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四大监管工具计算说明
时间:2020-09-21 11:35:56 来源:小苹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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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流动性覆盖率计算说明
附件1和附件2的内容参考了巴塞尔委员会《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征求意见稿)》。
一、高流动性资产的定义
高流动性资产一般具有安全性较高、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较低、易于估值定价和变现、市场交易活跃等特征,包括:
(一)现金。
(二)在压力情况下可以提取的存放央行的准备金。
(三)我国政府债券、政策性银行债券、央行票据。
(四)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外国政府、外国中央银行等发行或担保发行的在市场上可交易的证券。其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标准法下权重为 0% 并可依托这些证券从事回购交易,且交易市场活跃。
二、流动性覆盖率计算项目示例 细项在这里未列示,将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最终模板和我国银行业定量测算结果做出调整。
细项在这里未列示,将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最终模板和我国银行业定量测算结果做出调整。
项目(1)
系数(2)
总量(3)
计量结果=
(2)×(3)
高流动性资产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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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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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央行可动用的存款准备金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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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债券、政策性银行债券、央行票据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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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外国政府、外国中央银行等发行或担保发行的在市场上可交易的证券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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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流动性资产储备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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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流出
资金流失率%
零售存款(储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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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存款 巴塞尔委员会规定,
巴塞尔委员会规定,“稳定存款”是由有效的存款保险计划覆盖的存款,并且存款人与银行之间除存款外还有其他业务关系,使存款流失的可能性很小,例如自动支付的薪资账户。
最低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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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稳定存款
最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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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担保的批发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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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的小企业客户
小企业拟采用我国的标准。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小企业客户的存款具有一定的零售存款业务特征,相对稳定。
最低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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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稳定的小企业客户
最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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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务往来关系的非金融公司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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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业务往来关系的非金融公司、主权实体、中央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
满足业务往来关系需要的存款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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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没有业务往来关系的法人客户、主权实体、中央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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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担保的批发资金来源
——回购(依托高流动性资产)
0%
——回购(依托其他资产)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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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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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级下调3档后对衍生品的抵押品追加要求
评级下调3档后需要按合约补充的抵押品按100%权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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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品交易的市场估值变动
(与特定银行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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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衍生品交易做抵押的非现金资产或非高质量主权债务资产的估值变化
20%
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结构性投资工具,管道工具等:
到期的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结构性投资工具,特殊目的实体等产生的负债
到期数量的100%和可退回资产的100%
资产支持证券
到期数量的100%
目前尚未提取的已承诺信用额度和流动性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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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客户
未提取额度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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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公司;信贷额度
未提取额度的10%
——非金融公司;流动性便利
未提取额度的100%
——其他法人客户
未提取额度的100%
其他或有融资负债(如担保,信用证,可撤销的信用额度和流动性便利等)
根据特定银行需要决定
计划内的贷款展期或新发放导致的资金流出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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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金流出(包括计划内与衍生品相关的应付款)
其他资金流出
100%
资金流出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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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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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零售交易对手的应收账款
正常贷款产生的计划内资金流入的100%
来自对公交易对手的应收账款
正常贷款产生的计划内流入资金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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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缺乏流动性资产的回购和逆回购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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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现金流入
资金流入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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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净流出(=资金流出总计-资金流入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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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覆盖率LCR = 高流动性资产储备/ 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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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净稳定资金比率计算说明 细项在这里未列示,将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最终模板和我国银行业定量测算结果作出调整。
细项在这里未列示,将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最终模板和我国银行业定量测算结果作出调整。
可供使用的稳定资金(资金来源)
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资金运用)
项目
系数
项目
系数
一级和二级资本工具
未包括在二级资本中的有效期限大于等于1年的优先股
其他有效期限大于等于1年的负债
100%
现金
短期、无担保、交易活跃的工具(余期不足1年)
能完全冲销逆回购协议的证券
余期不足1年的证券
对金融机构发放的余期不足1年不可展期的贷款
0%
来自于零售客户和小企业客户的稳定存款(无确定到期日或余期不足1年)
85%
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外国政府、外国中央银行等发行或担保发行的在市场上可交易的证券
5%
来自于零售客户和小企业客户的不稳定存款(无确定到期日或余期不足1年)
70%
非金融类企业发行的评级至少为AA 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规定,使用新资本协议信用风险标准法框架下的
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规定,使用新资本协议信用风险标准法框架下的“经认可外部信用评级机构”评级标尺,我国评级机构的适用性尚待进一步讨论。
20%
非金融企业客户提供的批发资金(无确定到期日或余期不足1年)
50%
无变现障碍的上市权益类证券,或评级至少为A-且由非金融企业发行的优先级无担保公司债券(或担保债券),期限大于等于1年
黄金
对非金融企业客户发放的期限不足1年的贷款
50%
以上所列之外的其他所有负债和权益
0%
对零售客户发放的期限不足1年的贷款
85%
所有其他资产
100%
表外风险暴露
已承诺的信贷额度和流动性便利工具的未提取部分
10%
其他或有债务
待定
可供使用的稳定资金合计
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