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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人事政策与法规试题_2017劳动人事法规政策

    时间:2018-11-06 06:37:34 来源:小苹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小苹果范文网手机站

      劳动是主体、客体和意义的内涵集成体。有关劳动人事的政策法规有哪些出台的相关规定。关于劳动人事法规有哪些值得关注的新消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劳动人事法规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17劳动人事法规政策

      2017劳动法工作时间规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950325

      【实施日期】 19950501

      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第8次全体会议通过

      修改内容

      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二、第五条修改为:“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三、第七条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四、第九条修改为:“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本决定施行前,国务院1994年2月3日发布、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继续有效。

      国务院规定

      (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探亲假期最新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

      (3)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此外,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5条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6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需要指出的是,对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是否有探亲假,国家无规定。因此,这类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考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有关探亲假的规章制度。

      职工的探亲假,怎么休

      探亲假作为一种福利待遇,旨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那么,所有的职工都可以休探亲假吗?休假时对工资有何影响?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本文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提供关于职工的探亲假,怎么休的参考。

      1、少数人的福利

      不是人人都能享有探亲假的待遇,私企职工排除在外。《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对于探亲假的适用主体做了限制性的规定,只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才能享有探亲假:

      (1)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

      (2)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3)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夫妻双方都享有探亲假的,只能由一方享受探亲假的待遇。而且《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还对上述情况中的相关概念做了具体解释:

      (1)《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指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2)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3)“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2、探亲假的待遇

      (1)假期时间

      A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B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C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因此,根据此规定,职工在休探望父母和配偶时,除了法定的探亲假,用人单位还需要给予路程假,路程假不计算在探亲假内。

      职工与配偶、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按《探亲规定》每年探望配偶一次,每四年探望父母一次。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住在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和延长探亲假期。

      (2)工资待遇

      A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B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关于探亲假往返路费的计算标准,各地都对其计算基数存在不同的规定,具体实施可以参考各地的具体规定。

      劳动者需要多关注相关的法律法规,符合条件的职工都可以依法休探亲假。

      劳动法停薪留职具体规定

      (一)停薪留职的对象

      停薪留职的对象,主要是企业中富余人员、企业的科技人员、技术工人以及其他职工要求到我省城乡创办、领办企业特别是到乡镇企业、贫困地区从事科技开发、承包、兴办开发性企业的,也可以停薪留职。

      (二)停薪留手续的办理

      1.要求停薪留职的职工,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单位批准。企业与批准停薪留职的职工应签订停薪留职合同,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备案。

      合同由双方共同商定,其内容应当包括:停薪留职的期限(不超过3年)、停薪留职期间工资和劳保福利待遇的处理、工龄计算以及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等。

      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所在单位按违反劳动纪律处理。

      2.停薪留职职工在合同期满后,仍回原单位复职,原单位无法安排的,可以按照省劳动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劳动制度改革,为企业安置部分富余人员的意见》(劳计字 [1992]第161号)处理,如果原单位并入其他单位或已撤销的,由合并后的单位或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安排,无法安排的,也按照省劳动局劳计字(92)第161号文件规定处理。

      (三)停薪留职期间有关问题的处理

      1.工资待遇问题:在停薪留职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包括房贴)等,本人标准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保留。

      2.劳保福利待遇问题: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不享受原单位的各种福利待遇、劳保津贴和劳动保护用品。

      3.工龄计算问题: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等,缴纳的可以计算连续工龄,不缴纳的不计算连续工龄。其缴纳的数额(含个人缴纳部分),不少于职工在停薪留职前月工资总额的25%,职工停薪留职期间或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符合退休年龄时,由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

      4.工伤事故处理问题: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被聘用的,正常死亡或伤亡或发生伤亡事故,由聘用单位负责处理,造成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其各项费用由聘用单位负责。

      职工停薪留职后自谋职业的。如发生正常或意外伤亡事故的,一律作为非因工处理。其抚恤费用原单位按有关规定发给。

      5.职工在停薪留职合同期满要求继续停薪留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向原单位申请,经批准后续订停薪留职合同;如在合同期满后又未办续订手续的,15天内不回原单位报到的,原单位可以除名。

      6.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被司法机关送去劳动教养、被判刑的,原单位可以按辞退或开除处理。

      (四)有关规定

      1.职工经企业批准停薪留职的,其在原企业的工资总额,可以由原企业留作工资储备金使用。

      2.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要求调动工作的,原单位应当支持。如属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必须双方协商,经企业同意的,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3.经批准停薪留职的职工,不得私自带走原单位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成果,对私自带走技术资料或科研成果的,或因私自带走技术资料和科技成果给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职工和受益单位应当赔偿。

      4.经批准停薪留职的职工,不得私自带走原单位的工具设备特别是精密仪器,一经发现,由原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送交当地司法部门处理。

      5.对批准停薪留职的职工,原单位应当帮助安置好他们的家属生活,如住房、子女上学等,不能歧视。

      6.执行停薪留职合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仲裁机构协调处理。

      7.本通知不适用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停薪留职可参照执行

    2017劳动人事法规政策相关文章:

    1.2016-2017新劳动法工作时间规定

    2.2017-2018年劳动法国家休假管理规定

    3.2017-2018新劳动法规定辞退赔偿规定

    4.2017年劳动法对请假的相关规定

    5.2016-2017劳动法对试用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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