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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对当今监察工作启示(1)(6页)

    时间:2020-12-05 07:56:27 来源:小苹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小苹果范文网手机站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对当今监察工作的 启示 (1)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及其特点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随同封建制度的产生而萌发,伴随封建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建立而诞生,又随着封建君主专制的不 断强化而发展、 完备,形成了两大系统, 一是御史监察系统, 二是谏官言谏系统。御史又称之为台官、宪官或察官,是皇 帝的耳目,职在纠察官邪,肃正朝纲,主要运用弹劾手段进 行监察。谏官又称言官或垣官,职在讽议左右,以匡人君, 监察方式主要是谏诤封驳,审核诏令章奏。台官对下纠察百 官言行违失,谏官对上纠正皇帝决策失误。二者构成了封建 社会完整的监察体制。其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下列六个阶段: 先秦时期的萌芽阶段。在夏商周三代的国家事务中已有监察 的因素或监察的活动。春秋战国时的御史已兼有监察的使命。

     但这个时期尚未产生专职的监察机构,作为一种严格意义上 的监察制度还没有建立。

     秦汉时期的形成阶段。秦创建御史大夫府为中央监察机构, 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汉承秦制,在中央设御史府的同时, 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为中央监察官,在地方设立十三部 剌史,监察地方二千石长吏,并制定了第一个专门性的地方 监察法规,给事中与谏议大夫等言官也已问世。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阶段。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直接受 命于皇帝,废司隶校尉,监察机构初步统一,监察权扩大, 自王太子以下无所不纠。谏官系统开始规范化、系统化,南 朝建立了专门负责规谏的集 --- 书省。

    隋唐时期的成熟阶段。隋设御史台、司隶台、竭者台,分别 负责内外监察。唐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 确,互相配合,地方则分十道监察区,形成比较严密的监察 网。谏官组织分隶中书、门下两省,形成台谏并立局面。

     宋元时期的强化阶段。宋设立谏院,台谏职权开始混杂,趋 向合一,地方监察设监司和通判,直隶皇帝。至元朝,取消 谏院,台谏合一。地方设行御史台,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 每道设肃政廉访使,从而使中央与地方在监察机构上浑然一 体。元朝还制定了一整套的监察法规。

    明清时期的严密阶段。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又罢谏院,设 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科道并立。地方设 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地方 三重临察网络。至清朝,将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科道合 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至此,我国古代监察系统达到了高 度的统一和严密。清朝还以皇帝的名义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 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 。这时期,中国封建监察制 度已发展到了历史的顶峰。

     纵观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具体内容,它表现出了如下一些特点: 皇帝握有最高监察权。

     在专制制度下, 最高监察权归于皇帝, 整个监察过程,从纠参到议复,从核实到复劾都必须请旨进 行,最后由皇帝裁决。监察效果有赖于皇帝的贤明,监察官 有赖于皇帝的保护。

    监察机构独立,自上而下垂直监察。自魏晋御史台脱离少府 后,中央监察主体机构与行政机关分离,组成独立的监察机 关。地方监察机构和监察机关一般也不隶属于地方衙门。这 种监察体制有利于监察机构独立行使监察权,排除同级或上 级行政长官的干扰。

    重视监察官的选任。历代统治者都非常注重监察官的遴选。

     即要求监察官有刚正不阿的品质,又要求监察官有丰富的为 官经验和优异的治绩,还要求监官有较高的文化素质。

    凭实绩黜陟,严格考核监察官。中国封建统治者根据实绩对 监察官进行考核,并采取了一些定量化的方法,这样就可促 使监察官尽职尽责、积极上进,减少察与不察一个样的虚监 现象。

    允许风闻言事。监察官可以风闻言事,是中古代监察制度中 非常有益的一项规定。它可以使监察官大胆广泛地行使监察 权,以利于提高监察效率,加强君主对群臣的控制。

    纵观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有如下特点:

    (一)“同构性”一一监察机构设置的大同小异

    不管世时苍桑怎样变化,王朝怎样被推翻重建,亦不论是汉 民族或少数民族执政,历代王朝总的监察机构、整个监察机 构的设置无多大变化,连机构名称、官名和品位都大同小异 中央一级官高位显,拥有大权。但担任对地方监察的官员, 职衔却较低,大多为七品官。这是一种以小制大的方法,迫 使执行监察任务的官员兢兢业业努力勤政。

    监察机构设置反映了中国封建王朝政治体制的超稳定性。亦 折射出封建统治集团的共同的阶级属性。当然,随着历史和 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各王朝建立时所处的不同的时代背景和 其它原因,其监察制度的监察机制,运作方式等必然有所变 化。

    (二)差异性一一强化皇权政治的需要

    推动历朝历代监察制度在“度”的范围内变化的原因固然很 多,但根本的一条是为了加强皇权。一部封建监察制度史, 从某种意义上看,可说是一部维护皇权独裁史。历代统治者 在弱化对自己监督的同时,必然加强对中央和地方官吏的监 察,历代监察制度的变化,新的运行机制的建立的总原则就 是有利于皇权的强化。西汉武帝时创立的“刺史制度” ,

    是证明。汉武帝时,疆域不断扩大,行政机构,郡国数亦大 为增加,原有监察系统已不适应统治的需要。汉初,对地方 的监督一是派员常驻,二是不定期派监察御史巡察各郡。这 种方法很快显现出它的弱点:一是管理较为混乱,头绪纷然 难理,二是中央常年派驻地方的监察官员时与诸侯王或地方 长官相互勾结、屡生叛乱,御史监察已不可信。武帝元封五 年始下决心“初置部刺史”。

    汉武帝设计建立的刺史监察体制和它的运转模式,确有独到 之处。首先,刺史由皇帝直接委派出刺地方,垂直向下延伸 皇权,无任何官吏可敢与之抗衡。第二,职权明确,任务单 一,刺史只管监察,对象主要州一级的地方长官。第三,朿U 史虽说权力很大,但所受限制亦大,他只能以“六条”问事, 超出六条范围问事即为违法,对官吏只有“劾奏”权,没有 罢免权处罚权。另外,刺史官阶不高,奉禄只有六百石,在 职九年后,才可望升迁。这就迫使刺史竭尽全力去 “纠劾”。

     第四,刺史本人受到双重监督,它的活动直接受御史中丞和 丞相司直的指挥和监督,刺史轻易不敢有越轨之举。这种职 权分明的监察制度对汉朝加强地方的控制起了重要的作用。

    (三)异化性一一统治者手中的“双刃剑”

    历朝统治者为加大监察力度,使用的手段大致有二,一是提 高中央监察官员的级别,使其机构和长官具有权威性。二是 在具体操作上,历代的作法可归结为二句话:以小制大,以 内制外。即负责巡查地方的监察御史官职很低, 一般为七品,

    官(监察官)属中央机构官员,代表皇帝和朝廷外出视事。

     这种以小制大,以内制外的办法,既可以提高执行监察的权 威性,便于对地方的控制,又可以抑制他们飞扬拔扈滥用权 力。统治者的用心不可谓不良苦,然而事物总是有它的两面 性:在加大监察机构的权力的同时,也隐伏着监察权力的异 化。因此当监察者一旦失去或摆脱了被监察的时候,就成为 封建王朝的对立面,成为加速王朝崩溃的催化剂。然而当监 察者一旦失去或摆脱了被监察的时候,便开始异化,而成为 封建王朝的对立面,成为加速王朝崩溃的催化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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