止的行政性垄断行为。

     【例题 2·多选题】某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 7 家主要企业的领导人召开“行业峰会”,就共同提高本行业产品价格及提价幅度形成决议,与会企业领导人均在决议上签字。会后,该决议以行业协会的名义下发给全行业的 60 家企业。已知,与会 7 家企业的市场份额合计高达 85%。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4 年)

     A.行业协会实施了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 B.行业协会实施了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 C.7 家企业实施了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 D.7 家企业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答案】AC 【解析】(1)选项 AB:该行业协会不属于“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谈不上“行政垄断”的问题;(2)选项 CD:7 家企业实施了“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尽管 7 家企业的市场份额合计高达 85%,但根据题目所述内容,不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考点 2 2 】行政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P512 )

     1.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 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 建议。

     【例题 1·单选题】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采取的处理措施是(

     )。(2010 年)

     A.责令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 B.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C.对行为人处以罚款 D.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答案】D 【例题 2·多选题】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可处以 50 万元以下罚款的有(

     )。(2016 年)

     A.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但未实施 B.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行为

     C.经营者未依法申报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 D.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 【答案】ABC 【考点 3 3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P511 )

     1.审查对象 (1)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2)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 (3)政府部门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

     2.审查方式 (1)公平竞争审查采取事前自我审查的方式。

     (2)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其他政策措施、政府部门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由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提交审议。

     (3)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商务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对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宏观指导。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或者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5)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可以提请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协调。联席会议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根据相关工作规则召开会议进行协调。仍无法协调一致的,由政策制定机关提交上级机关决定。

     3.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1)

     市场准入 和退出标准 ①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②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③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④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⑤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

     商品和要素自 由流动标准 ①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②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③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供应商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 ④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⑤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3)

     影响生产经 营成本标准 ①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②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者非税收入挂钩; ③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④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

     影响生产经 营行为标准 ①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②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③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④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本章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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