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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用气瓶安全关键技术监察作业规程

    时间:2020-11-04 07:43:17 来源:小苹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小苹果范文网手机站

    序言

    20XX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程起草任务书。20XX年6月,中国特检院组织相关教授成立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工作会议,确定了起草工作标准和关键内容,而且对其草案进行了初步讨论。20XX年10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对修改后草案稿进行了研讨,形成了《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20XX年1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XX]4号文征求基层相关部门、单位和教授及公民意见。依据征求到意见,起草组再次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XX年3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20XX年5月,起草组在分析、研讨审议意见而且进行修改后形成报批稿。20XX年,5月8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同意颁布。

    本规程针对车用气瓶特点和中国实情,要求了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和管理工作内容,关键突出了对车用气瓶安装、加气站充装和使用安全管理等方面要求,适适用于车用气瓶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充装和定时检验等步骤安全技术监察。

    本规程关键起草单位和人员以下: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廖? 洋

    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刘守正

    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王? 志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张新建

    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车用气瓶使用安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要求》,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适用于环境温度在-40℃~60℃使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下同),且压力和容积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

    本规程还适适用于车用气瓶气瓶瓶阀、安全阀、易熔塞、爆破片、液位限制阀等安全附件。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使用车用气瓶,其设计、制造、安装、充装、使用和检验等应该符合本规程要求,本规程未作要求应该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要求。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车用气瓶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车用气瓶实施安全监察。

    第二章 设计和制造

    第五条? 车用气瓶应该根据本规程、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对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设计和制造。临时没有标准,能够根据经过技术评审企业标准设计和制造。

    第六条? 车用气瓶设计文件,应该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设计文件判定,合格后方可用于制造。

    第七条? 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制造单位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取得对应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而且对所制造产品安全性能负责。

    第八条? 车用气瓶用材料制造单位必需取得对应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车用气瓶主体材料应该符合对应标准要求,而且符合相关车用气瓶产品标准对材料要求。材料制造单位必需确保材料质量合格,在材料要求部位做出清楚、牢靠标志,而且提供质量证实书。车用气瓶制造单位应该对所购得车用气瓶用材料及其质量证实书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第九条? 车用气瓶瓶体材料应该满足和所充装燃气气体相容性要求。制造纤维缠绕车用气瓶铝合金内胆材料,应该含有良好抗晶间腐蚀性能。

    盛装有应力腐蚀倾向气体车用钢质气瓶,其瓶体材料实际抗拉强度不应该超出880MPa,实际屈强比不应该超出0.90。原材料无缝钢管表面应该采取超声检测,瓶体表面不得有褶叠、分层、裂纹等缺点存在。

    第十条? 采取气瓶标准要求以外材料或新研制材料试制车用气瓶,其制造单位应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试制申请,根据经同意数量试制气瓶,在经过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相关技术组织或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方可正式投入制造。

    现行气瓶标准以外材料或新研制材料,其材料制造单位应该根据经过技术评审企业标准供货。

    第十一条? 车用气瓶制造单位,应该根据炉罐号对制造气瓶瓶体金属材料进行化学成份复验,根据材料批号进行力学性能复验,按摄影应标准要求进行无损检测、低倍组织复验。气瓶在制造过程中经过热处理改变材料力学性能,其所用材料复验时能够不进行力学性能复验。

    车用气瓶制造单位,应该对气瓶瓶体非金属材料质量进行确定,必需时进行复验,确保其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 研制、开发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应该根据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型式试验,假如改变原设计、关键制造工艺或停产时间超出6个月重新生产,应该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第十三条? 从事车用气瓶焊接作业人员,必需取得对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从事车用气瓶无损检测人员,必需取得对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车用气瓶制造过程应该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要求逐只进行监督检验,而且根据批量出具监督检验证书。未经监督检验合格车用气瓶不得出厂或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车用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该根据要求逐只编号而且出具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质量证实书,而且在瓶体上做出清楚、牢靠标志。合格证、产品质量证实书、标志格式和内容应该符合相关要求。

    第三章 安装

    第十六条? 车用气瓶安装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该对安装工作安全性能负责。车用气瓶安装应该符合本规程及其对应标准、设计图样要求。

    第十七条? 安装单位应该根据《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要求取得车用气瓶安装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证同意范围(资格项目和安装场地)内开展车用气瓶安装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安装、拆装、更换或维修车用气瓶。

    车辆制造单位安装车用气瓶,也应该取得车用气瓶安装许可。

    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变更安装场地时,应该报安装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后,而且立即办理安装许可变更手续,方可继续进行安装工作。

    从事车用气瓶定时检验单位,能够对需要定时检验气瓶进行拆卸和安装,不需要取得车用气瓶安装许可。

    第十八条? 车用气瓶安装时,应该采取必需方法预防气瓶产生表面损伤,而且采取有效方法预防车用气瓶使用时可燃气体聚集。

    第十九条? 安装单位应该负责对车用气瓶抽真空或进行惰性气体(如氮气)置换,安装工作完成后,应该出具安装合格证实。

    第二十条? 不得将非车用气瓶改装为车用气瓶安装使用,不得将超期未检或报废车用气瓶安装在机动车上。

    车用气瓶移装时,应该确保在其设计寿命内。移装前,气瓶必需重新检验合格,其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合格要求和定时检验相同。

    第二十一条? 车用气瓶安装前,安装单位应该向当地负责安装监督检验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申报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未经安装监督检验合格车用气瓶,不得交付充装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内容,包含对车用气瓶(含安全附件和固定装置)安装过程中包含安全性能项目标监督检验和安装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监督检验。安装监督检验项目和要求见附件A《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纲领》(以下简称监检纲领泛)和附件B《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应该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基础上进行。安装监督检验项目分为A类和B类:

    (一) A类监检项目,监检人员依据《监检纲领》要求,根据要求进行资料核查、现场监督、实物检验(通常为抽查,下同),判定是否符合要求,未经监检确定或监检确定不合格,不得转入下道工序;

    (二) B类监检项目,监检人员依据《监检纲领》要求,根据要求或随机进行资料核查、现场监督或实物检验,确定结果,判定是否符合要求。

    安装监督检验资料核查、现场监督、实物检验,监检机构从事监检工作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全部应该在安装单位提供对应设计文件、工作见证(检验汇报、试验汇报、统计表、卡等,下同)上签字确定,依据不一样监检方法,监检人员在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定时,应该注明监检确定方法(资料核查、现场监督、实物检验)、具体内容和签字日期。

    第二十三条? 监检机构应该对所负担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工作质量负责。在监督检验过程中,监检人员应该进行统计,而且依据统计填写《监检项目表》。经过监督检验合格车用气瓶,由监检机构按车出具安装监检证书(一式两份,样式见附件C),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各存一份。

    第二十四条? 安装单位应该建立车用气瓶安装档案,案最少保留5年。档案内容最少包含气瓶出厂文件和车辆相关资料复印件、安装和检验统计、安装监检证书等。

    第二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该向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含个体业主,以下统称使用单位)移交气瓶出厂文件、安装资料(包含安装合格证实、安装监检证书)。

    气瓶安装单位应该对气瓶使用单位进行使用安全技术培训,提供车用气瓶安全使用操作说明书。

    第四章 充装

    第二十六条? 车用气瓶充装单位(以下简称充装单位)应该含有一定条件,根据相关要求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从事充装工作。

    从事车用气瓶充装作业人员应该根据要求,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气瓶充装),方可从事车用气瓶充装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充装单位应该严格根据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对应标准要求,开展车用气瓶充装工作,而且负担对应充装安全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充装单位布局及其充装区和待充区之间安全距离应该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对应标准要求。

    第二十九条? 充装单位应该确保所充装燃气气体符合对应标准要求。对不符合标准气体,必需经过净化处理达成标准要求后,方可进行充装。

    充装单位应该将所充装气体质量在充装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车用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该对车用气瓶进行严格检验而且做好统计。凡含有以下情况之一车用气瓶,严禁充装:

    (一) 未经使用登记或和使用登记证不一致;

    (二) 超出检验期限;

    (三) 定时检验不合格或报废;

    (四) 新瓶或定时检验后气瓶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

    (五) 对气瓶及其燃气系统安全性有怀疑;

    (六) 使用期限超出设计寿命;

    (七) 燃气汽车司乘人员还未离开车辆或存在其它危及安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充装单位应该做好充装统计,内容最少包含车牌号、气瓶使用登记编号、充装前后检验结果、充装量、充装人员、充装时间等。充装统计保留期限不少于1个月。

    第三十二条? 充装单位应该加强对气瓶管理人员、充装人员安全培训和教育,制订车用气瓶充装过程事故应抢救援预案,配置必需装备和防护用具,而且定时进行演练。

    第五章 使用

    第三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该建立健全车用气瓶档案,其内容包含气瓶出厂资料、安装合格证实、安装监检证书和使用登记资料等。

    第三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该根据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携带车用气瓶出厂资料、安装合格证实、安装监检证书等资料,根据气瓶使用登记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到使用单位所在地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领取车用气瓶使用登记征(见附件D)。

    第三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车用气瓶,不给予办理使用登记:

    (一) 车用气瓶制造单位未取得对应制造许可;

    (二) 安装单位没有取得车用气瓶安装许可;

    (三) 安装过程没有经过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

    (四) 其它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情况。

    第三十六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该对车用气瓶登记建档,而且建立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数据库。

    第三十七条? 车辆过户或更换车用气瓶后,应该重新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该对在用气瓶进行常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定时自行检验,而且根据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在定时检验使用期满前向气瓶定时检验机构送检气瓶。

    第三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该学习了解和气瓶安全相关知识,而且应该遵守以下要求:

    (一) 严格根据相关要求正确使用车用气瓶;

    (二) 不得使用已经报废或超期未检等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车用气瓶;

    (三) 不得自行拆卸、更换气瓶和处理车用气瓶内残气残液;

    (四) 不得对车用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车用气瓶钢印或颜色标志;

    (五) 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车用气瓶必需经过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章 定时检验

    第四十条? 负担车用气瓶定时检验工作检验机构应该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方可在核定范围内从事车用气瓶定时检验工作。

    从事车用气瓶定时检验工作人员,应该根据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取得气瓶检验资格后,方可从事车用气瓶定时检验工作。

    第四十一条? 车用气瓶定时检验周期、检验项目和评定要求等,应该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或地方标准要求。临时没有标按时,检验机构能够参摄影应气瓶地方标准或经过技术评审企业标准制订检验方案。

    第四十二条? 气瓶检验人员应该做好检验统计,在检验完成后出具检验汇报、而且根据相关要求在瓶体要求部位打上永久性检验钢印标识。检验原始统计最少保留1个检验周期。

    检验机构负责在检验合格气瓶瓶体上醒目地涂敷气瓶使用登记编号和下次检验日期。涂敷位置应该便于充装前检验。

    第四十三条? 车用气瓶检验机构应该将检验不合格报废气瓶给予破坏性处理,严禁将未做破坏处理报废车用气瓶交付她人或再次作为车用气瓶使用。

    第四十四条? 气瓶检验机构应该根据相关要求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汇报当年气瓶检验工作情况和气瓶安全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激励在制造、使用、充装等步骤,采取电子标签等信息化手段对车用气瓶进行动态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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