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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研究

    时间:2020-09-21 11:35:27 来源:小苹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小苹果范文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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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研究

    摘要: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急需解决的问题是刑事诉讼制度和检察制度二者之间的相互衔接。《监察法》出台以来使得关于刑事诉讼制度和检察制度这二者之间的相互衔接得到了有效的解决,与此同时,为监察法的实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自《监察法》出台以来,根据其中的相关规定,许多涉嫌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案件都交由监察委员会负责处理,此外,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监察委员会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所收集到的证据,检察机关通用可以对其进行应用,这样可以很高效的提高办案效率。但《监察法》中关于证据的规定在于证据收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叙述,而对证据的使用则规定的比较少,由于与刑事诉讼法的一些规定存在一定的冲突,因而《监察法》会尽量与这些规定保持回避,因而,使得其能够对违纪违法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得到很好的兼顾,但对于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的调查也会适用不同的规则,而这样的话就容易引起很多纷争,产生很多问题。并且对于这一系列的操作,还要对细节的工作给予很明确的要求。

    关键词: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监察证据,刑事诉讼

    目录

    TOC \o "1-3" \h \z \u 1绪论 2

    1.1选题背景 3

    2.监察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对比分析 3

    2.1监察证据的概述及特点 3

    2.2刑事诉讼证据的概述及特点 4

    2.3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的区别 5

    3.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6

    3.1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必要性 6

    3.1.1反腐斗争形势严峻 6

    3.1.2获取证据的艰难性 6

    3.1.3监察证据使用的必要性 7

    3.2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可行性 7

    3.2.1《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7

    3.2.2两种证据形式及审查标准的一致性 8

    4.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潜在的问题 8

    4.1在实施环节存在的担忧 8

    4.2在法律解释方面存在的问题 9

    4.3在证据规则方面的问题 10

    5.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监察证据的对策 11

    5.1明确监察证据于刑事诉讼中运用的程序 11

    5.2达成统一解释 12

    5.3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的衔接 12

    6.结语 13

    参考文献 13

    致 谢 14

    1引言

    1.1选题背景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很多问题慢慢开始通过法制化的形式进行规范 ,目前反腐现象越来越严重。《关于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于2016年11月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该方案的发布预示我国关于监察体制改革开始实施。国家权力在监察体制改革的大环境下,进行了很明显的变动,进而加速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这次改革的目的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所实施的贪污贿赂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因而,首先必须对与案件有关的真实情况进行了解,这是违法犯罪的有关事实进行依法追究责任的有效依据。在对公职人员所展开的职务犯罪的调查中,容易涉及到后续阶段与刑事诉讼程序的相衔接,而二者的衔接使用问题变成了一个理论性质的问题。检察体制改革之前,检察证据与刑事诉讼关于证据的转化衔接问题通过对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得以实现的。改革以后,监察程序不具有行政执法的因素,同样,检察机关也不能承担对案件证据的调查,此时便产生了新的问题——证据转化。201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法》的颁布就此问题给予了详细的回答。

    2.监察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对比分析

    2.1监察证据的概述及特点

    我国纪检监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在办公时位于同一个单位,因而,纪检监察机关在对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进行调查时所收集到的证据称之为纪检监察证据。我们可以从《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的相关规定中看到,凡是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的都是与该案件有关的证据。它主要有如下九种,其一,书证;其二,物证;其三,证人证言;其四,受侵害人的陈述;其五,受审查党员的陈述;其六,视听资料;其七勘验检查笔录;其八,鉴定结论;其九,现场笔录等。

     《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第二条规定。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在对国家工作人员危机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其依据就是证据,因而证据也成为他们办案的重要着力点。从纪检监察机关对证据的相关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只要该事实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起到证明作用,那么该事实就可以被当作证据,其特点如下:

    《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第二条规定。

    客观性,该特点表明证据具有客观真实的属性即相关违法、违纪的行为是在一定的时间、空间下进行的,而在整个实行过程中一定会留下不可磨灭的痕迹,让人们所知悉。而这些客观存在的证据在一定时刻能起到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作用。故而,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

    规定性,该特点表明只有按照一定程序收集到的证据才既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联系性,该特点表明,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的证据必须要在一定程度上与该案件产生多多少少的联系,从而可以更直接的对案件的真实情况进行完整性的说明,否则便不能称之为证据。

    2.2刑事诉讼证据的概述及特点

    通常情况下,我们把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机关收集的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罪、罪轻或有罪的事实称之为证据。我们可以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总可以看出,该法第五十条表明凡是可以对案件待证事实起到一定证明作用的都称之为证据。但是不能就这样将其简单理解为,所有能证明案件事实的都是证据,除该条件之外,该证据必须经过相关机关的认定,将两者规定有效结合在一起,才构成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证据在

    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起着不可比拟的作用,作为整个诉讼程序的重中之重,是整个程序的重点。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证据理论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并有了很优异的成绩。关于刑事诉讼的证据较全面的说法就是“三说性”,即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

    1.客观性,该特点表明证据必须是在案件发生的过程中形成的,另一方面其也说明任何主观性的想法、言论都无法成为证据,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不能根据自己的主观认识来对案件进行完整的定论。

    2.合法性,该特点表明,只有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收集到的证据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同时也从侧面表明,与证据有关的收集程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此时该证据将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3.关联性,该特点表明,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的证据必须要在一定程度上与该案件产生多多少少的联系,这样才能保证自己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取得最大利益。实践证明,这种关联性越强,证据的证明力也越强。

    2.3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的区别

    1.性质不同。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看到,其一,刑事证据是在刑事诉讼法中进行规定的,该法的目的主要惩治违法犯罪现象,加快我国社会主义的法治化进程,而监察证据主要是在监察法中进行规定,该法主要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涉嫌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查处,此外,该法的目的在于保证我党的廉洁性。案件的不同性质决定了这两种证据在本质上的不同。

    2.适用对象的不同。从监察法的相关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该法针对的对象主要是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国际机关工作人员。而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我峨嵋你可以看出,该法针对的对象是实施我国刑法典所规定的一切犯罪行为的行为人。监察证据是针对特定的人群进行制定的,主要是在规范国家党政人员的行为,刑事诉讼法的对象是一切人。

    3.收集的主体不同。根据监察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监察证据的收集主体是监察机关的相关工作人员,而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主体有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以及人民法院。

    4.收集方法不同。根据监察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可以通过约谈,询问等方式收集证据,而对刑事诉讼证据进行收集时,侦查机关可以采取多种多样的刑事强制措施。

    5.运用程序的不同。根据监察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在审理相关案件时,监察机关必须对立案条件进行详细的审查。其次是案件审核阶段,由审理案件的负责人召开集体审议会议,承办人对案件进行汇总及发表意见,参会人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得出结论性的意见。而刑事案件运用证据审理则是通过公安、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各个不同的过程来进行的。二者之间最明显的区别在于审判过程。我国的刑事法律要求,证据必须是经过当庭论证的,才能当真证据,而这一点正是刑事案件的权威性所形成的。

    3.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3.1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必要性

    3.1.1反腐斗争形势严峻

    2018年以来,国家为整顿党风,相继出台一系列列措施对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腐败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因而,根据相关新闻报道,我们可以看到1月3日时任陕西省副省长冯新柱被予以查处。同年6月时任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常委的杨国被予以查处。次年1月15日,时任陕西省书记赵正永被予以查处。次年2月16日,时任国家烟草专卖局副局长赵洪顺被予以查处。其后不久,即2月20日,时任中信集团执行董事赵景文被予以查处。除此之外,2012年还爆发了轰动一时的薄熙来案件。

    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实施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予以处理是我国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所在。此外,当检察机关对于自己受案范围内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时,如该行为十分严重需要对其进行刑事处罚那么此时期应当向相应机关进行移送。在现实中,检察系统介入以后,很多疑难案件往往没有思绪为了加大办案的工作力度,将案件移送工作做好。检察机关是专门解决我国腐败案件的,在很多方面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是检察机关处理案件过程中需要的一个有力保障。二者加大合作力度将会很高效的提高办案效果,使得反腐工作可以顺利进行。

    3.1.2获取证据的艰难性

    新兴科技的快速发展,使得当前违法违纪的行为日益多样复杂、智能化程度加深、运用高科技进行犯罪的技术也越来越多,更有甚者利用国家政策上的便捷打着为组织做贡献的幌子,直接为自己谋取较大的福利,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表面上按程序办事,合乎法理,实际上在背地里进行着权钱交易,暗自操作。有的则是与订立合同的第三方达成协议进行恶意欺诈国家的整体利益,而这些交易往往是没有第三人的存在的,过去的现实中检察机关在办理贪污贿赂案件的时候经常出现一种行贿人跟受贿人出现双方当事人“一对一”的情况,除了当事人的证人证言没其他证据,而法律规定“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更增加了侦查人员对案件调查的困难性,所以对国家机关进行反腐败工作审查的时候有一定的艰难性。而监察机关为了形成一种“相互印证的证据链”会采取留置措施对行贿人进行指引,迫使他们作为证人去和受贿人进行交易使其做出不真实的口供,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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