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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贪侦查工作流程图x

    时间:2020-11-06 07:45:28 来源:小苹果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小苹果范文网手机站

    附件2:

    反贪侦查工作流程图

    一、受案

    1.1受案流程图

    1.2受案流程描述

    反贪受案流程以案件线索为中心,附带产生各种文书和报表。案件线索来源共七种途径 ,包括:

    举报中心移送、自首、办案中自行发现、下级院上报、上级院交办、有关部门移送、反贪局接受举 报。当线案件索流转到反贪局后,先由局综合处(科)、指挥中心登记案件线索,并由指挥中心负 责人批办意见,然后反贪局主管领导将案件线索分流到侦查一处(科)或二处(科),侦查处(科) 长负责登记案件线索,并确定相应案件线索的承办人,具体承办人对相应的案件线索进行审查并提 出相应的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共分五种:不予初查意见、缓查或存查意见、移送案件意见、交办意 见和提请初查意见。针对审查意见,经审核后依据不同流程进入相依环节。对于应不予初查的案件 予以存档;对应缓查或存查的案件也予以存档,但在条件具备后能随时开启案件初查功能;对应移 送的案件则移动到相关有管辖权的部门;对应交办的案件则按程序交办到下级院,并要求下级院按 规定反馈交办案件的结果;对提请初查的案件经审核同意后则进入初查环节。

    、初查

    2.1

    2.1初查流程图

    接谈、调查

    处长审核 局长审核 检察长批示承办人制作 < 初查终结报告?初查终结查阅、倜取

    帐目资料查询有关银行帐 户、存款及汇款调取证据

    处长审核 局长审核 检察长批示

    承办人制作 < 初查终结报告?

    初查终结

    查阅、倜取

    帐目资料

    查询有关银行帐 户、存款及汇款

    调取证据

    鉴定

    勘验

    2.2初查流程描述

    初查,是指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等自侦部门在对职务犯罪立案前,对自 己发现或受理的控告、举报等案件线索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并对该线索进行的秘密调查的活动。

     在我国,—初查是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匹彳J立案前的必要准备工作。初查属』涉密环节,审查核实案 初索应*、密进行,不得对被举报人采取强强制措施和查扣冻结被举报人财产;不经批准不得接触 被举报人。|当决定初查后,由案件承办人制定线索初查方案,经审核后开始实施过程。在实施初查 过程中按照需要可以采取接洽、调查、查阅、调取账目资料、查询有关银行账户、存款及汇款、调 取证据、鉴定、勘验等措施,其宏观流程为:针对需要采取的措施,填写审批表,经审核同意后实 施初查措施,最后形成这一措施的反馈结果。由于初查措施与侦查措施采取的流程相同,具体措施 的流程在侦查措施环节中描述。初查完毕后,承办人制作初查终结报告,经审核后进入立案环节。

    三、立案

    3.1立案流程图

    3.2立案流程描述

    在初查终结后承办人提出初查终结意见,并作相应文书,分别为:不予立案通知书、立案请示 报告和移送案件通知书,经审核后进入相应流程。不予立案案件存档终结,移送案件移送到有关部 门处理,立案案件则进入立案环节。对于这三种情况经审核同意后,案件承办人需将审核意见反馈 之综合处指挥中心,然后指挥中心依据案件类型反馈到相应部门:举报中心移送案件反馈至举报中 心,上级院交办案件则反馈到上级部门。

    对于决定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填写〈〈立案决定书》,经审核后进入侦查环节,同时把案件信息 报上级院备案审查。对于以事立案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则终止侦查。

    四、侦查

    4.1侦查流程图

    4.2侦查流程描述

    进入侦查环节后,承办人制作侦查计划,经审核同意后正式实施侦查。在实施侦查过程中主要 用到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如需要回避的则执行回避流程。侦查终结后由案件承办人制作〈〈侦查终 结报告》,经审核同意后侦查终结,进入结案环节。在侦查过程中如果需要中止侦查的案件,则由 案件承办人制作〈〈提请中止侦查报告》,经审核同意后中止侦查。一旦中止侦查的条件消失,则恢 复侦查。

    侦查是反贪局办案的核心环节,而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是侦查的核心业务。以下分别对其进行 说明。

    4.3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含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在逮捕环节还存在延长羁押期限情况。

    4.3.1拘传流程

    ?流程图

    拘传(12小

    12

    处长审核

    局长审核

    检察长批示

    >返回单位或家属领回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 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的主要程序是: 1 .填写〈〈拘传证》,并报负责人审批。

     办案人

    员根据办案情况,认为需要采用拘传措施的,应首先填写〈〈拘传证》,然后报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审批。2.拘传的执行。拘传应当由两人以上的执行人员执行。 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

    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3.拘传的次数与时间。

     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 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 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4.拘传的地点。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 35条规定,拘传的地点,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以 内。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 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 进行。5.拘传的结果。公、检、法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到案后,应当立即讯问。讯问结 束后,应根据案件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认为依法应当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可以采用其他 相应的强制措施;认为不宜适用其他强制措施的,应立即释放,不得变相扣押。

    4.3.2取保候审流程

    ?流程图:

    ?取保候审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应当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

    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

    金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后, 将有关法律文书、

    有关案营、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

    机关。

    取保候审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

    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

    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4.3.3监视居住流程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在规定 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

    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

    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4.3.4刑事拘留流程

    ? 含义: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 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 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 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情形:由检察院自侦的案件,犯罪分子犯罪后企图 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以上两种情形检察院可以决定拘留。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 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 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 83条第二款的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退不得 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 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 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4.3.5逮捕流程

    ?逮捕是检察院、法院批准或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行以 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 逮捕。这一规定要求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

    刑以上刑罚。3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而有逮捕必要的。

    对于人民检察院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与逮捕应该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负责,以加强人民检察院 的内部制约。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采取逮捕措施时,先由侦查部门填写逮捕 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起移送审查批捕部门审查,由检察长决定。对重大、疑 难、复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由检察长 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流程图:

    逮捕(2个月)

    ~承办人~

    制作《逮捕犯罪嫌疑人

    意见书》

    ■k

    处长审核

    局长审核

    检察长批示

    承办人

    制作《逮捕犯罪嫌疑人

    *意见书》公函连同案卷

    材料报送侦监处审查

    执行审查通过后程序 1 是

    ■ ——I

    侦查部门反馈 是

    不逮捕通知书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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