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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化公司股东大会工作总结

    时间:2020-12-05 11:01:35 来源:小苹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小苹果范文网手机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会议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会议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召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会议按照《公司法》(或:本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应出席股东____人,实际出席股东____人,其中,股东________委托_______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股东______在知晓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的前提下,自主决定不出席本次会议,放弃对会议讨论事项的表决权。出席股东共代表本公司股份________%表决权。

    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或:本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内容如下:

    ⑦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______%通过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变更为经理担任(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变更为董事长担任)的议案(注:适用于法定代表任职情形变更);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______%通过了免去______、______、______董事职务,重新选举(或:委派、指定)________、______、______为董事;
    免去______、______、______、监事职务,重新选举(或:委派、指定)_____、______、______为监事的议案(注:适用于董事、监事变更)。

    主持人签名:

    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年 月 日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报道

    (在线2011/1/11报道)1月的北京阳光明媚,11日下午.迎来了2011年第一次季度股东大会。.于1月11日下午16:00时在北京大饭店大酒店盛大举办了季度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是继公司2013年.公司股权授予大会顺利召开后的又一次重要会议。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先生主持,公司全体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合伙人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大会是决定公司重大问题的最高权力机构,大会的召开体现了这一点,会议审议了一系列关乎公司发展大计的重要文件。大会的召开标志着公司治理方式朝着更加民主、更加规范的方向前进。这是公司第一次以股东大会的形式确定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发扬了公司民主管理风格。董事长.激情盎然、风趣直爽的讲说,与会股东们积极的探讨,相关人士对公司未来发展大计的参与讨论,使大会现场气氛庄严而又不失热烈!

    大会的胜利召开让人们有理由相信:.的未来值得期待!未来将更加美好!

    公司总经理兼营销总监对市场运营状况、前景分析、市场战略规划布局进行了详细深刻的讲说。企业产销形势一片大好,订单饱满,产能增长,有些已经排到年底,超出预期,在....................................电子行业已属强势发展的领头者,2013年,公司保持了2年以来的良好经营发展趋势。..........................201.................

    会上各股东们作了述职工作报告,全面总结了去年一年来及开年至今的工作做法及取得的成绩,并阐述了未来的工作目标、发展愿景,公司高效的生产、良好的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前景得到了全体股东的一致认可。

    相信,借季度股东大会的召开,在全体.人的共同努力下,.一定会取得更佳的经营业绩回报全体股东的倾心与厚爱。.全体员工也将在这成就自己的梦想(即企业三大梦想之——实现全员持股,成为管理最先进,最具创造力,最具活力的企业)。

    大会结束时,全体参会人员愉快地进行了工作晚宴,在愉悦的气氛中讨论各自对公司的发展期望与目标,2013年.公司季度股东大会取得了圆满成功。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13年9月17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确定股权登记日,截至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

    1 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每年召开次数不限。

    第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八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公司各股东。

    第九条

    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股东授权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出席会议的股东向公司登记的日期;

    (七)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应根据情况另行通知召开时间,但股权登记日不因此而重新确定。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3 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内容及提案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十四条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第十五条

    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向公司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4 第十六条

    对于第十五条所述的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相抵触,且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二)程序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十七条

    选举董事、监事,应将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单独的提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股东有权提出董事候选人。每一提案中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公司股东有权提出监事候选人。每一提案中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代表担任监事的人数。

    提案人应当向董事会、监事会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由董事会、监事会对提案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十九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5 第七章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资格确认

    第二十一条

    由董事会确定股权登记日,截至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为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第二十二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如授权委托书未载明行使表决权指示,视为该股东代理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为确认出席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参会资格,必要时,大会主持人可让公司职员进行必要调查,被调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章

    会议签到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6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参会人员按第七章的要求,出示证件,并在签名册上签字。

    第九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议题的审议程序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可设立股东大会会务组,由董事会办公室秘书具体负责准备股东大会文件、会议组织和记录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设立前,由董事会办公室主任代行相关职责)、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章

    股东大会议题的审议程序

    第三十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案顺序逐项进行。必要时,也可将相关议题一并讨论。股东大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三十一条

    主持人或其指派的人员应就各项议题作必要的说明或发放必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就过去一年的工

    7 作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

    第三十三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四条

    股东的质询:

    (一)股东可就议程所列议题提出质询;

    (二)主持人可就股东质询作出回答,或指示有关负责人员作出回答;

    (三)股东质询不限时间和次数;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当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1.质询与议题无关;

    2.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的共同利益;

    3.其他重要事由。

    第十一章

    股东大会表决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应予以表决。每个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选举董事除外)。表决方式为记名式投票表决。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8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任何变更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读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疑义,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十二章

    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四十条

    决议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保证决议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十三章

    股东大会纪律

    第四十一条

    已办理出席股东大会登记手续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聘请的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可出席股东大会,其他人士不得入场,已入场的大会主持人应当要求其退场。

    第四十二条

    审议提案时,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可要求发言,发言包括书面发言、口头发言。

    与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大会主持人

    9 批准者,可发言。

    第十四章

    股东大会纪录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大会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同由董事会办公室保管,保管期为五年。如果股东大会表决事项影响超过五年,则相关的记录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

    第十五章

    休会与散会

    第四十五条

    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休会。大会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主持人方可以宣布散会。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本规则所称超过、少于、过,不包含本数。

    10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与《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办公室。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 www.dawendou.com 时间:2015-05-11 来源:

    (2014年10月20日证监会公告〔2014〕4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
    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就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进行表决的,应当对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的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第四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五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监管措施

    第四十七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上市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证券交易所有权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

    第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 对发行外资股的公司的股东大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
    “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20号)同时废止。

    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法》规定,特制定本公司的运行结构及相关的职责、权利、义务。

    公司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权力机关、它是全体股东参加的全会,而不应是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不能亲自到会的,应委托他人代为出席投票,以体现全体股东的意志。

    股东大会是企业经营管理和股东利益的最高决策机关,选举或任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和股东的利益分配等都要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股东大会不具体和直接介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既不对外代表企业与任何单位发生关系,也不对内执行具体业务,不能成为企业法人代表。

    股东大会三种类型:

    1、法定大会

    半年举行一次公司全体股东大会。会议主要任务是审查公司董事在开会之前14天向公司各股东提出的法定报告。目的在于让所有股东了解和掌握公司的全部概况以及进行重要业务是否具有牢固的基础。

    2、年度大会 每年召开一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的6个月内召开。

    年度大会内容包括:选举董事,变更公司章程,宣布股息,讨论增加或者减少公司资本,审查董事会提出的营业报告,等等。

    3、临时大会

    临时大会讨论临时的紧迫问题。股东大会临时会议是由于发生了涉及公司及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无法等到股东大会年会召开而临时召集的股东会议。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公司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1 股东大会的职责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推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7、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8、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股东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5、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7、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8、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9、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的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4、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本公司股东大会成员:

    2 股东:

    公司董事会

    根据《公司法》规定和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也是股东会的常设权力机构。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设副董事长。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长由董事会任命,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领导董事会,确保董事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董事会职责

    1、负责召集股东会;
    执行股东会决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4、批准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并作出决议;

    6、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方案;

    8、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门负责人,并决定其奖惩。 董事会的权利:

    1、董事会授予总经理管理本公司日常业务及事务的权利。

    2、审查、批准及监控年度业务计划和财务预算的权利。

    3、审查、批准及监控人力资源及薪酬策略的权利。

    4、对本公司的资本结构及派息政策的管理做出决策的权利。

    5、审查、批准及监控主要资本性支出、投资和策略性承诺的权利。

    6、董事会有权要求管理层对董事会的工作提供充分的行政支持,并有自行接触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途径。董事会可以要求本公司管理层的任何成员及本公司任何员工参加董事会会议,或对任何董事提出的问题尽快作出尽量全面的响应。

    7、董事会有权进行任何所需的调查,有权不时聘请其认为必要的法律、会计或其它方面的顾问或专家,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议事规则:

    董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

    3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会议时间、会议事项、议程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经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总经理建议,应召开临时董事会。

    董事长可视需要邀请公司分管总经理和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董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做出的决议须经董事会二分之一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可作出。其中,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公司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聘任或解聘总经理,修改公司章程等,须经出席会议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董事会决议反对票与赞成票相等时,由董事长裁决;

    董事会讨论有关董事事项时,该董事应回避。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或指定代表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阐明授权范围。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其行使职权。

    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不同意见要记录在会议记录上。

    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主持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2、签署或授权签署公司合同及其它重要文件,签署由董事会聘任人员的聘任书;

    3、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听取总经理关于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4、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重大事件时,可对一切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种裁决和处置必须符合国家和公司利益;

    5.决定和指导处理公司对外事务和公司计划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公司重大业务活动;

    6.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

    董事的权利:出席董事会会议。表决权。董事在董事会议上,有就所议事项进行表决的权利。董事会临时会议召集的提议权。透过董事会行使职权而行使权利。

    董事的义务:董事必须忠实于公司,必须维护公司资产,在董事会上有慎审行使决议权的义务。

    本公司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
    副董事长:
    董事:

    监事会

    是由全体监事组成的、对公司业务活动及会计事务等进行监督的机构.监事会,也称公司监察委员会,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备监督机关,是在股东大会领导下,与董事会并列设置,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行政管理系统行使监督的内部组织。

    监事会会议

    保证公司正常有序有规则地进行经营,保证公司决策正确和领导层正确执行公务,防止滥用职权,危及公司、股东及第三人的利益,各国都规定在公司中设立监察人或监事会。监事会是股东大会领导下的公司的常设监察机构,执行监督职能。监事会与董事会并立,独立地行使对董事会、总经理、高级职员及整个公司管理的监督权。为保证监事会和监事的独立性,监事不得兼任董事和经理。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全面的监督,包括调查和审查公司的业务状况,检查各种财务情况,并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供报告,对公司各级干部的行为实行监督,并对领导干部的任免提出建议,对公司的计划、决策及其实施进行监督等。

    组成

    本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任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责。

    职权范围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对所以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九)调查公司异常经营情况。 作用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董事长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董事长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本公司监事会成员构成:
    监事会主席:
    监事:

    公司总经理室

    总经理室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构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经董事会决议确认为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总经理室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可受聘兼作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总经理室职责

    1、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全面工作,保证经营目标的实现,及时、足额地完成董事会下达的利润指标。

    2、组织实施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报告及利润分配、使用方案。

    3、组织实施经董事会批准的投资项目。

    4、组织指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协议、合同、合约和处理有关事宜。

    5、决定组织体制和人事编制,决定总经理助理,各职能部门和下属各关联公司经理以及其他高级职员的任免、报酬、奖惩,决定派驻下设办事处和人员。建立健全公司统

    一、高效的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

    6、根据经营需要,有权聘请专职或兼职法律、经营管理、技术等顾问,并决定报酬。

    7、决定对成绩显著的员工予以奖励、调资和晋级,对违纪员工的处分,直至辞退。

    8、审查批准年度计划内的经营、投资、资金贷款、使用、担保的可行性报告。

    9、健全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搞好增收节支和开源节流工作,保证现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10、抓好公司的经营、服务工作,配合各分公司搞好经营。

    11、加强员工队伍的建设,建立一支作风优良、纪律严明、训练有素的员工队伍。

    12、积极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工作,列席董事会会议,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并根据总经理职责范围行使职权。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副总经理直接对董事长或总经理负责,向其汇报工作,并根据分派的业务范围,履行相关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总经理室成员:
    总经理:
    财务总监:
    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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