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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妇女普法知识讲座讲稿

    时间:2020-09-16 08:53:58 来源:小苹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小苹果范文网手机站

     学法守法 增强维权意识

     永安社区普法讲稿 尊敬的各位美女们,大家好!

     受镇妇联主席、纪委徐书记、妇联唐书记安排,社区领导邀请,今天很荣幸与同在座的美女们一起学习有关法律知识,共同普及法律知识。我讲的主题是《学法守法 增强维权意识》,分“依法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规定”、“关于《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婚姻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三大部分学习内容。

     一、 关于依法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规定 我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婚姻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都相应制定了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现归纳如下六大基本权益:

     1 1 、政治权利:国家保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义务,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我国原国务院副总理吴仪、现国务委员刘延东、司法部长吴爱英都是妇女中的杰出代表,各级党委班子成员必须有一名女性,还有各单位妇代会主任等)。

     2 2 、文化教育权益: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

     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原独女中高考加分),并要求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如女生住校中一年四季保障有热水)。

     3 3 、劳动权益:国家保障妇女享有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录用标准。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应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工资、假期),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合同。

     4 4 、财产权益: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如调整责任田时关于妇女责任田的保障问题)

     5 5 、人身权利: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婚后男子限制妻子出门);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应由女性工作人员搜身);

     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妇女。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6 6 、婚姻家庭权益: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或生育小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有权提出。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夫妻共有、共同租用或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应当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解决。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二、关于《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反家庭暴力法》是 2016 年 3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而制定的,其中有六大看点、三大亮点值得我们学习。

     1 1 、六大看点一:婚外暴力纳入治安刑法调整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

     侵害。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具有婚姻、血缘、扶养等亲密关系的人们之间的。根据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说明,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没有实质区别,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陈学美与徐桃香同居关系案)

     看点二: :

     发现家暴未报案或将担责

     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民事行为能力或年老、重病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未依照上述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社会各种力量协同参与、系统应对。司法行政机关、居委会、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新闻媒体、共青妇女组织因其工作性质和职责,是预防家暴的重要力量。对遭受家庭暴力、儿童的保护需要设计一套社会和国家主动干预的制度,其中包括,必须明确能与儿童亲密接触的人员的的强制报告义务,以及不报告应负

     的法律责任,以确保侵害案件及早被干预。

     看点三: : 警方可对轻微家暴书面告诫

     家庭暴力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书面告知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并将告诫书抄送这受害人在所地成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

     告诫书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为督促加害人改正而作出的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虽是软法范畴,但对家庭暴力行为的防治和惩戒具有重要作用。例如,告诫后施害人又有家庭暴力行为的,必要情况下,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处理该案件的酌定从重情节等。

     看点四: : 破解家庭暴力举证难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家庭成员之间出于维护家庭声誉和家庭完整的顾虑,往往不愿意站出来指证,也很少注意保护证据材料。法院应发挥司法能动性,依职权调取、收集、保全相关证据。医疗机构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医疗记录可以作为暴力发生及其产重程度的证据。是今后受害人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依据。

     看点五: : 受害人可申请家庭“禁止令”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赡养、抚养、收养、继承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包括,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再次加害。责令加害人迁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处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首要目标是保护受害害人,而非惩罚加害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能够防止家庭暴力演变变成恶性刑事案件,将事后惩罚变为了事前保护,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具有重要意义。

     考虑到施暴人对家庭财产的经济控制很可能造成受害人人身安全的隐患,如果要求受害人就家庭财产问题另行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既不经济,也徒增负担,因此保护范围应当扩展到与受害人人身安全相关的财产领域。

     看点六: : 监护人施暴将被撤销监护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依法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但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监护人向被监护人(例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的,除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依法被中

     止或撇销监护人资格。对此,我国《民法总则》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已有关于撒销监护人资格的原则性规定,《反家庭暴力法》在现有法律基础上做了进步细化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以及基层社区应当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预防对末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2 2 、 《反家庭暴力法》在制止家庭暴力方面三大亮点是:

     一 是强制报 告。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其他单位,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我们在法律上规定,对于不报告的情形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告诫书。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处理以后,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那么公安机关就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可以给他出具一个告诚书。这个告诚书要记录加害人的身份问题、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的警告,并且这个告诚书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家庭暴力案子的证据。

     三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状况,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受理。对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强制、威吓无法进行申请的特殊人,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还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必须受理,人

     民法院一般情况下在 72 小时要做出裁定是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特殊情况须在 24 小时内做出。

     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由冯远征、梅婷主演,剧情:医院外科医生安嘉和(冯远征饰)是众人眼中一等一的好男人,他的事业一帆风顺,然而他却是一个有家庭暴力倾向的丈夫,梅湘南(梅婷饰)是他的第二任妻子,由于她有一段不堪回首的往事又难以启齿(曾被强奸),不料丈夫最终起疑心,家庭暴力的阴影开始在二人之间滋长,恰巧一次家庭暴力行为被对面邻居叶斗拍了下来,为了不影响自己的前途,安嘉和向叶斗取回底片时失手将其杀死。自此,安嘉和走上了不归路,不仅家庭暴力在迅速升级,为人也渐渐变得心狠手辣,后在安嘉和弟弟安嘉睦(警察)及记者郑同的帮助下,最终双方离婚,安嘉和受到法律制裁。

     三、关于《婚姻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于 2001 年 4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全文共分为 6 章,包括总则、结婚、 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共 51 条,并有 5 个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现依次对恋爱、结婚、离婚每个阶段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简单的共同学习。

     (一)、恋爱中即结婚前相关法律规定

     ①在男女恋爱中,为了增进感情,男女双方都会赠送对方一定的钱财或者礼物。但这种给付是否需要返还?据报道,男女双方恋爱 3 年转账 10 万分手后能不能要回?最近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一起前男友诉女友不当得利纠纷案。这要要看男女方是否是自愿给付、给付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什么。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对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以普遍的男女朋友为例,如果男方给付单纯是为了博取女方欢心,而且不是以结婚为目的自愿给付,给付金额也与给男方经济条件相当,那么该给付就属于赠与,不应予以退还。如果给付方转款是应女方作为结婚条件的给付,或者女方以分手为目的要挟转款,此种转款应当予以退还。

     ②结婚前的房产归属。李先生为某高科技公司项目经理,林小姐为某中学的一名教师。2008 年 9 月,两人经朋友介绍相识,两人随即确立恋爱关系。2008 年 12 月,处于热恋中的李先生和林小姐决定购房结婚。二人看中一套房产,该房产总价 170 万元。于是李先生用其个人积蓄支付了该房产首付款 60 万元,并以其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 110 万元,每月贷款本息也由李先生偿还。李先生为表示对未婚妻林小姐的爱意,将该房产登记在李先生和林小姐双方名下。然而,随着交往的深入,李先生和林小姐开始因琐事不断发生争

     执,双方关系逐渐恶化。2009 年 6 月,双方一致同意分手。但双方对所购房产如何处理产生纠纷。在此, 根据《物权法》的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因此,按份共有的份额是按照出资额来确定的,林小姐没有出资,份额也应为零。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为了达到利益的平衡,判决结果与法律的规定还有一些差距,这也成为一种诉讼风险。因此,情侣购房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并要保存好出资证明,以便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尽量减小损失。

     ③在结婚之前,关于索要彩礼及返还的问题。只要是以结婚为目的索要的彩礼,一般不予退还,除非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上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 )结婚相关法律规定 1 、结婚。

     法律上称为婚姻成立。是指配偶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配偶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由

     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我国法定结婚条件分两方面。

     (1)、积极条件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积极条件包括①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2)、消极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符合上述条件的,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 、结婚证的作用 ①.结婚证就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如果你办理小孩的出生证、上户口,结婚证是有用的;如果你办理出国手续,结婚证是有用的;.如果你去银行借款,银行会让你提供结婚证;.如果你将自己的房子过户给别人,房产管理部门会要你的结婚证;你的财产需要办理继承手续,相关部门会要你的结婚证;.如果你需要移民,相关部门会要你的结婚证;.孩子长大后户口

     的迁移要用父母的结婚证;.离婚也需要结婚证。

     3 、非法同居的概念 非法同居也称为非婚同居,第一种情形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第二种情形是已婚领证有配偶跟异性同居生活,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 1994年 2 月 1 日以后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均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如此一来,同居中的男女双方不具有配偶的身份关系,双方分手时,法律难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尤其在财产分割、相互扶助等方面,极易产生纠纷,但又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障,因为同居关系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

     非法同居的法律后果 (1)《婚姻法》第 32 条第 3 款第 1 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据此提出离婚。

     (2)《婚姻法》第 46 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总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总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另外,如果一方是已婚并且处于婚姻存续期间而以夫妻名义进行公开同居的话,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即重婚罪。这样的罪名是属于不告不受理的,也就是说需要由原告的起诉法院才会受理。

     (三)离婚 1 1 、离婚的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并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诉讼离婚的程序 离婚起诉前的准备工作:男女方的身份证信息(即身份证或户口本或派出所的户籍证明)、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到婚姻登记开婚姻状况证明,事实婚姻、非法同居除外),

     离婚的民事诉讼状一式三份(原、被告的身份状况、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具状人签名)。

     起诉至法院受理,法院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如决定立案后,会在一个月(或三个月内,公告开庭时间)通知对方具体开庭的时间和地点。

     3、离婚中需要解决的事宜 开庭审理中你如果作为原告起诉离婚,一般是三个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的抚养及抚养费支付问题。3、婚后共同财产如何分割。针对上述三个诉讼请求在庭审中要提供相关证据,否则会承担败诉的风险。一、婚姻家庭矛盾引起离婚正常理由一般是:1、感情不和分居二年以上。2、婚后性格合不来,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对方有家庭暴力行为。3、对方婚外情或重婚。4、对方不尊重自己,大男子主义或平时好逸恶劳,不管家庭老小生活或存在赌博、吸毒等恶习等等各种理由(但也有自身存在问题,需要解决婚姻关系,不想维持这段婚姻的),不管怎样都需要提供对自身有利的证据来证明其婚姻关系已达到破裂程度。二、婚生小孩的抚养及抚养费支付问题。在协商不好的情况下,婚生小孩一般不改变其生活学习的环境下判决,再就是谁的条件好,就有利小孩的抚养,从双方的经济、生活环境等考虑,但也要证据证明。抚养费按城镇或农村户口的标准计算,如一个小孩判决给你抚养,则对方需

     每年支付城镇约 1.2 万,农村按每年约 8 千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包括生活、教育、医疗费用),但特殊情况下不影响再追加费用。三、婚后共同财产问题。法律规定总的原则是夫妻婚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权,但从实践处理上看不是十分好操作,夫妻财产包括房屋、有价证劵、存款、固定设施、投资款、债权等等。比如房屋的处理,是父母赠与还是婚后购置,是按揭还是已抵押贷款,是双方都要,还是双方都不要,还是都赠与给孩子,有些财产可以查询的到,有些财产根本无法查、无法评价,这些都是离婚时会应当考虑的实际法律问题。

     下 (四)、跟大家分享一下 11 个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关注的《婚姻法》相关常识。

     1、拿了结婚证,没有举行结婚仪式,是否是真夫妻?

     2、举行了结婚仪式,未及时拿结婚证,是否受法律保护,是否是真夫妻? 3、不在一起了六个月,是否是离了婚? 是否是合法夫妻取决于有没有结婚证,而不取决举行结婚仪式。拿了结婚证,没有举行结婚仪式,也是真夫妻。

     我国《婚姻法》规定只有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才算合法夫妻,举行了结婚仪式,未及时拿结婚证,不受法律保护,不是真夫妻。

      4、起诉离婚后,是否一定离的了?

     5、民政部门办理的离婚证与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是否具有一样的法律效力? 6、想离婚到什么地方去起诉?(哪里法院受理)

     只要没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均认定存在婚姻关系 法院判决离婚需要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司法实践中第一次起诉离婚通常不会判决离婚的。法院判决夫妻双方是否离婚并不是看第几次起诉,而是要看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只要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通过法庭审理最终认定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即使被告方坚持不离婚,法院也会依法判决离婚,比如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已经分居满二年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使一方再坚持不离婚,结果也是要判决离婚的。如果第一次判决不离的话,过六个月后,仍然可以再次起诉,但过六个月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原告出现了新的理由,新的事实,也可以在六个月内起诉。

     由法院下发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与民政部门所颁发的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持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者,不需要再换成离婚证。离婚证与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的区别在于,婚姻登记系统里并没有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记录,因此如果再婚,除身份证或户口本外,当事人需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证明自己的单身身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夫妻双方不在住所地的离婚案件管辖进行了 特别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婚后孩子的探视权能否取消?

     8、父母与子女签订断绝父(母)子(女)关系有效力吗?

     9、配偶与他人同居是否就是重婚?

      10、配偶的债务是否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 对方提出要见小孩的要求是没有办法拒绝的,探视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对方有过分的行为可以报警,自己是不能决定不让对方探视孩子的,中止探视权要由法院来判定。经裁定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合法夫妻的无过错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属于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和离婚时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但这种行为并不违反《刑法》的规定,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则构成重婚,应依法受到《刑法》的处罚。是否属于重婚或者属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区别的关键在于同居双方在同居期间是否“以夫妻名义”。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1、亲生的父(母)子(女)关系除了死亡销户外,都是无法解除的,而且去世后关系也不算是解除,只能说相关的赡养义务没有了。所以子女与父母之间即使签订断绝关系的声明或协议都是无效的。

     2、非亲生子女(含领养、继子女等)与父母间解除关系除了一方去世以外,还可以从法律关系变动上来解除,比如再婚的夫妻离婚后,继子女(继父母)的关系就不存在了。

     11、离婚诉讼中,对方不到庭,能否离婚? 总之,法律是你们的保护神,法律是你们的娘家人,希望所有的女同胞们在工作中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在生活上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最后祝在座的每一位女同胞生活美满、家庭幸福、永远美丽!永远快乐!

     谢谢大家!

     按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原告能够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充足证据,法庭可缺席审理,依照证据可进行缺席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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