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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监管服务中心机关办公楼加设电梯维修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688

    时间:2020-09-23 11:38:07 来源:小苹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小苹果范文网手机站

     采购编号:5101012020001718

     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监管服务中心机关办公楼加设电梯维修改造项目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监管服务中心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共同编制 2020 年 08 月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 3

     第二章

     磋商须知 ........................................................................................................ 5

     第三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 及其他商务要求 ........ 25

     第四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 36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 37

     第六章

     评审方法 ...................................................................................................... 59

     第七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 70

     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和图纸 .................................................................................... 149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受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监管服务中心委托,拟对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监管服务中心机关办公楼加设电梯维修改造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已通过本次采购资格审查并随机抽取选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5101012020001718 2.采购项目名称: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监管服务中心机关办公楼加设电梯维修改造项目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三 、 采购项目简介:

     本项目共一个包,采购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监管服务中心机关办公楼加设电梯维修改造供应商一名。

     四、定向采购情况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五 、 邀请 供应商

     本次竞争性磋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本项目实行资格预审,并从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中邀请随机抽取选中的供应商进入磋商。

     六、 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 的资格 条件 。(详见资格预审文件)

     七 、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 2020 年 8 月 25 日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上午 9:00-12:00,下午13:00-17:00 ( 北 京 时 间 , 法 定 节 假 日 不 售 卖 )

     在 我 司 指 定 网 站(http://sale.scbid.net)购买,具体购买流程详见该网站的“在线购买流程”。磋商文件提供后不退,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八 、递交响应文件 截止时间( ( 参加 磋商的时间) ) :2020 年 9 月 4 日 13:30(北京时间)。

     九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或没有密封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文件接收时间:0 2020 年 年 9 9 月 月 4 4 日 日 13:0 00 0 (北京时间)到 0 2020 年 年 9 9 月 月 4 4 日13:3 30 0 (北京时间)

     十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0 年 9 月 4 日 13:3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 一 、磋商 地点: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开标厅(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0 800 号天府四街 6 66 号航兴国际广场 1 1 号楼 7 17 楼)

     十 二 、供应商信用融资:

     1、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 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和贷款流程申请信用融资贷款(具体内容详见采购文件附件“川财采[2018]123 号”)。

     2、为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成都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制定了《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成都市范围内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的中小微企业可向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银行提出融资申请(具体内容详见采购文件附件“成财采[2019]17 号”)。

     十 三 、 联系方式

     采

     购

     人: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监管服务中心

     地

     址: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一段 9 号 联 系 人:许老师 联系电话:028-86911721 采购代理机构: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800 号天府四街 66 号航兴国际广场 1 号楼 17 楼

     邮

     编:610072 联 系 人:向先生 联系电话:

     028-87797776-669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定向采购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政府采购预算:91.4万元。

     报价超过采购预算,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3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最高限价:83.45338万元。

     报价超过最高限价,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4 本国工程 (实质性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的规定,本项目采购本国工程。

     5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 85%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 90%,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工程及其有关的货物、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6 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一、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实质性要求)

     1.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按照 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参与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7 节能、环保及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一 、 节能、 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相关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的,供应商应按上述要求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优先采购范围的,按照第八章《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规则进行加分。

     注: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

     二 、 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按照第六章《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规则进行加分。

     8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9 履约保证金 金额:采购合同总金额的5%。

     交款方式:履约保证金可以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包括网银转账,电汇等方式)。

     收款单位: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监管服务中心(成都市检查井盖监管服务中心)

     开 户 行:工行沙河支行营业室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银行账号:4402211009006983297

     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注:提供保函的的担保机构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关资质和偿付能力的担保机构。保函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必须要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能够进行查询,否则将取消成交资格,采购人将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履约保证金退还方式:按照缴纳方式退还。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质保期满后无遗留问题和违约行为的,在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责任。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供应商损失。

     10 磋商文件咨询 联 系 人:向先生 联系电话:

     028-87797776-669 11 磋商过程、结果咨询 联 系 人:向先生 联系电话:

     028-87797776-669 12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 系 人:张女士 。

     联系电话:028-87793103/87796339/87797837转886。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800号天府四街66号航兴国际广场2号楼22楼。

     13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项目问题询问:

     联 系 人:向先生 联系电话:

     028-87797776-669 标书售卖系统注册及网上报名询问电话:028-87793117、028-87797837转802 标书售卖系统技术问题询问:

     028-83166773转734 服务质量投诉:

     028-87793117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800号天府四街66号航兴国际广场2号楼22楼。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4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 系 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028-87793103/87796339/87797837转820/725。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800号天府四街66号航兴国际广场1号楼17楼。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供应商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

     15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成都市财政局监督办公室。

     联系电话:028-61882648 联系地址:成都市锦城大道366号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6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 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 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违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7 成交服务费 1、服务费以成交价金额为基数,参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有关规定收取。

     2、服务费收款单位: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3、本项目成交服务费由采购人承担。

     18 合同分包 ☑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 □本项目接受合同分包;具体要求如下:

     1.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2.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3.本项目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 19 声明承诺提醒 关于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承诺,项目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如有必要将核实供应商所作承诺真实性,如提供虚假承诺将报告监管部门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20 中小企业政府采购 信用融资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成交的中小企业无需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可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相关政策规定内容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

     二、总

     则

     1 1. . 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采购项目。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 采购主体

     2.1 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 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监管服务中心 。

     2.2 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3.

     合格供应商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

     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6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7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 联合体竞争性磋商( 本项目允许联合体参加 )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

     人承担连带责任。

      7 7. . 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8 8. . 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8.1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8.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8.3 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8.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9. 资格预审文件的构成 (详见资格预审文件)

     10 .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 .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 .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5 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 供应商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前,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本项目的更正公告,以保证其对磋商文件做出正确的响应。供应商未按要求下载相关文件,或由于未及时关注更正公告的信息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更正通知通过供应商报名时备注的电子邮箱发送至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在收到相应更正通知后,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如供应商未给予书面回复,则视为收到并认可该更正通知的内容。

     11.4 供应商认为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

     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 响应文件的组成 (实质性要求)

     13.1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

     13.2 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页数过多时可分册装订。

      14. 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组织单位就有关磋商采购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主要部分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嫌虚假响应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4.3 如因未翻译而造成的响应文件无效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5 .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 (实质性要求)

     16.1 供应商应认真核实本项目的工程量清单。

     16.2 所有报价一律以人民币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非人民币币种的报价。

     16.3 供应商的报价是其响应本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16.4 本项目合同价格形式为 固定单价合同。

     16.5 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为固定单价合同(本条适用于固定单价合同项目)。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扉页(仅指投标总价扉页,下同)应由注册或登记在本单位的造价人员签字并盖执业印章。除此之外,造价人员无需在响应文件其他任何地方签字或盖执业印章。供应商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应在响应文件中附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由注册或登记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造价人员签字并盖执业印章。

     供应商最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金额详见“供应商须知附表”)的, 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供应商在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即首次报价)应按采购文件及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列出报价的构成及明细,包括但不限于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及税金等。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金额、暂估价、规费及税金应按工程量清单(总说明)的要求计取。

     供应商对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单价未填报或填报为零的,视为单价遗漏。出现单价遗漏情况,视为其费用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价格)之中。如成交,供应商应完成该项目,但该项目不得另行计价。

     供应商提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符合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以及清单说明的要求。当供应商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一)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与采购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描述的实质性内容一致的除外)、计量单位、工程量与采购文件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 (二) 供应商未按采购文件工程量清单总说明规定或其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证书中的规费标准(采购文件工程量清单总说明无规定时)计取规费的; (三) 采购文件明确了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或费率并要求按此金额或费率填报而供应商填报错误或未填报的; (四)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暂列金额未按采购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金额

     填报的; (五)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未按采购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的; (六)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专业工程暂估价未按采购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金额填写的; (七)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计日工未按采购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数量进行报价的; (八) 当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何单价、合价或总价,出现两个及以上金额的。

     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只有一个总价,且相对首次报价有调整(上调取“+”,下调取“-”),则该调整金额将会以百分比(A)形式套用于首次报价中除暂列金额、专业暂估价以及包干费用以外的各项目单价,调整后的单价(B)作为工程变更及竣工结算的依据。百分比(A)计算如下(保留两位小数):

      (±)调整金额

      百分比(A)=

      ×100% 修正后的首次报价-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包干费用 调整后的单价 B =修正后的首次报价中的单价×(1 + A)

     17. 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 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3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供纸质响应文件。

     18.3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

     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4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注: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5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6 要求提供纸质响应文件的,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7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签署、盖章(第六章 2.4.6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

     18.8 提供纸质响应文件的,除另有规定外,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

     )

     1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供应商密封完善后接收。

     20. 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时,用正楷填写本磋商须知附件一“递交响应文件签收表”然后将签收表和响应文件一并递交给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20.2 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报价时递交。

     20.3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相关规定不予退还。

     21.4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资格预审和评审

     22. 资格预审

     22.1 本项目资格预审已按资格预审文件完成。

     22.2 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 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 本项目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3 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

     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得分均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由采购人随机抽签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4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成交候选供应商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2 24 4. . 成交结果

     24.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4.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4.3 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 25 5. . 成交通知书

     25.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5.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 26 6. . 签订合同

     26.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6.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6.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6.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后一位序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依此类推。

     26.5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 27 7. .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7.1 本项目合同接受分包与否,以“供应商须知附表”勾选项为准。

     27.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7.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 28 8. . 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9. .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 30 0. .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0.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0.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 31 1. . 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 32 2. . 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 33 3. . 履行合同

     33.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3.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 34 4. . 验收

     34.1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34.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报告办理相关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 (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 35 5. . 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付款详见第三章规定的付款方式。对于满足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 30 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八、磋商纪律要求

      3 36 6. . 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7.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8.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39. (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24

     附件一 :递交响应文件签收表

     递交响应文件签收表

     项目名称:

     采 购编号:

     采购时间:

      采购地点:

     包号

     供应商

     制造商

     递交时间

     密封合格与否

     (签收人确认)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年月日 时分

     □是

     □否

     电话:

     传真:

     手机:

     签收人:

     备注:本递交表一式两份,接收人签字后生效,由递交人和接收人各执一份。请以正楷字填写,各项目内容,“递交时间”、“联系人”请在现场签收时填写。

      25

     第 三 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

     及其他商务要求

     本章采购需求中标注 “*” 号的条款为本次 采购项 目的实质性要求, 投标人必须 全部 响应 。

     一、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一段 9 号,为成都市城市道路桥梁监管服务中心机关办公楼加设电梯。原办公楼为多层钢筋砼框架结构,修建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由于当年经济与技术方面的原因,房屋在修建过程中未设置电梯。为提高人员办公效率,对办公楼现有通行系统进行提升改造,拟在既有办公楼外侧增设垂直升降电梯。

     二 、采购范围及内容 :

     本项目共一个包,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范围。

     三、编制依据

     (一) 《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及改造技术规程》(DBJ51/T033-2014); (二)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15); (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 (四)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五)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 (六)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 (七)《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程》(CECS24-90); (八)关于印发《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川建房发[2015]422 号; (九)《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50068-2018); (十)《钢结构设计标准》 (GB50017-2017); (十一)《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2); (十二)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 年版));

      26

     (十三) 《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2011); (十四)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1); (十五)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 (GB 50018-2002); (十六)《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0-2010(2015 版); (十七) 原设计施工图资料; (十八)施工图设计文件; (十九) 其它相关规范、标准。

     * * 四、 商务 要求

     【一】施工工期 工期总日历天数 60 个日历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实际竣工或完工日期以监理及采购人签认的竣工或完工日期为准。

     【二】付款方式 1、预付款 合同价的 30%,(其中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款、农民工工资预付款以及材料设备预付款)。预付款在签订合同且供应商提交了履约保证金之后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供应商。

     2、进度款 本工程按照形象进度支付进度款,进度款分三次拨付:形象进度完成 60%时,经监理人、采购人确认后拨付合同价(扣除暂列金后)的 60%,且一次性扣回预付款;形象进度完成 90%时,经监理人、采购人确认后再拨付至合同价(扣除暂列金后)的 85%(若施工过程中动用暂列金,则竣工验收后拨付实际发生暂列金额的 50%)。待竣工验收合格且竣工结算审核结束后发包人向供应商支付至结算审核金额的 100%。

     【三】验收标准

     满足设计文件及相关施工验收规范的合格要求。

     【四】质量保修期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本工程招标文件、设计文件、合同等涉及的全部施工范围和内容。

     2、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竣工验收之日起 24 个月。

      27

     【五】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的 5%。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以银行电汇或转账支票的方式向采购人提交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也可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保函担保金额为合同价的 5%。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在质保期满后无遗留问题和违约行为的,在 30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六】违约责任 (一)供应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下列之一行为,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对造成的损失供应商须承担赔偿责任。

     1、供应商在合同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更换响应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的;遇特殊原因需更换未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招标人同意的。

     2、供应商未按照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所有机械设备、材料及施工工艺履行合同,无法满足维护整治质量、安全及工期要求的。

     3、供应商在施工过程中拒不按照招标人审定的施工方案实施,影响维护整治质量、安全和工期要求的。

     4、供应商未按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的。

     供应商应严格遵守合同,除合同其他条款已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如发生下列任一行为,供应商还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供应商除应负相应赔偿和法律责任外,甲方还可按以下标准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 5000 元~50000 元):违约金为 1000 元~5000元/ 起; 严重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 50000 元~100000 元或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违约金为 2000 元~5000 元/起; 重大质量事故(工程报废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000 元以上):违约金为 10000 元以上。

     2、供应商使用的工程材料必须满足设计及合同文件的规定,在材料进场后施工单位应送检,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采购人及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抽检,若不满足要求,供应商立即进行更换,更换后再次进行检验,若经采购人或监理

      28

     人检验仍然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向供应商处以 5000 元/次的违约金,且由此增加的工程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供应商承担。

     3、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除承担相应赔偿和法律责任外,甲方还将根据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要求供应商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每重伤 1 人,违约金为人民币 20000 元;每死亡 1 人,承担违约金 50000 元。

     4、若供应商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供应商承担的违约责任如下:

     无特殊原因,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逾期时间≤3 天

     违约金:2000 元/天; 3<逾期时间≤30 天

     违约金:5000 元/天; 逾期时间>30 天 违约金:10000 元/天,同时采购人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如出现因供应商原因导致工程不能按工期完工或工程关键线路里程碑时间拖延 10 天以上等特殊情况时,采购人有权对供应商的施工任务进行调整。采购人下达指令后供应商应立即执行,双方责任等相关问题的协商和解决不得影响对采购人指令的执行。若供应商拖延执行指令工作,则视为供应商严重违约。发生此类拖延,每拖延一天,供应商应向采购人赔偿损失 5000 元。

     5、如供应商违反规定,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及其他主要人员的或项目经理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则应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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