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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牧村法律援助

    时间:2021-01-17 07:21:00 来源:小苹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小苹果范文网手机站

    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对策研究 摘要: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大国, 建设中国 特色社会主 义的法治,抓好 农村 的法治是关键,搞好农村法治,抓 好农村的 法律 援助工作是重要途径之一。

     由于封建传统 思想在农民心中根深蒂固,加上 政治、经济 、文化等因 素,我国农村的法律援助工作举步维艰。

     而切实加强和 改进农村的法律援助工作, 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 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法律援助 农村法治 农村普法 树立法律

    信仰 增加法律亲和力

    一、 我国农村法律援助的现状

    (一) 我国农村法律援助的成就

    1、国家重视并不断加强农村的法律援助工作。国 家越来越重视新农村的法律援助工作, 特别是农村的普 法教育 工作,在“五五”普法期间,首次把农民作为法制 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

     司法部也将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 作确立为 09 年全国法律援助重点工作,准备从健全工 作体系、畅通援助渠道、扩大援助范围、加大办案力度 和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人手, 从政策上把农村法律援助 推上更高的台阶。

     各地政府响应国家政策, 纷纷在乡镇 建立起司法所或建立起调解庭, 同时加强农村普法教育 工作。

    2、一些农村建成“民主法治村”影响并带动其他村 落的法治建设。

     响应中央的号召, 一些村落根据本地方 的具体情况, 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援助工作, 利用网络 、 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宣传法律知识,也利用党员电 教、科技下乡、板报、宣传橱窗等形式,增强法制宣传 教育的吸引力、感染力和说服力。有些还按照“符合法 律、顺合民意、便于操作、可持续性”的原则,制定了 上与法律法规吻合, 下与农村实际情况相适应的 《村民 自治章程》、《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制度》等并上墙公布, 增长本地农民法律知识,建成“民主法治村” 。

    (二)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 1、从全国范围上看,各地方农村法律援助工作 发 展不平衡。

     在我国,东部发达地区的农村法治建设硬件 和软件设施比较齐全, 法律援助工作开展顺利。

     而在中 西部等落后地区,法律援助的各项工作进展举步维艰, 有些村落甚至还没有开展过法律援助工作。

     即使在同一 个省市, 法律援助工作发展也失衡, 富裕的农村法律援 助工作相对于贫困的农村进展和实效更显著。

    2、各地方的形式主义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存

    在。很多地区在发挥地方自治时只是注重形式, 疏于实 效。许多法制宣传栏形同虚设,宣传内容更新缓慢,内 容稀少。工作人员在普法时,工作方式简单,官本位思 想严重,不考虑农民的实际情况。目前,大量农民外出 打工,地方政府却没有做好有关劳动权利法律法规的宣 传教育工作,只是象征性地贴一些法制海报。

    3、司法机关有失公正。

     我国司法的平等原则要求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 法律的保护。可我国某些基层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 对于农民作为当事人的案件, 对待农民态度冷淡, 甚至 不予理睬; 在受理农民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案件中, 歧视 农民,偏袒另一方当事人,做出不公正的判决,致使农 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护。

    4、大多数村干部和农民法律意识不强。很多村干 部自身文化素质不高, 只知道有法律这么一回事, 并不 明白用法来管理村寨; 大多数农民也没有权利意识, 总 把自己当作义务人, 所以他们对是否以法维护自己的权 益无所谓。

     对于市县在农村的普法工作, 如法律知识的 讲解,许多农民都表现表现冷淡,抱着观望的态度。而 农村的法制宣传栏、 法律书屋也是无人问津。

     大多数农 民认为农村法治建设是村委会或村干部的事, 与自己无 关,学不学法照当农民,治村依不依法照按常规办。

    5 、法律援助宣传力度不够。

     目前有一种认识: 法 律援助是“花拳绣腿”,造成这种认识的偏颇,宣传力度 不够, 是原因之一。

     我国的法律援助中心多设在大中城 市,而在城市宣传不足,在 农村 的宣传就更少。再加上 我国农村农民 科学 文化素质不高、 法律意识淡薄, 不知 道求助法律援助部门, 这使得我国法律援助现有的资源 也没有合理的利用。

    6、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

     让无助者有助, 法律援 助给弱势群众带来了福音, 但其自身 发展 却面临着财政 困难。全国每年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诉讼和非诉讼的案 件约好几十万件,而每年实际提供法律援助的量很少。

     由此看来, 资金缺口很大。

     在法律援助经费紧张的情况 下,只能抬高援助对象的门槛,条件要求高了,使很多 符合援助条件的群众依然无法得到应有的援助。

    经费短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法律援助者办案的 积极性,影响了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

     律师在查找资料、 调查取证时, 都需要经费支出, 由于没有稳定的经费来 源,导致搜集资料、取证困难,办案服务质量当然要下 降。有些律师甚至还要自掏腰包, 这自然 增加了他们的 负担,以至于服务积极性下降,在办案中走过场,潦草 应付, 最终会影响到法律的公正, 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不 到有效的保障。

    7、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远远不足。一是数量不够。

     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普及, 人们的法律保护意识日 益增强, 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在增多。

     律师人数极大的供 不应求,在人力上受到限制。目前,我国仅有律师十几 万人,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加入世贸 后,涉外法律事业的增多, 全国法律援助队伍的数量远 远不能满足社会各个方面的需要, 特别是那些高层次的 法律援助者,更是人才奇缺。二是质量不高。法律援助 人员不仅仅是在量上不够, 在质量上也有待提高。

     一些 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工作重视不够, 没有对工作人 员进行严格把关, 导致部分学历低、 非法律专业和对法 律知识一知半解的人在里面浑水摸鱼。

     他们缺乏过硬的 专业基础知识,办案经验不足,社会责任心不强,这就 使办案效果大打折扣, 降低了办案质量。

     个别人大脑中 还残存个人主义、 拜金主义和封建思想, 不能洁身自好, 因为利益的驱使偏移工作方向,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8、法律援助管理机制欠规范。要想让法律援助延伸 到社会的各个角落, 就必须健全规范法律援助的各项管 理机制。

     每个法律援助机构都有相应的制度, 但是却各 有所异,各有各的标准,各办各的案,存在漏洞,缺乏 统一的工作制度、 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的制定。

     有的法 律援助机构与律师事务所共设一室, 没有独立的办公地 点,法律援助机构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组织,工作程 序不固定,任意性大。管理机构不够完善、健全,影响 了法律援助作用最优状态发挥。

    9 、法律援助立法体系不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工作 实践了好多年,在这期间我们不断探索,不断努力,国 务院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 ,标志着我 国法律援助工作有了进一步拓展和突破。

     但同时由于法 律援助制度在我国发展的历程较短, 难免粗糙概括, 缺 乏涉及方方面面的详细规定, 各级法律援助组织和个人 对《条例》的理解不同,运用起来也有差异,反映出单 一的制度可操作性较差的缺陷。

     而且与西方国家法律援 助制度相比,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还需要健全完善, 需要 建立一套完整的立法体系。

    10 、法律援助服务形式单一。

     目前我国求助者一般 是找到法律援助部门办公地点, 这种情况减弱了法律援 助的影响力和亲和力, 没有营造求助者与援助者的积极 联系。群众是法律援助事业扎根、成长的土壤,失去了 群众, 就失去了基本的生存环境, 到最后变成一项只喊 口号不出成绩的“半拉子工程”。只有政府主导、广大社 会人员参与, 拓宽服务形式, 才能使法律援助得到广泛 认可和应用, 才能把法律援助的触角延伸到社会的各个 方面。

    二、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存在问题的原因

    1、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

    由于政治、 历史 、地理环境等因素,我国各地经济 发展不平衡。

     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迅速, 经济水平高, 中西部地区则相对落后。

     而实现法治国家又必须以一定 的经济条件为基础。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经济上的 不平衡必然导致各地政治、 科技等方面的不平衡, 农村 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也会有差距。

    2、农村法律援助的专项基金尚未确立

    在农村, 农民遇到纠纷往往直接找村委会、 找派出 所处理, 或者直接找法官而不到法律服务所咨询, 很大 原因在于找他们是不收费的, 且政府没有法律援助的专 项资金帮助他们提起诉讼。

     缺乏经费保障也制约着农村 法治宣传教育的广泛性, 使一些大型的法治宣传教育活 动组织不起来。

     有些地方甚至把法治宣传教育穿插于其

    他会议或活动中, 乡镇司法员的待遇也偏低, 很多司法 所拿不到国家的补贴,影响其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法律 素质较低 在我国,除了公、检、法等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求要 具备相应的比较专业的法律知识外, 对其他国家机关的 工作人员并无此要求。

     在倡导依法治国的今天, 国家机 关采取各种形式要求其工作人员学法并定期检测, 但很 多都只是形式, 很多公职人员对法律仍是只知皮毛。

     显 然这制约着他们 农村 的法律援助工作的成效。而在公、 检、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很多是转业军人, 并不都具备专 业的法律知识。

     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是司法公正的 重要因素,这种情况明显是不利于司法公正的。

    4、法治宣传 教育 在农村不易进行。宣传效果低 在缺乏法治统治的 中国 ,特别是在国家法与民间法 冲突严重的广大农村,包括道德、宗教、习俗等在内的 众多非法律手段, 却常常成为广大农民解决民间纠纷的 首要途径,而成为事实上的法律途径的“前置程序” 。

     发 挥着定纷止争、 调和民间关系的重要作用。

     而法律在人 们严重似乎太严厉、 太没有人情味, 常常成为农民不得 已时的选择。

     基于这样的实际, 农民对法律宣传教育往 往不屑,很多时候,只有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农民才 可能参与到法治宣传活动中。

     农民的冷淡态度浇灭了宣 传人员的热情。

     还有, 很多地方法治教育没有把握住农 村和农民的脉搏, 教育内容与农村的现事情况和农民的 现实思想不合拍,有的调子太高,把道理将空了;有的 口气太大, 理不在点子上, 话不在心坎上, 你们不入耳、 入心、不入脑,使得法治宣传效果低。

    三、落实农村法律援助的对策 基于我国是农业人口占大多数的国家这一实际, 真 正建成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搞好农村法治建设毫无疑问 是重中之重。

     那么, 落实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具有重要的 现实意义, 有助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新农村, 稳定农村 发展 ,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

    在上述诸多原因中,认为 经济 上的原因是根本原 因,而农村普法教育工作不到位、 收效不大是重要原因。

     因此,认为落实农村的法律援助最主要是有效解决这两 方面的问题,具体对策如下:

    1、建立农村法律援助的专项基金

    目前, 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农村经济发展缓慢, 尤其 是中西部地区, 农民生活水平还比较低下。

     对于农村的 法律援助工作, 建立起专项基金实属必要。

     国家可以用 财政的手段予以支持,建立起农村法律援助的专项基 金,并且该基金应该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该基金用于提 高农村司法人员的待遇,从而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用于农村的普法的宣传教育工作, 从而使普法工作更加 广泛, 更加深入; 用于填补人民法院减免农民的诉讼费 用,从这一角度保障司法平等公正, 维护农民的合法权 益,使其从心理上信任法律。

    2、充分发挥法学学生的作用

    所谓法律服务, 是指在法制环境下, 法律人依照一 定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为公民提供法律帮助、 法律咨 询等业务活动。

     从广义上讲, 它还应当包括司法机关工 作人员的司法活动。由于法律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 使得社会对法律服务的依赖程度也越来越多。

     而且法治 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是全面的, 如果没有充足而有效 的法律服务,法律对社会的调整作用将无法充分发挥, 法律所追求的正义价值也就无法实现。

     人人享受法律服 务,不仅是实现公民平等享有宪法权利, 也是司法机器 顺利运行机器及保持其完整性所必不可少的, 是法治化 社会的根本特征。

    法律服务的作用一方面体现在公民享受“法律消 费”上,对公民个人而言,法律消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

    减少或抑制其他方面的消费, 尤其是许多不良消费;另 一方面,法律服务在宏观上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加强民主法制建设, 促进对外开放等方面发挥的 作用也越来越引人注目。

     法律消费体系的构建不仅仅是 一个公民享受法律的过程,它更重要的一种宏观公共产 品的供需构建过程。

     我国民主化程度的提高, 法治化程 度的深化,市场经济的建立都与这一体制休戚相关。 实

    现法律对公民的平等保护, 最终实现人人共享法律的服 务迫切要求我们构建与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消费体系。

    目前各大高校都有法学专业,各地方可以开展寒 暑假法律援助志愿活动,组织这些法学专业学生深入农 村进行诸如法律宣传等法律援助活动, 既可以增强他们

    专业知识、丰富他们的社会实践经历, 也可以弥补农村 法律援助经费的不足。学生们的青春活力与热情可以感 染农民,取得较好的宣传效果。

     我国目前有些省市建立 了村官制度,可以适当选择优秀的法学毕业生担任村 官。这样的队伍更加专业,深入农村中,融入农民的生 活,便于有针对性地带法律进农村,提供法律援助,切 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针对农村中常见的土地、婚姻、 继承等纠纷问题,让这些法学专业的大学毕业生去讲解 更专业、更清晰,让农民们更愿意接受,也使得刚步入 社会的大学毕业生获取有益的经验。

    3、以块为单位,分别有针对性地进行法治宣传教 育工作

    农村法治的本体是广大农村居民, 要使农村法治获 得社会认同, 一个最基本的前提条件就是广大农村居民 知法、懂法。我国各地的农村是分散的,加上我国少数 民族众多。分布不均匀,这使得各地的农村在经济、文 化、语言等方面各异。针对这些情况。以块为单位,让 经济、文化、语言差不多的农村为一块,在邻近的几个 块中设一个总的办事点, 各块设分办事点, 进行法制宣 传教育,相互合作,提高效率,更有成效。同时,有些 农村里的村民只会说本民族的语言, 其他的语言有些人 还听不懂。

     而各市县下乡普法时, 发放书籍等都一律用 普通话。

    4、培养公民的法律消费意识,树立法律信仰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曾说过: “法律必须被信仰, 否则他将 形同虚设”。在法律工具主义理论的指导下, “从事法律的 人,也像从事经济的人一样,被人看成了压抑其梦想、 信念和情感,不关心终极目的,一味任用理智的怪物。

     ” 这在无形中导致了宪政体制下的公民与作为法律主体 的职业法律工作者之间的隔阂。传统的“厌讼”思想的形 成,其根源在于统治者长期以来片面的追求法律的权 威。在这里,法律的权威值得思考。因为对一个社会的 法律渊源来说, 唯其受到人的信仰才有权威, 而法律只 有权威才值得人们信仰, 把这一难题推到法治的操作中 也会出现两难选择, 是首先树立法律的信仰, 还是树立 法律的权威呢?问题很清楚, 没有对法律的信仰, 即使 建立了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律消费体系, 法治也难以得到 实现,但法律没有权威,法律信仰难以确立,法治也不 会实现 。尤其是我国目前的现状更值得寻味。因为人 们会感到法律的执行和政策的稳定性没有保证, 法律并 没有权威,人们在很大程度上也不信任法律 。法律的 权威必须树立, 这需要立法的保护, 更需要各种行为主 体自觉守法, 接受法律约束, 尤其掌握权力的机关和个 人更应当带头守法, 把法律不仅当成手段, 也当成目的, 并在此基础上塑造农牧民对法律的信任, 最后达到对法 律的信仰,自觉的消费法律,享受法律。

    5、进一步加强立法的亲和力 我们提倡公民享受法律服务,消费法律这一“公共 物品”其前提在于作为法律消费体系的组成法律产品其 形式上应该是良法。

     那么什么才是真正的良法呢?依个 人看来, 作为公共产品的法律至少应具备如下条件: 第 一,法律应该是普遍性的。第二,法律必须是人们可以 遵循的。第三,法律必须是稳定的。第四,法律应该是 相对严格的,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个法治社会里, 法 律不是唯一的权威,除了法律,还必须尊重“愿望的道 德”如伦理规则、宗教戒律,甚至民间法的约束。因为 “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道德的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 此,然而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

    因此,在制定国家法时,应立足于本土的传统上, 从我国的现状来讲,其所代表的应当是中国百姓熟悉的 一套规则和知识。正如苏力先生说的那样“国家法律有 国家强制力和支持,似乎容易得到贯彻;其实,真正能 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 恰恰是那些与通行的习惯惯 例相一致或者相近的规定。”衡量一个法律消费体系在 立法阶段是否有亲和力标准至少有三点: 一是民众参与

    和民意表达的广泛程度、 参与程度;二是法律体现民众 意志,反映权利的准确程度、发达程度,三是法律服务 与消费要求的协调。社会秩序的关键是协调,法律的制 定是一个多元利益群体相互博弈和妥协后做出的最终 的制度安排,在参与这个游戏规则的制定过程中, 官员、

    专家、群众都应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我们必须让不同的

    利益群体都能拥有畅通的利益表达机制,做到广开言

    路,从源头上把法律这一社会公共产品做好。

     从党性的 角度考虑也就是必须坚持那句口号“一切为了群众,一 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通过法律制定 过程的民主参与和程序公正, 增加法律的公正性, 透明 度和民主感, 使得法律植根于社会农牧村现象的土壤之 中,只有这样才能赋予法律可信性和适用的生命力。

    6、切实提高农牧民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保 护水平

    如果将法律看成是一种可消费品的话, 在中国面临 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对那些无消费能力或者消费 能力欠缺的特殊群体的法律保障, 应当切实提高公民尤 其是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消费水平及法律服务的购买 力。然而对于社会特定弱势群体而言, 法律消费依然是 享受不起的奢侈品, 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减免费用的法 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法律消费保障机 制 ,但与其当权益受到侵害后以一种“免费的午餐”来 保证消费权益, 不如从立法上加强对弱势群体权益保护 的法律制度构建。

     具体而言, 在弱势群体的立法保障对 象确定时应做到全面, 即应将目前欠缺法律保障的 农村

    劳动力、城市下岗人员等列入法律保障的范围; 在立法

    理念上,应该在公平的基础上选择那些以维护社会稳定 为基本立法理念,同时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 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等; 从具体内容的界定来

    看,法律法规应明确的规定保护的范围、对象、社会保 障管理机构和保护机制、以及对于弱势群体的政策保 护,真正把弱势群体管理起来,组织起来,使其能够尽 其所能去创造价值,并享受一般群体同等的 政治待遇和 法律待遇。

    在弱势群体保护上另一个不可忽略的环节是执法 环节。行政执法环节是弱势群体权益能否得到保护的关 键环节。在我国,行政执法要求遵循合法性合理性等基 本原则,以使行政执法规范化,防止权利的滥用。但现 实中能否贯彻上述原则, 这既取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自身的素质,也取决与制度设计是否完备。因此,在执 法层面上要保护好弱势群体利益, 一方面要求国家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重视法律素养的培养, 转变服务观念,依

    法行政;另一方面,要加强制度建设,构建社会安全网。

     最后才是保证弱势群体能够进入司法救济环节。 享受司 法救济。只有从根源上抑制侵害弱势群体权益的发生, 才能说我们的法律消费体系真正做到了保护弱势群体 的法律服务的保障。

    7、扩充法律援助者队伍,提高队伍素质。

    我国法律援助机构主要以广大律师、 法律服务工作

    人员为主要提供者。现在越来越多的法律援助机构在全 国各地建立,法律援助提供者远远满足不了需要, 人员

    严重不足。据悉,以下三类人符合法律援助志愿者条件: 一是有法律专业知识志愿者。包括执业律师、公证员、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准律师(有律师资格未执业者)、 法学院校学生、社会其他部门有法律或相关知识者。 这

    部分人主要从事免费的法律服务项目。 二是热衷于法律

    援助宣传的新闻媒体、 文化传播志愿者。包括各新闻单 位的记者和文化部门的创作人员。 这部分人主要从事宣

    传中国法律援助制度, 宣传法律援助战线的人和事, 传

    播法律援助知识。三是热衷于法律援助事业的人士。 包

    括一切有行为能力,有一定经济能力或社会活动能力, 乐善好施的社会贤达人士。

     这部分人主要从事资助或帮 助筹资资助各法律援助部门。

    为吸引更多的人服务法律援助, 要改善法律援助的

    工作条件,努力造就一支知识储备雄厚、业务精良、素 质过硬的法律援助队伍。

     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类编排, 加 强其工作的专门性,这样有助于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积 极性和工作效率。法律援助的性质决定了部门机构要定 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特别是道德教育、服务意识和 社会责任心的培养,有利于保持法律援助者队伍的纯洁 性。我国加入世贸后,对外开放逐步深入,和世界各国 的联系日益增强,法律援助涉及的案件和服务对象的范 围也将随之扩大,这就要求法律援助者要及时学习国际 法、国际政治经济和外语,提高综合素质,尽快适应新 形式的要求。“师夷长技以自强”,条件好的法律援助部 门可以给优秀工作人员提供到国外考察的机会, 学习外

    国先进的制度和管理经验。

    8、建立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

    良好的管理体制关系的法律援助服务水平,而法 律援助的服务效果直接影响到法律援助在人民心中的 形象。要在总结法律援助的基础上, 将那些好的工作程 序用规章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 用以规范和指导法律援

    助工作的实践性。健全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分清部门职

    责,研究出一套统一、高效、科学的管理办法。制度化 的工作程序能对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起到约束的作用, 有利于形成严谨的工作作风。建议实行过错责任追究 制,工作人员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落实到个人,严格 按规定进行处罚。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对在法律援助工 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各

    种违法乱记得行为予以警告和处罚。

    向群众公开法律援助制度,落实办公场所的硬件设 施建设。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不仅把法律援助范围、受

    理条件、程序和服务承诺等制度在办公场所公示, 设立

    及公布咨询电话和办案质量监督投诉电话, 而且把不同

    案件所需准备的申请材料分类明示, 让来访群众一目了

    然。”

    现在各地职能部门加强管理, 规范了运行机制。为 使法律援助作有章可循, 高效运行,相继制定了接待人 员首问负责制、办案质量跟踪制、区领导每月信访接待 制、接待人员守则等八项工作制度,每个援助“窗口”均 将法律援助的条件、受案范围、申请援助程序、受援人 的权利义务、联系电话等内容公示上墙,坚持做到“四

    个统一”,即:由法律援助中心统一收案标准、统一受 理援助案件、统一指派法律工作者办理援助案件、 统一

    监督检查援助案件质量。

    除了以上方法可以借鉴外,法律援助应该建立起 上门服务制度、来访接待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到今后的发展 问题,为构筑一个有效的工作机制,必须建立质量监督 体系。

    首先,建立当事人反馈机制。

     办完案并不等于办好 案,不能因为是无偿的法律服务就忽视了其质量。 要服

    务群众就要让群众满意和认可,允许当事人反馈办案结 果的效果。

    其次,领导考察工作人员的业绩。

     可以在一定时期 内总结每个工作人员的工作状况和成果, 加强他们的紧 迫感和危机感,从目的上看,还是要加强其责任心。

    最后,进行办案质量评估。服务工作面向广大群众, 社会公众对办案人员的工作考卷打分, 有利于改进工作 方式,精益求精。

    学习商家提出的口号“顾客是上帝”,法律援助

    视当事人为上帝,为社会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9、制定专门的法律援助法,完善立法体系。

    我国法律援助工作近几年取得了显著成就, 但同建

    立法律援助制度有数百年历史的西方发达国家比较起 来,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很晚, 尚处在一个探索阶

    段。纵观世界范围内那些法律援助制度比较发达的国 家,都有健全的法律援助体系作保障。 我们应从我国实

    际情况出发,结合国情,开阔视野,借鉴西方国家的法 律援助制度,制定专门的《法律援助法》。

    把分散在宪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部门 法、地方法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集合于专门法中, 根据

    实践时发现的当前法律援助制度里欠缺的问题, 重新定

    夺,与时俱进,因地制宜。

    专门法中应当包括法律援助的性质、 任务、类型、

    服务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奖惩机制,对经费管 理、“经济困难”全国标准等问题加以明文规定。

    对整个弱势群体适用同一部法律法规不能照顾到每 类个体。建议对残疾人、经济困难群体、老年人、妇女、 未成年人、农民工的法律援助“量体裁衣”,分别制定有 关的法律援助法规。

    为了适应法律援助国际化的发展趋势,我们在援

    助国内弱势群体的同时, 也应该关注国际弱势人群, 在

    法律中添加用于解决外国人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法规。

    10、构建多元化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

    针对现在存在的法律援助服务形式单一的情况, 我们要有效地调动广泛的服务形式。依托律师事务所、 法律服务所、街道司法所,为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配备 法律援助志愿者,初步构成条块结合、辐射各方的法律 援助服务网络。

    本人认为以下几种形式也具有可行性 :

    一是向弱势群体发放“法律援助卡”。凡是经有关 部门调查认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可是持有 政府发放的“法律援助卡”,此卡成为他们可享有同等法 律援助权利的标志。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可持 卡直接申请法律援助,无需其他经济证明。

    二是办理网上法律援助登记证。 这是一种更迅速、 便

    捷的方法。市民在家就可以登陆专门网页直接填写资 料,报名申请填写申请,并得到及时回复。这种新的登 记方式在我国一些大城市得到了实践, 取得了良好的收

    效。

    三是在法律援助机构设立 24小时便民服务热线 每天有专职律师或志愿者解答来电咨询者咨询的法律 援助相关问题,也很方便、快捷。

    四是鼓励工作人员走出办公室, 走访弱势群体。这

    是一个主动的方法,它大大方便了求助者, 使他们能够 足不出户便得到帮助,体现了社会对这些贫弱群体的关 心和重视。

    五是免费为贫弱群体充当法律顾问,加强与社会各 界组织的联系与合作。来自社会各界的力量能壮大法律 援助的工作效率和覆盖范围。与公检法、工会、妇联、 残联及其它社团组织和法学院校的联合, 均能协调、高

    效能地的建立功能齐全的有效机制。

    六是高等院校将法律援助和法律诊所教育相结合, 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在其较为 短暂的发展中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得到救助的群众的拥 护和普遍支持。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公正化、 平等化

    铺就了一条法治绿色通道。

     我们要研究解决当前法律援 助工作中面临的现实问题和制度中不完善的地方, 实事

    求是,与时俱进,积极改进,在摸索中推进我国法律援 助事业。相信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法律援

    助制度必将在我国司法体系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相信有

    政府的支持,人民的关注,中国法律援助制度一定会日 益完善,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全面建设小康 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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